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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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曾令良
内容提要:人本化既是应然国际法的一种新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又越来越突出地体现于实在国际法之中。现代国际法一方面注重建立和完善国家间共处与合作的和平与发展秩序,另一方面又致力于确立和维护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人本秩序。国际法的这种人本化现象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不仅促进一些经典的国际法部门与时俱进,还直接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法的新分支。同时,它也冲击着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构建的基础“对等原则”。诚然,没有国家间的条约和各国认可的国际习惯,不可能有国际法的人本化现象;没有国家间的合作,国际法的人本价值无论多么崇高,也不能变成现实。
关键词:国际法人本化个人权利义务人类共同利益人类核心价值
一、导语
国际法,无论是被界定为“共处法”(lawofco2existence),还是被描绘成“合作法”(lawofco2operation),或是被认定具有“共进法”(lawofco2progressiveness)趋势,其国家间的属性从未被怀疑过。无论是政治家还是学者,都坚信各国制定、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然而,我们在坚持和强调国际法的本质属性的同时,不可忽视国际法所体现出的人本化迹象。其实,近代国际法就含有人本因素,甚至在古代国际法中就有萌芽。不过,人本化作为国际法的一种现象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愈来愈大,全球化的人本化(humanizingglobalization)这一新的命题被提出来,并且一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于国际法的人本化,迄今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根据最近一位有影响的西方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它主要是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给整个国际法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笔者以为,所谓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从这一初步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基本特征。首先,人本化固然表明了现代国际法的一种状态,但更重要的是预示着国际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一方面,实在国际法中已经出现大量有关确立人和人类的法律地位和各种权益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另一方面,一些新的人本化的价值观在应然国际法中悄然兴起和发展。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从主体和对象来看,并不仅仅是指个人,而且还包括整个人类,其中个人不只是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二、以个人为本的国际法发展
(一)国际人道法:人本化最早的体现
国际人道法可以说是现代国际法人本化的源头所在。不过在传统国际法中,国际人道法只是战争法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战争法的依附规则,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法部门。即使是在今天,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仍然将人道法视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传统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规范主要是限定国际性的战争手段,即发展到后来形成的海牙公约体系,简称为海牙法。在海牙法的基础上,现代国际法在人道主义法领域逐步形成了保护战斗人员、伤病员和受战争或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以及非军用财产的日内瓦公约体系,简称为日内瓦法。至此,国际人道主义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法部门已基本形成。而且,人道主义法适用的场合不再局限于国际性的战争,还扩展到国际性武装冲突以及非国际性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更为重要的发展是,由于现代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禁止战争、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国际性的战争或武装冲突爆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就使得全球范围内连绵不断的国内战争或武装冲突成为现代国际人道法适用的主要场合。
同时,以日内瓦公约体系为核心的现代人道主义法正朝着规范具体事项的方向进一步延伸和深化。例如,经1999年《第二海牙公约》更新的1954年《文化财产公约》;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简称《生物武器公约》);1972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简称《环境战公约》);1980年联合国制定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常规武器公约》)及其1996年《第二修订议定书》等等。正如A.卡塞兹教授所观察的,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不同,这些1949年以后缔结的、既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又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的条约尚未转变为习惯法,或在一些情况下,只有其中的一些最根本的规定已成熟为一般法,而每一条约中的多数规定仅仅规范缔约方的行为。可见,国际人道法不仅在历史上是国际法体现人文因素的唯一标志,而且还是现代国际法人本化发展颇为显著的领域之一。
国际人道主义法本身越来越人本化。使得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部门法似乎变得并不必须要与武装冲突或军事挂钩。而是越来越凸现出其人权价值的取向。有的学者甚至断言,人权规则和武装冲突中应遵守的规则有融为一体的趋势。国际人道法的这一最新取向得到前南法庭明确的强调“该法庭的上诉庭在审理一项案件中指出:人权学说在国际共同体中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给国际法带来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解决世界共同体面临的问题之方法上。”从而,国家主权取向方法已经逐步被人类取向方法所替代。渐渐地,一切法律为人类利益而制定的罗马法格言也在国际法共同体中根深蒂固起来。国际人道法之所以能成为整个国际法人本化的领头羊,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虽然人道法同样是通过国家间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形成和发展的,但是与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人道法不仅约束国家或其政府、军队,而且直接约束交战或武装冲突各方的战斗人员。同时,人道法所保护的对象和目的是处于特定环境或情势下的特定的人群及其财产。更重要的是,确立现代人道主义规则的条约,至少是其核心规则,不仅约束作为冲突一方的缔约国,而且也约束冲突另一方或他方的非缔约国。除了个别例外(如《联合国宪章》有关联合国非会员国义务的条款),这是其他国际条约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人权法:人本化最系统的体现
国际人权法的兴起与发展既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人本化最直接和最系统的体现。国际人权法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迅速发展,主要是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德、意、日法西斯不仅侵犯欧洲和亚洲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大规模人权惨案,如著名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就有近400万犹太人被害致死;在中国日本仅在南京制造的大屠杀就剥夺了30多万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士兵的生命。因此,从盟军的角度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仅是一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战争,更是一场捍卫人权的正义战争。随着战争的结束,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与国际法的目标的进步概念相符合,而且是与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相符合的。
从《联合国宪章》开始,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人本化的首要标志,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国际法新部门。首先,国际人权法律编纂成果显著。经过60余年的努力,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次,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组织中专门性人权机构应运而生,作用日益增强。例如,最近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专门的人权理事会来取代目前在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中设立的人权委员会。这一人权机构级别的提升预示着人权保护将在联合国的活动中占据比过去更为重要的地位。最后,国际人权条约的报告与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例如,在联合国系统内,经社理事会设立的关于审查有关指控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1503号程序”和“1235号程序”,即来文审查程序以及对所有国家的人权状况开展调查的程序;经联大第48/141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联合国人权条约以及对人权条约以外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