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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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记录表

为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消防自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发此表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竣工验收情况的细化和补充,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前应组织开展竣工消防自验收,填报此表作为验收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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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行为,保障消防验收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竣工消防自验收,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应当按照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测试、出具自验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将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如实记录在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

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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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现场检查测试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各子项进行检查测试,子项的抽查数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6.2.2条执行。

第七条子项的检查测试结果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子项,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整改,不得通过再次抽查其他部位合格的方式,评定子项为合格。第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单项评定,子项评定全部为合格的,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记录表,纳入申报材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实行验收质量责任制。负责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

规范、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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