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偷税”的判定标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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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的;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10号令第8条
❖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 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 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 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 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未经处理的
❖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 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 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86 条 : 违 法 应 罚 行 为 五 年 内 未 发现 不 再 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 罚款折抵罚金。
犯罪主体
❖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 人;
❖ 自然人或者单位,作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必须具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特殊主 体身份。
犯罪的主观方面
❖偷税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直接 故意犯罪,即明知偷税行为违反 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而希 望和追求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客观方面
❖ 行为是偷税; ❖ 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同时偷税数额占各税
❖ 1992年、1995年、2001年先后三次发布、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取消了漏 税的提法。
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进 行了纳税申报,但是并没有按照规 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
避税
❖ 避税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不完善、不严谨, 有漏洞,纳税人没有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
1、偷税案查证要求
v偷税罪的犯罪认定 v偷税案件查证重点及证据要求
偷税罪的犯罪认定
❖ 刑法201条、211条、212条 ❖ 追诉标准第4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2、11) ❖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 偷税罪与他罪的认定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 犯罪主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客体
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是否为偷税
❖ 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有营业执照的,根据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60条规定,可以先罚款2000——10000元;纳税 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其营业执照;
❖ 没有税务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的,如果个人非法经 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225条第四项的规 定,应当按照非法经营处理。税务机关可以举报,象 贪污、诈骗等非法所得一样,不是补税的问题。
偷税的相对数额
❖ 偷税的相对数额是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的百分比,即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 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 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 201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 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 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偷税概念直译
❖ 偷税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 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缴纳应当缴纳 的税款。
❖ 偷税与漏税、欠税、避税不同。
漏税
❖ 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 行条例》第37条规定:“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 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 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 的,从漏税之日起 ,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 滞纳金。”
偷税数额
❖ 偷税的绝对数额 ❖ 偷税的相对数额
偷税的绝对数额
❖ 各税种的偷税数额合计; ❖ 各纳税期限偷税数额合计; ❖ 对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
计数额计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偷税5万元以下的
❖ 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 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310号令的规定,公安机 关可以不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 告无罪: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税务稽查开始后 纳税人主动申报补交是否为偷税
❖ 根据刑法规定,不应当按照涉嫌犯罪认定。
❖ 不是犯罪未遂,是犯罪中止。
❖ 根据刑法第23 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种总额应纳税额的10%以上;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
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 偷税手段符合刑法201条规定的偷税手段之
一的。
法律规定的偷税概念
❖ 2001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 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 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的相对数额
❖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 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 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 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 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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