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逻辑学的性质及其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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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逻辑学的性质及其主要作用

——生活中的逻辑学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在探讨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来研究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在科技爆时代,逻辑学在个人认识和教育领域的运用。

关键字:逻辑学、研究对象、性质、作用

现当代逻辑科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科学,既有人文社会科学特色更有自然科学属性。在我国大学教育中,广泛进行现当代逻辑科学的素质教育,不但有助于推进我国大学生素质教育,而且是加速培养二十一世纪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无可置疑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因为逻辑科学具有多方面的教育功能,如思维教育功能、品德教育功能、科学教育功能、创新教育功能等。

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同的命题形成不同的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任一命题具有且仅有“真”或“假”二值之一的各种逻辑(包括数理逻辑)系统的统称。)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主要通过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来研究逻辑学的性质及其作用。通过逻辑学的理论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以思维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除逻辑外,还有社会学、哲学和心理学。具体讲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社会科学研究的是社会各方面的现象,发现其规律性,从而指导人们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逻辑科学不以社会为研究对象,它以人的思维为研究对象,大体上讲,它是一门研究人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尽管人的思维也有一定的社会性,但就思维现象的本质而言,与社会现象是有巨大差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人的思维具有相当程度的生物性、自发性、机械性和程序性。其次,大多数社会科学,如政治学、哲学、语言学、文艺学、法学、教育学等,都有一定程度的阶级性和民族性,但就现代意义上的逻辑科学而言,它是以全人类的思维为研究对象的,不存在丝毫的阶级性和民族性,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的人,对逻辑知识的发现、认识、掌握或许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就其本质而言,逻辑科学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学科更有相似性,其知识要点和基本原理是统一和相通的,更具有全人类性。再次,从逻辑科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多领域的实践活动(如生产、论辩、讨论、教学等)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进步对逻辑科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就逻辑学革命性发展而言,起巨大推动作用的不是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而是数学、心理学学科的发展与需要。

对事物的认识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感性认识阶段,二是理性认识阶段。所谓感性认识,就是在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感官来认识对象的信息。其反映形式是感觉、知觉、表象。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直接性,即感官同认识对象发出的信息必须直接接触,二是表面性,它仅仅是对事物的现象,各个片面和外部联系的认识。人们要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光有感性认识是不够的,为了把握事物的本质,全体和内部联系,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在处理事情时只有用理性的思维才能做的更好。所谓理性认识,就是人们把感性认识所得来的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比较、加工和制作,形成概念,并由概念构成判断,由判断进行推理,从而获得对事物的本质、全体和内部联系的认识,其反映形成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思维,

首先是人脑特有的功能。其次,思维是认识阶段上的理性认识阶段的反映活动。以貌取人属于理性认识,反之则不是。

思维形式和规律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与形式, 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所以,无论何种思维,总有特定的内容,思维内容借以表现的手段和方式,就是思维形式。既然思维是人们在认识阶段上的理性认识阶段的反映活动,理性认识阶段的反映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所以,思维的形式就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所谓思维的逻辑规律,就是在运用思维的各种逻辑形式时必须遵循的法则。这样的规律有三条: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概念、判断等要有确定性,不能相互混淆;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必须首尾一致,不自相矛盾;排中律则要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要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不可或不置可否。这三条规律是逻辑的基本规律,无论运用什么逻辑形式进行思维,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它,否则就是不正确的思维。把基本规律的要求运用于具体思维形式时,这些规律又表现为各种逻辑形式的规则。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和规则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必须严格地遵循这些规律和规则,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正确地表达和交流思想。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 “人们还不能造成深刻的概念, 做出合乎论理(即合乎逻辑) 的结论。”(《毛泽东选集》第1 卷, 第262 页) 这里的“合乎逻辑”就是合乎思维规律和规则。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性质方面来讲,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工具性、规范性和全人类性的科学。然而科学的性质都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逻辑学主要研究由概念、命题构成的推理、论证和推出的关系。又根据这些研究对象反过来研究逻辑学的性质。

(一)全人类性

逻辑的全人类性质也是很明显的。逻辑在人类的生活中运用很广泛,其形式是命题的推理和论证的过程。人类社会千差万别, 全世界存在着众多的民族, 各民族又有广泛的文化差异, 在各民族的交流和交际中, 所有的民族都不约而同的在其思维过程中共同遵守着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规则, 都不约而同的运用着相同的逻辑方法, 因此逻辑学对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都有着普遍性。世间万态,每种现象都可以通过推理和论证证明其真假,这说明每种事物尽管它们在运作过程中突显出不一样的的现象和特征,但是它们的存在必定有着的规律,这些规律是可遵循的,只要是同一性质的就可以用同一推理形式或规则对其进行分析。

(二)工具性

这一性质是它的研究对象和起作用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由逻辑的研究对象可知,它起作用的特点在于帮助人们了解正确的思维形式结构,把握思维的逻辑规律,掌握必要的逻辑方法,从而为人们提供正确思维的工具,使之能够运用正确的逻辑形式和方法,进行合乎规律的思维活动。逻辑从产生之日起,一直是作为一种工具被广泛使用着。它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就将其当作论证的工具,其逻辑著作被后人合编为《工具论》。归纳逻辑的创立者弗兰西斯、培根也将自己的逻辑著作命名为《新工具》,认为逻辑是科学认识和科学发现的工具。古今中外凡有杰出成就的科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无一不是自觉运用逻辑这个工具来探索世界奥秘,论证思想和反驳谬误。实践证明,逻辑的确是人们思维的有效工具。其次,逻辑作为一门工具,是普遍运用的。它并不因人们的阶级立场、政治态度不同而有所偏袒。无论什么人,只要思维着,就必须运用正确的逻辑形式并遵守思维的逻辑规律和规则。

2 . 基础性

逻辑学在各门学科的建立、融合和发展中起到了基础理论性作用, 各门学科都以逻

辑学的应用为基础构建起了其理论体系, 都以逻辑知识为基础推动了各门学科在具体生

产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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