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援助与难民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援助与难民保护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际法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原则,以促进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的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的概念、国际法的框架以及主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和机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道援助的概念与国际法框架国际人道援助是指国际社会对于遭受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道危机影响的人们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国际人道援助的目的是缓解人们的痛苦,保护其基本权益,促进其发展。
国际人道援助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人道主义行为的一种,其原则和规范主要体现在国际人道法中。
国际人道法主要通过《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等法律文书进行规范。
二、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原则与规范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人道主义原则、中立原则、区分原则和互助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对受灾人员和难民的生命和尊严予以尊重和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暴力;中立原则要求在援助活动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区分原则强调在武装冲突中应区分军事目标和民事目标,保护平民和民事设施;互助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道灾难。
三、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难民保护是指对因故乡不再安全而被迫逃离的人们提供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难民保护在国际法中的基础是《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
根据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难民被赋予享有基本人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四、国际人道援助与难民保护的国际机构为了协调和推动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工作,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机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之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球的难民保护工作。
同时,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ICRC)承担着推动国际人道援助的重要角色,并积极参与到国际人道法的制定和监督中。
总结:在国际法中,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解读国际人道法战争与人道原则的法律规范
解读国际人道法战争与人道原则的法律规范编程中的人道主义原则是我们在编写代码和设计系统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用户的隐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并确保我们的技术不会被用于恶意目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读国际人道法中关于战争和人道原则的法律规范,并将其与编程实践相结合。
1. 国际人道法概述国际人道法是涉及战争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并限制战争行为的野蛮性。
它包括《日内瓦公约》和《额外的日内瓦公约》,并覆盖了战争中的各个方面,例如战俘待遇、医疗人员保护、非战斗人员保护等。
2. 国际人道法中的编程相关规定虽然国际人道法主要面向武装冲突,但其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也可以应用于编程领域。
例如,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可以引导我们设计和实施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他人滥用这些信息。
此外,限制使用暴力和武力的原则可以提醒我们避免开发恶意软件或编写具有潜在危害的代码。
3. 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的编码准则为了将人道主义原则纳入我们的编程实践中,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几点准则:a) 保护用户隐私: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这包括使用加密算法来存储和传输数据,以及确保仅在必要的情况下访问用户的敏感信息。
b) 防止滥用技术:我们应该尽力避免开发和推广恶意软件、网络攻击工具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技术。
我们的代码应该遵循道德准则,并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c) 促进数据安全: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
这包括对数据库和服务器进行安全配置,以及使用最新的安全性补丁和防护措施。
d) 传播技术的合法使用:我们应该清楚地了解和遵守有关数据使用和技术传播的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和专利等规定,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
e) 强调可追溯性和责任:在编写代码和设计系统时,我们应该追求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记录代码的改动和决策,并明确分配责任和权责。
4. 编程中的人道主义案例人道主义原则的应用不仅体现在编程准则上,还体现在我们如何利用技术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国际人道法是一套旨在保护人类尊严和权利的国际法规,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保护战争受害者、保护人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和尊重人道主义原则等方面。
一、保护战争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战争受害者,包括平民、战俘和武装冲突中的其他非战斗人员。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利,确保战争受害者在战争中的生存权、尊严和自由。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禁止使用某些武器、禁止过度攻击平民目标和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医疗援助等原则。
二、保护人权国际人道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范各方的行为,防止对人权的侵犯,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追责。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鼓励各方尊重基本人权,促进和平与稳定。
三、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精神的体现,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防止战争和其他人为因素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四、保护环境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范各方的行为,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环境的武器和禁止过度开采自然资源等原则。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鼓励各方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国际人道法尊重人道主义原则,认为人类应该受到尊重和关爱,无论其种族、国籍或信仰。
尊重人道主义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鼓励各方以更加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他人。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禁止种族歧视、禁止歧视妇女和儿童等原则。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鼓励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人类尊严和平等。
总之,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
它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保护人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和尊重人道主义原则等方面,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日内瓦公约关于平民的定义
日内瓦公约关于平民的定义根据日内瓦公约,平民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个人。
下面是对平民定义的详细解释:平民是指那些不穿戴军事制服、不携带武器或不直接参与战斗的个人。
他们可以是平民居民、儿童、老人、妇女、医护人员、救援人员、记者、志愿者等。
平民享有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权益,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各方冲突方都有责任保护平民的生命、尊严和安全。
日内瓦公约强调了对平民的特殊保护。
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协议明确规定了冲突各方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平民不受任何形式的攻击、伤害或仇视待遇。
以下是保护平民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1.区分原则:冲突各方必须区分平民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并尽一切努力避免对平民造成伤害。
2.禁止针对平民的攻击:对平民的攻击是明确禁止的,包括任何形式的杀害、伤害、恐吓、恶意难民、强奸等行为。
3.保护特殊群体:对于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平民,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怀。
4.人道措施:冲突各方应允许人道组织和援助人员进入冲突地区,为平民提供帮助、医疗和援助。
5.保护民用设施:民用设施,如医院、学校、宗教场所、饮用水供应设施等,应受到特别保护,不能成为冲突的目标。
6.避免使用人防措施:各方冲突方应尽量避免在平民区或密集居民区使用军事设施,以减少平民的伤亡和破坏。
7.义务追究:冲突各方应对针对平民的任何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日内瓦公约对平民的定义和保护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和减少平民在武装冲突中的伤亡和痛苦。
保护平民的义务应由各方冲突方共同承担,并采取实际措施来保护平民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这不仅是国际法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规范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规范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战争是人类社会最可怕的灾难之一。
然而,战争却难以避免,也难以完全根除。
针对战争对人类造成的伤害和苦难,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并成为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规范,旨在对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际人道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人道法是指国际法中保护国际武装冲突中非军事人员的法律体系,也称之为国际人道法律制度。
它主要是规范主体(包括战争各方等)在武装冲突中行为的基本规范(包括武装冲突的具体规则、防止和惩治战争罪等规范),旨在保护处于战争环境中的人的基本权利。
国际人道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前后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7世纪的“华盛顿公约”以及1874年的第一次日内瓦公约等。
20世纪中期,随着现代武器的发展和战争的残酷性不断加深,国际社会对战争规则和战争罪行的审视变得更加深刻。
1949年,国际惯例和公约构成的日内瓦公约四个附加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人道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二、主要的国际人道法规范1.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规范: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规范,既包括了武装冲突中受保护人员的地位和对其的保护、红十字运动的地位和任务等规定,也规定了各方应当遵循的战争规则,包括禁止攻击平民、禁止劫持、禁止虐待俘虏、禁止使用无差别的武器、对伤病员的保护和救护等。
2.国际刑事法庭的规范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指1998年7月成立,具有独立性和独立经费的国际法院。
它的任务是处理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ICC的规范旨在惩治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国际习惯法的规范国际习惯法是指一些既定的、被普及认可应当遵循的国际惯例,这些惯例可能来自于大量国家的行为和实践,也可能来自于国际海洋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活动。
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 雅各布•克伦贝格尔
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致谢
本《解释性指南》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重要出 版物,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03至2008年间组织 专家审议的成果。
《解释性指南》的构思、起草和出版归功于许多 人的参与和贡献,但在此我们只能对其中的一些表示 感谢。我们首先要特别感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 问尼尔斯•梅尔泽博士,他从2004年开始负责专家审 议,并且是《解释性指南》以及审议期间大部分背景 文件和专家会议报告的作者。我们还要对专家们致以 最诚挚的谢意,他们所有人都以个人身份参加了专家 会议;没有他们的参与、学识和经验,这一旨在澄清 的审议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最后,我们还要衷心感谢 所有对《解释性指南》的文本做出评论,对专家会议 的组织和后续工作提供宝贵支持,以及对《解释性指 南》的出版给予帮助的我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仁。
《解释性指南》包括10项建议,每项建议都概括 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某一特定法律问题进行国际人 道法解释的立场,并附有评注,说明了每项建议的依 据。在整个文本中,特别是在专家意见存在重大分歧 之处,均用脚注指明了记录相关讨论的专家会议报告 和背景文件中的段落。《解释性指南》的不同章节和 建议之间密切相关,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才能恰 当理解。同样,《解释性指南》中提到的例子并非是 对某种特定局势或行为法律性质的权威说明,而必须 结合其确切背景、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 规则加以善意解读。它们只能阐明做出相关区分所依 据的原则,而不能代替对当时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的 仔细评估。
《解释性指南》对“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这一概 念给予了法律解读,旨在强化对区分原则的执行。为 了使禁止直接攻击平民的规定得到充分遵守,必须将 武装冲突—不管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各方的 军队同平民相区分,将从不直接参加武装冲突的平 民同那些单独、零星或无组织地直接参加武装冲突 的平民相区分。本文试图通过对如何解释与直接参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区别
国际⼈权法和国际⼈道法的区别各国基于对现代战争的痛恨⽽达成⼀些协议,这些协议后来被所有国家认同,于是有了国际⼈道法的雏形。
对国际⼈道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后,⼤家可能想知道它和国际⼈权法有什么不同吧,那下⾯这篇⽂章就会对此做⼀个简单的介绍,希望下⾯的⽂字对⼤家有所帮助!⼀、形成背景不同国际⼈道法先于国际⼈权法⽽产⽣,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权要从《世界⼈权宣⾔》开始,也就是说⼈第⼆次世界⼤战结束开始。
⽽国际⼈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道法适⽤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内⽡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附加议定书》。
它适⽤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内⽡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附加议定书》。
⽽国际⼈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歧视公约》(1979年),《禁⽌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童权利公约》(1989年)。
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权和基本⾃由公约》(1950年)、《美洲⼈的权利和义务宣⾔》(1948年)、《美洲⼈权公约》(1969年)以及《⾮洲⼈权和⼈民权利宪章》(1981年)。
⼆、涵盖内容不同国际⼈权法的含义更为⼴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国际⼈道法则⼀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国、参战⼈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道法的⽇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员⼀旦由于⽣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内必须保障平民的⽣命、财产和⾃由等。
“人海战术”在战争中的使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
“人海战术”在战争中的使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一、背景介绍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极端状态,不仅带来巨大的破坏力,还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在战争中,为了取得胜利,各军事势力常常采取各种战术策略。
其中一种被称为“人海战术”,即以巨大的人员数量来冲击敌方,以期达到军事目标。
然而,“人海战术”在使用中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二、人海战术的特点及争议1. 提升攻击力:“人海战术”通过投入大量的士兵来提升攻击力,针对敌方防线进行冲击。
这种战术在人员数量上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形成一种无法忽视的压力。
2. 民众伤亡:然而,“人海战术”通常以大量士兵冲击为特点,这意味着大量平民可能会卷入战斗,给无辜人们带来严重的伤亡和痛苦。
这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引发了众多质疑和争议。
3. 战争目标:在使用“人海战术”时,军方需要明确战争目标,并评估使用该战术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如是否有选择性地采用其他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平民伤亡等。
三、国际人道法对“人海战术”的规定1. 禁止无差别攻击:根据国际人道法,战争双方禁止使用无差别攻击手段,不能将平民作为军事目标。
在使用“人海战术”时,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平民伤亡。
2. 符合区分原则:国际人道法要求战斗双方在使用武力时,应尽量区分战斗人员和平民,并对平民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在使用“人海战术”时,军方需要审慎评估,确保避免平民伤亡。
四、人海战术的危害及反思1. 平民牺牲:使用“人海战术”可能导致大量平民伤亡,给战争当事国和国际社会带来深远的道德伦理问题。
我们必须深入反思,寻找更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战争方式。
2. 优化作战策略:在战争中,要尽量避免盲目使用“人海战术”,而应借鉴先进的军事科技,优化作战策略,以减少平民伤亡。
3. 国际合作与立法: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完善的国际法规,确保所有军事行动都符合国内和国际的人道法。
五、结论在战争中,使用“人海战术”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国际人道法与人道援助
国际人道法与人道援助在当今动荡不安的世界中,国际人道法和人道援助变得愈发重要。
随着冲突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人们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
国际人道法和人道援助为保护和支持受影响人群提供了一个框架。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道法的起源和原则,并分析人道援助的重要性以及近年来的挑战。
1. 国际人道法的起源与原则国际人道法是一套涉及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和受害者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定。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争中对受伤的士兵和被俘的敌方士兵的待遇,同时也提供了保护平民的机制。
这些原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制定了以日内瓦公约为基础的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包括人道和区别待遇。
人道原则强调对所有人,不分敌友,提供人道援助和保护。
它也禁止对平民进行残忍对待、强迫劳动以及性暴力等。
区别待遇原则要求在进行军事行动时,应该区别对待士兵和平民,并尽量减少平民的伤亡。
2. 人道援助的重要性人道援助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
它提供了迫切需要援助的人们所需的帮助和支持。
人道援助不仅满足了受贫困、冲突和灾害影响人群的基本需求,还为他们创造了希望和重建的机会。
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人道援助提供了紧急食物、水和医疗支持,帮助受灾者恢复生活。
此外,人道援助还发挥了和平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通过为受影响的人提供援助,国际人道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减少冲突和不稳定的根源。
援助项目往往包括重建工程、社区发展和和解项目,为受灾地区提供了希望和持久稳定的机会。
3. 人道援助面临的挑战虽然人道援助在保护受影响人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冲突和战争导致了援助困难。
战争频发的地区往往存在着军事行动的限制以及对援助工作人员的威胁。
这使得人道援助无法顺利抵达目的地。
其次,援助可持续性也是一个挑战。
在一些地区,依赖援助成为了人们的长期生存方式,并且援助资金可能受限。
因此,人道组织需要寻找可持续发展的方法,帮助受灾地区重新建立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结构。
论国际人道法中的战斗员概念及其当代挑战
的人 员 , ② 被 俘 时 享 有 战俘 待 遇 , 只 要 遵 守 国 际 人
道法 的要求 。 其直接参 加敌对行 动 的行 为就不受 惩罚 , 没 有 战 斗 员 地 位 但 是 直 接 参 加 敌 对 行 动 的
也是 其逻辑起点 。 它要求在 战争和武装 冲突 中 自 始 至 终 地 区别 战 斗 员 和 平 民 、 军 事 目标 和 民用 物
体。 平 民 据 此 享 有 免 受 直 接 攻 击 之 一 般 保 护 。没 有 区分 原 则 , 国 际人 道 法 本 身 便 失 去 了存 在 的 意 义 。但 是 , 平 民在 国际 人 道 法 中没 有 直 接定 义 , 而 是 通 过 反 向 的方 式 , 即规 定 哪 些 人 不 是 平 民 来 予
以界 定 。 国 际 人 道 法 中 , 平 民 的对 立 面 是 战 斗 员 ( c o mb a t a n t ) . 战斗员是 “ 有权直 接参加敌 对行动 ”
定 缺 陷 以及 现 实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战 斗 员 概 念 已经 影 响 了 国 际人 道 法 的 正 常 运 转 和 发 展 。本 文
[ 关键词 ] 战斗员 ; 战俘 ; 非 法战 斗 员 ; 国 际人 道 法
[ 中图分类号] D F 9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1 — 8 1 8 2 ( 2 0 1 5 ) 0 4 . 0 1 0 9 . 0 7
国 际 人 道 法① 的 目的是 使 战 争 和 武 装 冲 突 按 照规 则 进 行 .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战 争 和 武 装 冲 突 受
国际人道法的原则
国际人道法的原则∗让·皮克泰∗∗(Jean Pictet)/王海平∗∗∗译国际公约通过大量规则十分准确地规定了国家的义务,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这些规则的背后,还存在一些贯穿所有公约的原则。
对于这些原则,有时我们能在公约的直接陈述中找到它们,有的则清晰地蕴涵在公约中,有的则源自于习惯法。
我们很熟悉《海牙公约》序文中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该条款提到“国际法的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若干条款也提及这些原则,它们对国际人道法与对其他法律领域一样重要。
它们为无法预料的情况指明了方向,其作用如骨骼之于人体,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纲领,通俗易懂,是宣传人道法不可或缺的内容。
就现在所讨论的法律领域而言,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人道法的最低原则都是有效的,甚至适用于可能尚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因为它们体现了人类的惯例,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联系人道法的普遍性特点作进一步的讨论。
当然,这些原则无论如何不会取代目前已有的公约规则。
当涉及公约的具体适用时,法学家还必须回到规则本身去。
不幸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形式主义和多言癖充斥国际会议的时代,因为正如军事指挥官使用烟幕弹隐蔽战场一样,外交家们都尝到了烦琐和模糊文字游戏的甜头,这是掩盖基本问题的捷径,但却酿成了这样的危险,即文字游戏会牺牲根本精神。
因此,更有必要在这种冗长啰唆的迷雾中提倡简明、清晰和精练的语言风格。
人道法原则于1966年被第一次概括了出来。
1当时依据的主要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
但后来又制定了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和1980年10月10日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过分伤害力或滥伤滥杀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因此有必要根据这些法律文件作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本章的主要任务。
导言在公约并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它们源自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原则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国际人道法与公正正义
未来可进一步完善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国际人
道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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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PART 05
国际人道法在当代面临的 挑战与应对
国际人道法在当代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全球化进程使得国际人道法的适 用范围和对象更加复杂,跨国公 司和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对国际人
道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非传统安全威胁
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 全威胁对国际人道法提出了新的 挑战,如何应对这些威胁成为国
2023 WORK SUMMARY
国际人道法与公正正 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国际人道法概述 • 公正与正义在国际人道法中的体现 • 国际人道法在维护公正与正义中的作用 • 国际人道法在当代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 结论与展望
PART 01
引言
主题的提
国际人道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对战争中人类行为的规范和保 护,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其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 。
加强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和监督
建立健全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各 国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 为进行惩处。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各国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与协调在应对挑战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共识的形成
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各国可以就国际人道法面临的问题 和挑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广泛的国际共识,为应对挑战 提供有力支持。
推动国际法治建设
确立国际法律规范和标准
国际人道法
第一部分:国际人道法初探一、什么是国际人道法: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 国际人道法= 用來限制武裝冲突(国际和非国际性武裝冲突) 所帶來的痛苦的条约和习惯法。
(注:减少痛苦,而不是完全取消痛苦。
)2. 目的:•国际人道法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战斗的人员.•国际人道法限制作战的方法和手段.3. 国际人道法中包含有杀伤的权利。
它是以下因素间的平衡:军事需要与人道要求,实际需要与道德准则。
一、国际人道法的5原则概述:人道原则、区分原则、军事需要原则、比例原则、禁止报复原则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1、日内瓦公约与两个附加议定书2、海牙公约、圣彼得堡宣言——限制武器的有关公约(激光武器、生化武器、燃烧武器、地雷)3、保护条约——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环境、环境污染第二部分:国际人道法探索一、起源战争。
@:播放一系列关于战争创伤的照片(幻灯片)战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武装冲突。
(战争的定义)Q1:你知道过去都发生过哪些战争?Q2:现在世界上正在进行的战争有哪些?在有历史记载的3400年里,这个世界只享有了250年的和平。
仅仅自1945年以来,全球就已经发生了400多起武装冲突。
战争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处于战环境下的人,生命和尊严受到最严重的威胁。
以现阶段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而言,战争无法完全避免,因而对处于战争环境下的人采取人道行动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保证人道行动的顺利开展,将战争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就必须建立一定的规则,这些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合就是国际人道法。
二、国际人道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与尊严。
第十三章国际
(三)区分原则(distinction) 这项原则是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 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 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区分开 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以不同的对待。 (四)中立原则(neutrality) 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是武装冲突法保护 的对象,通常称为“被保护人”。武装冲突法的规则, 确定了交战各方与被保护人关系上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从而使后者权利和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但是,这些已 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不得参加 军事行动。 (五)“避免不必要伤害原则” (to avoid unnecessary sufferings) 根据这项原则,如果敌人已因为被杀伤而退出战斗,就 没有必要再加他的痛苦。
共同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之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 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 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 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 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 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 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紅十字運動及國際人道法知識培訓課程課前閱讀: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國際人道法國際人道法,又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
國際人道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旨在武裝衝突1(國際及非國際)期間,出於人道目的,保護沒有參與或不再參與軍事行動的人員;及限制衝突方之間的作戰方法和手段。
國際人道法不可能制止或取消戰爭,其主要目的是要減少武裝衝突期間人們所遭受的痛苦。
國際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約系統」及「日內瓦公約系統」,前者是關於作戰方法和手段的眾多公約的統稱;後者是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眾多公約的統稱。
國際人道法的主要文件包括:《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常規武器公約》、《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等。
國際人道法的保護對象主要分為三類:一)人員,包括:傷病者、戰俘、平民、醫護人員、宗教人士、佩帶白底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等保護性標誌的人員。
二)場所及物品,包括:醫院和醫療車輛、宗教或文化場所、民用物品或場所。
三)確保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如:森林、河流及水庫等。
基本原則人道原則:保護戰爭受難者。
非戰鬥員必須得到尊重、保護和人道待遇。
區分原則:作戰時必須嚴格區分戰鬥員和非戰鬥員。
軍事需要原則:在戰爭中攻擊戰鬥員和軍事目標是合法的,但是應盡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傷害和損害。
比例原則:當保護不可能是絕對的時候,應秉承善意,以「人道」和「軍事需要」這兩個原則互相制約。
禁止報復原則:嚴禁對國際人道法保護的對象報復,即使在對方已經採取了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時,也不能採取任何報復行為。
國際人道法的實施為確保國際人道法在武裝衝突期間被普遍尊重,在和平時期需要開展大量的準備工作,包括傳播國際人道法知識,使更多人,特別是士兵、政府人員和紅十字運動的成員,更了解國際人道法。
假若發生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該名違約的個人需要受到國內或國際制裁。
而於2002年,設在荷蘭海牙的永久性國際刑事法院成立,則強化了制裁措施,是國際社會為懲罰在武裝衝突中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做出的一大進步。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守护人类尊严与保障人道精神人权是人类自古以来就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人权问题的定义和保障方式会存在差异。
为了强化全球范围内对人权的保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
这两大法律体系在不同情境下提供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以守护人类的尊严和保障人道精神。
国际人权法是确保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由于尊重人的尊严是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国际人权法认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和无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待遇、教育权利等等,无论个人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背景如何。
然而,仅通过国际人权法无法完全应对各种人道危机和灾难,于是国际人道法成为另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
国际人道法主要关注武装冲突和人道危机中对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了有关国际武装冲突、内战、占领以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行动等方面的事项。
国际人道法强调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包括保护平民免受武装冲突伤害的义务,提供人道援助等。
这些法律规范的存在旨在确保在战争和灾难中,人类尊严和人道精神得到尊重和保障。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虽然在不同方面提供保护,但两者却相辅相成。
国际人权法是在和平和稳定时期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它确保个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享有基本权利。
而国际人道法主要关注战争和人道危机中的保护措施,旨在减轻受灾者的苦难并保证人们在最困难的时刻接受适当的援助。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制定者是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但全球公民也应该参与其中。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这些法律体系的倡导者和捍卫者。
通过参与和支持相关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和倡议活动,我们可以共同推动人权和人道精神的全球保护。
然而,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所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
军事需要与人道保护的博弈
军事需要与人道保护的博弈区分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植根于人们对战争本质的理解认识,有关理论和立法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
理解区分原则的关键在于辨析“战斗员”、“非战斗员”、“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等的区别,在现代战争中,这些客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对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面临着新的挑战。
标签:军事需要;人道保护;国际人道法;区分原则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是国际人道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必须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武装部队与平民以及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
这项原则从选择作战目标的角度对战斗员的交战行为提出了限定和要求,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提供了理论根据,对于战斗员尤其是指挥员依法实施作战行动、避免平民损失和伤亡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一、区分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渊源战争作为国家之间或一国内部不同集团之间对抗关系的极端表现形式,它的直接目标是通过使用武力制服对方。
在这种意义上,战争首先应该是双方武装部队的争斗。
不直接或间接属于武装部队的平民既没有能力进攻敌方武装部队,也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而不应成为对方武装部队攻击或伤害的对象②;属于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等,由于暂时丧失了战斗能力或被解除了武装,在其重新参与战斗之前,也不应成为对方武装部队攻击或伤害的对象。
换句话说,在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应该对各自的攻击对象加以甄别,不能漫无边际地攻击所有属于敌方的人。
这种对于交战双方的人员和物体加以区分的思想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区分原则的提出与人们对战争或武装冲突这一社会现象的理性认识有关。
最早提出区分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
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
国际人道法中区分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人道法中区分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①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害者。
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②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③军事需要与比例原则:在战争中使用暴力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军事需要不是绝对的,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④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于伤病员、遇船难者、医务人员、民防人员、战俘、平民,平民的财产与文化财产,自然环境,以及包含有危险后果的工程与设施等采取报复行为。
这一原则是绝对的。
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功能区分标准及其法理反思
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功能区分标准及其法理反思涂云新【期刊名称】《人权法学》【年(卷),期】2024(3)1【摘要】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当今现实中,大量的平民在事实上都可能会以不同角色卷入到具体的武装冲突之中。
随着现代武装冲突在思维范式、时空语境、科技条件等方面呈现出一系列新型的特点,“平民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这一现象已经更加广泛地出现。
与此同时,作为国际人道法基础的区分原则也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法理挑战。
传统的静态化的身份区分标准在解释力方面已经陷入困境。
相比而言,建构一种以“持续作战职责”作为基准的功能区分理论就显得尤为必要。
以“功能区分标准”为基础廓清和厘定“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法理概念有利于划分平民与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人员的界限。
为了更好地落实区分原则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中的应用,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的基础之上,现代国际人道法仍需强化功能区分标准的法理价值、澄清“持续作战职责”的法理要素、划定直接与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功能边界,从而使得国际人道法的解释体系在人道主义原则与军事必要性之间寻求一个可操作化的精巧平衡。
【总页数】29页(P57-83)【作者】涂云新【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8.2【相关文献】1.军事需要与人道保护的博弈——试析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2.从参加国际标准制定过程,谈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3.参加第5届国际青少年教育机器人奥赛侧记与反思4.古代中国的人道主义及对当代中国国际人道法理念的影响5.论国际人道法上的“区分原则”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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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孙国顺区分原则是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基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在武装冲突中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
这项成果集中体现在1949年《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区分原则是现代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提供了理论根据。
根据区分原则,军事行动只能针对冲突各方的军事目标(包括武装部队),而不能针对平民或民用目标;当一个人或一个目标难以确定其地位时,应首先假定其为平民或民用目标。
然而,该原则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从资产阶级兴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首先,提出区分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因此。
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
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
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护者。
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
而不能以人为敌”。
1美国1863年的《列伯法典》第155条规定:"在正规战争中,所有敌人区分为两大类,即敌国政府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或称非武装公民)”。
但上述规定不得影响紧急军事必要原则,即军事必要允许“在战争的武装对抗中,直接摧毁敌军生命或肢体,摧毁其他不可避免受到摧毁的人们”。
2而且。
它还规定:“敌国的公民或当地人作为敌国或敌对民族的组成分子也是敌人,并因此而遭受战争痛苦”。
3该法典的规定是前后矛盾的。
并未真正反映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
《列伯法典》在一段时期内并未引起欧洲国家的效仿。
1874年,在俄国沙皇亚历山大的倡导下,欧洲十五国代表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
会议讨论了与区分原则有关的包围与轰炸、保护平民个人财产、和平居民与游击队的区分等。
会议不同意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作简单的区分,而是对武装部队、民兵以及志愿军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以便取得战斗员身份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就此达成一致。
这些条件是:1、有为其下属负责的指挥人员指挥;2、有从远处能够辨认的固定明显标志;3、公开佩带武器;4、按战争法规和习惯作战。
这四项条件后来全部被1949年日内瓦第一和第三公约所采纳。
4为区分原则奠定了基础。
《布鲁塞尔宣言》虽然未得到与会各国政府的批准,但它对以后欧洲各国的军事手册起到了蓝本的作用。
51875年,国际法研究院设立了一个专门研究《布鲁塞尔宣言》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起草并通过了一份供各国政府参照的手册,即1880年《陆战法规手册》,亦称牛津手册。
牛津手册的条款没有新的内容,基本上是从《布鲁塞尔宣言》照搬过来的。
此后,欧洲国家开始制订军事手册。
1899年,在俄国沙皇尼古拉斯二世的倡导下,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会议分成三个委员会,分别讨论:武器;武装冲突法;调停与仲裁。
关于武装冲突法的第二委员会由俄国代表马尔顿任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修订《布鲁塞尔宣言》,会议最后通过了由该委员会起草的海牙第二公约和规则。
该规则主要是处理交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占领土的非战斗员和平民与交战方的关系问题,该规则所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条款1见何兆武译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8页。
2见《列伯法典》第15条。
3见《列伯法典》第16、23、21条。
4见日内瓦第一和第二公约第13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
大多与被占领土有关。
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通过了马尔顿条款,即在海牙规则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交战者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6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海牙召开,此时。
沙皇俄国与日本刚发生日俄战争,使得很多人对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成果产生怀疑,并希望制订更加详细的规定。
但事与愿违,第二次海牙和会通过的第四公约和规则只是对1899年关于陆战法规的海牙第二公约和规则作了少量的修订。
到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如前所述,区分原则和保护平民的问题虽多次在欧洲和平会议中提及,这也只不过是一些微弱的正义之声,当时的欧洲列强在世界范围实行殖民掠夺政策,它们在非洲、美洲和亚洲大量杀害无辜,掠夺平民财产,洗劫文化财产,它们怎么可能会为保护殖民地国家人民和财产而制订束缚它们自己手脚的法律呢?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后不久,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就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大量无辜平民和作战人员的伤亡,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
一战中,交战国大量无辜平民被杀或遭受极大痛苦,因此,急需制订有关规则限制交战方的权力,以保护交战领土上的敌方平民。
7192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十届国际红十字大会责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准备关于保护战俘和平民的公约草案,平民的危险处境此时才最终进入国际会议议题。
由于当时国联的主导思想是维护和平和裁减军备,讨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问题将对国联是一个打击,因此,这一议题又被搁置。
1934年第十五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在东京召开,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在交战方领土或在被交战方占领的领土上敌国平民的保护和状况的国际公约草案”,即东京草案,但由于未得到大国的支持而未能就此召开外交会议并缔结条约。
8飞机的大量使用造成了众多平民的伤亡和痛苦,海牙规则关于轰炸的规定已不适应要求。
1922年华盛顿限制军备会议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讨论飞机作为新的作战手段问题。
委员会经讨论。
认为轰炸只能针对军事目标才是合法的,9但它也规定了可能被人滥用的例外。
10西班牙内战中飞机的使用再次引起对平民的关注。
1938年,英国首相张伯伦提出轰炸的三条原则,11这三条原则被当年国联大会决议采纳。
同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保护平民免受新的战争机器影响的公约草案”。
保护平民的呼声日益高涨。
可没过多久便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到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制订二战爆发后不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交战国制订保护敌国平民的公约,但遗憾的是该建议被有关国家政府拒绝了。
12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又多次向交战国建议保护平民的措施,但均未得到积极的响应。
这样,二战中,保护敌国平民的法律仍属空白。
纳粹德国在欧洲系统地残杀犹太人;法西斯日本则在远东大量杀害中国人民和亚洲其他国家人民。
各种惨无人道的事情他们无不做绝。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侵略和残忍是法西斯和帝国主义6马尔顿条款原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书面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可由军事指挥官任意判断并非缔约方的本意。
在更加全面的战争法典制订之前,缔约各方认为,在它们之间通过的(海牙)规则未包括的情况下,宣布人民(population)和交战者继续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原则是产生于文明国家间已经确立的惯例、人道法以及公共良心的要求”。
7海牙规则第42-56条对平民的保护都与被占领土有关,因此。
到一战时尚无关于保护交战领土平民的规定。
8法国反对。
英国认为草案准备不够充分。
9海牙规则第25条规定,“禁止对不设防城镇、乡村、居民区或房屋的任何方式的进攻或轰炸”。
10它说:“在与陆战直接相邻的区域。
在考虑了可能对平民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合理的假定证明集中军事力量进行轰炸相当重要,对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区或房屋的轰炸是合法的”。
11(11)“l、故意轰炸平民是非法的;2、空中瞄准的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军事目标并可辨认;3、进攻合法的军事目标不得由于失误而轰炸附近的平民”。
战争的本性,敌国平民未能得到保护并非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即使当时有保护平民的人道主义公约,平民也未必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正如当时有废弃战争的《巴黎非战公约》,但德、意、日法西斯仍公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尽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都有关于惩治针对平民犯罪的规定,与一战结束后的情形一样。
二战结束后。
武装冲突法的编纂问题也未提上日程。
1949年,当国际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适合其编纂的专题时。
大多数委员考虑到编纂武装冲突法可能被人认为是对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缺乏信心。
反对将此列入适合其编纂的专题。
13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鉴于一战后的经验,它在大战即将结束前夕就通知各国政府和各国红会修改日内瓦公约,并于1948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了“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草案”,该草案成为1949年外交会议的讨论基础之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
日内瓦第四公约对平民的保护是史无前例的,但其弱点也不可否认,特别是如何保护平民免受不分皂白的战争危险仍未解决。
1965年,第二十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庄严宣告四条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称“在任何时候,应对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和平民进行区分。
以使平民尽可能不受影响”。
14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要求联大请秘书长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磋商后研究制订人道主义补充性公约的必要性或修改现有公约的可能性。
以保证对平民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151969年,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二十一届国际红十字大会要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订人道法的补充规则。
1971年和1972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召开了两次政府间专家会议。
专家会议认为有必要就日内瓦公约存在不足的方面制订规定,并确定了供讨论的八个方面问题。
16其中第一、三两个方面是关于平民和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的区分问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两份议定书草案,一份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一份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
1974年至1977年的外交会议经过长达近四年的谈判与磋商,最后于1977年6月8日通过了这两个议定书案文,即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规定,“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
至此,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才最终确立。
战斗员与平民、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的区分要弄清区分原则,必须首先弄清何谓战斗员;何谓平民;何谓民用目标;何谓军事目标。
(一)战斗员与平民的区分。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0条的规定,平民与战斗员的区分是采取排除的方法,即不属于战斗员的人就是平民。
第一附加议定书和日内瓦第3公约规定,17战斗员是指可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具体包括:1、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主要有:1)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的成员;2)编入武装部队的民兵和志愿军的成员:3)编入武装部队的准军事机构或武装执法机构(已通知其他交战方)的成员。
2、效忠未被交战他方承认的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的成员;3、其他民兵、志愿军。
包括有组织抵抗运动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