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

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

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

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惟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

院的判决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亦及于债务人。例如,甲法院审理代位诉讼案,判决债权人败诉,债务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乙法院如判决债务人败诉,则是一事二理,劳民伤财;若判决债务人胜诉,则造成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既影响法院的威严,又使得第三人无所适从。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 皮埃尔·莱史纽 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欧洲法学家关注的热点。因为它是在我们十分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的新的立法尝试。中国的立法者将这些规则重新加工整理形成新的体系。德国经常在债法体系中谈论加工整理(ueberarbeitung),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如何加工整理进行的研究和争论,使我们得以在不引发法律体系实质性变革的同时获得很有价值的资料。 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讨论以前,似乎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债法领域的立法情况,特别是德国的立法实践。在德国法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争论、修改最频繁的是债法中有关合同的规范。争论大多集中在诉讼时效、履行不能或给付严重困难之合同保留的后果以及新的合同类型方面。在意大利法中,除在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方面 [1]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总体上讲,在债法体系的建立方面、在概念的强化方面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之债上。 同样,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尝试在债法领域中制订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欧洲也不例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由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涉及合同的统一规则,这些规则亦普遍适用于债的关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联盟制订的lando法典和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并非旨在适用于欧洲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此外,还有非

官方性质的《Mc.Gregor合同法典》。该法典是由欧洲法学家组成的工作组以《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的第4编为参照编制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传达给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就是它所具有的统一性特征——将中国原有的、来自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融合在一起纳入了统一的体系。这部合同法不仅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规范。意大利学者是通过1998年江平教授发表于《民法杂志》的报告得知中国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完整的、统一的合同体系。此后,作为比较法学者的立法者克劳克(H.Kronke)先生又在“中国合同法改革诸方面的问题”一文中再次向我们传递了同样的信息。这篇文章以在中国改革者和大陆法国家、北美国家法学家互访和交换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它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工作是不容忽视的,它的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中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不仅将不同渊源的合同规范纳入统一的体系,而且还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借鉴了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广泛推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合同法草案中读到许多熟悉的规则。中国的合同法草案向世界展示了立法的新趋势,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工作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在结构体系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的“一般规定”之后,按照逻辑顺序依次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消灭的各种情况:无效、撤消、解除等)以及债务不履行一一作出了规定。这部以合理的条款数量构成的法律与其他涉及法律的适用、涉外经济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实施性规范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 在分则部分,我们在此暂不作深入讨论,立法者对一系列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尽管产生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但是,有相当数量的规定是人类共同法律传统中所固有的,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其中一小部分合同形式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同经济需要和为以更适宜的方式满足这一需要而特别采用的, [2]例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技术合同。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44349339.html, 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

合同法答案

合同法B卷答案 一、选择题 1-5 BBBBD 6-10 BCABC 11-15 CADBA 16-20 CBACB 21-25 BBCDB 二、多选 1 、A C E 2 、A C 3 、ABC 4 、A B C 三、案例 1-3 A B D 四、简答题 1、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2、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文件。 第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包括任意性规定。 第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五、论述题 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非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它具体表现为:①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②合同法的大多数规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③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仍允许当事 人创设新类型的合同;④合同法规则并不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 六、案例 1、合同未成立。因虽协商一致,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成立,只可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含签约谈判的花费和准备工作支出费用。 1

合同法期末测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法律课堂]《合同法》(五)合同究竟由谁签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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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大家好,现在我们开始合同法讲座的第五讲。 第五讲,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会给我们引发出来两个有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今天这一讲主要讲解的问题。 这个纠纷里面,涉及到两个合同法上的问题。第一个当时双方约定说,如果找到了牛就把牛还给李老四。如找不到牛的话,那就赔他一千五百块钱。这样一个约定,怎么来判断它的性质,它有什么样的效力就是说能不能做这样的约定,法律保护不保护这样的约定? 第二个问题,王老五他不是这头牛的主人,可是他擅自把它牵到市场上,把它给卖掉了。而赵六,他又不知道这头牛还不是王老五的。他也支付了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他现在有没有义务,把这头牛还给李老四?如果还给了李老四的话,那他这个损失怎么办,他这个两千四百块钱找谁去要?他要是找王老五,王老五说我牛都给你了,你自己愿意还给别人那管我什么事?他要不回来这个钱怎么办?这样两个主要问题。 我们首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关于合同的附条件。我们反复强调过,合同的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签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说你跟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什么时候订合同,你完全自由协商。包括在订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对合同附加一些限制,附加一些条件给它,都是允许的。合同法上讲附条件,实际上有两种类型。 一种,我们就称之为附效力条件。所谓附效力条件,当事人在合同当中附加一个条件。等这种条件出现的时候,合同法上叫做成就的时候,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才会生效,或者才会失效。如果说双方只是签定了合同,合同成立了,但是如果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生效,它这个效力被抑制住了。这称之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称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另外一种情形是相反的,合同成立了,并且马上就生效了。但是一旦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的失去效力,我们就把这种称为附失效条件,有的也称为附解除条件。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张三跟李四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张三愿意把自己的一间房租给李四,李四也愿意租。租金也谈好了,租期三年。但是,张三跟李四在这个合同里面有很清楚的一个条款约定。张三说,如果张三的弟弟,他弟弟现在在国外留学,但是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天如果他回来了,那我必须把这个房子给我弟弟住。李四说那也行,我们先签这个合同的,他也同意了,所以张三李四签了这么一个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它就生效了,然后李四可能也住进去了。张三也开始收房租了。过了六个月张三弟弟回来了,张三就对李四说说,咱们约好了,你看只要我弟弟回来咱们这个合同就失去效力。你就得搬出去,我得给我弟弟住。这就是一个叫做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一旦成就,不需要我们再来协商什么的,也不是我单方解除合同,这个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只要双方愿意可以这样来约定的。这就是所谓的附效力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附条件,它的这种条件,法律对它有要求。不能说什么条件都可以附的,法律(允许)所附的条件,它有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能够是一个有效的条件,法律才能保护的条件。 1 2 3 4 5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合同法第56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56条 篇一:人大校《合同法》(第二版)20XX年7月考前练习题 《合同法》(第二版)20XX07考前练习题 一、辨析题 1.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可不必承担责任。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应按国家规定提前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

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 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5.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所以,张某只要通知李某合同权利转让之事,而不必经过李某同意。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王锋 (甘肃.陇南 742500) 摘要: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及发展、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及其适用的阐述,进一步明确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产生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应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基础在于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在某些场合以客观公正取代私人意志选择的主观公正,限制形式上的意思自治,实现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不再对当事人的自治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最终由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形成制度性妥协和反思性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理论的发展,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传统合同理论的衰退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 在传统合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1804年,在法国大革命后空前膨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气氛中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合同法的基础”,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依当事人的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法国注释法学者对法典1134条所作的穿凿附会的注释而构建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契约自由被抬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成为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原则,并由此引出了统治西方法学界一百多年的契约法的唯意志论。 1896年诞生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又一部对世界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典。关于合同方面,该法典在注释法学与实证法学基础上对自由主义精神继续进行了发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成为整个契约之债的中心内容。尽管法典已有部分条文(如第138条)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能适应世纪之交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自成体系的英美近代合同理论建立于十九世纪末,强调一切合同皆以形式主义的对价为内核,对价原理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所谓对价即类似互负对等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所体现的仍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合同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为契约自由,这条原则被西方法学家提高到了合同理论纲领性的地位,由此形成了唯一的指导性原则和一元主义的价值取向。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往往导致实质上的极度不公平和非正义,意思自治为中心的绝对的个人利益至上导致了社会利益与合

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 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 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D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C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A.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1) 1、王五对于李四发出的邀约于7月1日发出了承诺的信函,该信函李四于7月4日收到,7 月5 日才拆阅,则该承诺于(7.4 )日生效。 2、张丹枫酒后对陈友谅戏言,如果陈再能喝下5斤70度白酒,张丹枫的5座城池则归陈所有。该戏言为邀约。(错)判断并说明理由答:纯属戏言,不具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3、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3 万元,约定年息800 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C )A 有偿合同B 无偿合同C 单务合同D 双务合同 4、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洗衣机给乙,乙试用 2 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期从6月1日到7月31日。乙于7月29日将洗衣机卖给周某。问: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答:成立。因为乙在试用期内处分洗衣机的行为视为他已经同意购买洗衣机。 5、东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9 月5 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20 车;(2)每车河沙价180 元。问,合同能否成立? 答:能。类似本案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补充协议的,合同成立有效。 (2)设例一中双方关于“车”的约定不明,甲主张是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认为应当是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发生纠纷。据查,农用车车皮的河沙价格在145-165 元之间,而东风大卡的价格则在270-320 元之间,你认为“车”指什么车,依据什么解释原则?答:农用车。目的解释。 6、张三与李四于见年3 月8 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张三出国定居,乙可搬进居住。问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答:成立,但不生效。因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7、设例6 中合同约定,若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居住。问这一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请问“若甲父死亡”是期限还是条件?如何区分期限和条件?答:是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而条件则具有或然性。 8、李谷向裁缝“天下第一剪”刘淇定做一件唐装,刘淇承揽后忙不过来,经李谷同意交由学徒钱真设计并制作。钱真无经验,加工成一类似麻袋状的旗袍。问:李谷能否请求钱真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钱真不是合同当事人。 9、张飞在雨中见赵子龙坐骑飞奔,速度甚快。曰; 吾能有此神驹,足矣!子龙闻听兄长如是 说,便将自己的马赠与张飞。出外途中,雷电交加,马受惊狂奔,将行人安琪儿撞翻(之所以该马在雨中神速,是由于此马有易受惊吓的习性,子龙未告知张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 A 应由赵子龙承担全部责任 B 应由张飞承担责任 C 应由赵子龙与张飞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赵子龙承担主要责任,张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2) 1 .穆念慈卖鞋,5 元一双。杨康说,4 元卖吗?穆答:卖。杨说,来一双。后杨主张只是口头说说,该合同没效力。问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D )。 A .合同成立 B .合同未成立 C .口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D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 请简述合同的形式。答: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ABCD)。 A .政府采购合同 B .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 .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请问招标公告及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答: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数量及价格确定,或者含有含有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即可认定为要约。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 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 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合同法55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关于我国新合同法几点新发展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我国新合同法几点新发展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李双元 内容提要文章首先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充分肯定并扼要分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形式、履行及违约构成等9个方面的规定,较之即将被其取代的三部合同法的重要发展与突破;同时也着重提出了由于它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未能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在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被废止后必然给这一领域造成许多空白的补救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作者李双元,男,1927年生,武汉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长沙410006) 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宣告废除前国民党政府的 六法全书时起,国内要求及早制订民法典以满足规范社会民事生活需要的呼声,就一直断断续续,时强时弱、时有时无地绵延下来。但一直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加强法制建设以后,才真正得到重视,终于在80年代前期,相继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重要民事立法的出台。中国许多重要立法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陆续出台,关键在于国家吸取了过去的惨痛教训,认识到了应该抛弃人治而转向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至于就民事立法的方式而言,因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便定下根据需要成熟一个,通过一个,不打算立即着手起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调子,因而尽管从国家已颁布的民事法律与民事法规的覆盖面来看,已几乎涉及了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所应涵盖的各个领域,但如从整个民事法律、法规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来看,它与所应达到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而其中尤以合同法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一些属于合同法(尤其是属于能适应已大大向前发展了的民商事活动需要的合同法)必须具备的内容,在几部合同法中均无规定,而另一方面,在许多问题上,这几部合同法又重复加以规定。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废除上述三部不同的合同法,并以一部更为完整、全面的合同法取而代之,应该说是有充分道理的。 本来,在我国也应该有完整的民法典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和立法、司法机关虽已达成共识,对采取什么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上却是仍有分歧的。即一部分人主张采用一步到位,一气呵成的方式,编纂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涵盖通常都予涉及的所有内容;而另一部分人则主张就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各个单行法的方式,一步一步地走下去。前一种一步到位,一气呵成的方式,可以避免后一种方式难以避免的重复和彼此矛盾的出现。但就现在的主客观条件来看,这种设想难有可行性。其中单就法学界的力量而言,也不具备采取这种全面铺开的方式的条件。我国法学界研 1999年第4期N o.4,1999 1999年7月 July,1999浙江社会科学 ZHEJ IANG SOCIAL SCIENCES

合同法选择题汇总

合同法选择题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 1、按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自( B 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D 非格式条款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 何系统的(A 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D 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 一年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D 2O年 )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12个月)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D 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C 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 该合同( A 有效成立 6、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C.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经营一个小饭馆,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 C 合伙合同关系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公共秩序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B 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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