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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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目标管理责任书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为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湘卫农卫发〔2012〕3号)、《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湘卫医发〔2011〕109号)、《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湘卫妇社发[2011]13号)和《汝城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汝政办函〔2012〕54号)等精神,制定本责任书。

一、乡镇卫生院职责

1.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文件),加强财务及资产管理。对上级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制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经费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予以公示。

3.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

疗服务工作的统一监管。合理划分行政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指导行政村卫生室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处方书写、转诊记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新农合报销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

4.乡镇卫生院要对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确保用药安全。同时要指导和规范行政村卫生室加强基本药物的购销管理,设立药品进销台账,定期盘点,月报月结。要积极引导行政村卫生室使用中药饮片和草药,开展针灸、推拿、理疗、康复服务等中医中药服务。

5.乡镇卫生院要制定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视频教学模式培训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

6.乡镇卫生院对各级财政配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器械设备拥有所有权,并建立管理台账、统一调配。

7.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统一聘用制,聘用有效期为3年,签订责任书,并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规定,做好乡村医生年度从事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及基本医疗工作等工作的考核(实施卫生信息化后,将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聘用和下拨经费的主要依据。

二、村卫生室的职责

1.各行政村设置一所由村委会举办的行政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法人代表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纳入一体化管理范畴。

2.行政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

3.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因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及基本技能不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需求的,不再继续聘用。在政府尚未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的前提下,可保留其

村卫生室设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如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由乡镇卫生院统筹调配。

5.行政村卫生室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统称为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从网上代购,并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交纳货款,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不得违反规定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乡镇卫生院为行政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6.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销售报表要每月上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检查。

7.行政村卫生室对各级财政配置的器械设备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但要负责器械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各设备设施均能有效使用。

8.实施卫生信息化后,行政村卫生室全面推广应用涵盖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及收费、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卫生信息软件系统,并使用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三、考核评估和处罚措施

1.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和标准,每半年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和核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

据。对未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除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外,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行政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评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扣减项目经费或经济处罚;责令暂停执业;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不服从安排,拒绝执行卫生院、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和不承担社会卫生工作任务者。

②未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不遵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从其它渠道私自购药;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弄虚作假套取农合资金者。

④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照规定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严格按照临床诊疗和护理常规、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者。

⑤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或逾期不校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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