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地毯总成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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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地毯总成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地毯总成的性能技术要求。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开发轿车的地毯总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JT1-9900-10-1 汽车内饰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SJ-NV-19-2008 阻抗管法测材料吸声系数试验方法
SJ-NV-20-2008 阻抗管法测材料传声损失试验方法
3技术条件
3.1地毯总成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
文件制造。
3.2外观
3.2.1轿车地毯表面颜色应均匀且无污痕,不允许有杂色,面料的样式
和表面质量必须与主机厂所选的标准样品一致。
3.2.2轿车地毯表面应平整、无分层、无折皱,孔边切口整齐,外包边
处平整、均匀、无折皱,不能有毛边存在。
3.3性能
产品性能要求应满足表1要求。
4.1 压缩百分率及压缩弹性率试验方法
取宽50mm、长50mm试样三块。以1.96kPa压30s测量试样厚度t
(mm)。在不移动试样的情况下以98kPa压5min,再测该块试样的厚度t1(mm)。然后不移动试样,卸去负载,让试样松弛5min后再在该块试样上在1.96kPa下压30s后测量该块试样的厚度t2;(mm)。用以下公式分别计算每块试样的压缩百分率和压缩弹性率。并用三块试样的平均值表示。
t= (t
0-t
1
)/t
×100%,t:压缩百分率;
t p =(t
2
-t
1
)/(t
-t
1
)×100%,t
p
:压缩弹性率;
4.2耐水色牢度试验方法
取宽度40mm、长度50mm试样和白布各三块。把试样和白布放置在盛有蒸馏水烧杯里保持1h,然后把试样和白布同时取出放在70℃±2℃中干燥1h,并在室
温下冷却,比较试验后的试样和白布与原试样和白布的褪色和沾色的级数。用GB 250和GB 251评定试样褪色和白布沾色的级数。以三块试样的平均值表示。
4.3 抗起毛性试验方法
按照SAE J1530-A 进行试验H-18 砂轮, 500 g负荷,按照要求进行循环,观察外观变化。
4.4 摩擦失重性试验方法
按照SAE J1530-B, 方法A, 进行试验H-18 砂轮,1000 g 负荷, 按照要求进行循环,测量。
4.5 耐磨损性试验方法
按照SAE J1530-A 进行试验,用1000g负荷,H18砂轮,按照要求进行循环,观察外观变化。
4.6、吸声性能试验方法
吸声性能试验方法按照**技术规范SJ-NV-19-2008《阻抗管法测材料吸声系数试验方法》执行。
4.7、隔声性能试验方法
隔声性能试验方法按照**技术规范SJ-NV-20-2008《阻抗管法测材料传声损失试验方法》执行。
5检验规则
5.1基本要求
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必须检验第3.2条的内容。
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2年不少于一次;;
d)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型式检验项目是第3章的全部内容。
5.3.3型式检验的抽样是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必须根据
实际情况规定抽样数量)。检验项目中,如燃烧特性不合格,不允许
复查,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他型式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
允许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6标识、包装、运输及储存
6.1标识
6.1.1产品标识:
a)需标识的零部件,统一确定为01状态的零部件。
b)产品上需要有**注册商标(“*****”)+供应商(生产厂家)代码(标识中商标与供应商代码的排列为并排结构或上下结构)、材料、生产日期标
识,有环保和3C要求的零件还应有相应的环保和3C标识,左右对称的产
品应有“L、R”标识。
c)标识的字体为宋体,字号的大小应视零部件的大小确定。
6.1.2包装箱标识:
a)制造厂名称、地址及厂标;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数量及总质量;
d) "防火"、"防潮"、"勿重压"等字样及符号;
e)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X宽X高);
f) 出厂年、月、日、批号。
6.2包装
6.2.1产品应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
6.2.2外包装箱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被损坏,产品应用防潮材料包装后再放
入包装箱中。
6.2.3箱内零件应放置可靠。
6.2.4每箱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6.3 运输和贮存
6.3.1输过程中应防火、防潮、防重压。
6.3.2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且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且不得与化学药品、酸碱等腐蚀性物质一同存放。
7质量保证
产品随整车从经销部门销售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时间不满一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 km时,如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造成损坏,制造厂应免费维修或更换。
附件1:参照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