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0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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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工商〔2018〕29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工商〔2018〕29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工商〔2018〕29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2018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重点工作部署,省工商局制定了《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2月24日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一、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品牌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商标受理窗口作用,提高我省企业和个人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鼓励其他市地积极申请设立商标受理窗口,优化我省商标受理窗口空间分布;二是充分利用“3·15”“4·26”等宣传节点及各类宣传渠道,发放《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商标、广告、合同三位一体加强品牌培育营销保护服务指南》等宣传资料,强化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提高我省商标注册总量。

二、强化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加强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查处一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违法行为;二是深入推进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以及我省特色产业商标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省局交办案件线索的查办力度,及时反馈报告案件线索查处情况,确保案件线索件件有结果;四是加大对我省商标代理机构行政指导,不断规范代理组织行为,积极促进我省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五是进一步加强商标执法协作,推进省内跨区域联合执法,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合力;六是立足驰名商标立法本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做好在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申请工作;七是进一步加强商标执法业务培训,提高商标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黑工商发〔2018 〕 1 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注册重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8 〕 1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2017〕132号)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广度扩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基础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更多企业生成和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相关改革举措。

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依法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不断增强企业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获得感。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

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要求,准确理解把握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严禁擅自增减前置审批事项;对于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认真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

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不得擅自增加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登记要件。

要执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 〔2018 〕 9 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 〔2018 〕 9 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2018〕9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请示》(哈市监呈〔2017〕13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哈尔滨市区域内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要取得地方立法支持,在保留窗口办理方式的同时,赋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选择权。

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

请你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哈尔滨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局备案。

二、坚持便捷高效。

要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按照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对企业登记机关与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将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变更)登记一并办理,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强化对外宣传。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知晓度,让更多企业受益于便利化改革的红利。

四、做好风险防控。

要建立健全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强化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纠正措施,引导企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防范违背公序良俗、欺骗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形出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黑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

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

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黑工商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黑工商发〔2009〕194号2009年10月15日)为更好适应新时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办案需要,按照“四个统一”要求,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认识(一)统一思想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坚持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也是努力实现“四个统一”的内在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切实提高认识,深入理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辩证关系,真正把认识统一到依法行政上来,统一到加强行政执法上来。

强化大局意识,坚持服务意识,突出责任意识,加强行政执法,推进市场监管。

(二)提高队伍素质。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是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信念,办好每个案件。

二是提高队伍的执法素质。

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学习,提高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能力。

通过案件探讨、案例交流等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培养一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定性、处罚,能够严格按照程序处理案件,能够熟练掌握办案技巧,懂法、遵法、用法的行政执法队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116119【发文字号】黑工商办发[2017]2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办发〔2017〕29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亚布力滑雪旅游渡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深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服务水平,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5月8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任务,根据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为: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4.24【实施日期】2018.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4月24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党发〔2018〕13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8〕58号)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开展一次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督查。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督查内容检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8〕58号)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系统深入推进“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7〕10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1.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开展情况;.2.流程再造、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情况;3.窗口单位“四零”承诺服务创建落实情况;4.窗口单位工作队伍、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二、督查时间2018年5月初开始,省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地)进行实地督查,具体督查日程安排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三、督查方式督查组将采取实地检查、查看窗口(服务大厅)、现场听取窗口负责人情况介绍等方式进行督查,并现场填写督查项目评分表(见附件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窗口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2009年7月1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开展作风建设活动,全系统各级工商机关要对“窗口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一是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办案程序监督,落实立案备案审查、处罚事先核审、监督处罚结果等制度,杜绝违反程序办案。

二、主动服务,支持发展。

一是积极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和省局出台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大力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发展经济创造优良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大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收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投诉问责制等制度,主动为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上门服务、现场服务、跟踪服务、信息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各类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授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9.21【实施日期】2016.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91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试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试点是为2016年12月1日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积累实践经验,试点地区的任务是先行全面实施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改革方案,并从制度、技术、改革效果和社会反应上,进行观察、监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应对建议。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应急预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发挥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主力军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两证整合”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省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06]9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7.14【实施日期】2006.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96号)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省局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施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将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

2006年7月14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定本规范。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一、企业监管工作规范基本要求(一)规范经济户口管理工商所要根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对辖区内企业建立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为主的静态管理档案,同时要结合日常监管及年检等定期监管情况和案件情况,建立动态监管档案。

(二)落实企业属地监管责任制,实施“网格化”管理。

工商所应按企业的区域分布,合理划分各工商所的辖区,避免产生企业认领上的重复和空白,同时应将工商所辖区按照人(组)均监管数量划分为若干网格化的巡查责任区,每个责任区为一个网格,确定责任人(组),所长按照网格化责任区分工检查各巡查责任人(组)对管区内企业的分类监管情况。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4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4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根据工商总局统一规范电子营业执照模式、搭建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等要求,加快搭建我省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建立健全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各级企业登记机关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依法推进。

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地方推进、全国通用”和“谁登记,谁发放、谁管理”的原则,依法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2.便民利企,安全可靠。

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黑工商发(2016)86 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黑工商发(2016)86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梳理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省局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94件,修改5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1〕135号2001.8.292.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50号2007.3.223.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139号2007.8.314.黑龙江省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黑消协联字〔2008〕第1号2008.3.15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4号2008.3.156.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黑发〔2005〕20号文件有关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8〕59号2008.4.25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8〕50号2008.7.2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消协联发〔2010〕1号2010.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0〕188号2010.8.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订单农业指导站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3号2010.8.121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05号2010.8.19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63号2010.11.91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73号2010.11.171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316号2010.12.171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2号2012.2.9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0号2013.3.81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1号 2013.3.111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7号2013.9.251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4〕33号 2014.2.282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6 号2015.3.2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8号 2015.4.152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除三种形式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9号 2015.8.212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89号 2015.12.224.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3号2015.12.282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4号 2016.1.182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6号 2016.2.5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2号 2016.3.12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烟草广告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3号 2016.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4号 2016.4.183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6号 2016.4.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4件)1.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黑工商发〔1998〕103号1998.12.2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84号2002.7.53.关于对大庆市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3〕114号2003.7.174.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69号2005.7.255.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5〕82号 2005.8.126.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6〕32号 2006.3.227.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38号2006.4.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46号2006.4.119.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56号 2006.5.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96号2006.6.1211.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煤矿等企业登记监管切实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02号2006.7.28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格式规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22号2006.9.141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煤矿等重点行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38号2006.10.191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65号2006.12.1115.关于支持服务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7〕3号2007.1.8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99号2007.6.2917.关于开展网上查询、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和预审、企业预核名称网上查询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7〕208号2007.12.1718.关于在全省煤矿企业推广统一悬挂《煤矿企业证照公示板》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213号2007.12.2719.关于加强煤矿等涉及安全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5号2008.1.2220.关于农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48号2008.4.17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监管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62号2008.5.522.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服务全力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8〕77号2008.5.2223.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134号2008.6.624.关于强化监管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08号2008.11.2425.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2号 2009.2.21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32号 2009.3.927.关于严禁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费的紧急通知黑工商明电〔2009〕9号2009.4.1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77号2009.4.25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9〕99号2009.5.193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2009〕121号2009.6.93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09〕24号2009.7.283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77号2009.8.2833.关于印发《黑龙江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79号2009.8.2834.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工商发〔2009〕214号2009.9.1435.关于化肥经营放开后化肥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30号2009.11.2736.关于开展“农资质量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39号2009.12.193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42号2010.2.223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43号2010.2.243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58号2010.3.1240.关于印发《2010年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62号2010.3.224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产业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89号2010.4.224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90号2010.4.244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4号2010.8.124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16号2010.9.145.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黑工商发〔2010〕240号2010.10.1346.关于加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48号2010.10.204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68号2010.11.1048.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事宜的通知黑工商函〔2010〕124号2010.12.34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8号 2011.2.150.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支持现代服务业、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36号 2011.2.185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2号 2011.2.235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7号 2011.2.2453.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全力服务支持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55号 2011.3.145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登记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08号2011.5.195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25号2011.6.135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51号2011.7.75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02号2011.9.1358.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市场主体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03号2011.9.155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25号2011.10.266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助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49号2011.12.166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2〕116号2012.5.106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促进我省网络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黑工商发〔2012〕118号2012.5.116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12〕13号2012.6.216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95号2012.8.126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号2013.1.156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销售摊贩管理办法黑工商发〔2013〕22号 2013.1.316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2013“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1号2013.1.2368.黑龙江省工商局服务支持工业园区(大项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方案黑工商发〔2013〕46号2013.3.216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对场内现场制售食品流通许可及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黑工商发〔2013〕60号2013.4.187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白头文2013.4.277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67号 2013.5.672.2013年全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3〕69号2013.5.97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广告监管执法十项制度大力提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效能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0号2013.8.207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黑工商发〔2013〕123号2013.9.127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30号2013.10.1776.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集中整治商品房买卖、房屋中介合同霸王条款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69号2014.6.187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75号2014.7.978.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100号2014.12.247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授权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72号2014.6.268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两项广告审批权限下放落实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84号2014.8.208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87号2014.9.298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金融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号2015.1.218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号2015.2.118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3号2015.2.268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7号2015.3.1786.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3号2015.3.2387.黑龙江省工商局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的补充通知黑工商发〔2015〕25号 2015.3.318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9号 2015.4.1789.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以易燃易爆危险品为重点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5号2015.9.29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6号2015.9.89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7号2015.9.2192.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77号 2015.10.309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78号2015.10.3094.关于印发“百日维权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8号2016.1.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1号 2009.2.1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46号2010.10.16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切实维护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143号2011.7.034.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黑工商发〔2012〕182号2012.7.165.关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备案报告黑工商发〔2015〕41号 2015.6.1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哈市监呈〔2018〕33号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黑工商发〔2018〕43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哈市监呈〔2018〕33号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黑工商发〔2018〕43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哈市监呈〔2018〕33号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哈市监呈〔2018〕33号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黑工商发〔2018〕43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个体运输户”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市监呈〔2018〕3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符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个体运输户”,登记机关应该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理时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后置许可,申请人应当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须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应依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对在办照过程中,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建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所在地政府,参照《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的规定,由政府明确一处或多处合法经营场所用于申请人注册登记。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3月13日——结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工商〔2017〕48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工商〔2017〕48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工商〔2017〕48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进一步细化落实2017年全系统商标监管工作,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现将《2017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23日2017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一、围绕引导企业和农民通过产权重组、合约使用、特许经营使用等方式,结合特殊地理标识营销,培育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替代“东北大米”“东北特产”等模糊概念,使商标广告合同“三位一体”监管服务真正落地生根。

认真做好牵头工作,综合研究细化落实方案。

各地要深入推进商标、广告、合同“三位一体”监管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以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名录,至少落实指导1-2户地理标志商标或农产品商标注册、规范运用或许可的企业。

二、加强本地商标品牌研究。

分析本地区商标品牌发展现状及薄弱环节,围绕商标品牌促进经济增长作深入系统研究,并提出专业化建议,为地方党委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及哈尔滨商标注册受理点作用,引导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培育认定特色商标品牌。

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试点,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市场主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作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5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5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落实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紧紧围绕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核心,充分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库,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升名称查询、比对提示、申报、核准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品牌指导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品牌指导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品牌指导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8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09【实施日期】201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品牌指导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82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品牌指导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将《方案》转发相关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组织和跟踪指导试点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9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品牌指导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监管和服务职能作用,推进商标战略深入实施,通过品牌引领,带动我省绿色食品、林下经济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省局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试点建设,为保证试点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向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精准发力,统筹做好商标、广告、合同三位一体监管服务工作”的要求,遵循商标品牌引领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助推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大思路,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务实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延伸服务触角,有效调动基层政府和企业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地方品牌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夯实基层商标品牌发展基础,有效增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试。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以下简称“四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推进“四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四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深刻理解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推进“四化”建设,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

“四化”建设的内容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也是做到“四个统一”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和长远发展。

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四化”建设与履行职责、拓展职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四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水平,有效地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好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进“四化”建设,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现代市场管理体系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推进“四化”建设,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从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9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21【实施日期】2016.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6〕98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巩固和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转变作风,全面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的重要举措,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为窗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爱岗、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强化创新发展理念,保持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全面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登记窗口服务标准,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强化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以窗口服务标准化、登记行为规范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登记队伍专业化、登记考评常态化建设为主线,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将规范高效服务贯穿于企业登记的全过程,落实到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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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巩固和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转变作风,全面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的重要举措,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为窗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爱岗、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强化创新发展理念,保持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全面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登记窗口服务标准,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强化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以窗口服务标准化、登记行为规范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登记队伍专业化、登记考评常态化建设为主线,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将规范高效服务贯穿于企业登记的全过程,落实到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的各个环节。

(一)统一服务标准。

以文明服务、亲情服务、优质服务为目标,规范服务用语,做到态度和蔼、语气亲切、热情周到、表达清楚,提供亲情化、人文化服务。

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要耐心解答,确保行政许可相对人能够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不清楚、不知道、不能办、不会办、等等办”等互相推诿、生冷硬横的不文明用语。

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组织纪律,规范仪表言行,工作时间不聊天、不上网、不推诿,以良好的精神风貌、饱满的工作状态、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登记窗口形象。

(二)加强登记窗口力量配备。

要按照黑政办发〔2015〕58号文件要求,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登记窗口。

要保持登记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岗位交流要保证登记窗口至少要有一名从事登记工作两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要多途径增加登记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力量满足登记业务办理量逐步上升的工作需要,防止人员力量不足造成登记效率下降。

(三)创新服务方式。

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做好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政策解读。

要加强登记场所便民服务设施配备,提供登记文书表格填写范例、登记指南、登记须知、文书表格查询下载等便利化服务。

要努力在事前咨询引导服务上下功夫,在企业登记窗口开展商标、广告、合同等行政指导,印发服务指南,让企业诞生之日就牢固树立品牌经济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深入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公开、主动公开、便民和透明的原则,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官方微博微信、自助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企业登记法定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依据、登记事项、办理期限、登记流程、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材料提交规范等信息,特别要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双告知”等信息公开工作。

要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改革举措的宣讲解读,使行政许可相对人了解商事制度改革一系列便民政策,通过投资创业释放改革红利,形成企业新办和成长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

(四)规范登记窗口绿色通道。

登记大厅要完善绿色通道挂牌服务,对纳入各级政府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大学生创业就业等范畴的,积极提供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工作机制。

要采取预约登记、现场办公等多种举措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增强便捷绿色通道的服务功能。

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优势,积极为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优化服务流程。

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细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举措,加强咨询、受理、审核、发照等业务环节的紧密衔接,切实做到咨询解答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告知补正一次清、受理发照一条龙、一照一码事事清。

(六)强化授权登记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登记工作人员须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后,方可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

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变动后要重新履行岗位授权程序,授权后其姓名、岗位职责要向社会公开。

(七)完善窗口工作制度。

要完善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登记大厅领导带班制、现场办公制和AB角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窗口工作制度,及时推广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要适应“五证合一”、先照后证等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深化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为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依法规范登记行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八)规范登记文书格式。

要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规定,准确适用各类文书表格,做到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表格事项、各类审核表和通知文书适用准确、填写完整、用语规范,杜绝出现遗漏或适用业务类型错误等情形。

(九)规范登记审查行为。

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登记条件、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是加强登记审查,特别要对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近年来易留下法律纠纷隐患的登记申请,加强对其登记材料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登记决定。

二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作出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依据省政府公布的178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咨询解答,不得随意增减后置审批告知事项。

四是依法规范核定登记事项,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核定登记事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做好任职限制,杜绝登记的随意性。

(十)规范执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要强化“一盘棋”意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加强沟通和业务协同,及时研究解决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加快原发证照的换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明年上半年完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提高嵌入式统一社会代码数据的准确性。

三是健全岗位职责,规范企业登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提高登记数据质量。

(十一)规范“双告知”工作。

要严格按照黑政发〔2015〕39号、黑政办发〔2016〕44号、黑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要求,做好178项工商登记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推送告知、认领、反馈工作。

一是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后端告知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认领反馈双告知相关信息。

二是对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明确的实行精准推送,由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依据“双告知”行政审批用语字典库,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登录平台协同监管系统认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并及时反馈审批后的相关信息。

三是规范使用告知《承诺书》,引导行政许可相对人提高对后置审批事项的识别能力,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四是对后置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局将根据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报请省政府公布实施。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做好淘汰过剩产能、清理僵尸企业、关闭小钢铁、小水泥、小煤矿等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要准确把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禁成立时间超过三年或者有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要探索多种途径,加强对隐瞒真实情况或滥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的约束,健全市场主体有序便捷退出机制。

(十四)加强司法救济工作。

要按照国发〔2014〕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股东因工商登记引发纠纷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司法救济途径,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加强登记审查,确保做出的登记决定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内容合法有效。

四、强化业务培训和督导,加强登记窗口干部队伍建设(十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要求,切实加强业务学习,认真落实每周五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学习效果,确保登记人员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提升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要层层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原则上省局每年至少各举办一期科(处、股)长培训班和业务骨干培训班,就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及登记实务进行重点讲解,提升登记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按照层级培训原则,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业务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实现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全员培训,提升参训人员法律知识、基本技能和业务系统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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