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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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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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 :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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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https://img.taocdn.com/s3/m/bb45b16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23.png)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海市对食品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并推行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描述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内容和重要性。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加工和储存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还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的相关知识。
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个方面。
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上海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增强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食品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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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B2(五).(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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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食品贮 运服务提供者(D)
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 (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 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通过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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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
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生产者的负责人
A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A3 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查考核。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在线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考核人员的比例。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集中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随机抽取参加监督
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在集中考核场所组织开展监督抽
第二十八条(不重复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集中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参加集中监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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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简介1、为什么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是国际公认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重要措施。
2、什么是食品安全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接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有记录。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还应参加全市统一的网上在线食品安全考核,考核合格的领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3、哪些人员属于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答: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其中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4、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分为哪几类?答:A1: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A2: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A3: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B1: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B2: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B3: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C1: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C2: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C3: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如何参加培训?答:(1)上岗前初次培训: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由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可参加任何一家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其中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2)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可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学时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
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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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实施方案和步骤)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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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1、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新要求和时间一、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二、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十六条第四点规定:受理时间:资料齐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扩展资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资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上海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A1模拟试卷上海市食品安全培训在线模拟考试试题3、上海闵行食品安全培训证有效期是几年《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d576e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a3.png)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e443b2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07.png)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20⽇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 (2017年1⽉20⽇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政区域内⾷⽤农产品的⽣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品的经营、使⽤,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品安全⼯作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品⽣产经营者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
⾷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建⽴健全⾷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品安全风险,保证⾷品安全,诚信⾃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负责,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以及⾷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建⽴健全⾷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品安全⽇常⼯作,形成基层⾷品安全⼯作合⼒。
第六条市、区⼈民政府设⽴⾷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品安全⽅⾯承担下列职责: (⼀)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品安全⼯作; (⼆)制定⾷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品安全重⼤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524d1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e.png)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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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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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哪项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应采取的最为重要的措施?CA:食品留样B:食品检验C:食品加工过程控制2、以下哪类不是《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应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单位?CA: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B:加工及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C:连锁经营餐饮企业的门店3、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全面负责人的人员是?AA:法定代表人会负责人B:食品卫生管理员C:厨师长和餐饮部经理4、以下可以作为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是?BA:厨师长B:采购负责人C:餐饮部经理5、《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再培训的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BA:30%B:50%C:70%6、以下哪种不是《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安全培训许可证时应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CA:主要负责人B:食品卫生管理员C:关键环节操作人员1、餐饮业是食品安全风险最高、发生食物中毒最为集中的食品行业。
(√)2、有一部分食物中毒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3、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可以使企业内部独立的部门,也可以使相关部门组成的非独立管理组织。
(√)4、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5、50、20学时。
(×)第一章餐饮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1、食品在被细菌污染后,色、香、味就会发生变化。
(×)2、食品如果污染了病原菌,彻底加热后可以保证安全食用。
(×)3、所有的细菌都是有害的。
(×)4、化学性危害都是食品受到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
(×)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是在冷藏条件下能够生长的细菌。
(√)单选题1、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是?CA:罐头食品B:发酵食品C:海产品2、下列食品中,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是?CA:常温下放置较长时间的青专鱼B:没有煮熟、外表呈青色的四季豆C:以上都是3、四季豆中含有,食用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经加热后能被破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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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经第16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我局于2007年6月16日印发的(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同名文件作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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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
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
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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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附件4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2008版)引言:为提高本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小型饭店(面积≤150M2)、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等餐饮单位使用。
一、卫生许可管理。
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上海市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请。
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得擅自超越。
(如擅自供应熟食卤味、外送盒饭、小吃店经营饭菜等)。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如擅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二、人员卫生管理。
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健康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二周须重新体检。
健康体检需到指定体检机构,可通过网查询全市体检机构和体检结果,也可核实健康证的真伪。
患有痢疾、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肝炎、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餐饮岗位。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附录1:上海市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人: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是否符合(一)卫生许可管理★(1)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2)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3)不得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二)人员卫生管理(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5)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状况良好,保持手部清洁(6)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三)场所环境卫生★(7)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保持通畅;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8)不饲养猫、狗、活禽等动物★(四)设施设备卫生(9)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和存放整齐(10)纱窗、纱门完整,能有效防止苍蝇、蟑螂、鼠害等虫害设施(五)食品原料卫生★(11)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帐记录★(12)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储存★(14)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使用符合要求★(六)加工操作卫生(15)食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堆放整齐(16)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17)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18)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19)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七)专间操作卫生★(20)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21)专人加工制作,非专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22)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理的水果蔬菜、杂物等★(23)专间内温度控制在25℃以下(备餐间除外)★(八)餐具消毒卫生★(24)餐具清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消毒符合卫生要求★(25)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持清洁★注:带★项目为关键项目,评价标准为:(1)良好:关键子项目(★)均符合,一般子项目≤2项不符合;(2)一般:关键子项目(★)均符合,一般子项目3-5项不符合;(3)较差:有一项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一般项目>5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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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页脚内容1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页脚内容2(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培训形式)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训。
前款第(一)项所列的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C3类中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
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以下简称法规)、知识和技能。
页脚内容3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一)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二)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三)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凭培训记录,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
食品安全法规变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要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再次参加按前款要求进行的考核。
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中修订部分。
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页脚内容4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第三章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条件)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信息登记)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前的一个月内,将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师资等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七条(考核机构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工页脚内容5作,签订委托合同,并发给委托考核证明(格式见附件4):(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相应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具有能够满足20人以上同时开展在线考核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四)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考核管理人员;(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培训师资人员的条件及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应当由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背景并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培训师资人员)授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组织对培训师资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师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抄告其受聘单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考核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者徇私舞弊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将其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相关信息的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以下有关信息:(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经其培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页脚内容6合格率,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的结果等情况;(二)受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的结果等情况;(三)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培训师资人员的情况。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培训和食品卫生许可)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前两款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或不予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经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人员从事有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本办法要求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页脚内容7经现场考核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重新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抽取该单位30%以上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责令该单位组织其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考核:(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二)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食品用产品的除外;(三)十二个月内累计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四)生产经营不符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食品的;(五)经现场考核发现该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较差的。
第二十四条(从重处罚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或者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页脚内容8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页脚内容9附件1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考核申请表)编号:页脚内容10页脚内容11填表说明1.编号:(1)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及其他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考核机构在培训考核网络平台上自动生成编号后填入空格中;(2)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培训单位按“4位年份号+6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水号”填写,例“2008000001”;2.行业类别:(1)餐饮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生产)、餐饮食品现制现售等;(2)生产包括从事保健食品、生猪产品等食品生产(盒饭、桶饭生产除外)的单位;(3)流通包括除上述餐饮和生产以外的销售、储运、食品交易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3.培训类别填写按《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4.表中可选项请在所选项目前的“□”内打“√”;5.培训记录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6.无工作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不填写生产单位部分的相关内容;页脚内容127.向考核机构递交申请时,请在下方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除表中照片外再另附制证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