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产权转让流程1、主管企业提出可行性分析方案2、法律顾问出具同意转让法律意见3、区财局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4、报区政府审批5、标的企业清产核资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离任审计)7、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8、评估报告在产权持有单位、标的公司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9、评估核准或备案10、委托产权交易所转让11、产交所在省级以上报刊及产交所网站公告,20个工作日以上12、产交所公开竞拍13、签订交易合同14、按合同收取产权转让款15、权证变更16、资料整理归档二、产权转让注意事项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穗国资[2008]35号第九条)2、可行性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穗国资[2008]35号第五条之二)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穗国资[2008]35号第五条之二、第十条之九)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具体办理依据是穗府[2000]2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国资[2008]35号第十条之九)6、协议转让须报经市、省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穗国资[2008]35号第七条之三)7、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国有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XXX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让渡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让渡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让渡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让渡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让渡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步伐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让渡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让渡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1.确定产权转让的合理性:首先,企业需要评估当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产权转让。
如果确实有转让的需求,企业可以制定相关的转让计划和标准。
2.进行产权估值:产权转让前需要进行产权估值,确定待转让的国有产权的估值范围。
产权估值可能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评估师进行。
3.资产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对待转让的国有产权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便有意向购买方得到准确的资产信息。
4.资格审核和谈判:对于有意向购买的方,企业需要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
之后,双方可以进行谈判,商讨产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5.缔结产权转让协议:在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需要缔结产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签署相关文件。
6.完成交割手续:在协议签署后,双方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产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等。
待手续完成后,产权转让正式生效。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企业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应该明确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权限,确保转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保护国有资产:企业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在谈判和签署协议时,可以考虑引入业绩补偿、保留权益等方式,以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
3.调研尽职检查:有意向购买的方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尽职检查。
包括对待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纠纷、产权状况等进行仔细审查,以降低风险。
4.审慎选择合作方:企业在选择购买方时,应审慎选择,确保购买方具备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
可以通过考察购买方的经营状况、信誉度、市场地位等方面来评估其合作价值。
5.注重信息披露: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和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的企业状况。
这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6.注重合同履约: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严格履行所签署的合同和协议,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流程一、背景介绍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是指国家将其拥有的企业产权进行转让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
下面将从协议转让的流程来介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过程。
二、确定产权转让方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前,需要对转让方案进行确定。
这包括确定转让对象、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多个方面。
转让方案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市场行情、产权归属等多个因素,确保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出售准备工作1. 资产评估: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确定产权的价值和转让价格。
2. 审核审批: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对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公示和披露。
四、寻找潜在买家1.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找到潜在的买家,并了解其背景和实力。
2. 接触洽谈:与潜在买家进行接触,了解其购买意愿和能力,并进行初步洽谈。
五、签订协议1. 谈判协商:对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进行详细谈判和协商,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2. 签订协议: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协议文件,并进行公证和备案。
六、过户手续1. 资金支付:买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款项。
2. 产权过户:根据协议约定,将产权过户给买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完成交割1. 资产交割:将企业的相关资产、财务文件等交付给买方。
2. 过户登记:完成产权过户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监管和审计1. 监管机构: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管,确保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审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审计,核实转让过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收尾工作1. 资金结算:对转让款项进行结算,确保双方的资金交收。
2. 归档备案:将产权转让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备案,以备后续需要。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和配合。
通过规范的流程和程序,可以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通过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过程。
国有资产转让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转让标的。
首先,国有资产转让的第一步是确定转让的标的。
这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确定哪些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等。
2.编制转让方案。
确定了转让标的之后,就需要编制国有资产转让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包括转让的标的、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转让的价格、转让的程序等内容。
转让方案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公开挂牌。
国有资产转让一般需要进行公开挂牌。
挂牌是指将转让标的公开发布,接受潜在买方的报价和竞买。
挂牌的方式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网上挂牌等形式进行。
4.接受报价。
在挂牌之后,转让方需要接受潜在买方的报价。
买方可以根据转让方案中的条件和要求,提出符合要求的报价。
转让方需要对报价进行评估,并选择最合适的买方。
5.签订协议。
确定了买方之后,转让方和买方需要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协议中需要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协议后,需要进行公证和登记手续。
6.交割过户。
最后,国有资产转让的最后一步是进行交割过户。
交割过户是指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转让款项给转让方。
交割过户完成后,国有资产转让的流程就基本结束了。
总的来说,国有资产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转让方和买方共同努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才能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016.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一、决策批复注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注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注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26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受理转让申请注4: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9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在上海地区对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三、公告转让信息与登记受让意向方注5: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受理产权转让申请,转让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对
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需要进行信息公告前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2.转让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
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4.提交委托和相关材料。
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
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5.审查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6.公开交易信息,签订转让合同。
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在双方的监督下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7.产权交接。
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
的监督下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以“32号令”为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为例,介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定流程,并就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一)国有产权转让定义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2号令”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为四个类型(见图1),这四个类型的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需要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法定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根据“32号令”规定,转让不同情形的国有产权需要经对应的审批机构批准,详见图2:(三)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流程根据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分为进场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类型。
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是原则,也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转让方式。
同时,“32号令”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转让方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第一种情形,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二种情形,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本文主要对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方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流程如下: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介绍本文将结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等交易规则,以北交所为例,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程序进行介绍。
(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阶段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仅限于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若不涉及该情况,转让方可以直接进行转让申请。
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流程
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流程一、引言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不动产转让是企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以人类视角,描述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的流程,让读者感受到真实的叙述。
二、准备阶段1.确定转让需求:国有企业需要对其不动产进行转让时,首先需明确转让的具体需求,如转让目的、转让方式等。
2.评估不动产价值:国有企业需进行不动产的评估,以确定其价值,这一步骤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完成。
三、筹备阶段1.制定转让方案:国有企业根据不动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包括转让的具体条件、价格、交易方式等。
2.公示与报批:国有企业需按照规定,将转让方案进行公示,并报批相关部门,以获得审批和备案。
四、交易准备阶段1.寻找买方:国有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寻找潜在的买方,如招标、拍卖、协商等,以获得最佳的转让对象。
2.资料准备:国有企业需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以便买方进行评估和交易。
五、交易阶段1.签订转让协议:国有企业与买方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
2.过户手续办理:国有企业需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包括办理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确保买方能够合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交付与付款:国有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不动产交付给买方,并收取相应的转让款项。
六、完结阶段1.注销手续:国有企业完成不动产转让后,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包括注销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2.归档备案:国有企业需将转让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备案,以备日后查阅和审计。
七、总结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经历准备、筹备、交易和完结等多个阶段。
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和严格的操作,国有企业能够顺利完成不动产转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希望本文能够以人类视角进行描述,使读者感受到真实的叙述,增加阅读的流畅性和情感的共鸣。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案,改制⽅案没有操作性。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书⾯决议
1.实施项⽬可⾏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审议,并形成书⾯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清产核资
1.转让⽅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于转让⽅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实施离任审计)。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评估
1.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者实施备案,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民政府批准。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展开全文一、概述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开始实施。
32号令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其中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系32号令新增内容,对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旨在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等早期实务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就此明晰了32号令与上述冲突法规的适用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包括公开转让、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和无偿划转等方式,本文拟结合32号文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作简要梳理,供大家参考。
二、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1.内部决策(1)一般规定①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②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③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特殊情形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转让方式包括:入场交易和场外协议转让,场外协议转让为例外,需经国资委①批准。
场内交易分为场内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
一、内部形成国有资产转让方案企业对国有资产转让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内部对方案审议后形成书面文件。
①《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第五条: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有资产转让方案一般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①二、向有关部门报批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内部通过的国有资产转让方案需向法律规定的部门报批。
如转让方为出版集团的下属公司,则需报出版集团批准。
但,涉及出版集团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陕西省国资委签陕西省财政厅后批准。
②批准单位或者部门需要审查的文件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即资产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③①《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1、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1)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国有企业转让房产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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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企业之前资产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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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一、决策批复注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注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注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26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受理转让申请注4: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9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在上海地区对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三、公告转让信息与登记受让意向方注5: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注6: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4、5条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注7: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12条: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注8:关于保证金规则,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四、完成交易注9:关于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的操作细则,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注10: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注11:交易合同标准条款详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35条注1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另外,根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详细介绍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1、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1) 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 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范围: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未明确传递)3、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综上,我理解,3号令中的所出资企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国家出资企业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均为直接由国务院、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及范围1、相关法规的定义及范围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也包括或等同于企业国有产权。
1.1 3号令的定义及范围1.1.1 定义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1.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根据3号令的规定,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结合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见上述2.1.1.1),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因此,我理解,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为:(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即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产权;(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企业)所形成的权益;以及(3)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但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子企业是否包括所有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各级子企业并未有明确规定。
1.2 《监督条例》的定义及范围1.2.1 定义《监督条例》无“企业国有产权”的说法但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
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权益”,区别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而比3号令更为广泛?。
此外,《监督条例》中另有“国有股权”的说法,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中的“国有股权”包括在“企业国有资产”范围之内,“国有股权”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为同一概念。
1.2.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根据《监督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监督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
《监督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所出资企业,即为直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此外,根据《监督条例》第24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但“重要子企业”并无定义。
《监督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综上,结合《监督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我理解,《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3)所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4)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3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及范围1.3.1 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监督条例》均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但两者存在差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仅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