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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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利解释原则

有关不利解释原则

有关不利解释原则【实用版】目录1.不利解释原则的定义和含义2.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不利解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4.不利解释原则的优缺点分析5.我国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态度和实践正文【不利解释原则的定义和含义】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是一种法律解释原则。

它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含义存在模糊或者争议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法律条文制定者或者责任人有利的解释,而不是作出对法律条文使用者或者请求人有利的解释。

简单来说,就是不应该让法律条文对某一方产生不利影响,而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利解释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存在模糊或者争议时,不利解释原则才能得到应用。

同时,不利解释原则的应用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法律条文的含义必须存在模糊或者争议;其次,这种模糊或者争议必须影响到法律条文的适用;最后,不利解释原则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例如,在合同法中,当合同条款的含义存在争议时,应该作出对合同制定者(通常是企业或者机构)不利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法中,当侵权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时,应该作出对侵权者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解释原则的优缺点分析】不利解释原则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条文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利解释原则的缺点在于,它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因为有时法律条文的含义确实是模糊的,不利解释原则可能会让法律条文的制定者承受不公平的责任。

【我国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态度和实践】我国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态度是积极的,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合同的解释练习第十章合同的解释知识逻辑图目的填补顺序解释原则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1.合同解释2.文义解释3.目的解释4.整体解释5.习惯解释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有权合同解释场合,解释的主体是()。

A.法院和仲裁机构B.法官和律师C.仲裁员和律师D.消费者协会2.()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A.人民代表大会B.受诉法院C.律师D.消费者协会3.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

合同到期后,李某说当时约定是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而张某认为是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

几经争论,张某同意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还款,本案属于()。

A.合同解释B.合同变更C.合同解除D.合同转让4.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这种解释方式属于()。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D.符合合同目的解释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对于所附条件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对当事人相关往来资料的审查,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了当事人所附条件的含义,最终认定合同不生效,此为( b )。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习惯解释D.目的解释6.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对含义予以明确的解释方法为(c)。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习惯解释D.目的解释7.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从字义上看均有道理。

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d )(2000年律考)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8.老王与开发商订立了一份购买商品房的合同,他们使用了示范文本,该文本确定违约金为5‟,但双方在合同空白处以手写的形式填加条款,约定违约金为3‟。

合同法习题一的答案

合同法习题一的答案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选题1.【答案】D【考点】附条件的合同【解析】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

对于王瑞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目的。

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子可以调动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买卖合同的成就。

因此,应当选择D。

2.【答案】C【考点】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

首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止条件,条件成就的时间应当是5月20日李四被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电子词典已经被李四占有,则从让与合同生效之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交付民法上称为“简易交付”或“无形交付”。

3.【答案】D【考点】合同的分类和特点【解析】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的问题】无名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B5、D6、B二、多选题1.【答案】AB【考点】合同的分类【解析】(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同上。

2.【答案】BCD【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合同法 125条

合同法 125条

合同法 125条合同法12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条款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防止不合法的经济利益获取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被损害方的权利,并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当得利时,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些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主张。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并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原则,如果有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那么就违反了这一原则。

为了制止这种行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规定了受损方的权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来实现。

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这是一种补偿方式,旨在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情况较为严重,不仅可以返还利益,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125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视为一种预防措施。

通过明确不当得利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合同法125条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当受损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时,需要证明对方确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

这需要受损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总之,合同法125条的确立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可以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种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措施。

然而,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注意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才能更好地发挥该条款的作用。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1.合同编第二分编为()A、《通则》B、《总则》C、《典型合同》(正确答案)D、《准合同》2.《民法典》“合同编”采用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共()章。

A、19B、29(正确答案)C、39D、9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A、书面(正确答案)B、信件C、电报D、电子4.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A、3个月B、6个月C、1年(正确答案)D、三年5.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A、外部条件B、实质内容C、基础条件(正确答案)D、履行条件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

A、拒绝接受标的物B、解除合同C.、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不付价款7.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的包装方式。

A、节约资源B、保护生态环境C、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正确答案)D、以上都不是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A、自行B、委托第三人C、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正确答案)D、以上均不对9.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A、设立B、变更C、终止D、以上都正确(正确答案)10.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可以是下列何种形式?()A、合同书B、信件C、电报或电传D、以上都正确(正确答案)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A、支付全部价款B、解除合同C、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不履行合同义务12.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A、通知债权人B、债务人充当保证人C、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正确答案)D、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1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1
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4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论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现状和完善

论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现状和完善

论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现状和完善摘要:保险合同解释是一座桥梁,将当事人的意思与法律评价联系在一起。

在保险合同解释制度中,为了维护司法之公正,必须确定一些基本的价值准则对解释者进行指导和约束。

我国的保险合同解释只有指导性的法律规范,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法官在判断是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偏向于被保险人一方,我国的保险合同解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释;完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保险的合同。

为节省谈判和签订成本、方便保险费率的计算等,大量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

这种合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使风险、责任、险种等关键信息一目了然,但其存在也导致保险合同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个别谈判成本过高致使契约正义被隐藏。

因此,法律制定上需要对弱势地位的一方提供保护,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倾斜保护接受合同条款的一方。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根据保险条款制定主体和程序的不同,一份保险合同中,可分为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拟定的特约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法定条款和由保险人拟定;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通过之后才可适用的格式条款。

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理论界还存有很大的争议,经过总结其定义为保险合同解释是指任何人都有权进行保险合同解释,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法院、第三人、鉴定人、仲裁庭等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确定、解释保险合同的性质,补充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给予投保人的口头或书面解释等。

狭义而言,保险合同解释仅指有权解释,即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庭或法院对保险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述。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释规则是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和历史解释。

合同法是我国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其指导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专章规定,其明确规定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但是该规则仍旧是粗线条地勾勒了解释的顺序,仅是原则性的指导,而非具体的操作规则。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

(产权技术合同)钟秀勇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讲义第一讲合同法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节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 到承诺(一般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 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 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 法律约束力。
案例2--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 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 提货。 问: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P132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 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行使方式:意思表示 (3)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基本理论

合同的基本理论
3.其他形式---公证、鉴证、批准、推定。例如中外 合资合同,需要商务局批准后才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 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合同关 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到意思 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 当事人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方式
❖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他人表示想要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 合同的分类
按照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与无偿合同(例如赠与
合同) 按生效的标准: 诺成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与实践合同(例如质押
合同、保管合同) 按形式: 要式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
般的买卖合同)
按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例如买卖
❖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 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 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 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 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 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 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 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 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 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 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 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的成年 人,可以独立进行任何合法的民事活动
(2)限制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可以独立从事与其精 神、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代理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12.19•【文号】法释[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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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解释规则:文义解释:依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整体解释:不拘泥于个别文字而立足于合同 订立全过程及合同全部条款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交易习惯解释: 依相应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合同法第125条 《合同法》第125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
合同的订立
承诺:是指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期间内作出的对要约的同意。承诺的形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口头、 书面等方式)作出,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以交货、付款等方式)作出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关于“要约”及“承诺”的各个节点
要约撤回 要约发出
要约到达 要约撤销
典型的恶意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订立
举例阐述“缔约过失责任”:
2.假设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 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 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 甲了解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 绝签订合同。
3.假设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 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 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 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 谈判,乙公司不同意,遂起纠纷。
典型的订约欺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 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甲不需要赔偿乙公司任何损失。
PART 03
合同的条款
Prevention of contract legal risks

论商事习惯填补合同漏洞规则

论商事习惯填补合同漏洞规则

论商事习惯填补合同漏洞规则作者:朱梦雅来源:《南北桥》2022年第05期[ 摘要 ]交易习惯是合同漏洞填补的具体方法之一。

伴随商事交易方式革新,出现了很多长期且复杂的商事合同,其中蕴含的交易模式和风险传统合同法难以预见,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解释,对填补规制进行调整。

合同漏洞填补规制存在逻辑矛盾,并未区分民商事合同漏洞填补规制、交易习惯认定规则缺失等问题,致使实务中产生商事习惯与合同有关条款适用顺序有争议、商事习惯与任意性规范适用界限不清晰,本文将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漏洞填补方法的适用规则,明确合同有关条款、任意性规范与交易习惯的适用顺序,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 关键词 ]商事习惯;合同漏洞;合意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5.0651 问题的提出商事习惯作为商事活动经验的积累与沉淀,是商事活动个体长期反复实践的产物,在商事活动中具有拘束交易主体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虽然实务中以及很多时候适用商事习惯解决纠纷,例如合同条款内容、公司内部决议章程等,但是并不具备法源的基础,法院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具体条文释法判决,只具备软法约束。

但《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习惯称为正式的法源之一,构建了“法律-习惯”二元的法源结构,2处属于物权法,1处属于姓名权,直接涉及交易习惯的共有16处,均属于合同相关的规定。

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此处的习惯包括民事习惯也包含商事习惯。

但是笔者不禁思考,我国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是否有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必要?如果不加以区分,两者间的差异程度是否严重到不加区分即会引致价值理解偏差与规范适用障碍。

本文将介绍商事习惯在我国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中的地位,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商事习惯的适用现状,分析造成困境出现的原因,进而给出建议。

合同法自考题-1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自考题-1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法自考题-15(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乙双方约定甲订购由乙制作的蛋糕,并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

甲、乙订立的合同为( )A.束己合同B.利他合同C.从合同D.预备合同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涉他合同包括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

甲乙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中的利他合同。

故应选B。

2.关于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B.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C.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D.合同不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故应选D。

3.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该规定体现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 ) A.合法原则B.合同自由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4.下列各项不属于合同成立一般要件的是( )A.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达B.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C.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D.当事人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故应选D。

5.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 )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引诱要约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6.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悬赏广告应当定性为( ) A.合同引诱要约B.合同要约邀请C.合同要约D.合同承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7.合同争议发生时最理想的解决方法是( )A.自我解决B.法律解决C.第三方解决D.协商解决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8.甲请个体户乙上门修理空调,乙派徒弟丙前往服务,因丙的原因导致违约,则( )A.乙、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承担违约责任D.丙承担违约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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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 款第5条第7款本身理解上使人产生歧义,针对格式条 款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对此条款的解释应 以受益人解释为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含 义,首先应从保险条款整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出发,故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有利解释运用出现的问题:
• 第一,任意引用有利解释原则,无视合同解释 的基本原则。 • 第二,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无视签约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忽视案件基本事实。 • 第三,司法裁判人员个人主观因素介入过多, 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难免偏颇。 • 总的来说:在我国目前涉及保险行业纠纷的司 法审判领域中,通常仅就有利解释原则的表意 进行简单理解,轻易为保险人及保险相对人作 出权利义务的确认。
有利解释原则运用的意义
• 保险业是一极端专业化、商业化的领域,为了保护一 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的利益, 各国在长期的 保险实务中逐步形成、积累并发展了有利解释原则, 以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有效的救济。保险合同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不仅可以促使保险人将条款拟定 得尽量清晰明了, 更可以使保险人对自己造成的“疑 义”负责,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凭借合 同自由之名故意设置陷阱而企盼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 的解释, 从而有效制止保险人滥用经济权利, 削弱其 优势地位以平衡双方利益, 消除因保险人实际处于优 势地位而给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方带来的不平等
•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旧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关案例:
• 2001年6月29日陈某为自己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子。 2002年2月6日,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持相关证明 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 知:2001年7月5日,陈某因左骼骨部肿痛至医院就诊 而被确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间 断治疗,未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 司依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责任免除第7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 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 合同终止。”故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陈子不服, 于是向法院起诉。
• 经过审理一审某市中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求。乙保险 公司不服上诉至某省高院,二审法院因合议庭意见分 歧,将案件在庭内进行扩大合议,参加人员除庭长、 副庭长和各合议庭审判长外,还有庭里德高望重的资 深法官,经过讨论,最后以压倒多数的比例决定维持 一审判决 。案件终于被提到二审法院的最高审判组 织——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并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结果
经调查,涉案火灾导致了惨重的损失,甲建筑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包括行 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刻意瞒报了伤亡人数,医院统计结果证明,因 火灾导致死亡人数已超过3人,伤者达40多人,其中不乏重伤、残疾者。 经粗略估算,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确立的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乙保险公 司在收取3.8万保费的情况下,需支出过千万的赔偿款
案情背景:1998年该市建委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本着减少逐年上升 的建筑施工人员的伤亡率、提高建筑公司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 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宗旨,发文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施工 的任何一家建筑公司,必须于施工前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 害(每人120元)和赔偿金额(5万元) 做出明确规定。由此乙保险公司主张该行政文件已经实行七、八 年,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已形成惯例,甲建筑公司作为本地企业, 熟知该行业习惯,其按照最低投保额为施工人员缴纳保费,当然 明知赔偿金额为5万元的事实。而原告及甲建筑公司认为,保险 合同中的“空白”就相当于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即等于损失多少 就应当赔偿多少,死亡民工的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 计56万元,应全部由乙保险公司赔偿。
有利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 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 则”。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性合同,其条款和 内容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的,这样就非常 容易发生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太有利的 情况。
• 所以,根据规定,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 同进行解释时,要作有利于非起草人即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分析
• 一审时法院无视人身价值因不可用金钱衡量, 故只能是定额保险的基本保险原理、无视商事 合同应等价有偿,无视案件客观事实、无视合 同解释基本原则,有利解释原则的运用优于一 般解释原则 。同时法院片面强调保护“弱势 群体”,无视签约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忽视案 件基本事实。事实上很多时候,保险条款争议 的产生并非都基于保险人的过错,而有可能是 保险相对人自身的理解错误,或者是想获得额 外利益的欲望
现行“有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定 :
•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 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 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 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2005年3月,甲建筑公司因承揽一大厦的建设, 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本次施工在册 的全部人员,并交纳保费。05年11月,该施工 工地因管理疏漏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若干人员 伤亡。其中一死亡民工的近亲属将乙保险公司、 甲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诉上法庭,要求保 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赔 偿金额”一栏空白未填写 ,保险公司认为应 是该地惯例50000元,而建筑公司认为是实际 损失额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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