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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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与传承
2003年以后,有一个崭新的名词被引进到了在我国,各级政府的官员和学界的研究者现在对它都情有独钟,越来越频繁地把它用到了自己的报告、讲话和著作里,这个名词就叫“文化创意产业”。
那么,“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它的内涵和范畴又都包含了、涉及到了什么?在它之前,对于同样内容的问题,又有哪些概念?这些新旧概念的变化到底要说明什么?为了弄清上面几个问题,笔者到几家著名的搜索网站和诸如素材公社()这样的图片下载创意型网站上进行了搜索,初步得出了下面这样的答案。
1、“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提出
“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又译“创意经济”、“创造性产业”。最初由英国人提出,并且通过“文化”的诠释,发展成为一种在全球化消费社会的背景下,推崇智力创新、强调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即文化活动)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作用的新兴理念、思潮和实践活动。在世界上,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越来越受到政治界、经济界、文化界的重视。
“创意产业”的提出背景是,1997年,英国的布莱尔当选首相之后,为了适应后工业时代的经济形势,继续保持英国经济的增长,布莱尔宣布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世界及英国后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形势,为英国制订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战略提供方向。这个工作组很快拿出自己的研究成果,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发布了两份研究报告。
在这两份研究报告中,英国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给“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做出了如下定义:“创意产业”就是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形成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按照英国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创意经济”的范畴包括13个行业,即: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等。另有专家则认为,“创意产业”应当包括音乐、戏剧、卡通、唱片、无线电、电视、建筑、软件设计、玩具、书籍、旅游、广告、时装、工艺、摄影和电影。
2、有关概念的传承与本质
其实,“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不是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活动的唯一概括。早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美国一批科学家就注意到,在工业化国家只有2%的人生产农产品、2%左右的人生产工业产品,就能满足全国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
于是就提出,既然5%的人能满足社会的基本需要,剩下95%的人生产什么?到了20世纪70年代,日本一批学者又发现,日本人均GDP在60年代达到1000美元时,就可以满足日本国民受教育、看电影、每天两个苹果的基本生活消费,那么到了70年代,人均GDP 已经一万美元了,那一千美元实际消费的又是什么?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学者的研究结果一致认为,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实际上
社会生产的和消费的全部是文化。人们的消费,都是在时尚和文化价值的引导下所进行的一轮一轮的新行为。因此,文化的经济化、经济的文化化,才被概括了出来,也就是说,在新的时期,包括在21世纪里,社会经济的主流是文化经济,传统的产业要增加文化的价值,新兴的产业要突出文化产业。
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合组织(OECD)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与定义之后,很快将文化的各个产业都纳入到了知识经济领域之中。美国早在英国之前很久就一直使用“版权产业”概念(它包括“核心版权产业”、“相关版权产业”和“流通产业”等方面);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界——特别是版权领域的——专家们一度将这个概念引了进来,并且演变成了“版权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而最终得到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文件正式确认的是“文化产业”概念。(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系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使用“文化产业”概念。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系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和改革文化体制的方针、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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