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的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和申报问题解决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05年第143号令)
《海关法》 《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2006年148 号令)
海关估价的方法?
成交价格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合计的估价方法
特殊货物的估价方法
境外修理 境外加工 暂时进境 减免税货物 介质
境外修理费、料件费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 复运进境的运保费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 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退补税事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 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 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估价质疑程序定义
海关发现进口申报中存在异常,为 此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做出解释, 逾期未做出解释,或不能提供充分 证明的,海关可予以估价的程序。
质疑程序
怀疑理由 书面告知 期限——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估价
价格磋商程序
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 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 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 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 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 输工具的;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摘要: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为避免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其核心是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本文拟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一、转让定价与税收的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 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货物交易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
例如, 生产免税产品的母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子公司的统一定价, 从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处低价购入,从而使子公司的销项税额减少。
虽然这样一来也使母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地减少了, 即应税销售额增加了, 但母公司可以通过享受免税产品优惠政策来消化这部分增值带来的税负响, 从而达到关联企业整体避税的目的。
在我国, 外商投资的关联企业逃避增值税还有另一个途径。
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于1993 年12 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可予免税, 但不予退税, 并且, 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于1994 年1 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 予以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
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 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 , 如果它是在1994 年1 月1 日后设立的话, 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 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实施和应对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实施和应对调查、调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关键环节。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对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确定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办法》提出了确定转让定价重点调查对象的7条标准,与过去相比,新增加了如下3条标准,应引起纳税人关注。
1.关联交易类型较多的企业;2.利润水平和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3.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另外,一个概括性的条款被确定为第7条标准,即“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均属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考虑到税收筹划技术的快速发展,概括性条款的加入使税务机关在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对象上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办法》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但是,目前由于国内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仍有相当差异,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境内集团企业总体税负的案例屡见不鲜。
即使没有动机进行避税,境内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不适当,仍可能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因此境内关联方交易仍然不能排除被调查的风险。
转让定价调查的实施重点调查对象确定以后,税务机关就会着手对企业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取证、提交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办法》规定,在转让定价现场调查取证的具体形式上,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另一方面,需要证人作证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根据《办法》,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公司和可比公司提供资料。
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问题
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问题浅析摘要:我国企业之中普遍存在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然而其却成为大部分企业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的手段,因此一直以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目的和方式,提出规范企业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目的和方式;建议一、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定义(一)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谓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关联方交易只要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管是否收取价款,就构成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与独立原则下的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关联方交易可以节约成本,因此许多公司利用该手段调整公司的利润。
(三)转移定价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为了节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会将集团的利润转移到地税负地区或者免税地区。
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跨国公司的高层通过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将相关产品或服务从税负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低的地区,也就是在税负高的地区同样产品的价格要低于其在税负低的地区。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及目的跨国公司制定转移定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税和逃税,但这并不是跨国公司的唯一目的。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抱着各种动机和目的进行关联交易,有些违法,但有些也是合理的。
(一)不良动机转移定价是企业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然而很多企业却通过非正常的转移定价粉饰报表、转移企业资产、调整相关利润及逃税避税,这些都侵害了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1、粉饰报表蒙骗市场投资者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制定不合规的转移定价,认为的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使用者依据失真的会计报表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通过粉饰报表将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差的公司变成绩优公司,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注入到这些公司中。
然而,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得不到投资者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针对转让定价相关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早在上个世纪初就开始关注,我国转让定价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立法尚不完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资本大量涌入中国市场,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扰乱我国正常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本文从关联企业避税方式的角度出发,简要分析了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的相关建议,以期为税管机关立法及企业优化转让定价流程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政策建议一、关联企业避税方式分析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是跨国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词汇,二者联系十分密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常用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通过在低税率地区或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子公司,使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
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关联企业将年度所获得的利润往低税率地区子公司转移,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转移资金,利用关联方交易逃避税收已成为企业、税管部门特别关注的焦点,其常用手段有:(1)以不合理交易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以避免在高税率地区纳税。
(2)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相互注入资金,逃避股息所得税等。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合理计酬。
(4)关联企业间转让无形资产,有形资产采取不合理定价。
(三)采取第三方交易。
如集团利用母公司和子公司与第三方进行两次关联交易,将利润保留在设立在避税地的第三方关联企业。
通过对关联企业避税手段的分析发现,关联企业主要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实现避税,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压低或抬高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关联企业间的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至低税地区或避税地,以达到避税目的。
非贸付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相关进出口税务筹划
非贸付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与相关进出口税务筹划第一部分居民与非居民交易●居民交易●居民与非居民交易●非居民与非居民交易●属地征税机制●居民征税机制●全球征税机制●东道国优先机制●跨境所得●双重税收协定第二部分 -- 转让定价所引发的税务、海关、外汇管理事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税收规定●跨境外汇支付及非贸易支付●税务局转让定价调查与税务稽核⏹外汇局转让定价调查与资产转移稽核●正确处理与应对与税务局的转让定价争议⏹正确处理与应对与外汇局的转让定价争议●海关转让定价调查与海关审单审价机制●如何处理与海关的转让定价争议第三部分国税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企业制定的转让定价能否、怎样才能作为海关的征税价格◆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到底是什么关系●二者如何分别面对、如何协调,如何将两套制度运用于同一交易◆《OECD转让定价指南》与《WTO估价协议》两套估价法规的异同与竟合进程◆海关对不当转让定价的认知和执法实践(案例)◆税局如何看待、是否认可海关审定的价格◆在中国,海关估价是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的关键◆海关与税局的信息交换和共同实施价格稽查◆国际贸易中转让定价如何处理◆不当转让定价面对海关时的巨大风险(案例)●转让定价如何获得海关的理解和信任(案例)第四部分进出口企业涉外税收筹划一、国税政策与关税政策调整解析及对企业影响的探讨1、国税与关税调整的基本内涵及对企业的影响2、国税与关税调整的特点以及与海关相关政策调整的关系3、增值税转型与年度出口退税政策及税务抵扣政策的关联性4、进出口企业相应的应对策略探讨5、国税政策、进口征税政策与关税的走向与变化趋势及企业的出口退税预警机制6、涉税政策变化看国家产业、产品与区域结构调整7、涉税政策变化看企业的战略转型与海外营销策略变迁二、涉外税收变革及进出口税务管理1、税务管理的三条线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和进出口企业的应对策略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与涉外税收政策的相应关系4、关联交易与增值税转型中的进出口企业应对之道5、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与海关相关监管政策的关联6、进出口税务管理与出口退税的相关单据及重要意义7、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出口“免、抵、退”的影响和企业应对8、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变革方向及企业应对机制9、“免、抵、退”核销处理与新形势下的税务核算10、一般贸易出口核销与退税策略11、新形势下,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涉外税务对比分析12、新形势下,一般贸易出口外汇买断、代理和自营业务的税务差异分析13、新形势下,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优势与如何发挥这种优势14、海关195号总署令与增值税转型的关系15、现行政策下,生产企业型加工贸易的涉外税收筹划16、现行政策下,外贸企业与生产性进料加工企业的“免、抵、退”核销处理与税务筹划17、新形势下,进料与来料的税务筹划对比18、新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工业园区等)与其他贸易方式的税务筹划对比分析19、新形势下,深加工结转的税务利弊分析20、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办法21、三种贸易方式的核销政策对比22、三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比较23、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策略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三、进出口企业所得税与关联交易1、所得税法有关涉外税收部分的解析和企业应对2、非居民所得的征收与非居民所得的国家税务管理3、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征收机制和基本原则4、企业应如何合理规避非居民所得5、有关关联交易的价格预审机制和相应的企业应对策略6、关联交易的判定原则和企业的关联交易规避机制7、进出口企业如何有效解析关联交易达到合理避税8、离岸操作与关联交易四、国际避税与跨国税收筹划1、国际避税的性质与功能2、关联交易分析与规避企业运营中的关联交易3、增值税转型后的进出口关联交易分析4、海外经营与国际避税筹划5、如何应对国家与国际反避税措施6、国际避税策略和技巧7、案例分析国际避税的不同手段8、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的结合运营9、国际避税地与离岸操作介绍10、进出口纳税筹划的思路11、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12、出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13、进出口商品所得税的合理筹划14、进出口业务投资利得的合理筹划15、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筹划16、退税方式的合理避税筹划17、加工贸易税收筹划18、利用保税制度的合理避税筹划19、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20、国际资产信托与国际避税21、涉外流动性收益与涉外资本性收益避税互动22、双边税收协定与国际避税策略23、离岸中心与转移定价的应对技巧。
“转移定价”那些事——海关篇(二)
“转移定价”那些事——海关篇(二)1Q一般情况下,海关审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程序如何进行?特殊关系项下的海关审价,以如下程序进行:(1)审查国际贸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审价办法》十六条对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殊关系进行了概括,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在2016年3月报关单格式改革后,有关特殊关系存在与否的披露和确认被提前至企业申报进口当时。
如果交易对方确实存在特殊关系,而买方刻意在申报时未予写明,企业则有可能会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2)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方主张交易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影响时,该举证责任方为申报企业,即企业有必要向海关证明其申报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如果无法证明,或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无法说服海关时,海关可以依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对企业进行估价处理。
(3)估价海关针对特殊关系下的成交价格估价模式是与其他情况下的估价原则、方法是一致的。
第一步:寻找在成交价格方法下可以被调整的因素。
第二步:如果排除第一步,则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
律师观点以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下的交易价格为例,中国境内公司提出进口申报价格符合转让定价政策,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主张时,有必要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让定价政策相关文字描述(可以是向税务局提供的同期资料)、贸易流程、交易架构、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关系、证明转让定价被贯彻的相关单据和凭据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从多个维度证明内部价格水平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比如:——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售价格包含的相关成本种类、金额及利润及相关证明。
2021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与海关估价的协调研究范文1
2021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与海关估价的协调研究范文 摘要 由于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以从价标准为课税标准计算关税,所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也影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作业过程称为海关估价。
税务部门需要依据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来调整关联交易的收入与费用,体现的是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合理分配,即形成了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制度。
探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本文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的研究焦点和研究思路。
正文部分分为六部分进行讨论,文章结尾得出本文的结论。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的理论基础。
认为二者关系既有共性,也有互补,更有矛盾关系。
第二部分以比较研究的方式研究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各个方面的异同,分别从原则、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适用调整方法,以及其他方面进行的比较。
得出两套规则之间存在共性,两套规则之间可以协调的结论。
第三部分从分析《WTO海关估价协定》与《OECD 转让定价指南》所适用的方法出发,寻找彼此存在的问题,彼此是否都可以做出让步。
主要从两个角度研究,一是海关估价方法的可比性研究;二是转让定价调整的利润法是否能得出公平价格。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国际组织关于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已取得的成果以及国外的具体实践。
选取了美国、韩国、加拿大三个国家的具体实践进行介绍,最终总结借鉴经验。
第五部分介绍了目前海关借用转让定价方法两个案例,总结目前海关借鉴掌握的经验。
第六部分通过对本文的上述研究,总结我国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之间存在的三方面的协调障碍,最后相应地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海关估价转让定价转让定价调整制度协调 ABSTRACT Dueto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mainly adopt tax imposition object asstandard tariff, so it is important to determine the dutiable value of import and exportgoods, and also affect the calculation of import link value-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Todetermine the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customs duty assignment process calledcustoms valuation. Tax authorities need to be based on arm's length principle to adjusttransactions between related parties of revenues and expenses. Relationship does notinfluence th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profits between both parties, and suchprocedures constitute the 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 system. This thesis mainlyfocuses on the connections between abovementioned two systems. The preamble aimsto clarify the focus of research and research ideas. The discussion in this thesis isdividedinto six parts as the five chapters thereof, and then comes the conclusion. Thefirst part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main study of transfer pricing andcustoms valuation. Think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re complementaryrelationship and contradiction. Comparativestudy is carried out in whole Chapter two to study the systems of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 in an all-round way. Comparisons betweenthese two systems are carried out in the principle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applicableadjusting method,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comparison. It is concluded that betweentwo sets of laws in common, are the basis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two sets of rules. Thethird part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method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WTO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and “OECD transfer pricingguide” .whether or noteach other can make concessions. Mainly from two perspectives, the first is themethod of Customs Valuation comparability studies; the second is whether the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 method can obtain a fair price profit. Thefourth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ustomsvaluation system, and the production of 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 has been madeand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abroa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South Korea, Canada,introduces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the three countries, finally summarizes the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Thefifth part introduces two cases about the customs to borrow transfer pricingmethods, summarize the cur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experience. Thesixth part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coordinationdisorder between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 in three areas of our country,and finally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accordingly. Keywords:Customs Valuation ,Transfer Pricing,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Coordination of Systems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1 章引言 (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1) 1.2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2) 1.2.1研究方法 (2) 1.2.2研究思路 (2)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3.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3) 1.3.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4) 1.4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6) 1.5创新之处及不足 (7) 第2 章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制度的理论基础 (7) 2.1海关估价制度理论基础 (7) 2.2转让定价制度的理论基础 (8) 2.3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制度的关系 (8) 2.3.1名义追求目标的一致性 (8) 2.3.2转让定价有助于海关估价 (9) 2.3.3二者之间的差异 (9) 第3 章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协调基础 (10) 3.1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比较 (10) 3.2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基本方法比较 (11) 3.2.1海关估价方法 (11) 3.2.2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2) 3.2.3海关估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概念注意点 (14) 3.2.4海关估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异同点 (15) 3.3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对关联关系认定的比较 (16) 3.3.1海关估价制度中的关联关系认定规则 (16) 3.3.2转让定价制度中的关联关系认定规则 (17) 3.3.3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对关联关系认定的比较 (17) 3.4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的其他方面比较 (17) 3.5比较小结 (18) 第4 章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9) 4.1海关估价方法缺乏可比性研究 (19) 4.1.1对价格公平性的影响 (19) 4.1.2方法本身的局限 (20) 4.2转让定价利润法不完全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0) 4.3问题小结 (21) 第5 章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已取得的成果 (22) 5.1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已取得的成果 (22) 5.1.1会议成果 (22) 5.1.2成立专项小组 (23) 5.1.3出台评论报告 (23) 5.2国外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调整制度协调办法 (24) 5.2.1美国实践 (24) 5.2.2加拿大实践 (25) 5.2.3韩国实践 (25) 5.2.4国外经验小结 (25) 第6 章我国海关参考转让定价方法案例分析 (26) 6.1合理使用成本加成法 (26) 6.1.1案例介绍 (26) 6.1.2案例小结 (29) 6.2合理使用再销售价格法 (30) 6.2.1案例介绍 (30) 6.2.2案例小结 (32) 第7 章海关估价与税务转让定价的协调障碍及政策建议 (33) 7.1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制度之间协调的障碍 (33) 7.1.1利益协调障碍 (33) 7.1.2信息交流障碍 (33) 7.1.3理论研究障碍 (33) 7.2海关估价制度与转让定价制度之间协调的建议 (34) 7.2.1海关与税务机关价格调整的“合理参考” (34) 7.2.2海关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 (34) 结论 (37) 致谢 (38)。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一.转移定价概述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
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
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
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
二.转移定价的特点: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
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
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问转移。
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和方法第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
这种价格不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竞争原则确定的,而是跨国公司从自身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即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纳税最小化。
第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方法。
一是商品转移定价。
主要是原材料由国外高价购进,又将生产成品低价销往国外,使利润大量地向境外转移,造成我国境内外商企业账面亏损或微利。
二是劳务转移定价。
我国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同时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时提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如何应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的海关估价
如何应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的海关估价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如何平衡海关与税务机关的风险和利益转让定价新规对海关估价的影响1234案例分享5目录1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2014年11月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6月1日海关总署在上海率先启动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发布《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62 号公告”) ,将从特定口岸进口的部分商品的税收征管方式,由税收要素放行前前置审核,改为纳税人自报自缴加税收要素后置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2016年10月29日2017 年7月1日2017年6月28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5 号公告”)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背景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制度“两个中心”“三项制度”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的内容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两个中心”及“三项制度”风险防控中心设立上海、黄埔和青岛三个全国覆盖的集中风险防控中心,分别针对空运货物、陆运货物、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全部商品开展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负责“货物能不能进出”为无纸化通关设置许可证、原产地证、“3C”认证、 商检报告等安全准入参数。
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风险防控中心设立京津、上海和广州三个全国覆盖的集中税收征管中心,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商品针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
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负责“货物征多少税”税管中心主管进口货物品类主管进口商品税号北京、天津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航空器等商品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个税号上海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个税号广州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个税号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税收征管中心缴付/担保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排查准入风险安全准入税收征管企业海关第一步海关第二步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分离“安全准入” 和“税收征管作业”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分析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一次申报,分步处置2143企业自报、自缴税款自行打印税单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的责任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按照业务布局和监管链条中的不同位置推动隶属海关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的差别化口岸海关:侧重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等监管属地海关(即进口人/出口人注册地海关):侧重企业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
我国跨境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问题及建议
商展经济1 跨境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概述1.1 转让定价的目的和实施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交易活动时不依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人为抬高或调低价格,从而将利润从高税负企业转移至低税负企业,以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跨国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的利益动机可能是扩大企业影响、产生规模效益、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间合作等方面的,但最主要目的是逃避税收。
转让定价是关联交易中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转让定价法是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企业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及利润转移,通过关联交易,采取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从而降低税负。
1.2 转让定价避税现状当前,世界各国的联系交融复杂,跨国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外资企业往往利用自身规模和各地区的优惠政策,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经济利润,在这一过程中暴露了部分税收管理问题。
他们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企业利润,给本国的税基带来严重威胁,各国开始不断加强本国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但就目前情况,外国投资者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3 转让定价对税收的负面影响转让定价行为会造成税收延期缴纳甚至直接性税收损失。
转让定价促使利润更多地流向低税地区或税收优惠地区,势必造成地区间的收入分配格局扭曲。
同时,转让定价会造成多税种税收流失,导致所得额和流转额不断减少[1]。
2 跨境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在不断优化过程中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但是,相较于一个成熟的税收管理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2.1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问题随着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愈加突出。
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引起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重视,但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管理制度不够细化、表述抽象,执行环节的依据不够充分具体,给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实际运用中的可操作性带来困难[2]。
海关估价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规范海关估价工作,确保估价准确、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估价工作。
三、估价原则1. 税基确定原则:以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不能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则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 公平合理原则:估价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估价结果客观、公正。
3. 实事求是原则:估价应依据实际情况,不得虚构、夸大或缩小货物、物品的价值。
四、估价方法1. 实际成交价格法:以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
2. 同类货物成交价格法:以与被估价货物、物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物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
3. 最低限价法:以规定的最低限价为基础进行估价。
4. 推定价格法:根据海关规定的方法,推定货物、物品的价值。
五、估价程序1. 收集资料:海关估价人员应收集与被估价货物、物品相关的资料,包括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包装、交易条件、成交价格等。
2. 审查资料:海关估价人员应审查收集到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确定估价方法:根据货物、物品的特点和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
4. 计算估价结果:根据确定的估价方法,计算货物、物品的估价结果。
5. 报告估价结果:海关估价人员应将估价结果报告给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6.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应依法处理。
六、估价时限海关估价应在收到当事人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七、责任1. 海关估价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与货物、物品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3. 海关应加强对估价工作的监督,确保估价工作的规范、有序。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收管理-转让定价和海关审价案例
1979年前,布鲁塞尔估价体系给主权国家主观判断的权利,当时的海关估价 执法是根据海关主观的标准判断的,估价行为和程序是不透明的,因此估价 结果的公正性也是明显不足的。 1979年,出现奠基性的关贸总协定的海关估价协议,此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和世界海关组织的成员国都是以WTO的估价协定为基础进行海关估价。 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引进WTO的估价协定。
Part Three
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的区别与联系
假设企业年销售量大于预见的销售量,导致中国企业盈利过多,如果需要进 行转移定价调整,选择历史进口货物价格作为年终转移定价调整工作,那么 就需要调高历史进口价格。那么从海关的角度,历史申报价格已经完成,如 果需要调高,除了补税可能还要罚款。
反之,如果年初预见的销售量大于最终的销售量,那么企业的利润过低,需 要调低进口价格。对海关来说,没有任何的益处,可能不会进行调整。 从实际操作经验看,第一种情况有可能会调整成功,但是企业必须主动证明 是善意报错的,但是由于海关没有成文的成熟的转移定价调整机制,所以是 否愿意给企业打报关单还是存在疑问的。
成交价格应遵循以下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买方从卖方获得的货物所有权应该是完整的,即卖方不能限制买方处置货物 的用途。例如,买方进口展品,卖方要求展品只能用于展览,不能用于其他 目的,这就是对货物的用途进行了限制,那么该成交价格能否被海关直接认 定为完税价格就存在疑问了。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由于这条规定比较抽象,在中国海关的执法实践中,这条使用得并不多。
Part Two
海关估价的热点问题
若进口商能够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测 试价格”相近的,可以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a.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非关联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的研究成果
价格调整制度是转让定价的核 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研究主要集中在价格调整制度 的理论框架、影响因素和实施 效果等方面。
价格调整制度旨在确保转让定 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企 业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
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缺乏统一的价格调整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主观性 和不确定性。
关联企业是指存在控制关系或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通过共同控制或实际控制 的方式,实现业务往来的企业群体。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影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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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成本
通过转让定价,关联企业 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 经营效率,从而增加利润 。
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 价手段,将利润从高税负 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 从而规避税收。
案例二:某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
某上市公司由于其公开交易 和股东利益,转让定价成为 其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确 保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符 合市场原则和股东利益,该 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 价格调整
1. 公允价值法:该上市公司 采用了公允价值法来确定与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这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 明度,同时维护了股东利益 。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 整制度
汇报人:
日期:
•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概述 •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确定 •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
度
•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 度的实施
•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 度的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概述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定义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而通过价格手段 进行利润转移的行为。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摘要】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是公司运营中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其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绩效。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入手,介绍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的概述,并分析了影响其定价的因素。
对现有的价格调整制度进行了总结和评估,提出了建立健全的制度的必要性。
在最后的案例分析中,具体分析了不同企业的做法和效果。
通过总结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的重要性,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结论与建议,可以为企业的定价策略提供有效的参考,同时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入发展。
建立健全的价格调整制度有助于企业提高效率,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企业间合作与发展。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制度、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影响因素、现有制度、建立健全、案例分析、总结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结论与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全球化经济下,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日益频繁,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问题成为了国际税收领域中的热点议题。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往往涉及到资金流动、利润分配等重要税收问题,因此对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研究背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资产转让时,经常存在着价格被人为操纵的情况,即通过虚构或调整价格来转移利润。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税收避税、逃税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建立健全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成为当前税收管理的紧迫需求。
本文将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影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因素、现有的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健全的价格调整机制。
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的重要性,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结论与建议,旨在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促进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1.2 研究意义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是跨国企业间进行业务转移定价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
在介绍了该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在分别阐述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制度概述、价格调整的必要性、现行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以及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
结论部分讨论了定价调整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定价调整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展望未来。
通过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合理合法的定价策略,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建立完善的定价调整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间的合作共赢,也对整个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制度,背景介绍,研究意义,概述,必要性,问题,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影响,重要性,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本文旨在探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这一议题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益频繁。
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往往受到关税、税收等政策的影响,进而引发价格调整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税收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税务风险。
价格调整的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影响整个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的价格调整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研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还可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税收合规。
这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1.2 研究意义: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是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环境下,跨国公司之间的交易愈发频繁,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活动也日益增多。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容易导致定价不公平或存在潜在的偏差。
研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摘要: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是一种常见的财务操作,但是如果定价不合理,可能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
本论文通过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概念、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进行探讨,旨在提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研究表明,合理的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应基于独立定价原则,参考市场价格、行业标准及公允价值,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以确保定价公正合理、准确可靠。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独立定价原则、公允价值、内部审计正文:一、引言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同一控制关系下不同企业之间发生的销售、购买或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济活动。
关联方交易由于涉及到亲属、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易受到诸多质疑。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则是指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关联方交易中,涉及价格的变动和调整问题。
转移定价问题一般都是由控制关系所要求,而不是由市场需求或成本支出所定义的价格,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税收情况、财务报表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因素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价格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应基于市场价格进行判断和定价。
如果涉及到某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不存在相似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成本加利润的方式确定价格。
(二)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某些行业有着特定的标准和限制,企业在进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时,应参考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定价,并应遵守相关限制。
(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两个独立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一种资产或负债物的价格,由于某些原因通常不足以反映其真实价值。
公允价值应该是基于设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评估,以确保定价合理公正。
(四)风险评估在进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时,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价格。
风险评估需要考虑进口和出口的具体情况和相应风险,并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科学、严谨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课程目标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⒈对国际通用的《协调制度》在海关管理、贸易管制、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了解;⒉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工作机制,通过对其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掌握,合理规避相关税费,谋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⒊充分理解海关新近推出的归类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便利通关。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及企业应对技巧主题一 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中国海关估价政策1、WTO海关估价协议要点介绍2、中国海关价格评估机制和价格稽查体系3、中国海关价格稽核动向分析主题二海关估价的原则和方法各估价方法的操作及相关要求?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税项目和不应税项目的认定3、企业里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寻求减免?5、转移定价如何才能被海关接受?6、哪些情况下,海关会提出价格质疑?7、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证据认证8、海关反价格瞒骗措施主题三海关估价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1、如何界定价格隐瞒与申报不实?如何规避价格瞒骗?2、海关认定“特殊关系”与税务的“关联关系”有何异同?3、申报价格时如何做到“单独列明”相关费用和税5、转让定价如何获得海关的理解和信任,如何保护商业机密(案例)6、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企业遭受估价案例6、企业如何对海关质疑进行自我评估(某世界500强案例)主题四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估价1、一般贸易的海关估价(案例分析)2、加工贸易的海关估价A、企业长期沿用合同备案价进行进口或者内销价格申报有何风险?如何应对?B、料件多批次内销,如何进行价格申报才能避免处罚?D、保税料件毁损,海关不予放弃,退运或者内销时如何进行价格申报?G、海关边角料估价过高,怎么办?I、保税加工受灾或被盗,什么情况下被海关要求补税?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补税?主题五减免税设备&不作价设备估价实务1、海关监管设备进口常见估价风险和受处罚案例2、减免税设备进口,哪些费用可不计入完税价格?合理避税案例主题六特殊海关监管区域综合应用估价实务1、从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境时,海关估价方式的差异。
关于我国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协调问题的探讨
关于我国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协调问题的探讨∗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㊀郑㊀洁㊀张文天摘㊀要: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实施及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ꎬ引起跨国资本流动的新格局和跨境税源竞争的新态势ꎬ其中关联企业买卖货物的合理交易价格敲定一直是关注的重点ꎮ在我国ꎬ虽然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都有管控进出口货物价格的职责ꎬ但两者的定价管理模式却不同ꎬ一笔关联交易可能产生两种完税价格ꎮ海关部门是认可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ꎬ还是在此基础上继续调整ꎬ而继续调整是否表示海关对税务机关的否定等ꎬ这一系列问题一直被各国政府所关注ꎮ如何协调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之间的不一致ꎬ正是本文探讨的主旨ꎮ关键词:转让定价调整㊀海关估价㊀预约定价㊀海关价格预裁定中图分类号:F812 42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3151(2019)11-0100-07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ꎬ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减税降费㊁升级口岸营商环境的政策ꎬ使对外贸易更加便利ꎮ从对外贸易环境来看ꎬ2019年我国营商环境从第97名提高到了第65名ꎻ①从对外贸易企业数量来看ꎬ有实际业务的进出口企业ꎬ由2017年的43 6万家增加到2018年的47万家ꎻ从对外贸易伙伴来看ꎬ我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㊁非洲㊁拉丁美洲积极贸易ꎬ2018年进出口增速分别高出了整体水平的3 6%㊁6 7%和6%ꎻ②从对外贸易进出口数额来看ꎬ截至2018年底ꎬ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30 51万亿元ꎬ同比增长9 7%ꎬ出口继续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ꎮ③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进行跨国贸易时制定的价格ꎬ税务机关需要判断关联企业是否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缴纳ꎬ然后进行转让定价调整ꎮ海关部门也会判断进出口价格是否合理ꎬ并对其中不合理的价格进行重新估价ꎮ在此过程中ꎬ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不被海关部门采纳ꎬ甚至被认定为不合理ꎬ这就会增加对外贸易复杂程度以及国家和企业双方对外贸易成本ꎮ因此研究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ꎬ找到协调二者的方法ꎬ制定合理的规则很有必要ꎮ一、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的协调基础由于所依据的现行法律不同ꎬ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和海关估价的合并是不切实际的ꎬ在关注重∗①②③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结构性风险㊁债务危机与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 (No 15BJY145)ꎻ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 安徽省地方政府债务容量与风险预警体系研究 (No gxyqZD2018043)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ꎮ«有望继续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ꎬ载于«光明日报»2019年1月14日ꎮ中国海关总署官网ꎮ2019年第11期/总第2931期点㊁法理依据㊁估价方法选择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ꎬ但两者却具有相似的原则和价格调整方式ꎬ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ꎮ(一)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协调的可行性1 核心原则相似ꎮ核心原则相似是协调的前提条件ꎮ转让定价调整的核心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ꎬ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与独立双方在类似情形下采用的条件一致ꎬ包括价格㊁利润率等ꎮ海关估价的核心原则是客观㊁公平㊁统一ꎬ且关联关系对完税价格不能产生影响ꎬ违反此原理ꎬ海关部门就会对定价提出质疑ꎬ并要求关联企业提交证明价格合理的资料ꎮ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的核心原则都强调了关联关系ꎬ都引入与关联企业无关的第三方作为参照物ꎬ将关联关系对交易的影响ꎬ与同等交易环境下的第三方交易比对ꎬ判断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是否合理ꎮ海关估价原则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协议»ꎬ转让定价原则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ꎬ核心原则相似说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这两个组织都很重视关联企业在跨境交易时所设定的价格与其在和非关联企业交易时采用的价格相同或者相近ꎮ2 估价方法相似ꎮ关于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方法详见表1ꎮ㊀表1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方法转让定价海关估价(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1)实际成交价格(2)相同产品成交价格(3)类似产品成交价格(4)倒扣法(5)价格估算法(6)顺序类推法㊀㊀资料来源:世界海关组织«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海关估价第(2)㊁第(3)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将一项受控交易设立的价格与可比的非受控交易设立的价格相比ꎬ如果价格差异明显ꎬ则要怀疑受控的关联交易的合理公正程度ꎻ海关估价方法中的相同产品成交价格和类似商品成交价格ꎬ要求价格要和同期进关的材料㊁工序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价格接近ꎬ进而判断价格是否合理ꎮ这两种方法都强调可比性ꎬ都要求有被税务和海关部门接受的可比货物㊁劳务或服务和详细的交易信息ꎮ再销售价格法和倒扣法:再销售价格法按照将受控交易的产品再销售给无关第三方所取得的利润与销售给其关联企业获得利润相比较ꎬ按照销售给独立方的价格确认独立交易价格ꎻ倒扣法指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ꎬ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ꎬ减去综合费用㊁成本和利润等因素之后所确定的价格ꎮ这两种方法建立在进口货物在国内再销售的基础上ꎬ要求海关和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会计信息ꎬ一般较难适用ꎮ成本加成法和价格估算法:成本加成法是依据受控交易中货物供应方的成本加适当加成来确认独立交易价格ꎬ加成率参考非受控交易毛利率来确定ꎻ估算价格法考虑制造货物花费的全部要素ꎬ以原材料成本㊁生产成本㊁利润加上费用为基础ꎬ估算非受控交易价格ꎮ这两种方法要求关联企业的财务数据㊁大公司数据可以从公司披露报表中获取ꎬ但对于小企业ꎬ财务数据相对闭塞ꎬ也可能包括商业机密ꎬ获取时可能要通过特殊渠道ꎮ(二)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协调的必要性随着跨国贸易的迅猛发展ꎬ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之间的差异ꎬ并提出了对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协调的需求ꎮ世界海关组织联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6年和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办了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的国际大会ꎬ探索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协调的可能性与存在的问题ꎬ这两次会议被视为整合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调整的起点ꎮ2007年之后ꎬ世界海关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了一个小组ꎬ研究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方法分析估价协议的可能性ꎮ2010年10月ꎬ世界海关组织下属的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ꎬ通过了首个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协调的文件ꎮ1 降低关联企业的经营风险ꎮ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如果不能协调好定价工作ꎬ关联企业就面临着被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调整利润的风险ꎬ意味着以后纳税周期可能会补缴税款ꎬ那么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会被挫伤ꎬ这也是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之一ꎮ可以建立一致或近似的定价标准ꎬ统一的判断标准有助于纳税人采取合理的决策ꎬ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定价方法ꎬ进而帮助企业规避风险㊁开拓市场ꎬ还能同时满足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的要求ꎬ减少后期在税款缴纳上的不一致ꎮ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制度的相互协调ꎬ既可以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ꎬ又能降低关联企业的经营风险ꎮ2 减少税收遵从成本ꎮ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如果不能满足海关部门的要求ꎬ纳税人就要重新申请定价ꎬ同一笔交易ꎬ两个不同要求下的申报价格ꎬ不但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ꎬ而且会对纳税人造成困惑和误导ꎬ甚至会诱使纳税人采取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ꎬ修改真实的交易资料ꎬ强行满足两个部门的不同需求ꎮ虽然违规ꎬ但此类行为的成本可能比按要求进行定价低ꎬ拥有庞大机构分支和交易密级足够高的企业会冒着被处罚的风险来修改真实交易信息ꎮ因此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应加快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之间的协调ꎬ设立纳税人资料范本ꎬ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ꎮ3 提高工作效率ꎮ在我国ꎬ税务机关归国家税务总局管辖ꎬ海关部门归海关总署管辖ꎬ分工不同ꎬ各司其职ꎬ缺乏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ꎬ需要分别收集纳税人信息和交易资料ꎬ以便对纳税人的申报价格是否合理进行流程性的判断ꎬ之后还要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质疑举证ꎮ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有部分工作是重叠的ꎬ协调估价政策ꎬ使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共享ꎬ会有效减少两个部门的工作量ꎬ提高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的工作效率ꎬ使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更有效率地完成估价工作ꎮ4 促进贸易发展ꎮ易产生矛盾的定价政策很显然不利于一国对外贸易ꎬ甚至有可能形成贸易壁垒ꎬ抑制贸易需求ꎬ影响正常进出口贸易ꎻ而条理清晰的定价政策ꎬ有利于外国企业了解我国对外贸易政策ꎬ不会因为对政策认知不清晰而形成贸易障碍ꎻ也符合我国世界第一进出口国的需求和助力区域经济平衡ꎮ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采用与世界各国同样或趋同的定价办法ꎬ在不增设其他贸易壁垒的情况下ꎬ有利于跨国贸易朝更加自由便利的方向发展ꎮ2019年第11期/总第2931期二、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的协调分析(一)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的主要差异1 关注重点的差异ꎮ在我国ꎬ税务和海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ꎬ如果企业想要进行跨国贸易ꎬ就要分别向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ꎬ实践中ꎬ两个机构的关注点并不一致ꎮ税务机关在判断关联企业申报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是否需要调整时ꎬ关注重点是独立交易价格是否过高及关联企业是否有正当理由来解释这种情况ꎻ如果不能解释ꎬ税务机关则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排除与生产无关的要素ꎬ是否利用较高定价来虚增经营成本ꎬ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ꎮ即税务机关更重视是否通过关联方交易ꎬ改变货物价格ꎬ转移利润并降低所得额ꎬ借此逃避所得税ꎮ海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则是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否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ꎬ企业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否考虑了商品在流通时的所有要素ꎬ是否存在私自降低实际价格的行为ꎬ海关部门进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降低关税等相关税负ꎬ逃避税收责任ꎮ即海关部门关注点在于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过低ꎬ是否有偷逃关税等税款的行为ꎮ税务部门关注企业整体财务信息ꎬ海关主要关注具体某项交易ꎮ2 关联关系标准的差异ꎮ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对跨国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列举了七种转让定价关联关系的判定ꎬ海关总署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海关估价关联关系有八项规定ꎮ跨国公司经常通过持有对方公司股份来达到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ꎬ从而形成关联关系ꎮ在关联关系判定上ꎬ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对持股比例的规定存在差异ꎬ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中规定一方持有另一方股份比例上限为25%ꎬ海关部门则规定持股比例为5%ꎬ超过规定上限ꎬ就很可能判定形成关联关系ꎮ3 估价方法选择的差异ꎮ国际上ꎬ在同等公平的情况下ꎬ 交易价格法 优先于 交易利润法 ꎮ我国税务机关主要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㊁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ꎬ但并未明确规定哪种情况下适用哪种方法及选择顺序ꎬ一般由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交易性质㊁企业类型㊁交易环境等因素来选择最合适的估价方法ꎬ增加了税务工作复杂程度和征税成本ꎬ且方法的选择主观性较强ꎮ而海关估价在方法选择上规定的较为详细ꎬ遵循 按实际成交价格 相同产品成交价格 类似产品成交价格 倒扣法 价格估算法 的顺序进行判断ꎬ①当所有方法失效时ꎬ海关还设立了兜底方法ꎬ用于处理特殊情况ꎮ估价方法选择的差异说明税务机关在实践过程中重视利润类指标ꎬ在本质上与独立交易原则相违背ꎮ(二)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协调的难点1 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立法有待完善ꎮ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凭借其规范性ꎬ成为许多国家海关估价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工作的参考ꎮ在效力上ꎬ«海关估价协议»和«转让定价指南»均不具备法律效力ꎬ本国颁布的法律是优先于二者的ꎮ有些国家将海关和税务部门合并ꎬ统一贸易规定和政策ꎬ比如匈牙利就将海关和税务局合并入国家经济部ꎬ但在我国ꎬ税务①经企业要求ꎬ倒扣法和价格估算法可以调换顺序ꎮ机关和海关部门是相互独立的ꎬ法律依据的差异将会长期存在ꎬ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是否会调整㊁怎样调整㊁调整后的影响等ꎬ这些都难以预测和证实ꎮ首先ꎬ海关估价相关立法是保护贸易正常进行ꎬ维护健康的贸易环境ꎻ转让定价调整相关立法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ꎬ保护本国税收利益ꎻ目的上的差异导致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ꎮ其次ꎬ我国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即特别纳税调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ꎬ而海关估价相关立法的制定相对匮乏ꎬ亟待完善ꎻ更缺少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对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进行协调ꎮ最后ꎬ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借助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方式的避税行为以调整为主ꎬ处罚为辅ꎬ且处罚力度与其收益相比较小ꎬ这等于变相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ꎬ难以抑制关联企业的违法动机ꎬ需要加大处罚力度ꎮ2 短期内难以建立共同适用的机制ꎮ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在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矛盾ꎬ且这种矛盾已经造成工作上的极大不便ꎮ针对同一事项ꎬ因为两个部门的工作机制差异ꎬ需要两种工作方法ꎬ不仅耗费更多的工作成本ꎬ造成财力与人力浪费ꎬ更有可能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ꎮ因此ꎬ建立双方都适用的定价机制非常有必要ꎬ但这个新机制的建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ꎬ涉及利益分配㊁有效程度测算及新机制的权威性㊁公正性㊁安全性㊁独立性等ꎬ这些问题都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ꎬ建立双方都适用的机制需要试点与较长时间的探索ꎮ3 税务和海关部门间信息不共享ꎮ当处理关联交易遇到 存疑价格 时ꎬ海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ꎬ可以质疑关联企业商品价格是否符合客观㊁公平㊁统一原则ꎬ但海关部门需要提供关联企业定价不合理的证据ꎬ即能否找到相应资料是质疑能否成功的决定性条件ꎬ但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原本就是企业内部的资料ꎬ企业是否愿意提供真实资料不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ꎬ即使海关部门有可以找具有 可比性 的独立的交易进行比较的选择ꎬ但现实中也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交易进行对比ꎬ海关部门收集资料的方法和渠道也有限ꎬ这无疑增加了海关估价的工作难度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申报价格时ꎬ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ꎬ用于判断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ꎬ税务机关在信息的收集方面显然比海关要全面ꎬ因此信息共享是最好的选择ꎮ但我国海关部门和税务机关是两个独立的机构ꎬ现阶段也没有采取具体的合作措施和签订合作的协议ꎬ因此资料不能完全无条件共享ꎬ这无疑会造成我国海关部门处于和企业在信息上不对称的不利现状ꎮ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可以共享信息ꎬ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协调的可能性将会增加ꎮ三、转让定价调整与海关估价协调的政策建议(一)完善预约定价机制1991年在美国先行使用的预约定价机制类似于一种缓冲机制ꎬ由企业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ꎬ主管税务机关制定包括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式等在内的标准ꎬ处理未来某一时间段内关联企业的定价及可能产生的税收问题ꎮ如果海关部门可以运用预约定价安排检测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影响到关税征收ꎬ以及清关后运用预约定价重新调整进口商品完税价格ꎬ则可以极大程度地协调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管理ꎮ第一ꎬ降低预约定价成本ꎮ现阶段ꎬ企业递交的预约定价资料种类繁多ꎬ稍有差错则会被视为无效资料ꎬ企业需要重新提交正确的资料ꎬ这无疑增加预约定价成本和企业税收遵从成2019年第11期/总第2931期本ꎬ因此降低预约定价成本势在必行ꎮ第二ꎬ明确规定预约定价原则ꎮ目前ꎬ预约定价制度原则还很模糊ꎬ是否参与预约定价安排遵循自愿原则ꎬ税务机关不会强求ꎻ但缺乏明确的原则约束参与预约定价之后的行为ꎮ第三ꎬ缩短预约定价安排时间ꎮ当前ꎬ税务机关5个月内才会对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ꎬ再加上之前的预约会谈㊁正式申请等程序性安排ꎬ时间跨度过大会影响企业的积极性ꎬ使预约定价的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ꎮ第四ꎬ避免纳税人信息泄露ꎮ纳税人信息可能会包含重要商业秘密ꎬ纳税人合法权益若无法得到保障ꎬ预约定价制度就会被架空而无法落实ꎮ第五ꎬ增强预约定价回溯效力ꎮ回溯效力可以促进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ꎬ降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成本ꎬ也能保护国家税收权益ꎮ第六ꎬ签订多边预约定价协议ꎮ目前ꎬ我国预约定价协议多是单边协议ꎬ只能被国内税务机关认可ꎻ一旦涉及国际纠纷ꎬ不被关联方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性很高ꎬ双重征税问题难以避免ꎬ这会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ꎬ应建立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ꎮ(二)完善海关价格预裁定机制海关对进口企业货物实行估价ꎬ技术复杂㊁内容烦琐㊁且容易产生争议ꎬ为提高通关效率ꎬ提高工作准确性ꎬ很有必要在货物进关前实行事先判定ꎮ2018年之前ꎬ我国采取的是价格预审核机制ꎬ2018年之后ꎬ我国采取了海关预裁定制度ꎬ不仅对海关估价起作用ꎬ也有助于转让定价检测中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ꎮ关于海关价格预裁定机制ꎬ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ꎮ第一ꎬ海关价格预裁定机制不仅针对单票货物完税价格ꎬ还需明确商品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以及所选择的估价方法ꎮ因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ꎬ仅凭进口商品的价格很难确定ꎬ而商品要素和估价方法则可以增加判断的准确性ꎬ这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ꎬ能增强我国外贸便利程度ꎮ第二ꎬ确保价格预裁定制度所裁定的商品需覆盖到全国海关范围内ꎬ2018年之前的商品范围由各直属海关自行确定ꎬ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ꎬ易产生地区性差异ꎮ(三)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共享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准备相关交易资料ꎬ且要求企业按年度对关联的跨境贸易资料进行说明ꎬ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ꎮ同期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㊁生产经营情况㊁关联交易情况㊁可比性分析㊁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和使用等ꎮ关于同期资料提供的条件和提供资料时限见表2ꎮ在资料真实的情况下ꎬ这对税务机关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如果海关部门在估价过程中和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双向交流机制来交换信息㊁技术和数据ꎬ参考税务机关的同期交易资料ꎬ必然会提高海关估价的效率和准确度ꎮ㊀表2同期资料提供的条件和提供资料时限同期资料类型提供同期资料的条件提供资料时限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ꎬ且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交易额超过10亿元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交易类型转让金额超过4000万元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续表同期资料类型提供同期资料的条件提供资料时限特殊事项文档(1)签订成本分摊协议(2)关联债资比超过标准同本地文档时限㊀㊀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ꎮ(四)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ꎬ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协调工作还是略显 吃力 ꎬ第三方独立外部机构的加入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ꎬ即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形式解决定价问题ꎬ也契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决定ꎮ需要强调的是ꎬ第三方机构必须独立于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ꎬ而不是二者的直属机构ꎬ不受它们的控制ꎬ不直接对其负责ꎬ也不能和关联企业有任何形式的联系ꎮ建议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允许第三方独立机构可以搜集关联交易信息资料ꎬ并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ꎻ第三方机构在定价工作应起到中转站和润滑剂的作用ꎬ信息被收集后经过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处理ꎬ再转移到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ꎻ税务㊁海关和第三方机构相互配合ꎬ提高定价工作水平ꎬ降低税务机构和海关的执法风险ꎮ(五)利用海关估价规则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考虑到进口商品交易的特殊性ꎬ税务机关在审定跨境关联企业贸易的转让定价时也可以使用海关估价的方法ꎮ近年来ꎬ随着我国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ꎬ关税的税收要素和征管制度都比较健全ꎬ与其他各国也相继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国际税收备忘录ꎬ一般情况下ꎬ企业想要隐瞒交易信息进行关税申报存在着一定难度ꎮ实践中ꎬ倘若税务机关能够参考更为精确的海关估价信息ꎬ则能提高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ꎬ海关部门和税务机关使用资料趋同ꎬ从另一个角度也能达到实现转让定价调整和海关估价协调的目的ꎬ当然税务机关采用海关估价原则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ꎮ参考文献[1]姜跃生:«中国转让定价战略调整的动因㊁契机及主要思路»ꎬ载于«国际税收»2014年第10期ꎮ[2]景宇:«浅析集团内关联劳务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ꎬ载于«中国税务»2018年第3期ꎮ[3]孔翠英㊁王仙花:«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协调»ꎬ载于«税务研究»2016年第10期ꎮ[4]郁启生㊁唐恩亮㊁乐莹㊁何立志:«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实践与展望»ꎬ载于«国际税收»2017年第6期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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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的海关估价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如何平衡海关与税务机关的风险和利益转让定价新规对海关估价的影响1234案例分享5目录1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2014年11月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6月1日海关总署在上海率先启动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发布《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62 号公告”) ,将从特定口岸进口的部分商品的税收征管方式,由税收要素放行前前置审核,改为纳税人自报自缴加税收要素后置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2016年10月29日2017 年7月1日2017年6月28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5 号公告”)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背景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制度“两个中心”“三项制度”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的内容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两个中心”及“三项制度”风险防控中心设立上海、黄埔和青岛三个全国覆盖的集中风险防控中心,分别针对空运货物、陆运货物、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全部商品开展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负责“货物能不能进出”为无纸化通关设置许可证、原产地证、“3C”认证、 商检报告等安全准入参数。
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风险防控中心设立京津、上海和广州三个全国覆盖的集中税收征管中心,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商品针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
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负责“货物征多少税”税管中心主管进口货物品类主管进口商品税号北京、天津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航空器等商品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个税号上海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个税号广州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个税号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税收征管中心缴付/担保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排查准入风险安全准入税收征管企业海关第一步海关第二步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分离“安全准入” 和“税收征管作业”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分析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一次申报,分步处置2143企业自报、自缴税款自行打印税单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的责任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按照业务布局和监管链条中的不同位置推动隶属海关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的差别化口岸海关:侧重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等监管属地海关(即进口人/出口人注册地海关):侧重企业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
取消现场接单,设置综合业务机构加强通关监管(即“两个中心”)、稽查、缉私三支执行力量的协同监管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优化协同监管制度批量复审申报审单打印税单征税放行职能监控智能审单担保/缴税放行风险处置稽查核查调整参数20%批量审核逐票、人工改革前改革后申报审单无纸化90%以上系统自动10%以下人工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前后流程变化通关一体化后,绝大多数货物将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内容被进行自动系统审单后放行,需要人工审单的比例将随之降至10%以下。
货物放行后,税管中心将对约20%自主申报放行的报关单进行事后批量审核。
通关一体化前的操作通关一体化后的操作申报流程大多数货物放行前由海关审核申报信息和各单证的一致性大多数货物根据企业自主申报放行,少数通过系统筛选进行复核后放行税收管理海关对于估价、归类等要素进行放行前审核,由稽查及职能部门进行放行后稽查海关全面加强放行后的审核和稽查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前后操作总结一地进口,多地申报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申报点和通关模式,例如企业对于从A口岸进口的货物,可以选择在B 地申报进口。
在改革前,海关申报必须在货物进口口岸进行,或经进口口岸海关批准于主管地海关处进行申报。
海关执法更统一过去由于各地海关在政策理解和操作上的不一致,经常会出现同一货物在不同口岸被处以不同的征税决定。
在施行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后,三个税管中心将统一审核全国的进出口货物,以往各地海关执法不统一的情况将大幅减少。
企业可以设立统一的操作流程,集中管理通关业务,从而节约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到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提升上。
通关效率显著提高据海关统计,改革后的通关速度平均缩短了三分之一。
今后的通关时间将有望进一步缩短,通关效率将会大幅度提高。
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相关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或聘请专业化关务团队•建立定期自查制度(主动披露制度)•建立关企长效沟通机制审核透明度提高监管力度增强【重点关注】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同期资料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2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补缴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可能不被地方税务局认定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海关部门还可以处以罚款•降低企业分类级别,进而导致:延长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更频繁的货物及文件检查-更频繁的海关稽查海关估价不合规的后果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 海关估价方法介绍=+/-成交价格 = 指卖方向进口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成交价格应遵循以下条件:成交价格完税价格调整项目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海关估价方法介绍i、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ii、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iii、无转售收益(买方再次向卖方进行支付)iv、卖方与买方的关系,即关联方关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际影响(即是否为公允价格?)调整项目 (应税/非应税)应税非应税佣金或经纪费(购货佣金除外)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容器费用(与货物视为一体)国内税费包装材料费用国内建设、安装费用协助的费用购货佣金特许权使用费折扣(现金折扣/数量折扣)保修费技术培训费用转售收益利息费用国际保险费和运费其他-根据《WTO估价协议》其他-根据《WTO估价协议》其他-根据中国估价规则其他-根据中国估价规则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 海关估价方法介绍Ø2017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13号公告”),特别调整了三项填写要求:•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Ø结合《审价办法》的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需在报关单中进行以上三项信息的披露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改版报关单为海关稽查企业的进出口价格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便捷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特殊关系”填制规范Ø根据《审价办法》,针对特殊关系的确认,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存在管理控制关系•在经营或交易上存在特殊关系:如独家代理、独家经销、独家受让人等Ø特殊关系 vs. 关联关系•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2016〕42号) 中所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更明确•《审价办法》中特殊关系的认定更宽泛,主观判断性更强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特殊关系”填制规范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价格影响确认填制规范如何判定和填写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产生影响Ø将成交价格与下述任一价格进行相比•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锁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Ø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Ø纳税义务人需留存好支持其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但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在实务中,一旦企业在上一项“特殊关系确认” 中选择“是”,即使“价格影响确认”选择“否”,部分地区海关仍会对该企业的货物成交价格进行核查◆“价格影响确认填制规范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如何判断和确认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制规范的支付1、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2、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3、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4、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填报“否”。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或正在接受海关审核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并将有关海关的审核或认定情况在“标记代码及备注”栏目进行填报。
举例:自7月1日起通关一体化实施后,是否仍需要向海关事先确认有待观察…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报关实务操作某直属海关某部门正在处置,或某直属海关某部门已于某年某月认 定应计入完税价格。
针对部分特许权使用费需要计入货物完税价格,企业在申报前需与相关海关进行沟通和确认申报方式Ø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审价办法》中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的情况Ø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满足任一条件豁免情况实务判定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豁免《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做了如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Ø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i、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ii、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iii、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Ø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i、附有商标的ii、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iii、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Ø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i、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ii、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二、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和其他情况涉及三项栏目的填报•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物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货物备案清单涉及该三项栏目的可以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