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五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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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5.1 复习笔记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1.宪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①一种做法是不对“宪法基本原则”一词作出界定;

②另一种做法是对宪法基本原则作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然后再对西方国家以及中国宪法中包括哪些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二种做法已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如有的学者将宪法基本原则界定为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2.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宪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

宪法有着其独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宪法所要遵循的原则具有特殊性。(2)宪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

宪法基本原则具有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特点。

(3)宪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

宪法本身即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其表述方式也理应具有抽象性。

(4)宪法基本原则的最高性。

当其他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之时,宪法基本原则也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二、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所有,并为人民之利益而行使之。

1.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

(1)“主权”一词由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国家六论》中首创,博丹认为,主权是任何共同体中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2)使主权理论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的是出生于日内瓦的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将契约理论与主权理论相结合,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2.人民主权原则在外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的体现

(1)宪法文本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

外国宪法文本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②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外国宪法中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方式

①在某些对国家之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上,采取由全国人民实际直接参与决策程序。

②采用代议制方式,使民众通过由其选举产生的代表,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

③规定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权。

3.中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主要体现在:

(1)在《宪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规定表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它来源于全体人民,也为全体人民所行使。

(2)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既有间接方式也有直接方式,其中以间接方式为主,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介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而在对国家事务、

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则不排除通过直接方式进行。

(3)确认和保障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

三、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及人权理论

(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属于人的权利。

(2)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2.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1)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四种体现方式

①宣布承认和保障人权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表现基本人权的基本内容。

②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人权”的表述,而只规定了保障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

③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规定,其代表为法国现行宪法。

④表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一般采用禁止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

(2)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①明确国家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并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权利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②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③中国宪法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时大量采用授权性规范,或者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

四、法治原则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对人性持悲观的态度。

(2)在对人的能力的看法上,认为人在智识上总是会有缺陷的。

(3)必须具有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法”才可能作为“法治”之“法”。

2.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法治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现行宪法的法治原则包括:

(1)确立了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原则;

(2)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任何权力均来自于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形式的授权;

(3)宪法宣告其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五、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分权和制衡。

1.分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1)分权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2)英国的洛克则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3)权力之间既要相互分立,又需要制约的理论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的。

(4)美国的联邦党人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进行了改进。

2.分权原则在外国宪法中的表现

(1)美国的典型分权模式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具有两个层次的分权,一是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二是联邦政府各机关之间的分权。

(2)立法优位的英国式分权模式

英国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在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被系统阐述之前即已存在着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事实状态

(3)行政优位的法国式分权模式

法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理解既不同于美国的平面式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英国议会主权原则下的三权分立,而是在加强行政权的前提下的三权分立。

3.中国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1)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的区别:①从思想渊源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以近代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自然状态”的假定为其立论的前提,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作为理论依据。

②从行使的方式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主要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强调权力间的分工,权力间的分工是职能的分开,而不是权力间的对立,各个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彼此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而非以权制权。

③从实际运行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相互牵制,这与人民主权原则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主权,强调代表机关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制约,避免了理论上的矛盾。

(2)中国宪法全面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原则

主要体现:

①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授予不同的权力,同时保障作为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其他机关的优越地位。

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④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5.2 课后习题详解

1.近代分权原则与古代分权原则有什么区别?

答:近代分权原则与古代分权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从内容上讲,古代分权侧重于一个部门内部的分权,而近代分权则强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分权。

①古代分权原则的创始者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其一为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其三为审判机能。

②近代分权的首创者洛克的观点则是,在政治社会中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的权力,即处理整个政治与政治社会之外的团体或个人关系的权力,亦即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在内的对外权。

(2)从目的上讲,近代分权追求法治,而古代分权强调人治。

①古代分权原则,主要是侧重与一个部门内部的职能划分,这种“三权分立”存在的社会背景仍然是人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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