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的范围不包括住宅楼内的楼道、电梯厅、车库、地下室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商铺等非居住建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工程,其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

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分户验收小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介入分户验收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后,如实填写《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方有效公章。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第七条《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分户验收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点(处),应进行加固、返修、整改,直至符合。对一些确难以整改,且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查点(处),或目前施工技术确难以解决的一些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在验收记录中详细说明不符合的主要原因和不符合的实际质量状况,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告知用户并协商解决。

第九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台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3),建设、施工、监理、物业、设计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台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六份,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物业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在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记录复核检查,检查采用随机(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场情况下抽签确定)抽查若干套进行,抽查数量按照每一单位工程总户数确定,50户以下的抽取户数不少于2户,50户以上的不少于3户且不少于1%,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分户验收表格记录不清、实质性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相关数据作假或无追溯

性,或发现有一检查点(处)的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相悖时,即认定所有分户验收无效,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进行该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对于重新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再次进行复核检查,且抽查数量比上一次扩大一倍。

第十一条住户与建设单位对于住宅分户验收记录表中实测数据或检查结论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分户验收引起的双方纠纷,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采取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负总责,各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分户验收工作和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列入本细则的验收内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免除相关主体的质量责任,相关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保修等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住宅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黑名单等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存在渎职、失职、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开除等处理。

表1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台州市住宅工程室内空间尺寸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总页第页

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笔圈出。

2、L,距墙(柱)角为300~500mm各测1点,中心处测1点。

台州市住宅工程门窗、栏杆安装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总页第页

表1-3

台州市住宅工程楼地面墙面天棚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

分户验收记录表

总页第页

台州市住宅工程给排水安装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总页第页

台州市住宅工程电气安装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总页第页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总页第页

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监理、施工、物业、住户各一份。

表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