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就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出现了“禹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汤刑”,且在审判中注重占卜。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盛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2、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严刑峻法,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汉武帝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为唐律所继承。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法律制度繁杂,注重民事立法。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
明朝法律重典治世,《大明律》和《明大诰》是其重要法律。
清朝法律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大清律例》。
(二)外国古代法律制度1、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二、近代法律制度(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1、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标志着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变。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外国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时期法典变革战国秦《法经》称为“具法”将“具法”改为“具律”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中汉朝《九章律》曹魏晋《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泰始律》《北齐律》《大清新刑律》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法例律”2篇北齐清末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改“名例律”为“总则”篇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朝代特征变革南北朝隋唐宋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1 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2 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权;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明朝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之一;元朝明清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东汉称御使中丞;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隋唐宋元明朝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督察院清朝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名称朝代唐会审时间会审官员对象结果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重大案件部尚书、御使大夫死罪奏请皇帝九卿原审会官审录明明大理寺卿、六中央地方重死罪奏请皇部尚书、左都大案件御使、通政使帝五军都督府、大案重囚六部、督察死罪冤案奏请皇帝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等长官朝审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重案囚犯及分情况作处吏部、户部尚死罪案件书等官员理大审秋审明清每五年一大司礼监会同囚徒审三法司长官秋八月九卿、科道、全国上报的情实、缓决、詹事、军机大斩绞监侯案可矜,留养承丞、内阁大学士件祀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朝代法律形式誓、诰、命礼、刑备注夏商西周秦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张杜对廷行事《晋律》注释以及长孙无忌对《永徽律》之注疏“科”为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比”为决事比,是当律无正条时比照近文或案例①格、式此时最早出现,式为公文程式,而北魏以格代科②此“格”刑事法律,异于唐朝行政法律之“格”律、令、科、比(决事比)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令、格、式、科、比律、令、格、式、典③西魏《大统式》为最早一部统式法律形式隋唐①格,仅永格具有法律效力②此“令”异于秦汉之令,秦汉时“令”为皇帝临时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指示,而此处“令”为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宋律、令、格、式、编敕与编例①敕令为皇帝临时敕令汇编②编例异于明朝仅为典型判例之编例,此编例有典型判例和单行成例明清律、令、例、诰、典(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朝代夏朝法典法律备注禹刑汤刑九刑商朝吕刑(甫刑)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了赎刑西周春秋③强调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即宽严适中“亲亲”、“尊尊”之道周公制礼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赵鞅铸刑鼎战国魏国李悝《法经》①包括盗、贼、杂、囚(网)、具、捕六法②杂法之六禁:金、银、嬉、徙、城、狡商鞅变法秦律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③分户令秦汉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律分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四律汉律六十篇曹魏律(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②“八议”正式列入法典①“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使总则更加完善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③张杜注解④五刑名副其实划三国两晋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①首次“官当”入律②确立死、流、徒、杖、鞭①合刑名律、法例律为名例律②规定了重罪十条北朝北魏,以格代科,格首次出现①西魏时期,为最早的统式法律形式②此“式”为正式法律形式,而秦朝的“式”为法律文件隋朝唐朝开皇律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②区分“公罪”与“私罪”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以开皇律为基础,是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贞观律修订完成,标志唐朝基本法典遂告定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长孙无忌对其注疏,又名唐律疏议唐玄宗时期,是对永徽律的修订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敕、令、格、式宋朝元朝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①敕,为皇帝临时敕令之汇编②例,为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元朝第一部成文法使元代法典遂告定型地方政府编撰的法律法规之汇编明朝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明大诰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点治世”思想例分两种:典型判例与问刑条例编例与《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乾隆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坚持“大权统于朝廷”立法思想立宪骗局最后破产记录十九信条(1911年)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①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部分门,按按性质分隶13门②纯民事条款如继承、婚姻不在科刑③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座制度,改笞杖为罚金、苦役④增加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元、破坏交通电讯设施等罪名大清新刑律①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②摈弃诸法合体,以罪名、刑罚为内容,分总则、分则③取消比附、八议、官当等制度④废除斩刑、遣刑和流刑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①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②反对夫权和买卖婚姻③男女平等④兵农合一、军政合一缺乏阶级条件和社会基础导致最终的无法实现资政新编太平刑律①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②严禁奸邪淫乱,严禁贪污盗窃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诞生,废除封建帝制②确立三权分立制度①是一部资本主义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②三读通过,规定责任内阁制③保护私有财产北洋政府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①确立三权分立制、责任内阁年〉)制,但未付诸实施②三读通过又名“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军阀专制,个人独裁又名“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又名贿选宪法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②规定五院制,以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罗列公民“权利”、“自由”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又名“五五宪草”未付诸议决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①表面的人权,实质的个人独裁②政体不伦不类③罗列人民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④以“平等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剥削官僚之实规定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民主政权规定无记名投票、男女平等、三三制等原则解放区人民民主专政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①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几部分②规定司法独立,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耕者有其田等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是一部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①打倒蒋介石②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③联合统一战线,建立联合政府中国土地法大纲①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③土改司法原则: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法庭予以审判、处分(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朝代律名法经篇名及篇目战国(魏)汉盗、贼、杂、网、具、捕六法九章律新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篇三国(曹魏)晋18篇20篇20篇12篇12篇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北朝(北魏)北朝(北齐)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宋刑统18篇唐宋12篇,外加53条新格12篇12篇12篇,但律按性质分213门,分31卷元明大元通制大明律20篇7篇,名例置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归类清大清律例7篇(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12 3 4 5 6 7 8 9 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10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12 3 4 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27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5 6 7 8 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3.汉;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5.唐朝:南北朝: 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 ③准五服以治罪 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 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 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 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a . 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b . 更犯,系惯犯; ⑥数罪并罚原则; 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 .同国人,属人原则;c . 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 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 7.明朝:蒙汉异法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 清末: 《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 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解放区政权: 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2.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3.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1 2 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电大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
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
2、《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和封建法典。
共六篇。
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3、读鞠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4、《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是1947年10月台票10日公布施行。
共十六条。
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衽耕者,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的发展。
5、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三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都,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怀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6、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7、“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
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8、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质剂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崦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10、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
11、《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12、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部(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13、宫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2.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影响)
15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契约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在以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礼和刑调整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4.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主要了解)
1.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被后世继承)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将对法制史学习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一、法制史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 法制史的定义:法制史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演变和变革的学科。
它涉及到古代法律、现代法律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大宝令》、《唐六典》等重要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情况。
2.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制度性质。
其中包括“二十四条律令”、“律令制”等法规。
三、法制史的重要事件与人物1. 法家学派: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汉武帝的法令兴汉: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法令最为严格的帝王之一,他实行科举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等措施,对中国古代法制有重要影响。
四、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与意义1. 法律史比较法: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揭示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2. 法制史的意义: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五、法制史的现代意义与展望1. 法制史对现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2. 法制史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制史研究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望为法律学科的深化与完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提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三讲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第四讲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讲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讲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第七讲中华法系第八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绪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与研究方法推荐书目法律史学家简介中国法制史资料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古代含义(1)法律、法令《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
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止奸邪。
”《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韩非子.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
”法制的现代含义有四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3)法制的16字方针法制-法治中国史法制中的“法制”是指广义的含义。
2、“史”时间通史断代史内容通史专史本课程涉及的断代史和专史3、研究对象近代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3年)现代上世纪50、60年代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张晋藩先生1980年的一篇文章“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中国法制史研究我国进入级阶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
9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扩展了研究范围归结起来可为三方面:制度思想文化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研究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研究方法特殊性变异性传统性三、中国法制史推荐书目近代1.《中国法制史》陈顾远2.《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4.《历代刑法考》沈家本5.《九朝律考》程树德6.《唐律疏议》、《大清律例》7.《唐明律合编》现代1.《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法制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5.《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专题归纳总结
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立法一、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与儒家思想法律化1.内涵:“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2.历史地位:汉中期以后,被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礼法结合”的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①上请②恤刑③亲亲得相首匿1.引经立法 ④《曹魏律》八议⑤《北魏律》与《南陈律》的官当(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与表现 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⑦北魏死刑复奏制度⑧《北齐律》“重罪十条”2.引经注律3.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二、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二)行政法典:《唐六典》、《大明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大清会典》三、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1.由秘密——公布成文法 ②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③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一)法律形式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具律”(《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2)篇章数目的变化《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3)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B.《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4.几部重要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①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1)特点②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A.《法经》①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历史地位②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①礼法合一(1)特点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立法技术完善B.《唐律疏议》①中国传统法典的最高成就(2)历史地位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C.《大清律例》: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刑法一、刑罚适用原则①区分公罪(从轻)与私罪(有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从重)1.唐代②自首免罪1、自新减轻③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④对化外人相犯①从新2.明代②“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1自首的条件:(1)犯罪未发”(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3)不属于“越度关’、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4)没有谋反和“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的情形(5)如数归还赃物二、各朝特色罪名①西周的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a.“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②隋唐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c.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③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设立三、刑罚制度演变1.奴隶制五刑2.秦朝的“具五刑”3.汉朝文(重)景(轻)时期的肉刑改革运动①彻底废除宫刑(西魏与北齐)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 ②改良族刑(凡从坐之女子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③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入律4.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①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及反逆、强盗罪外)的代用刑;5.宋朝 ②刺配刑③凌迟刑(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凌迟刑作为法定刑。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概述:早期(奴隶制)法制,夏商;古代(封建制)法制:确立时期:春秋战国------秦汉;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成熟时期:隋唐;进一步发展、解体:两宋明清一、夏商时代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墨、劓、膑、宫、大辟)象刑:画衣冠,异章服死刑的执行方法:斩(活杀)、戮(死杀),炮烙,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传说中的法官始祖:皋陶二、西周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家族角度有别,规范不同家庭成员不同地位)、尊尊(政治阶级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及平民各阶级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别),有别(男女有别)各阶级:1,贵族(姬姓王室,“公侯伯子男”诸侯,国王和诸侯家族分支—卿大夫)2,平民(国人和庶人)3,贱民阶层宗法制: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一、古代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夏朝实行“血统制”,商朝建立了成文化法。
周朝设有官职,建立了刑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
2. 古代法律思想儒家提出了“仁政”、“仁义”、“礼法”的思想;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兼爱”的理念;法家主张“法治”、“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3. 古代法制的演变从封建社会向专制社会的演变,不同朝代国家法制制度的变革,都是古代法制的演变。
4.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等级检分、刑制严明、法律条文繁多、司法程序严谨等。
1. 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清朝康熙、乾隆时期实行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变革,如颁布了《康熙大全书》、《大清律例》等。
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为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2. 近代法制思想近代中国儒家思想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为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制的主要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的主要运动包括维新变法、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变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全盘照搬到逐步独立创新的过程,包括宪法的颁布、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2. 现代中国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本土化,为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以立宪、法治、民主、人权为核心的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3.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制度的逐步规范化、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等。
4.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成就近年来,我国取得了不少成就,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断改进的司法制度、以及不断深化的法治理念,这些都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法制史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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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春秋战国:立法指导思想: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③行刑,重其轻者。
秦国商鞅首先改法为律。
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①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②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③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④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
⑤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⑥程、课、廷行事,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形式。
诉讼提出的两种方式:①官诉。
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这种告发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
②举发。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的开端。
从史籍记载,秦已创立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代: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②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③先自告除其罪。
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④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监察制度的发展: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①中央监察机关。
设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关。
西汉中期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称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
②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一是增加篇目。
二是体例上的调整。
②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
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③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
二、令的发展与变化。
这一时期,令和律一样,仍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八义: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义,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官当:《晋律》在沿用“八义”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之制的滥觞。
服制定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留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五刑制度的形成:1、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仇等。
2、免除宫刑。
3、缘坐范围的变化:法律上尽管有缩小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有扩大的趋势。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死刑复合制度的形成:于西晋。
隋唐:《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第一。
与北齐不同的是,突出了对皇室的安全保卫;把户律更改为《户婚律》,增加了内容;内容更加明晰,为他律所吸收。
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开皇律》的内容特点: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它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并直接影响到唐代。
2、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3、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继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
4、综上可知,《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承袭北齐律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的立法思想: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第三,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久治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贞观律》的产生:太宗李世民一即位,对原有律文进行了全面修订。
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
重大变化: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3、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永徽律疏》:唐高宗次年,无忌等编成《永徽律》,永辉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布天下,时称《永徽律疏》。
“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请”: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减”:的规范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
“赎”:的规格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的官吏的亲属。
“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抵当刑罪。
唐代通过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①“累犯”加重的原则。
②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③自首的原则。
④共犯的原则。
⑤“数罪并罚”的原则。
⑥类推的原则。
⑦“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唐律的基本精神: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5、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国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国法系走向成熟。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是封建法典的典范。
宋辽金元: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刺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凌迟。
翻异别勘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制度。
元代诉讼制度上的变化:元代诉讼制度基本沿自宋制,一个主要变化是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
代理只适用于两类人:一是老年和疾病者,二是退休或暂时离任官员。
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明律与唐律相比,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奸党”罪:朱元璋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设立的罪名。
刑罚:充军,枷号,廷杖。
主要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
清代: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的主要体现:第一,阻挠沿海对外贸易。
第二,限制采矿业发展。
第三,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
第四,厉行官营制度。
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的主要体现:第一,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民族地方特色。
第二,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监督。
第三,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和共性。
各类会审制度:1、秋审。
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
2、九卿会审。
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九卿高管会同审理。
3、其他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等。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光绪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的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法律文件,是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