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审核的管理规定。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水道、浮筒、锚地、船闸、航标等设施所具有的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是为了确保船舶在通航时不会遇到危险或阻碍,提高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保障航道交通的顺畅。
1.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应明确相关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并在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审核机构可以由相关水运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
2.规定评价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水流、冰情、水质、风浪、航标、船闸等方面的评价。
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审核流程和方法。
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评价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价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发布等环节。
同时,还需明确相关审核所需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4.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
管理办法需规定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方式,包括审核结果的是否公开、公示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明确如何处理审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管理水平,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益。
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遇到危险,还能够提高船舶的通过能力,减少通航时间,提高通航效率。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航道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航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安全通航、促进航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航道安全通航及防范和纠正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航道建设管理权或者航道安全管理职责的水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受益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河流、湖泊或港口管理机构,以及受其领导的单位和机构。
第二条、定义1.航道安全通航条件:是指船舶从规定的航道通行的安全要求,包括航道深度、通航宽度、水位及流速等。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是指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可能会引起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受到影响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航道建设、维护、修建及其他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应当分类、范围、种类、数量等综合进行评价,按照当地的航道规划的要求,确定全程的航道安全通航条件。
2.在实施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前,应当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第四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审核1.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审核机构提交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由有关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进行审核。
2.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如存在影响安全通航条件的情况,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第五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管理1.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对可能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修建项目、维护措施、设施及其他相关工程,应当加强实施前的审核及实施后的检查管理,监督其是否符合航道安全通航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2.有关审核机构和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分析、综合处理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可能受到影响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报告,便于持续监督和有效控制。
第六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力部门不予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停止开展有关项目;若继续开展,有权力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1 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1 月11 日经第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1 月16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
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
(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
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
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修正)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实施日期】2019.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
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嘿,咱今儿就来唠唠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
这可不是啥小事儿啊,就好像咱每天出门得选对路一样重要!先来说说为啥要做这个评价。
你想啊,航道那可是船只通行的路,要是有个工程在那横插一杠子,不得好好琢磨琢磨会不会挡了船的道儿,会不会影响水流啊、风浪啊这些。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突然要建个大家伙,咱不得考虑会不会堵住交通,会不会让大家走得不顺溜嘛!那怎么做这个评价呢?首先得对航道的现状摸个底儿。
看看现在的水流啥情况,水深够不够,有没有啥障碍物。
这就像咱了解自己家周围的路况一样,哪里有坑,哪里容易堵,心里得有数。
然后呢,得好好研究一下这个穿越工程到底是啥样的。
它的规模多大呀,设计得合不合理呀。
这就好比咱买件新衣服,得看看尺码合不合适,款式喜不喜欢。
接着,得把这工程放到航道的大环境里去分析。
想象一下,就像把一个新物件放到一个大房间里,得看看它会不会占太多地方,会不会影响其他东西的摆放。
要考虑工程对水流的影响,会不会改变水流的方向和速度,会不会形成漩涡啥的。
这可不能马虎,万一弄出个大漩涡,那船不就危险啦!还得看看对通航安全有没有影响。
会不会挡住船只的视线,让船长看不到前面的情况。
就跟咱走路似的,要是有个东西挡住视线,不小心就会撞上去。
而且啊,对周边的生态环境也得考虑进去。
别因为这个工程把水里的小鱼小虾都吓跑了,或者破坏了它们的家。
在评价的过程中,可得仔细再仔细。
就像咱做饭放盐一样,多了太咸,少了没味,得恰到好处。
数据得准确,分析得透彻,不能有一点儿马虎。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关系到航道的顺畅和安全呢!总之啊,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那是相当重要。
得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只有这样,咱的航道才能一直通畅,船只才能安全行驶。
咱可不能让航道因为一些不周到的工程变得乱糟糟的呀,那多糟糕!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流程一、引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对某一航道的通航条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对船舶通航安全、效率和环境保护的影响。
而实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不仅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还可以优化航道资源配置,提高航道通航条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工作流程。
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流程1. 确定评价范围对于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首先需要确定评价范围,包括评价的航道段、通航条件等内容。
评价范围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航道的区域特点、通航频率、船舶类型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
2. 数据收集在确定评价范围后,需要进行数据收集工作。
数据收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道地理信息、水文气象数据、历史通航记录、船舶类型和数量、通航安全风险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的充分收集将为后续评价提供可靠的基础。
3. 通航条件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通航条件分析,包括水深、航道宽度、潮汐、流速等因素的分析。
还需要针对航道的地理环境、水文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航道通航条件的客观状况。
4.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将通航条件的分析结果与通航安全、通航效率、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通航条件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程度。
评价内容应包括通航安全风险、通航效率、航道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等方面。
5. 制定改进措施根据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果,为提高通航条件的安全性、效率性和环保性,需要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应当具体、可行,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
6. 编制评价报告将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过程、结果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整理成评价报告,为航道管理部门、船舶运营企业等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可操作,便于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工作。
三、工作流程的优化为了确保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1. 引入先进技术,如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分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黑龙江交通科技HEILONGJIANG JIAOTONG KEJI202)年第2期(总第324期)No. 2,202)(Sum No. 324)分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杨树燕(山西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山西太原034000)摘要:针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提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如通航水域界定、在当地水文资料不足的情况下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输电线缆安全高度确定,明确问题产生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旨在为实际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提供 可靠参考借鉴,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关键词:航道通航条件;通航条件评价;常见问题;处理方法中图分类号:U6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8 -3333(242))02 -0178 -021通航水域界定在通航相关标准当中,对于通航水域,指的是 实际通航条件能确保船舶正常航行的水域,包括以 下两种类型:其一,现有航道水域;其二,为满足航 道变迁与调整要求可能成为航道的水域。
此外,为 促进航运发展,往往要使用到新开辟而成的航道 水域。
根据通航标准的要求,通航水域必须能供船舶 正常航行,但标准并没有对船舶予以明确,使得对 通航水域产生了不同理解,比如,无论船舶进入与 否,只要水域的水深可以达到通行要求,则该水域 就是通航水域;又比如,虽然水域的水深可以达到 要求,但必须要有船舶进入才属于通航水域。
对通 航水域而言,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其一,船 舶可能进入,在某些水域中,虽然水深足够,但由于 存在树木或芦苇导致船舶不能进入,这些水域则不 属于通航水域;其二,满足设计船型对应的通航要 求。
在我国,北方河流大多滩地广阔,但水深却不 能满足设计船型对应的通航要求,只能满足渔船与 快艇等提出的航行要求。
通航水域需要由海事部 门进行划定,若将只满足渔船与快艇两种类型船舶 通航要求的水域都视作通航水域,则会对航道通航 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各种因素,包括水深、水流、风浪、冰情、航标等条件。
评价和审核航道通航条件是保证航道安全的重要工作,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航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水深评价:水深是航道通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水深进行测量和评估,根据船舶的吃水情况和航道通行的需求,确定航道的最低设计水深并进行守潜监测。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定期巡航、航道疏浚和水文测量等措施,确保航道的水深符合通航要求。
3. 风浪评价:风浪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风浪情况进行测量和预报,根据风浪的特点和航道的通航要求,制定船舶驾驶的限制条件和安全措施。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航道边坡工程、陡坡防浪工程和护堤工程等措施,减小风浪对船舶通行的影响。
5. 航标评价:航标是航道通航的重要辅助设施,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航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的正常工作和可见性。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航标巡视、航标检测和航标维修等措施,提高航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管理策略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和合理实施,要充分考虑航道的特点、通航需求和环境因素,确保航道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管理工作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9)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实施日期】201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
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chl_338156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解曼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解曼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有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出台背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
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主要内容是:(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
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
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目类型众多,《办法》主要列举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常见工程类型。
(二)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航评报告编制阶段。
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评报告编制。
二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评报告。
三是规定了航评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 引言航道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安全通航的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水深、水流、水质、船舶通航能力等。
对于河流、运河、港口等航道来说,评价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通航和航道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方法和相关要素。
2. 航道通航条件评价方法2.1 航道水深评价航道水深是船舶通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水深不足会限制船舶通行的能力,甚至会造成船舶搁浅。
评价航道水深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航道测深:通过专业测量设备对航道进行深度测量,得出准确的水深数据。
•统计分析法:通过船舶通行实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航道的平均水深和最小水深情况。
•数值模拟法:运用数值模拟方法对航道水流进行数值计算,得出各个位置的水深情况。
2.2 航道水流评价航道水流对船舶通航有着重要影响,水流过强会增加船舶行驶阻力,水流过弱则可能导致船舶失去操纵能力。
评价航道水流的方法包括:•实地观测法:通过实地观测水流速度和方向等参数,对航道水流进行评价。
•水文历史数据分析法:对历史水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航道水流的平均流速和流向情况。
•数值模拟法:利用数值模拟方法对航道水流进行模拟计算,得出各个位置的水流速度和方向。
2.3 航道水质评价航道水质影响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评价航道水质的方法主要有:•实地取样分析法:在航道上取样并送实验室进行化学分析,评估水质的主要指标如悬浮物含量、COD含量等。
•统计分析法:通过历史水质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航道水质的平均水质状况。
•水质模型法:利用水质模型对航道水质进行模拟,得出各个位置的水质指标。
2.4 船舶通航能力评价船舶通航能力是衡量船舶通航的关键指标,评价船舶通航能力的方法包括:•航行速度评估:通过实际船舶通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航道上船舶的平均航行速度。
•航道安全系数评估:通过对航道宽度、曲线半径、堤坝存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航道的安全通航能力。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129珠江水运2024年02月学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王雅慧 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摘 要:本文旨在分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通过深入探讨,发现主要问题包括缺乏通航历史数据、通航条件变化难以准确评估、未考虑的外部影响因素、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和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实用的解决方案,包括使用其他相关数据代替、采用量化方法评估、注意可能忽略的因素、选择不同的影响评价方法和利用情景分析等方法。
这些对策将有助于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常见问题;对策分析;通航历史数据1.引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航道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评估航道条件变化对船舶通航的影响,为航道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1]。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存在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或不确定性,进而影响航道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决策。
2.常见问题2.1缺乏通航历史数据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中,由于航道通航条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水流速度、水深、航道宽度、船舶流量等,这些因素都可能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缺乏通航历史数据会导致无法准确地了解这些因素在过去的情况,也无法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缺乏通航历史数据可能会导致评价结果的不准确或遗漏重要信息。
一方面,如果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评估航道的通航条件,可能无法准确地判断航道的通行能力、船舶的安全通行条件以及可能的风险因素[2]。
这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或偏差。
另一方面,如果遗漏了重要的信息,例如某些特定的船舶类型或特定的航行条件,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完整或偏颇。
2.2通航条件变化难以准确评估首先,水文条件的变化是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doc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1 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 年 1 月 11 日经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 年 1 月 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切实保护航道及航道资源
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切实保护航道及航道资源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7年第04期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部令发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本刊邀请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相关要求进行深入解读。
记者首先向解曼莹了解本《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制度定义。
解曼莹说,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主管解曼莹介绍,《办法》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层级,航道管理事权以及项目类别,对审核部门进行了明确。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摘要】航道通航条件对于船舶的安全航行至关重要,而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首先对航道通航条件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接着探讨了不同的评价方法和审核管理策略。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当前管理存在不足之处,为此提出了一些优化方案。
在总结中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了概括,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和管理策略,为提升航行安全性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航道,通航条件,概念分析,影响因素,评价方法,案例分析,优化方案,结论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航道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各种因素,包括水深、水文条件、气象条件、水域状况等。
航道通航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
随着我国水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估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过去的研究中,关于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和评价方法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的航道通航条件审核管理策略可能较为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水上运输的需求变化。
本文旨在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优化方案。
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本文旨在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1.2 研究意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是航道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管理,有助于保障航道的安全性和畅通性,提高航道利用率,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合理有效的管理策略可以减少航道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为航运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海洋运输日益繁荣发展,航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良好的航道通航条件是保障海洋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关键。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航道管理体系、提升航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一、背景介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定其对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率的影响,并针对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上的水文、水文、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相关的航道标志、水道深度、水道宽度等情况。
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水文、航标、测量、航道维护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航道通航条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二、评价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对于航道通航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
航道通航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安全航行。
如果航道通航条件不符合要求,船舶可能会受到影响,增加安全风险。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是保障通航效率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航道通航条件可以提高船舶的通航效率,降低通航成本,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评价审核管理对于维护航道通航条件的良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1. 确定评价审核标准在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时,首先需要确定评价和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通用的标准、以及具体航道所要求的通航条件等。
根据这些标准和要求,可以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2. 建立评价审核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体系对于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评价审核体系应包括评价审核的流程、标准和方法,以及评价审核的组织和实施流程等。
通过建立评价审核体系,可以确保评价审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评价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3. 制定管理策略基于评价审核的结果,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管理策略应包括改善航道通航条件的措施、提高通航效率的措施、降低通航风险的措施等。
通过制定管理策略,可以及时解决航道通航条件存在的问题,提高航道通航条件的水平,确保航道通航的安全和效率。
4. 加强监督管理评价审核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管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一、前言作为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通航条件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更是航路管理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1. 定义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是指对航道周边环境、水文气象条件、水深、航标、航道水域浮物及潜在危险物等因素进行系统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航行或通航的程度和方式。
2. 评价内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应涵盖以下内容:a. 航道状态评估:包括航道水深、水文气象条件、潮汐、流速等因素;b. 航标评估:包括航标的设置、维护情况等;c. 航道水域浮物评估:包括水域内的浮筏、漂浮物等;d. 潜在危险物评估:包括水域内的化学品、废弃物等;e. 其他相关条件的评估。
3. 方法和标准评价方法应以科学、客观、全面为原则,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评估。
评价标准应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影响评价审核管理1. 目的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航道通航条件的安全和畅通,减少因通航条件不良而导致的船舶事故和航道堵塞。
评价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评价报告和相关法规法规,进行逐项审核,确保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管理措施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航路管理单位应及时建立改进措施,并进行管理,如采取及时疏浚、航标增设、浮物清理等,以确保航道通航条件的安全和畅通。
四、分析与建议1. 分析目前,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a. 评价方法不够科学和客观,导致评价结果不够准确;b. 缺乏专业人员进行评价审核,审核结果不够可靠;c. 管理措施不够及时和有效,不能有效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2. 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a. 完善评价方法,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b.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评价审核的准确性和可靠性;c.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航评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自然条件,通航环境,航道、港口、航运现状,以及相关发展规划;(三)建设项目与航道有关的选址评价;(四)建设项目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六)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的优化完善意见;(七)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八)图纸等相关资料;(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第八条编制航评报告,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九条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建设项目涉及的航道、海事和港口等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意见。
其中,在长江水系Ⅳ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在珠江水系Ⅳ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提交以下评价材料:(一)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其他建设依据;(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五)建设单位的机构证明文件;(六)必要的协议或承诺函等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形式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审核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审核。
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可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开展审核,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与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与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与航道、通航有关的情况和相关方面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完成技术咨询工作,并对技术咨询结论负责。
技术咨询报告应对审核的各项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具有港口河海工程咨询、或水运行业设计、或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并按有关规定选取。
第十五条审核部门审核的依据主要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审核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航评报告内容、深度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二)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三)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四)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等;(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六)减小或消除影响的措施等;(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评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
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八条审核意见应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审核内容。
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九条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事项与原审核意见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其中,建设项目以下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一)工程选址;(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涉及航道、通航的内容。
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涉及航道、通航的内容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的部门。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三个月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将监督管理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按程序报送原审核部门。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核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罚款、恢复原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措施。
审核部门也可委托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实施处罚。
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报告审核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实施罚款时,应当根据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审核部门应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或者其上级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