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监测与检查要点分析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监测与检查要点分析发布时间:2023-02-06T02:20:02.63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9月第18期作者:臧洁[导读] 近年来,建设项目的污染事故越发严重。
臧洁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无锡 214000摘要:近年来,建设项目的污染事故越发严重。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与检查是建设项目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防治项目污染,改善环境。
基于此,本文着重探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监测和检查要点,分析在环保验收监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希望促进建设项目工程环保效益的提升。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与检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工作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节进行全面环保验收监测和检查,除了常规环节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外,还要对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评估。
在监测过程中要掌握好监测与检查的要点,了解注意事项,使监测与检查工作获得良好效果。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监测与检查要点(一)污染物排放处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实施监测和检查关键集中在污染物排放处理上。
由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垃圾和有害物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在环保验收时要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目的在于把整个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充分反映出来,评价各类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环保要求[1]。
如果没有,则勒令建设单位及时补救。
除了污染物方面,还要对建设项目中处理污染物的设备、装置、系统等运行状态和应用功能进行检查,看是否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相关设备会自动识别和监测污染。
当前行业中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大多为在线动态监测系统、自动化计量系统、处理系统等,监测检查管理工作针对这些设备中流量计、自动监测系统和处理程序进行检查分析,判断它们是否性能完善、资格齐全,所具备的服务能力符合要求。
同时,对单位质量认证资料开展全面分析和检查,从而保证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废物等处理到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5.15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
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生态环境部
2018年5月15日。
自主验收报告主要流程(从验收监测到环保部上传资料)
自主验收报告主要流程(从验收监测到环保部上传资料)
2017年10月之后环评验收归企业自主验收,但是很多时候很多做验收的连具体流程都不知道,我这里做下简单叙述,为那些还在纠结的验收人员做一个交流工作,如果有不足的地方,请各位专家和老师多多指教。
最近我看了好多地方做的验收报告,起码在环评爱好者论坛中公示的验收报告,我看了不少。
很多验收报告格式不一,公示内容也不一样。
都是专家验收通过的,至于有没有滥竽充数。
这个真不好说。
验收报告编写和流程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文件。
里面有具体的流程和模板。
目前在没有新的标准方法发行的前提下,验收报告编写模板主要以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文件为主。
虽然其中有一些地方有些遗漏,比如环评建议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和公众参与没有。
但是作为环保部下发的一个正式文件,其指导性毋庸置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态环境部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1评估⽬的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进⾏效果评估的⽬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依据。
2适⽤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企业⾃主验收进⾏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法、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指南适⽤于⽣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企业⾃主验收进⾏的效果评估⼯作。
3评估原则3.1为科学监管服务原则对企业⾃主验收进⾏效果评估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技术⼿段,在评估依据、程序、内容、⽅法等⽅⾯必须体现为环境管理科学监督服务的原则。
3.2客观公正原则企业⾃主验收效果评估是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件要求、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企业⾃主验收⾏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技术评估,为环境管理部门规范建设单位⾃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提供技术⽀持,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3依据相同原则对企业⾃主验收进⾏效果评估与企业⾃主验收采⽤相同的依据,依据《建设项⽬竣⼯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暂⾏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配套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态影响类》等国家或地⽅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4重点突出原则根据不同⾏业环境影响特点,突出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可依据⾏业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5双随机抽取原则采⽤随机抽取项⽬和随机安排评估⼈员的双随机⽅式,⽣态环境部随机抽取全国范围内完成⾃主验收的建设项⽬进⾏效果评估。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工作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手段 ,能够有效防止建设项目成为环境污 染源,推动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责任, 促进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验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01
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地位和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02
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等
加强公众参与
在验收过程中,积极征求公众意见, 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项目环保工作 的民主决策。
未来环保工作展望
完善环保法规
强化技术支撑
不断健全环保法规体系,为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大对环保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高验 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监管与执法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环保工作中的主体 责任,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和环保投入 。
05
问题与建议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验收程序不规范
在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 、不严谨的问题,导致验收效
率低下。
监测数据不足
部分项目在验收时提交的监测 数据不全面,难以准确评估项 目对环境的影响。
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
部分项目环保设施在运行过程 中存在波动,不能稳定达到设 计要求的排放标准。
公众参与不足
在验收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 较低,难以体现公众对项目环
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策与建议
规范验收程序
制定详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流程和标准,确保验收工作严谨、 高效。
强化监测数据要求
要求项目在验收时提供全面、准确的 监测数据,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 性。
提高环保设施运行稳定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要求1. 引言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规定的标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反映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3. 技术要求3.1 环境质量监测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对项目所处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监测,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项目周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气象数据、噪声等监测;水环境监测:包括项目周边水体中的水质、水生态等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项目周边土壤污染情况的监测。
3.2 评估与管理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环境质量的可控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风险评估:对项目后续运营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等;环境管理: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负责项目后续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3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监测设施:包括环境监测设备、数据传输设备等。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与要求具体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进行具体制定。
5. 监督与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与管理应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监督职责:监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管理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
6. 总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办法。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验收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2. 验收准备验收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确定验收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勘察、环境数据采集等。
3.3. 现场验收验收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
现场验收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方面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3.4. 报告编制验收机构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相关数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5. 审核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发出相应的批复。
4. 相关责任与要求4.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责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工作。
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4.3.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监管,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04
验收资料整理与评估
验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
数据收集
收集建设项目运行期间的各项环 境监测数据,包括大气、水体、
噪声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按 照时间序列、监测点位进行归类,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数据分析
采用统计学和环境学方法对整理后 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污染物 排放是否达标,识别可能的环境风 险。
03 国际公约
中国作为国际环保公约的缔约国,还需履行相关 国际公约规定的环保义务。
验收流程简介
现场检查
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措施 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其按照设 计要求建设完成。
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检查、测试结果,编制环 保竣工验收报告,详细阐述建 设项目的环保状况。
前期准备
明确验收对象、范围,收集相 关资料,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 工验收
汇报人:
2023-11-Βιβλιοθήκη 9目录• 引言 • 环保设施及措施核查 • 环保指标验收监测 • 验收资料整理与评估 • 竣工验收结论及后续工作
01
引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对 其环保设施、措施和效果进行检查、测试、评估,以确 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的过程。
物的排放是否达标,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02
风险评估
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及所处环境,进行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判定是否
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
03
遵守法律法规
核查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
后续工作建议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对部分建设项目(见附件)开展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现场核查及技术审核。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二、组织形式1.召开现场会。
建设(运营)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技术机构参会,介绍有关情况。
2.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项目建成情况、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内容。
3.开展技术审核。
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组织专家依据法规、政策、标准、程序、规范,对建设(运营)单位自主环保验收工作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三、相关要求1.请建设(运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在现场核查前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和污染源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或电子件。
仅提供电子件的,请在现场会上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已提供原件的,不需重复准备。
2.请各区生态环境局对现场核查工作予以支持,并派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3.各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模式开展本区内建设项目自主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名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年4月24日(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万庭会、吕侠电话:82566261;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鱼红霞电话:89150592)附件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名单。
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示
2023-11-11CATALOGUE目录•公示内容概述•项目概况和环评依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估结论和建议•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公示联系方式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内容概述01公示目的和意义目的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的验收管理,现将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意义通过公示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的验收管理,推动企业加强环保自律,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公示范围和内容范围本次公示范围包括xx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的验收情况、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等相关信息。
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次公示采用网上公示方式进行,公示平台为当地政府网站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
同时,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方便公众查看。
时间本次公示时间为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举报。
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当地环保部门或验收工作组。
方式公示方式和时间VS项目概况和环评依02据项目建设背景和概况项目建设单位:xx公司项目名称:xx项目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项目建设背景和概况项目类型:新建/改扩建项目投资:xx万元项目建设周期:xx个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xx项目的建设主要包括xx等设施的建设。
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xx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xx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和主要内容固废防治措施及效果建设了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废水防治措施及效果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废水,处理效率达到xx%以上,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一、验收监测报告
一、验收监测报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威驰换型、威驰两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前言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威驰换型、威驰两厢项目由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建设。
2015年10月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2016年1月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以津环保许可函[2016]005号文对报告书批复意见。
本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2月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受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于2017年4月24-27日和2017年9月4-7日对本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本《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2017.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12修订正版;●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车制造》HJ/T407-2007;●《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威驰换型、威驰两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2015.10;●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以津环保许可函[2016]005号“关于对《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威驰换型、威驰两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6.1;●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其它有关基础资料。
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3.1工程基本概况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以北,第十一大街以南,泰丰路以东,东海路以西地块,现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三工厂内,具体位置图见附图1(东经117°43´33"北纬39°03´18")。
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类(征求意见稿)》日前,环保部印发《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自查内容、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具体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邱立莉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43109、84943223、84943224、84943136(传真)邮箱:qiull@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29日(公众号内回复:“验收指南”,下载原文件!)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自查内容、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无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3-11-05contents •验收概述•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环境保护验收标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验收风险评估与对策•环境保护验收案例分析目录01验收概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满足环保要求并正式投入使用的过程。
验收监测是指对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的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分析,以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及环保设施的效果。
验收调查是指对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的生产过程、环保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验收定义验收目的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促进建设项目更好地实施环保设施和措施,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为项目正式投入使用提供环保方面的保障,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010203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环保设施和措施,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处理和排放设施,以及环保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生态保护区域等,以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验收范围02环境保护验收流程明确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为验收提供指导。
确定验收目标根据项目特点和环保目标,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包括验收内容、方法、时间等。
制定验收计划成立由环保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团队,负责实施验收工作。
组织验收团队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项目实施前后的环境状况变化。
现场调查采样监测资料审查根据验收计划,对项目实施前后的环境要素进行采样监测,包括空气、水质、噪音等。
对项目的环评报告、施工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030201总结阶段编写验收报告根据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对项目的环保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价。
审核验收报告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5月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公示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5月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5月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公示(2018年5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我部拟对2个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项目概况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1 郭家湾矿井及选煤厂(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井田面积119.208平方公里,服务年限70.3年,矿井设计规模8.0Mt/a,选煤厂设计规模10.0Mt/a。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井巷、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及办公楼、宿舍楼、修理车间、综采设备库、给水、供电、供热等公辅工程,配套建设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
工程总投资30.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297.4万元。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19年23月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19 年2-3 月)1、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2019-02-14)来信: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银、总铭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2. 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回复: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
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 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o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石化装置排气筒高度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石化装置排气筒高度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发布时间:2023-05-30T09:15:31.561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10期作者:王雪[导读] 排气筒是指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内径的排气(烟气、废气、空气、蒸汽)设施,包含烟囱、集气筒等。
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163714摘要:排气筒是指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内径的排气(烟气、废气、空气、蒸汽)设施,其高度是指从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起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石油化工企业废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政府部门对其批复文件的要求,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以上的(包括10%),就属于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需要再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键词:石油化工;排气筒;验收1引言排气筒是指具有一定高度、一定内径的排气(烟气、废气、空气、蒸汽)设施,包含烟囱、集气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有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2017)中也有一些规定,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政府部门对其批复文件的要求。
综上表明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专业中涉及的排气筒范围为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
排气筒在石油化工企业较为常见,是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的一项内容。
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规范和验收对排气筒高度的要求。
2规范中对排气筒高度的要求规范中排气筒的高度是指从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起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2.1综合性排放标准在2015年以前,石油化工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主要执行的国家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这是一个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污染物、不同排气筒高度、不同级别都有明确的上限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浓度和上限排放速率要求,如现有污染源中污染物氯化氢,上限浓度为150mg/m3,一类区禁止排放,二类区排气筒高度是60m时上限速率为6.4kg/h,三类区排气筒高度为70m时,上限速率为14 kg/h。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
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1评估目的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目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依据。
2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的效果评估工作。
3评估原则
3.1为科学监管服务原则
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技术手段,在评估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必须体现为环境管理科学监督服务的原则。
3.2客观公正原则
企业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是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行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技术评估,为环境管理部门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提供技术支持,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3依据相同原则
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与企业自主验收采用相同的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配套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等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4重点突出原则
根据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突出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可依据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5双随机抽取原则
采用随机抽取项目和随机安排评估人员的双随机方式,生态环境部随机抽取全国范围内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每季度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效果评估的技术人员由评估机构随机安排。
评估机构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建设项目的自验效果评估报告,按年度提交年度总报告,或根据需求提交典型行业或典型区域自验效果评估状况报告等。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效果评估结果的信息公开。
4评估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评估工作程序图
5评估内容
5.1验收程序执行情况评估
5.1.1时效性
从建设项目竣工调试、公开验收报告、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等时间节点,评估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时间和周期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中关于验收期限的要求。
5.1.2程序合规性
从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等环节评估自验程序执行的合规性。
从自验情况的信息公开时间节点、公开平台、公开内容等方面评估建设项目验收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信息填报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5.2验收内容评估
5.2.1验收工程内容
从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等方面评估工程内容的批建一致性,评估验收范围和内容确定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变动情况以及相关手续履行的合规性。
5.2.2环境保护设施
评估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的一致性,变动情况以及相关手续履行的合规性;评估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是否如实查验、监测、记载;评估生态保护或恢复工程的落实情况。
5.2.3污染排放及其影响
从各要素和污染处理设施监测结果等方面评估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结果的可靠性。
依据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对环境质量监测的要求,评估建设单位是否在自主验收中进行了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是否就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合理分析,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满足环评文件或批复要求。
5.2.4 生态环境影响
评估项目的调查重点是否正确,生态环境的影响方式、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调查分析是否清楚、合理,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存在特殊或重要生态敏感目标遗漏等问题。
评估生态影响调查方法、生态监测手段和监测技术的采用是否科学合理。
5.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质量评估
5.3.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验收技术规范/指南要求,评估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的全面完整性、报告结构的完善合理性。
5.3.2项目基本情况描述的真实性
从项目建设内容、环保设施等方面,评估报告中项目基本情况描述的真实准确性。
5.3.3监测内容和结果的科学性
从监测点位、因子、频次的选择,监测方法和仪器选择、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监测数据、监测结果表达与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估监测内容的科学准确性和监测结果的可信度。
5.3.4支撑材料的有效性
从支撑材料的具体内容、是否规范等方面评估报告所附支撑材料的有效性。
5.3.5报告结论及建议的科学性
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5.3.6术语、格式、图件、表格的规范性
根据验收技术规范/指南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核查报告中的术语、格式、图件、表格等的规范性。
5.4验收意见评估
5.4.1验收意见的完整性
验收意见应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人员信息。
5.4.2验收结论的可信性
验收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验收结论是否可信。
验收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要求,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是否合格等意见。
5.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
评估建设单位对于验收报告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的完整性和说明的清晰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公众反馈(调查)意见及处理情况、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三部分。
评估说明的事项是否完整、对每项的说明内容是否清晰、详实、可信。
6评估方法
6.1资料复核
资料复核方法包括资料收集、文件调阅等,对项目相关的报告资料、文件资料、图件资料、环境管理资料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6.2现场核查
运用GPS定位、现场询问、勘查记录等手段,逐项核查、确认项目地理位置、建成情况、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6.3数据分析
包括理论分析、逻辑分析等手段,结合项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对监测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6.4数据复核
评估过程中,可通过查阅监测原始记录、核查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等各环节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与记录、检查实验室认证及人员持证情况等方式,对数据有效性进行复核。
对于理论分析和经验判断的可疑数据,可进行复核监测。
6.5专家论证
对于疑难、敏感问题,评估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7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7.1编制要求
效果评估报告应实事求是,突出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文字简洁通畅,评估项目概况和关键问题表述清楚,评估结论明确、可信。
7.2框架内容
下列框架内容为参考格式,可根据项目特点、区域环境特征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选择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2.1前言
简述评估项目的由来。
7.2.2评估依据
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验收技术规范/指南、项目环评报告书和批复文件等。
7.2.3评估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项目组成、建设地点或所处理的位置、占地面积、工程规模、工程量、总投资及环保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
7.2.4评估结果
(1)自主验收程序执行情况
明确项目自主验收时效性、程序的合规性、验收监测单位和验收组技术能力、信息公开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平台填报信息是否正确等。
(2)自主验收内容
明确项目自主验收内容的完整性、验收范围确定的合理性。
明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批建一致性和有效性,明确验收监测数据的可信性。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明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整、规范性,是否符合相关验收技术规范/指南的要求。
(4)验收意见
明确验收意见的完整性和可信性,验收结论的得出是否科学合理,验收意见是否符合有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指南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明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的完整性和说明的清晰度,说明的事项是否完整、对每项内容的说明是否详实清晰。
7.2.5评估结论及建议
(1)结论
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程序的合规性、验收内容的完整性、自主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质量、自主验收意见的可行性、“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的完整性和说明的清晰度给出明确结论。
若验收意见不可行,指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与验收技术规范/指南要求严重不符、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验收意见存在重大问题遗漏、主要环保设施或措施存在重大缺失或隐患、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
(2)建议
针对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从技术角度给出项目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或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必要时可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