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复吸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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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老板并不是拿不出钱,而是故意拖欠,目前的法律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则显得有些无所作为。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强有力的处罚力度,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其对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没

有做出明确规定,且赔偿金也只是在执法中进行选择适用,并非当然适用,而在实践中也很少有责令支付赔偿金的现象,使得该法条形同虚设。这些都是典型的在立法上“有规定,没标准”现象的具体表现,对于工资支付的时间、标准、项目都没有明确规定,在企业不执行甚至欠薪潜逃时,缺乏强行垫付、人员留置、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必要的手段,难以及时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针对欠薪久治不愈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首先,在认识到现有的《劳动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并建议把赔偿金改为当然适用的惩罚制度,并使其赔偿金的大小与欠薪金额、项目、时间以及欠薪情节的严重程度挂钩。这样才更具可操作性。其次,应建立起对恶意欠薪的刑事追究制度。对那些蓄意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由于故意拖欠工资给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李永惠、王嘉林先生所言,在刑法中设立“拖欠工资罪”,亦不失为一个可取之策(参见李永惠、王嘉林《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思考》载《中国劳动》2002年第12期第14页。二位认为: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从表面上看是民事占有,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骗取劳动者的劳动或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触犯刑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归类为侵犯财产罪)。这方面,香港早已有过成功的立法。如香港《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工资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支付;第63C条规定: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上述条款,即属犯罪,可以罚款200,000港元及监禁1年。另据《北京青年报》2003年1月20日报道:香港七成欠薪雇主被定罪。有了如此强硬的法律保障,并加强执法力度,相信再没有几个雇主敢以身试法了,这样方能真正并切实有效地保障民工工资权得以实现。口编辑/劳勤

参考文献:

①夏炎,2002,《直面欠薪现象》,《劳动理论与实践》第3期。

②斯人,2003,《为欠薪顽症把脉》,《中国劳动》第l期。

③张铁锋,200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中国律师》

第10期。画

医尉

吸毒者

自从毒品问题产生以来,复吸一直成为

人类与毒品作长期、艰苦斗争的难点,居高

不下的复吸率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禁毒官员6和专家,已成为人类能否最终战胜毒品的关键之一。Q本文拟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复吸问题的现状与本质,造?成吸毒者复吸的原因,以及社会整合控制在治理复吸aV问题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寻求相关对策。

复吸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复吸是指吸毒者(药物依赖者)在脱毒治疗成功后,又因种种原因而重新使用脱毒前所依赖的毒品或其它毒品(药物)的行为。有资料表明,吸毒者在离开治疗单位后的彻底戒断率令人失望,一般彻底戒断率低于10%,即有90%的以上的戒毒者复吸,居高不下的复吸率已成为禁毒斗争中最为关键的难点,它使大量投入戒毒工作的人力物力被抵消,并严重干扰了政府的禁毒工作进程。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吸毒者已有上千万之众,其中仅静脉注射者就超过500万人,复吸率在95%以上,每年因吸毒死亡的10万人中绝大部分是复吸者(张锐敏等,1999)。

在我国复吸问题同样令人担忧,据云南省禁毒部门1994年调查统计,大约前10年中该省累计组织戒毒达13万多人次,但屡戒屡吸现象十分普遍,戒断巩固率在10%左右。更有甚者,据某戒毒康复中心对600多名戒毒出所人员的跟踪调查发现,3年后没有复吸的仅占1%。复吸率高,“戒毒难,巩固更难”的难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通常认为,以一年为期计算复吸率,吸鸦片成瘾者复吸率达80%以上,吸注海洛因成瘾者,戒除毒瘾后复吸率高达90%以上。我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的调查也表明,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强制戒毒还是自愿戒毒都存在着高复吸率的现象(姜佐宁,1995)。

另外,吸毒者脱毒后除复吸率高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绝大部分复吸均发生在脱毒后的短期内。

据陈国强在对广州市338例复吸海洛因者的调查中发现,95%的复吸病例发生在出所后3个月内,平均复吸时间仅为25天(陈国强,1993)。可见康复治疗的必要及巩固戒毒效果的努力之艰难。正如有的戒毒者所说:“戒毒容易守住难”,“戒毒十年,一口还原”。

因此,复吸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其解决办

.42.社会2003·8 万方数据

复吸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法,单纯依靠传统的药物脱瘾或进行一般的思想教育、世界观教育是难以奏效的。戒毒作为一种社会性行为,必须从社会整体出发,实施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问题。

复吸的原因分析

和任何一种社会问题一样,复吸问题也有其复杂性,它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促发而成的。

(一)药物生理、心理因素

1、毒品的生理依赖性因素。毒品成瘾的病理机制目前尚未明确,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一是毒品曾对人体微循环系统造成过障碍。戒毒过程中,会产生一个药物作用与微循环适应的颉顽效应。即一方面,随着戒毒药物刺激效果的递减,其疗效会随之减弱;另一方面,戒毒者由于戒毒药物作用的降低,会出现种种不适,结果导致了要么依赖更大剂量的戒毒药品,要么重新复吸毒品;二是受体的质量下降,由于微循环抑制,组织血液供应减少,导致新陈代谢障碍,特别是神经细胞受体合成的受体质量下降,形成鸦片类依赖者特有的戒断症状:烦躁、全身蚁咬感、疼痛等,对复吸者而言,他们觉得再次吸毒产生的效果,往往能够摆脱这种戒断症状,由此即形成了强化效应(陈震,1997)。

2、毒品的心理依赖性因素。吸毒给人造成的心理效应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产生心理安慰效应;第二类是由生理上的晕眩效果所产生的快感刺激。吸毒产生的心理依赖性也称“想瘾”或“心瘾”,这种心理依赖异常顽固,甚至条件反射似的对吸毒的针管产生依赖,他们哀求护士给他们打针,即使是蒸馏水,他们也称会产生快感。这种心理依赖可延续很长时间甚至可能终身难忘,这也是导致戒毒复吸率高达90%的一个心理原因。

对吸毒的躯体依赖(生理依赖)与心理依赖二者不能截然分开,通常因心理依赖程度而加重身体依赖,躯体依赖产生的戒断症状又加深了心理依赖的欲望和感觉。在多次用药后,人体对毒品的耐受性提高,药物的作用逐渐减弱,吸毒者只能以更大的剂量来抑制躯体反应,满足心理渴求。久而久之,吸毒者只能在这个深渊中愈陷愈深,不能自拔。正是由于这种吸毒

●(上海)王珍宝

后产生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性,使吸毒者的毒瘾难以戒除,并潜伏着脱瘾后的复吸倾向。

(二)复吸者的个体行为与心理因素

通常来说,吸毒者之所以会吸毒成瘾,是与他们认识能力不强、情感意志薄弱、思想贫乏、精神空虚等密切相关的。尤其是青少年吸毒者更是由于年少无知,在好奇心和外界诱惑驱使下吸毒成瘾,过早地离开学校流入社会,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断,其认识能力、价值判断能力、掌握道德行为规范的能力、承担社会角色的责任、义务的意识都未成型,自身存在着许多与社会主导规范相背离的不良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上的弱点。这些弱点在其吸毒时得到强化,而在其接受戒毒时,又都未能做出重大调整,实现有效的再社会化过程。所以戒毒者在出所(院)时,致使其吸毒的个体因素不但未根除,而且仍成为复吸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复吸者个体心理角度来看,他们常伴有多种不正常的心理状况,从而促使其复吸行为的发生。其一为侥幸心理。有相当一部分吸毒者在戒毒后往往以“吸最后一次,以后永远不再吸了”进行自我安慰,其结果是永远沉浸在“吸最后一次”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二是认同心理。吸毒者经常处于一个或大或小的“毒友”圈子中,一般都会受到毒友的影响和刺激,产生认同心理。三是自卑心理。吸毒者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现实生活中的困难,稍有不顺或挫折,十分容易意志消沉,对未来失去信心,继而自暴自弃,产生复吸而走向自我毁灭(程巍,2001)。

(三)复吸的社会因素

1、同伴压力的存在及其对特殊亚文化的认同。吸毒群体的存在,是造成复吸的一个重要因素。吸毒者由于对毒品的严重依赖,形成了极端偏异的生活、行为人格模式,再加上吸毒具有团伙性、隐蔽性的特点,使之与社会主流生活相隔离,从而形成了吸毒群体,产生一种特殊的亚文化。正因为有了这类群体的亚文化,群体压力就客观存在,所以有些吸毒者便会有“一朝道友,终生道友”的体会,表现了对“亚文化群体”的一种认同。因此,在吸毒群体中,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超越个体的特征;个体在加人群体后,会导致自主性的下降,自控能力的降低,个人身份的消失,平时一个人不会去做、不愿做的行为,在亚文化群体的无形压力下会

社会2003·8.43.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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