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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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够人力骑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载人、载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场所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四条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器、电池、电动自行车等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维修与回收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改装。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
2.1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车辆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2.2 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功率不得超过400瓦。

2.3 电动自行车应安装铃、制动器、反光镜等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
3.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持有相应驾驶证件。

3.2 禁止无证驾驶、酗酒后驾驶和超员载人。

3.3 遵守交通信号和规则,不得穿行、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四、停放管理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遵守当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所。

4.2 鼓励利用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位或公共停车场所停放。

五、监督管理
5.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保障道路通行有序。

5.2 违反本规范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及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员工。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2. 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行为。

3. 责任到人: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保管、维护等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

四、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1. 电动自行车仅限办公使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2. 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由使用人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和报修。

3. 使用人必须保管好车辆,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4. 使用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及时充电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选择安全区域,禁止在办公室、走廊等区域充电。

6.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通道等。

7.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楼内停放或充电,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责任。

五、电动自行车使用及管理规定1. 使用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 使用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超出规定人数的乘客,不得载货。

4. 使用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交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5. 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 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更换电池、控制器等关键部件。

六、电动自行车维护及管理规定1. 使用人需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

2. 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修。

3. 维修电动自行车时,应选择正规维修点,确保维修质量。

4. 电动自行车电池需按照厂家说明进行充电,避免过度充电和充电器损坏。

七、奖惩措施1. 对于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使用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的使用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使用数量的增加,必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2023年,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如下:一、注册与牌照1. 从2023年开始,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必须在购买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照。

2. 注册时需要提供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车辆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规范生产和销售1. 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商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购车合同、发票和相关的使用说明。

三、限制速度和功率1. 所有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

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2. 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能超过400W,超过400W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视为摩托车。

四、安全配件1.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前、后灯和反光镜,并确保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的可见性。

2. 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刹车装置,以确保制动效果可靠。

3. 骑行者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提供给乘客。

五、禁止改装1.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功率、速度和超载等。

六、道路交通规则1.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等。

2.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必须使用自行车道或马路。

七、执法和处罚1. 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和车辆暂扣等。

2. 对于重复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将被吊销电动自行车牌照,并禁止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

八、宣传和教育1. 政府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2. 学校、社区和媒体将积极参与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是2023年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5篇)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5篇)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

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

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三)不准酒后驾驶;(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车牌号码和行驶证。

2. 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需要携带行驶证,上面注明车辆和所有人的基本信息,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3. 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4. 道路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和行人专用道。

5. 载人限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一般不得载人,如有需要搭载儿童等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座椅和安全设施。

6. 公共场所管理: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一些特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如市中心区域、步行街等。

7. 安全设施:电动自行车应装备前后夜光灯、刹车、铃铛等安全设施。

8. 骑行年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骑行,需要有成年人陪同或者得到家长的允许。

以上是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具体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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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及报废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保障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销售、维修、回收及报废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类型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轮,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电动车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类:(一)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三)电动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4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6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摩托车。

第七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3565-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三)电动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车。

第十条销售的电动车应当具有以下标识:(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说明书;(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保修卡。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规范使用行为,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注册与上牌1. 所有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通过规定的渠道进行电动自行车的上牌。

2. 电动自行车上牌后,应将牌照固定在车辆显眼处,禁止遮挡。

3. 未经注册或使用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将被认定为非法车辆,相关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二、速度限制与车型要求1. 在城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制为30公里/小时;在乡村道路,限制为40公里/小时。

2. 电动自行车的车重不能超过75公斤,车宽不能超过1.2米,车高不能超过1.8米,车长不能超过2.2米。

3. 禁止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排量、电机功率、车速等参数,一经查证将处以相应罚款,并扣除车牌。

三、驾驶证和人员要求1. 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持有C1驾驶证及以上级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 驾驶员必须年满16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使用电动自行车。

3. 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尊重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四、行驶规定1.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快速道路、高架桥等禁行区域行驶。

2. 在有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电动自行车应按照机动车的规则行驶,不得横穿、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 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电动自行车应注意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保持安全距离,并保持适当速度。

五、安全装备1. 骑乘电动自行车时,驾驶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2. 夜间或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行驶,应配备前、后灯和警示反光背心。

3. 电动自行车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刹车、车灯、蜂鸣器等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六、违规处罚1. 发现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2. 违反严重规定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驾驶证吊销等处罚。

保定管理电动车规定(3篇)

保定管理电动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使用、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安全、环保、便捷、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电动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上路行驶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车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电动车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生产电动车。

第十一条电动车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随车文件。

第十二条销售电动车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电动车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

第三章登记与上路第十四条电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行驶证。

第十五条电动车的登记事项包括:车辆类型、号牌号码、所有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电动车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七条电动车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三)不得载人、载物超过规定标准;(四)不得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车;(五)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盲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1. 泰州市居民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60公斤,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必须年满16岁以上,持有驾驶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件。

3. 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必须穿着安全头盔,不得携带其他人员。

4. 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前后灯、刹车器、铃等安全装置,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 电动自行车不得载物超过车辆和道路承载能力,不得拉运非机动车辆。

6. 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外行驶。

7. 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与其他车辆争道行驶。

8.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停放时应保持道路畅通。

9.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罚款、暂扣驾照等处罚。

以上是泰州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居民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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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xxx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在上级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以下规定,以共同遵守:1、登记。

电动自行车车主/使用人(以下统称车主)应到综合办对其日常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包括车辆信息、车主信息,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2、行驶。

电动自行车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电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刀闸内);不得酒后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

3、停放。

进入公司(包括宿舍)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不得停放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堵塞通道。

4、充电、电池。

一律在公司车棚内智能充电桩进行充电,决不允许私拉电线进行充电。

充电器、电池须与电动自行车型号匹配,并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车主须对电池进行日常检查,若发现电池外壳或单体电芯出现明显的鼓胀变形,必须及时更换匹配的电池。

5、违法违规处罚。

对于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如不戴安全头盔、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道路骑行、逆行、酒驾等,驾驶人除被公安机关进行依法追究责任外,公司将按不同情形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如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电动自行车违规进入生产区,第一次发现,处批评教育并负激励 50 元;后续再发现每次按上次的2 倍额度进行负激励。

同时须对电动车进行仔细检查,如检查发现夹带公司物品,一律作偷窃处理。

在公司内违规停车,第一次发现,处批评教育并负激励50 元;后续再发现每次按上次的2 倍额度进行负激励。

在公司内违规充电,第一次发现,处批评教育并负激励200 元;后续再发现每次按上次的2 倍额度进行负激励。

因违规充电、电池原因引起起火、爆炸,所有损失、后果由车主承担。

2 次(含)以上违规本规定的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XXX有限公司2024 年8 月1 日。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
1、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

2、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四工区井区范围内使用,禁止超出工作范围使用,禁止公车私用。

3、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在使用前应该仔细检查电动自行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井区道路复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行驶,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并严禁带人行驶。

5、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二、电动自行车的停放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2、电动自行车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三、电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
1、每周交接班前使用人必须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进行清洗。

2、电动自行车在使用前应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电动自行车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

4、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四、电动自行车的维修
1、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工区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2、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9日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保障安全、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经费投入,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基层组织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规范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规范。

一、注册和备案1.所有电动车和自行车的所有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注册备案,并获得有效的行驶证和号牌。

3.行驶证和号牌必须随车携带,所有者必须随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骑行规定1.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且不得酒后驾驶。

2.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3.不得搭载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乘客和物品,严禁超员行驶。

4.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必须使用专门的自行车道。

5.在夜间骑行时,必须开启车辆的前后灯具,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停放规定1.严禁在路口、人行横道、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和自行车。

2.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得将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的紧急通道、楼梯口等影响疏散的地方。

四、安全维护1.电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在雨雪天气和夜间行驶时,必须增加警示标志和反光装置,确保安全可见。

五、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以上管理规范的电动车和自行车所有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2.对于严重违规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行驶证和号牌。

3.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宣传教育1.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倡文明骑行。

3.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文明出行。

总结:以上是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范,可以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的正常运行。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9日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督促指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规章制度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2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4.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4.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5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维修5.1 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取得生产许可证。

5.2 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5.3 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维修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登记和通行6.1 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6.2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3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6.4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第七条保障和监督7.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的落实。

7.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给予处罚。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 出厂时必须配备完整、齐全的安全装置,包括前后车灯、转向灯、刹车灯、反光镜等。

2. 骑车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效的驾驶证或者满足所在地区的驾驶资格要求。

3. 骑车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头盔,并确保头盔系好。

4. 骑车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交通信号灯、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等。

5. 不得在禁止的道路上骑行,如高速公路等。

6. 不得骑行超过电瓶车的额定最高速度,一般情况下为20-30公里/小时。

7. 不得在行驶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以免分散注意力。

8. 不得骑行超载,只能单人骑行,不能搭载其他人或超过电瓶车的额定载重量。

9. 定期对电瓶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刹车、车灯、车铃等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10. 骑车人员在夜间或者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必须开启车灯和反光灯,提高自身的可见性。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交通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使用电瓶车时,要始终保持警觉和谨慎,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二)我矿施工的主井下井口东西绕道运输大巷因运输距离短,交岔点多,轻、重车辆周转困难,且人工推车的劳动强度大,效率低,暂用人员多。

经矿领导同意,在该巷道内使用____吨电瓶车一部,运送矸石、材料等。

根据现场的实际,运行的电瓶车不能行驶到各个迎头,只能在合适的车场内进行轻重车辆接车。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行车线路1、一队把矸石车放到东部轨道大巷内的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送到东部轨道大巷车场。

2、二队把矸石车放在西绕道北部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送到西绕道北部车场。

3、三队把矸石车放到东绕道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送到东绕道北部车场。

4、四队把矸石车存放到西绕道南部车场,电瓶车把空车及料车放到西绕道南部车场。

二、行车管理1、运通工区当班跟班区长下井后去各开拓队察看矿车情况,了解各队生产安排,需要车皮数量及使用时间,根据各队生产情况合理分配车皮。

2、空车线车皮要及时拉走,不能积压车皮太多,各迎头重车必须及时拉出,运输不紧张时,必须确保各迎头无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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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相关费用,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电动车为公司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2.电动车只能用于本公司工作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3.电动车钥匙一车一把,由责任人自行保管,余下钥匙由办公室管理。

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如私自骑回家,一次罚款100元)。

按照“专人专车”的原则,非特殊原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不得乱借他人使用。

车辆只能用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4.禁止电动车使用人私自拆动电动车,如经发现上述状况将每次罚款300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每部电动车的重要部位(电瓶)将统一喷柒,如有变动将视为偷换电瓶,则由该车辆责任人自行更换新电瓶或公司更换新电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5.每部车辆的使用责任人必须本着爱护车辆,降低维修成本,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电动车清洁保养禁止使用水直接冲洗,防止电瓶损坏。

6.领取本公司电动自行车的工作人员,需按公司规定扣发10天的工资作为车辆押金。

7.工作人员归还车辆,车辆经公司办公室检查完好后,押金将补发给工作人员。

8.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报肖总核实后及时修理。

9.车辆在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丢失,由工作人员个人负责,工作人员负责赔偿,否则公司将把车辆押金作为车辆丢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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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故障,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故障,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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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维护,车辆要按行驶要求定期做好保养、保修,并报办公室建立保养、保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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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维修需到单位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单,先由工作人员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到办公室填写维修单,并列出维修明细,经肖总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检查后,再提交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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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档案并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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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总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及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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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人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不得随意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不准骑车超载带人等。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工作人员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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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驾驶。

如发生违章行为,要服从交警部门处罚,语言,行动上不得粗暴,保持公司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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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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