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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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津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7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9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适用本办法。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以下简称联合查验)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查验、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查验模式。

第四条联合查验遵循“统一受理、集中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查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查验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查验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建管[2002]259号

建管[2002]259号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

青开建发〔2010〕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提升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建筑工程竣工前检查专家评审制度(一)评审范围: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以及所有住宅工程项目。

(二)专家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由建设单位从区建筑工程验评人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区建筑工程验评人员专家库由区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专家库成员由建筑、结构(土建结构、钢结构等)、幕墙、节能、电气、水暖、通风空调及智能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从相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院校组织评选。

验评专家原则上要求专业技术职称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从事本行业年限不少于10年,有专业特长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评审程序1.建设单位在申报竣工前检查时,根据工程规模及专业特点,从区建筑工程验评人员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与工程涉及专业有关的验评专家,区质监站对专家选择工作进行监督。

2.符合评审条件的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申报竣工前检查,区质监站组织验评专家与站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竣工前检查评审小组,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青岛市《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对于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建筑工程,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后重新申报竣工前检查。

3.专家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实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公示制度(一)公示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二)公示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以及开、竣工日期。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外墙(窗)淋水试验、屋面、卫生间(厨房)蓄水试验、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认定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等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监督验收程序明白告知书

建设工程竣工监督验收程序明白告知书

建设⼯程竣⼯监督验收程序明⽩告知书建设⼯程质量监督站建设⼯程竣⼯验收监督程序明⽩告知书建设⼯程竣⼯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由⼯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未经监督机构监督的竣⼯验收⽆效。

现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规定》等规范性⽂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程通过市建设⼯程质量监督站质量抽查,可进⾏专家评价。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建筑⼯程竣⼯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要求,建设单位(项⽬负责⼈持介绍信)到市建设⼯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联系电话:3192257)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现场电话确认可以参加后,进⾏登记),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所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验收⼯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

评价验收组不少于3⼈,涵盖各专业,专家费⽤由建设单位⽀付。

⼆、专家评价验收组独⽴(按单位⼯程)对建筑⼯程使⽤功能、建筑节能质量进⾏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程质量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及《评价记录》。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专家提出的评价验收意见和问题整改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

三、⼯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市建设局⼯程科通知市建设⼯程质量监督站启动竣⼯验收程序。

四、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监理、图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案(附件)。

五、上述⼯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前7个⼯作⽇携带《⼯程竣⼯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1)、《⼯程质量专家验收评价意见》(附件2)、《评价记录》(附件3、4)及《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通知市建设⼯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确定验收时间,由综合科通知监督科(并将监督验收通知书、专家评价意见和评价记录及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转交责任监督科室)组织实施。

届时责任监督科室应携带监督验收通知书、专家评价意见和评价记录及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准时参加验收监督。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建质质函[2013]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建质质函[2013]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建质质函[2013]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规定,为适应国家级工法评审特别是网络评审工作的需要,决定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

一、推荐条件推荐的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是省(部)级工法评审专家或参加过省(部)级工法评审工作;(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15年以上施工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工法;(三)年龄不超过70岁,能熟练使用网络信息平台,能按时参加我部组织的国家级工法评审工作;(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院士、原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优先选任。

二、推荐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推荐条件和推荐名额(见附件1)严格把关,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级工法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123.127.50.12:8989)进行网上推荐,并将《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我司。

推荐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11月10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5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2〕15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第三方见证检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

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其中包含土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作者:建质来源:建质[2013]171号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量:33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对象1.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电力工程等。

2.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及专业性的验收评定机构。

三、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工程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

2.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

3.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验收程序1.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备案申请、验收组织、逐项检查、资料评价、验收评定、验收结论、整改落实等。

2. 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组成,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和具体的验收标准。

3. 逐项检查过程中,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关键部位和重要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 资料评价环节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价,保证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合规性。

5. 验收评定应当通过实地检查、技术评审、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6. 验收结论应当由验收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报告,评定工程项目的合格与否。

7. 工程项目的验收结论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当责令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建议。

五、验收依据1.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包括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技术规程、验收规定等文件。

2.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还包括工程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等内容。

3.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还包括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以及实际验收情况等内容。

六、验收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评定负最终责任,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并保障验收工作的及时、规范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知识和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知识和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知识和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及邯郸市地方有关要求叙述如下,供参考:一、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5、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注:根据目前邯郸市的有关规定,以上两项内容放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时应各方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签认完毕)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进行联审联验(由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分户验收资料;10、按照《河北省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文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分站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区、县及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和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2001年4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或者200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提升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质量问题,决定在我省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

专家库应包含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专家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二)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三)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在设区市或邻近县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库成员德、勤、绩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应取消专家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所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被验收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

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3人,涵盖各专业,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新华网原文作者:佚名文章录入:wangbin 发布时间:2007-2-5 9:11:07(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9月11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1、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冀建工〔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工作导则的通知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加强行业指导,高质量推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冬奥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标准,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冬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4日河北省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高质量推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冬奥项目建设,确保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精彩、非凡、卓越的目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加强政府监管为重点,强化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好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成优质、生态、人文、廉洁的精品工程。

二、工作目标冬奥项目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严格管理,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达到优良等级。

冬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科学有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严格落实,各类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打造精品工程、百年工程。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于2022年11月2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等文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反映存在的问题,深化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改革,进一步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三、联合验收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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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提升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质量问题,决定在我省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

专家库应包含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专家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在设区市或邻近县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库成员德、勤、绩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应取消专家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所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被验收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

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3人,涵盖各专业,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四、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要独立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质量进行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及《评价记录》(见附件)。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情况,工程技术资料情况。

具体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使用功能
1、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散热器安装、卫生器具、消防管道;
2、电气灯具照明、大型灯具牢固性、避雷接地、线路、插座、开关接地;
3、通风、空调、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
4、防水(屋面、地下室、卫生间);
5、卫生间地漏返坡,面层空鼓、裂缝。

6、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7、住宅工程信报箱的设置。

(二)建筑节能
1、节能设计;
2、节能施工方案;
3、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工程使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4、施工现场质量。

五、各地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专家评价验收制度,建立对质量专家库的动态监管机制,把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环节,确保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应对其工作质量及抽查部位负责。

验评专家应凭借自身工作经验确定验评抽查方案,保证其验评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

(三)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专家提出的评价验收意见和问题整改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对验评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满意度打分。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评价验收意见作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情况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或未实施专家评价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工程质量专家验收评价意见
2.建筑使用功能评价记录
3.建筑节能质量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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