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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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摘要本文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办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处理该类纠纷。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阐述了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式。

同时,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 引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民间借贷和投资领域中,因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理财合同引发的纠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并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主体: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为资金的提供方,受托人为资金的管理方。

•投资运作:受托人负责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预期的收益。

•收益和风险分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方式,双方需按约定分享投资结果。

•法律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当宣传:受托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风险,误导了委托人。

•投资失误:受托方在投资运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投资亏损。

•不当承诺:受托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当承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5. 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在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火热,以及公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兴起,因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愈发常见。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报酬。

按照受托人主体的不同,委托理财可以分为金融委托理财与民间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理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金融委托理财,属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范畴,受到《证券法》《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而民间委托理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的指引。

相较而言,民间委托理财更易产生纠纷,也更难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与争议。

本文从实务经验出发,结合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对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争议进行分析,以期对民间委托理财的纠纷解决有所裨益。

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辨析(一)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概念区分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双方对投资所得收益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报酬。

在正常的民间委托理财中,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值增值,投资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民间借贷则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如有)的权利,借款人负有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目的是获取固定本息,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仅从概念而言,二者似乎容易区分,但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委托理财,并非由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而是由受托人提供保底承诺。

戴励萍、罗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励萍、罗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励萍、罗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励萍;罗利英【当事人】戴励萍罗利英【当事人-个人】戴励萍罗利英【代理律师/律所】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陈开生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陈开生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之成陈开生【代理律所】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戴励萍【被告】罗利英【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二、戴励萍应退还罗利英多少借款。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证据不足实际履行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二、戴励萍应退还罗利英多少借款。

关于焦点一。

经审查,第一,一般而言,借贷关系意味着出资人将资金交付即完成义务,所有权一并转移给债务人,出资人取得债权请求权,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对价;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受托人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资金,资金的使用权没有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对资金使用权有一定的控制权,受托人通过运用投资资金后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取得的不是资金的法定或约定孳息,而是受托人运用资金的期望结果。

故借贷关系与委托理财关系的关键区别为出借人或委托人是否主张“不确定的盈利分成”。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8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罗珊石磊【审理法官】李丽罗珊石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超;单青青【当事人】吕超单青青【当事人-个人】吕超单青青【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胜肖斌李冬【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超【被告】单青青【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超与单青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投资关系。

本案中,吕超称其与单青青之间系委托投资关系,其与单青青一起向徐淑英投资,否认与单青青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根据单青青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提取现金记录以及其与吕超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单青青的银行贷款均系按照吕超指示提出的贷款申请,随后再按照吕超的要求转账或提现,吕超亦掌握单青青的银行卡及密码,且部分款项系吕超本人从单青青的银行卡中提现。

在吕超与单青青2019年9月14日、9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吕超回复单青青,“我唯一欠你的就是190”、“我从你身上套走的就那个190的”、“只有那个190我认”,即吕超多次认可其欠单青青190万元信用贷款;在双方2019年9月25日的微信记录中,吕超对于单青青发送的其尚欠款项金额并未予以否认,吕超回复单青青“借你朋友的那些钱我没钱还,就是起诉我也没钱还”。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九民纪要背景: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评析

九民纪要背景: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所述,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按照受托人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两者的区别在于受托人是否为持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委托理财较多受《信托法》、《证券法》、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监管规定约束,实践中的风险较多集中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管理人勤勉尽责方面,非本文主要的讨论方向。

故本文的研究以民间委托理财为切入点。

一、民间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由于民间委托理财没有监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示范性合同指引。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体现协商自治原则,特别是当受托人为非机构自然人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双方的权责主要取决于优势对比,因此在表现形式上也多种多样。

从受托人来看,有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也有的是亲朋好友或具备一定资质、专业从事代客理财的自然人;从交付资产来看,委托人交付的既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从资产来源来看,有的是委托人自有资金或资产,还有可能交付的是贷款、融资等非自有资产;从交易流程来看,有委托人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并将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由受托人代为操盘,也有委托人将资金、金融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操作;从风险承担来看,有约定委托人自行承担全部亏损,也有约定保本浮动收益,还有的约定亏损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承担;从收益分享来看,有的约定全部收益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仅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也有的约定受托人可与委托人按比例分享收益。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什么是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问: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合法?答: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正如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陈美燕、蔡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美燕、蔡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美燕、蔡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美燕;蔡伟兰【当事人】陈美燕蔡伟兰【当事人-个人】陈美燕蔡伟兰【代理律师/律所】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何慧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少昆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何慧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少昆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文宽何慧媛李少昆【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美燕【被告】蔡伟兰【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的辩称符合一般民众对“做理财"的理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6.00元,由上诉人陈美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19:33【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美燕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82万元款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按照月利率1.5%计息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实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

若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纯粹是追求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名为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唐翠等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翠等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翠等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郭菁罗珊【审理法官】李丽郭菁罗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翠;贾庆良;李娟【当事人】唐翠贾庆良李娟【当事人-个人】唐翠贾庆良李娟【代理律师/律所】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汤金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黄必全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汤金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黄必全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志强汤金鼎黄必全【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翠;贾庆良【被告】李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唐翠与李娟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二、案涉款项16万元是否属于唐翠与贾庆良的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合同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唐翠与李娟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二、案涉款项16万元是否属于唐翠与贾庆良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唐翠与李娟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本案中,唐翠与李娟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娟将资金16万元打入唐翠银行账户,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12.9%,即20640元,期满后唐翠将本金16万元及收益共计180640元支付给李娟。

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李娟签订该《协议书》的目的是追求16万元资产的固定的本金和收益回报,并不承担理财投资风险,唐翠亦在《协议书》中有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承诺,故唐翠与李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委托理财关系,即“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吴晓云、程思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晓云、程思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晓云、程思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2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顺刘梦灵高平【审理法官】程顺刘梦灵高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云;程思红【当事人】吴晓云程思红【当事人-个人】吴晓云程思红【代理律师/律所】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德胜【代理律所】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晓云【被告】程思红【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吴晓云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程思红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收益为基准利率9.5%,到期还本付息”,该收条系吴晓云在程思红催讨款项后补签,内容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吴晓云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与收条约定其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不符,故原判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吴晓云主张其为深圳联合货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员工,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社保和医保缴纳信息均显示缴纳单位为安徽德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且吴晓云系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吴晓云未举证证明系程思红要求复投或基金出现逾期后自动复投,故原判认定吴晓云自行决定复投并无不当。

综上,吴晓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朝霞、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朝霞、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朝霞、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5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朝霞;王晓芹【当事人】王朝霞王晓芹【当事人-个人】王朝霞王晓芹【代理律师/律所】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书涛王宇新【代理律所】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朝霞【被告】王晓芹【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诉争款项的法律关系及性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诉争款项的法律关系及性质。

王晓芹主张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并提供证据证实其通过银行向王朝霞转款,王朝霞亦向王晓芹出具20万元、30万元的借条,王晓芹的举证可以证实王晓芹履行了出借义务,王朝霞收到借款并承诺支付王晓芹相应利息,即王晓芹、王朝霞达成了借款合意,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就上述50万元款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正确。

王朝霞主张双方间实际是委托理财关系,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亦不能否定借条的证明力,一审不予采信正确。

王朝霞以借条中的利息是委托理财中约定的固定利率无效而主张不应承担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晓芹向王朝霞转款80万元的款项性质。

王朝霞主张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关系,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王晓芹就上述款项委托王朝霞从事投资管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达成委托理财协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晓芹与王朝霞达成委托理财合意,王朝霞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高燕与被上诉人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燕与被上诉人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燕与被上诉人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晗庆张殿美陈戎【审理法官】张晗庆张殿美陈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燕;陶力【当事人】高燕陶力【当事人-个人】高燕陶力【代理律师/律所】李丽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张博文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陈渊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丽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张博文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陈渊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丽张博文陈渊【代理律所】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燕【被告】陶力【本院观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路小强出具声明,载“本人愿为温廷涛及朱瑞所欠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愿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该声明复印件下方高燕于2017年7月5日书写《说明书》,载“高峰账户中陶力占280万元整,已归还230万元整,余50万元已亏损。

亏损资金由高燕、高峰负责追讨,如未追回,风险由陶力自己承担。

”说明书下方有高峰手机号、高燕签名及陶力签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陶力与高燕之间就讼争款项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

本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认定讼争合同性质。

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3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名轩;韩佳丽;徐婷婷【当事人】李名轩韩佳丽徐婷婷【当事人-个人】李名轩韩佳丽徐婷婷【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美慧【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名轩【被告】韩佳丽;徐婷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名轩与韩佳丽、徐婷婷之间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9 01:05:14李名轩与徐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8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名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佳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婷婷。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名轩因与被上诉人韩佳丽、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名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被上诉人韩佳丽、徐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名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李名轩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韩佳丽、徐婷婷承担。

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关系的界定

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关系的界定

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关系的界定裁判要旨对于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出具的借条证明双⽅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出借⼈履⾏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出借⼈向借款⼈提供借款之⽇起,双⽅的民间借贷关系成⽴。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诉称,2017年1⽉9⽇,被告向原告借款48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保证于2017年10⽉1⽇全部结清,但到期后尚⽋263289.66元未予结清。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款263289.66元,利率按⽉息2%从2017年11⽉1⽇开始计算⾄被告结清⽋款为⽌,原告上诉后,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被告⽀付炒股期间的损失。

被告丁某辩称,双⽅是合伙关系,并⾮借款关系。

从2014年起,双⽅约定由刘某某出资,丁某利⽤技术为刘某某操作股票,获利后三、七分。

丁某从未向刘某某借款21万元,刘某某也没有将款项⽀付给丁某。

借条只表明从2017年1⽉9⽇⾄10⽉1⽇该账户由丁某操作,但刘某某实际控制该账户。

且刘某某在出具借条后,即将账户信息更改。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在2017年1⽉9⽇之前向刘某某多次借款,借款总数额为21万元。

刘某某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路证券营业部开设有⼀个股票账户,账号为39023048。

2017年1⽉9⽇,丁某为刘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某某48万元(中原证券账⽬前27万多不能转出)股票操作由我作主,作到2017年10⽉1⽇,到时若不⾜48万差额部分由我补齐。

”并在该借条右下⽅“借款⼈”处亲笔签名。

丁某⾃2017年1⽉23⽇⾄2017年4⽉13⽇共计返还刘某某35200元。

2017年10⽉1⽇,刘某某名下的涉案股票账户上资产总值为231383.8元。

⼀审法院和⼆审法院分别于2017年3⽉12⽇和2018年6⽉28⽇前往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路证券营业部调取相关证据,并制作了质证笔录,该笔录记载涉案的账户39023048,⾃2017年1⽉9⽇起⾄2017年9⽉29⽇未显⽰交易密码修改的记录,股票账户资⾦没有转出的记录。

民间借贷“十不借”“十大准则”以及反担

民间借贷“十不借”“十大准则”以及反担

民间借贷“十不借”“十大准则”以及反担保民间借贷“十不借”第一是选人,首先是熟人。

且看这个人顺不顺眼,不顺眼的人就不能借。

有些人很不守规矩,我一看就大致明白。

第二看这个人诚不诚信,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

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五年以上,那就比较值得信任。

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太好的人。

第三,有赚钱本事的人,借给他的钱才会更安全。

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本事呢?他跟我说话,我就会知道他的经营理念,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

如果他说的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

第四,看实力。

做这个民间借贷,讲究的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

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

而做民间借贷我只是看谁有实力。

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一千万元,但他现在只有九百万,我借一百万给他是可以的。

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一千万,他自己只有一百万元,要我借九百万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

第五,他做的项目必须经我认可,至于炒股买基金和有赌博吸毒经历的人,他是绝对不能借的。

另外,钱有“十不借”:1、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2、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3、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4、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5、我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6、炒股买基金的人不借;7、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不借;8、有严重不良嗜好的人不借;9、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不借;10、老账不清,新帐不借。

更多的“不借”就不便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了,可以相见我的博文。

民间借贷几点理念1.诚信第一。

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

2.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

3.做资金放贷生意的核心的竞争力:一是融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资金行业的潜规则:学会分钱。

与同行分钱,与利益各方分钱。

5.金融危机不是所有人的危机,金融危机是民间借贷行业最好的机会之一。

6.在民间借贷行业,对待无赖最好的办法是你能比他更无赖。

大概委托理财损失有哪些的责任承担

大概委托理财损失有哪些的责任承担

大概委托理财损失有哪些的责任承担大概委托理财损失有哪些的责任承担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委托理财损失有哪些的责任承担,欢迎阅读!委托理财的概念及相关问题委托理财是指证券企业或投入企业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市场对客户资产实行有效经营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通常状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委托证券投入也称为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很多人在实行委托理财时都签订了有关合同,并就此认为,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法律保护。

其实不然,并不是任何合同都会得到法律保护。

除了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券商外,其它投入企业一般不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投入者遭受经济损失后,可否向法院起诉?投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具备代客理财或从事证券投入培训业务资格的企业为被告,请求赔偿委托理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一般而言,投入者是看了广告后才去委托理财的,故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时未尽到审核其真实性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理财保底协议是否合法?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上市企业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委托券商是综合类券商,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委托理财中普遍出现的保底条款,我们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则应具体状况具体解析。

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入者代为经营管理;专业投入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经营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贾彦华、刘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彦华、刘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彦华、刘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6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丽娜于英陈路【审理法官】孙丽娜于英陈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贾彦华;刘书杰【当事人】贾彦华刘书杰【当事人-个人】贾彦华刘书杰【代理律师/律所】卢鹏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卢鹏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金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申恒业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鹏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金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申恒业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鹏鹏卢鹏鹏申恒业【代理律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贾彦华【被告】刘书杰【本院观点】首先,双方对2017年5月19日《委托协议》、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共计九份《补充协议》、承诺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刘书杰在《补充协议》中向贾彦华披露,刘书杰以自己的名义将诉争本金委托李建宾投资金融衍生品,金手指财务(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委托资金的安全;双方在2018年4月14日第八份《补充协议0414贾》及2018年9月20日第九份《补充协议0920贾》中再次确认,《委托协议》中贾彦华逐次累计投资本金180万元、在合伙投资的金产品中投资10万元,贾彦华所投入本金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委托协议》李建宾及其担保方金手指财务(中国)投资控股有。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庄凤娟、杨群与胡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庄凤娟、杨群与胡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庄凤娟、杨群与胡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6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庄凤娟;杨群;胡长文【当事人】庄凤娟杨群胡长文【当事人-个人】庄凤娟杨群胡长文【代理律师/律所】乔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骁【代理律所】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庄凤娟;杨群【被告】胡长文【本院观点】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经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查询,胡长文在该系统中的风险等级为1,自2013年胡长文起诉的民间借贷一审案件共2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问题。

胡长文主张其与庄凤娟、杨群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交向庄凤娟、杨群的付款凭证及庄凤娟、杨群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胡长文就其主张已完成举证责任,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以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上诉人庄凤娟、杨群主张与胡长文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应举证证明。

诉讼中庄凤娟、杨群主张已将胡长文支付的涉案款项以自己孩子的名义购买了理财产品,并于2018年4、5月份将这些产品都转给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子女名下,但庄凤娟、杨群并未提交其代胡长文购买理财产品的转账记录及相应明细,亦未提交其将产品转给被上诉人及其子女的相应交付证据,故上诉人庄凤娟、杨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一审认定胡长文与庄凤娟、杨群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委托理财名词解释

委托理财名词解释

委托理财名词解释
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机构委托第三方理财机构来管理其投资组合或财务资
产的行为。

理财机构通常会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来制定投资策略,并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委托理财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

个人委托理财的常见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降低开支、提高资产收益率或实现资产增值。

企业委托理财的常见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本成本或实现投资回报。

政府机构委托理财的常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财富的增值或为国家经济发展提
供支持。

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理财机构需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了解客户
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风险管理服务。

理财机构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合规的投资组合管理服务,保护客
户的合法权益。

除了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外,委托理财还可以包括其他形式的服务,例如资产
配置咨询、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等。

这些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客户的具体需求而有所不同。

委托理财是一个重要的财务决策,客户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机构,并仔细评估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以获得
最佳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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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的储蓄增多,市场各种投融资活动持续活跃,“你出资,我炒股”的理财方式屡见不鲜。

为防范委托理财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炒股协议”的性质及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案例:A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炒股协议》,约定A出资200万,为期1年。

公司保证所得红利不低于本金的20%,到期后,该公司并未还本付利。

后A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缔约的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双方之间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判决涉案公司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通过分析上述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要区分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应重点看以下几点: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款人应取得对资金的“控制权”,如果
上述案件中A只是将其证券账户密码交付给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则公司并未完全获得对财产的控制权,双方之间可则可能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2.委托理财是出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的行为。

即出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给出资人支付投资收益的行为。

3.名为委托理财实为约定了“保底条款”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即当事人若在“炒股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便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应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不管是委托炒股或者理财,首先要仔细阅读拟签署的书面协议的内容,此外,在“炒股协议”履行期间,出资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及资金动态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黄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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