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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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对公司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加强管理;完善各卷烟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真实反映资产经营者承担的经济技术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离任者的业绩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上级审
计
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各卷烟厂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的财经管理,并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各卷烟厂负责人(以下统称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前,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但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也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
1.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2.离任审计,是指有关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位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3.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依据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其任职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六条审查财经活动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审查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第八条审查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业绩。
第九条审查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十条审查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查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上述条款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
2、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3、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及依法纳税情况。
4、任期内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审计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接到组织部门提请审计的通知后,根据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确定具体负责人,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并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下列资料: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任期内的主要业绩,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和有关业务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应首先听取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实施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作好记录,并且
写好审计底稿,审计底稿、取证材料及其他附件,要经被审计单位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使审计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参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的方法主要采取检查、取证、分析、评价的基本方法。即通过查帐、算账、计量盘点、核实数据、审阅各项历史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等方法进行。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既要看任期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也要看生产经营的基础工作做得如何。整个审计过程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情况的原则。审计中根据某些具体情况需要调查研究的问题,应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与深入实际、现场考查相结合,进行测试、验证,做出正确结论,准确给予评价。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听取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应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人员,被审计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任务的说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审计评价意见;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接到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后,认为有必要
修改的内容可以修改,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上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组织部门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需要处理的事项和问题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审计发现有关负责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还应向企业或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的应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被审计人员、单位及审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