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禁止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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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2号)--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2号)--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2号)--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2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2号)--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原木中截获大量的林木有害生物,根据我国专家进行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其中多数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公告如下: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六、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二月六日c31623--010312wkj。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部长规定编号:04/Permentan/PP。

340/2/2015关于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感谢全能的真主的恩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鉴于:a. 编号为88/Permentan/PP。

340/12/2011的农业部部长规定已对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b。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编号为88/Permentan/PP。

340/12/2011的农业部部长规定已不再适用;c。

基于对上述a、b点内容的考虑,以及为实行2012年第18号关于粮食的法律规定,农业部部长需要对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问题重新作出规定;根据:1。

1992年第16号关于牲畜、鱼类和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1992年第5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48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2。

1994年第7号关于核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法律(Agreement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94年第5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55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3.1999年第8号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1999年第4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82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4. 2010年第13号关于园艺的法律(2010年第13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17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5。

2012年第18号关于粮食的法律(2012年第22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36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6。

2014年第20号关于标准化与合格评定的法律(2014年第21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58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7. 2014年第39号关于种植园的法律(2014年第30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61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8. 2000年第102号关于国家标准化的政府规定(2000年第19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02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9. 2002年第14号关于植物检验检疫的政府规定(2002年第3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19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10. 2004年第28号关于食品营养、质量和安全的政府规定(2004年第10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4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11. 2009年第47号关于国家部委建立与组织的总统令,而后变更数次,最终为2014年第13号关于对2009年第47号总统令作第五次变更的规定(2014年第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2。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精)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精)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整理
(2005年04月01日更新)
*牛及相关产品指除牛皮、牛奶及奶制品、牛精液、牛胚胎、无蛋白油脂及其产品、骨制磷酸氢钙(不含蛋白或油脂)、完全由皮革或皮张加工的工业用明胶和胶原、照相用明胶、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及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除外)以外的牛及牛产品。

注:
1. 本次更新取消了对台湾地区口蹄疫的禁令措施;增加了对朝鲜禽流感的禁令;
2. 根据历年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禁令公告及双边议定书整理而成,将根据动物疫情及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公告而随时调整;
3. 已鞣制动物皮张、炭化毛、洗净毛、毛条不受口蹄疫疫区因素的限制;。

国家质检总局14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14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1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1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2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

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

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12•【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4号)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现公布《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50毫米││35061000.1│结构胶(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 │ 桶封口│(大桶│││公斤,玻璃幕结构胶)││)、20│││││毫米(│││││小桶)│├───────┼────────────────┼─────┼───┤│35069190.1│非零售,玻璃幕墙结构胶│包装箱上下│30毫米││││封口││├───────┼────────────────┼─────┼───┤│36041000│烟花,爆竹│大包装箱外│30毫米│├───────┼────────────────┼─────┼───┤│95021000│玩偶(不论是否着装)│小包装│10毫米│├───────┼────────────────┼─────┼───┤│95031000│玩具电动火车(包括轨道、信号及全│小包装│10毫米│││套附件)│││├───────┼────────────────┼─────┼───┤│95032000│缩小的全套模型组件(不论是否活动│小包装│10毫米│││但编号950310的货品除外)│││├───────┼────────────────┼─────┼───┤│95033000│其他建筑套件及建筑玩具│小包装│10毫米│├───────┼────────────────┼─────┼───┤│95034100│填充的玩具动物│小包装│10毫米│├───────┼────────────────┼─────┼───┤│95034900│其他玩具动物│小包装│10毫米│├───────┼────────────────┼─────┼───┤│95035000│玩具乐器│小包装│10毫米│├───────┼────────────────┼─────┼───┤│95036000│智力玩具│小包装│10毫米│├───────┼────────────────┼─────┼───┤│95037000│组装成套的其他玩具│小包装│10毫米│├───────┼────────────────┼─────┼───┤│95038000│其他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小包装│10毫米│├───────┼────────────────┼─────┼───┤│95039000│其他未列名玩具│小包装│10毫米│└───────┴────────────────┴─────┴───┘c29185--010314ckj。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疯牛病从加拿大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疯牛病从加拿大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疯牛病从加拿大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5.22
•【文号】农牧发[2003]11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
疯牛病从加拿大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3]11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
2003年5月2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均向我国通报,在加拿大阿尔塔省发生一例疯牛病。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43号公告,现将加拿大列入发生疯牛病国家名录,从即日起,禁止从加拿大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第143号公告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牛海绵状脑病检测方案》和全国疯牛病风险因子调查结果,立即对近年来从加拿大进口的牛(包括胚胎)及其后代(包括杂交后代)进行重点监测。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报告,对疑似病例要立即采样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确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
第八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是指在货物离开或及进入一个国家时,要
由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商品 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指标、安全性能、残损情况、货物装 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 装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商检机构以公正的 第三方的身份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 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的依据。正是由于有商检机 构的参与,才使得国际贸易中相距遥远的买卖双方不致因难以在成交时 当面验看货物而在交货的品质或数量(重量)等问题上产生异议。也正是 由于商检机构的参与,使得在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方 面的争议发生时,可以明确责任的归属,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 补偿。可以讲,商品检验是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八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3.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指商检机构对商品包装的牢固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以判断其是否适
合商品的性质和特点,是否适应货物流转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包装方法及包装
材料(包括内包装和衬垫物料或填充物料)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检验;
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第八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二、商品检验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9
84022000
10
84031010
11
84031090
12
84041010
13
84041020
14
84042000
15
84161000
16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过热水锅炉 家用型热水锅炉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73110010
1
73110090
2
73211100
3
73218100
4
76130090
5
84021110
6
84021190
7
84021200
8
84021900
63
95041000
64
95043010
65
9504309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95049010
发动机
67
8407-8408
车类
87章
32
90181400
33
901819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1.18•【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号(2001年1月18日发布)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调整的税则税目,以及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0年第1号)作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font size=+1>┌──────┬───────────────┬───┬───┬────┐│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海关监│商品编码││││单位│管条件││├──────┼───────────────┼───┼───┼────┤│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千克│A/B│P.R/Q.S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千克│A/B│P.R/Q.S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千克│A/B│P.R/Q.S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千克│A/B │P.R/Q.S │├──────┼───────────────┼───┼───┼────┤│02071321.10 │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千克│A/B │P.R/Q.S │├──────┼───────────────┼───┼───┼────┤│02071321.90 │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千克│A/B │P.R/Q.S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千克│A/B │P.R/Q.S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千克│A/B │P.R/Q.S │├──────┼───────────────┼───┼───┼────┤│02071411│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千克│A/B │P.R/Q.S │││腿等)││││├──────┼───────────────┼───┼───┼────┤│02071419│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千克│A/B │P.R/Q.S │││大腿等)││││├──────┼───────────────┼───┼───┼────┤│02071421│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千克│A/B │P.R/Q.S │├──────┼───────────────┼───┼───┼────┤│02071429│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千克│A/B │P.R/Q.S │││、鸡爪、鸡肝等)││││├──────┼───────────────┼───┼───┼────┤│05040021│冷,冻的鸡肫(即鸡胃)│千克│A/B │P.R/Q.S │├──────┼───────────────┼───┼───┼────┤│05040029.10 │鲜的其他动物的胃(整个或切块的│千克│A/B │P.R/Q.S │││,包括熏,盐腌或盐渍的,鱼除││││││外)││││├──────┼───────────────┼───┼───┼────┤│05040029.90 │冷、冻、干的其他动物的胃(整个│千克│A/B │P.R/Q.S │││或切块的,包括熏,盐腌或盐渍的││││││,鱼除外)││││├──────┼───────────────┼───┼───┼────┤│05040090.10*│鲜的其他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千克│A/B │P.R/Q.S │││块的,鱼除外)││││├──────┼───────────────┼───┼───┼────┤│05040090.90*│冷、冻、干的其他动物肠、膀胱(│千克│A/B │P.R/Q.S │││整个或切块的、包括熏、盐腌或盐││││││渍的,鱼除外)││││├──────┼───────────────┼───┼───┼────┤│07032090.10*│鲜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千克│A/B│P.R/Q.S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千克│A/B│P.R/Q.S │├──────┼───────────────┼───┼───┼────┤│07032090.91 │鲜的其他大蒜(包括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等)│千克│A/B│P.R/Q.S │├──────┼───────────────┼───┼───┼────┤│07032090.99 │冷藏的其他大蒜(包括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等)│千克│A/B│P.R/Q.S │├──────┼───────────────┼───┼───┼────┤│07099090.11 │鲜蔬菜│千克│A/B│P.R/Q.S │├──────┼───────────────┼───┼───┼────┤│07099090.19 │鲜的其他蔬菜│千克│A/B│P.R/Q.S │├──────┼───────────────┼───┼───┼────┤│07099090.91 │冷藏的蔬菜│千克│A/B│P.R/Q.S │├──────┼───────────────┼───┼───┼────┤│07099090.99 │冷藏其他蔬菜│千克│A/B │P.R/Q.S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千克│A/B │P.R/Q.S │├──────┼───────────────┼───┼───┼────┤│07108090.90 │冷冻的未列名蔬菜│千克│A/B │P.R/Q.S │├──────┼───────────────┼───┼───┼────┤│07119033*│盐水洋蘑菇(指小白蘑菇、不适于│千克│A/B │P.R/Q.S │││直接食用的)││││├──────┼───────────────┼───┼───┼────┤│07119034.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千克│A/B │P.R/Q.S │││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07119034.90 │盐水简单腌制的其他大蒜(不含蒜│千克│A/B │P.R/Q.S │││头,蒜瓣,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07123030.10 │干制松茸(整个,切块,切片,破│千克│A/B │P.R/Q.S │││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07123030.90 │干制蘑菇(整个,切块,切片,破│千克│A/B │P.R/Q.S │││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0712905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头,大蒜瓣(无│千克│A/B │P.R/Q.S │││论是否去皮)││││├──────┼───────────────┼───┼───┼────┤│07129050.90 │干燥或脱水的其他大蒜(不含蒜头│千克│A/B │P.R/Q.S │││,蒜瓣,无论是否去皮)││││├──────┼───────────────┼───┼───┼────┤│07129090.10 │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千克│A/B │P.R/Q.S │││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07129090.90 │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整个│千克│A/B │P.R/Q.S │││,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08109030│鲜龙眼│千克│A/B │P.R/Q.S │├──────┼───────────────┼───┼───┼────┤│08109040│鲜红毛丹│千克│A/B │P.R/Q.S │├──────┼───────────────┼───┼───┼────┤│08109050│鲜蕃荔枝│千克│A/B │P.R/Q.S │├──────┼───────────────┼───┼───┼────┤│08109060│鲜杨桃│千克│A/B │P.R/Q.S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千克│A/B │P/Q│├──────┼───────────────┼───┼───┼────┤│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19 │供制农药用的其他植物液汁及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千克│A/B │P/Q│├──────┼───────────────┼───┼───┼────┤│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千克│A/B │P/Q│├──────┼───────────────┼───┼───┼────┤│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千克│A/B │P/Q│├──────┼───────────────┼───┼───┼────┤│13021990.99 │其他植物液汁及浸膏│千克│A/B │P/Q│├──────┼───────────────┼───┼───┼────┤│13023200│刺槐豆胶液及增稠剂(从刺槐豆、│千克│A/B │P.B/Q│││刺槐豆子或瓜尔豆制得的、不论是││││││否改性)││││├──────┼───────────────┼───┼───┼────┤│13023900│未列名植物胶液及增稠剂│千克│A/B│P/Q│├──────┼───────────────┼───┼───┼────┤│15119010│棕榈液油(熔点未19℃-24℃,未│千克│A/B│M.R/S│││经化学改性)││││├──────┼───────────────┼───┼───┼────┤│15119020│棕榈硬脂(熔点未44℃-56℃,未│千克│A/B│M.R/S│││经化学改性)││││├──────┼───────────────┼───┼───┼────┤│15119090│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千克│A/B│M.R/S│││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20019010.1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千克│A/B│P.R/Q.S │││ 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20019010.9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其他大蒜(不含│千克│A/B│P.R/Q.S │││蒜头、蒜瓣、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2001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千克│A/B │P.R/Q.S │││(包括用醋酸制作或保藏的)││││├──────┼───────────────┼───┼───┼────┤│20089920│龙眼罐头│千克│A/B │P.R/Q.S │├──────┼───────────────┼───┼───┼────┤│20098011│未混合的椰子汁(未发酵及未加酒│千克│A/B │P.R/Q.S │││精的,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20098019│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未发酵及未│千克│A/B│P.R/Q.S │││加酒精的,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21039020│别特(Aromaticbitters,仅做烹│千克│A/B │R/S│││饪用,不适于饮用)││││├──────┼───────────────┼───┼───┼────┤│28469012│氧化镧│千克│/B│/N │├──────┼───────────────┼───┼───┼────┤│28469013│氧化钕│千克│/B│/N │├──────┼───────────────┼───┼───┼────┤│28469014│氧化铕│千克│/B│/N │├──────┼───────────────┼───┼───┼────┤│28469028│混合氯化稀土│千克│/B│/N │├──────┼───────────────┼───┼───┼────┤│28469129│其他氯化稀土│千克│/B│/N │├──────┼───────────────┼───┼───┼────┤│31042010│分析纯的氯化钾│千克│A/│M/│├──────┼───────────────┼───┼───┼────┤│31042090│其他氯化钾│千克│A/│M/│├──────┼───────────────┼───┼───┼────┤│38081090│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千克│A/│M/│├──────┼───────────────┼───┼───┼────┤│38083019│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千克│A/│M/│├──────┼───────────────┼───┼───┼────┤│40112000.10 │客或货运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条│A/B│M/N│││机动车辆,断面宽度24英寸及以上││││││)││││├──────┼───────────────┼───┼───┼────┤│40112000.90 │其他客或货运车用新充气橡胶轮胎│条│A/B│M/N│││(指机动车辆用)││││├──────┼───────────────┼───┼───┼────┤│40119900.1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断面宽度│条│A/B│M/N│││24英寸及以上)││││├──────┼───────────────┼───┼───┼────┤│40119900.9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条│A/B│M/N│├──────┼───────────────┼───┼───┼────┤│44071000.10 │指榫结合的针叶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1000.90 │非榫合的针叶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2400.10 │指榫接合苏里南肉豆蔻木等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400.90 │非榫接合苏里南豆蔻木等板材(经│立方米│A/B│M.P/Q│││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500.10 │指榫接合的红柳桉木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500.90 │非指榫接合的红柳桉木板材(经纵│立方米│A/B│M.P/Q│││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600.10 │指榫接合白柳桉其他柳桉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600.90 │非指榫接合白柳桉其他柳桉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910.10 │指榫接合的柚木板材(经纵锯、纵│立方米│A/B│P/Q│││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910.90 │非指榫接合的柚木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2990.10 │指榫接合其他未列名热带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2990.90 │非指榫接合其他未列名热带木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100.10 │指榫接合的栎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9100.90 │非指榫接合的栎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200.10 │指榫接合的山毛榉木厚板材(经纵│立方米│A/B│P/Q│││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200.90 │非指榫接合的山毛榉木厚板材(经│立方米│A/B│P/Q│││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10.10 │指榫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立方米│A/B│M.P/Q│││(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10.90 │非指榫接合樟木/楠木/红木厚板│立方米│A/B│M.P/Q│││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20.10 │指榫接合泡桐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 ││││││毫米)││││├──────┼───────────────┼───┼───┼────┤│44079920.90 │非指榫接合泡桐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4079990.10 │指榫接合的其他木厚板材(经纵锯│立方米│A/B│M.P/Q│││、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 6毫米)││││├──────┼───────────────┼───┼───┼────┤│44079990.90 │非指榫接合的其他木厚板材(经纵│立方米│A/B│M.P/Q│││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46012021.10 │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千克│A/B│P/Q│├──────┼───────────────┼───┼───┼────┤│46012021.20 │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千克│A/B│P/Q│├──────┼───────────────┼───┼───┼────┤│46012021.90 │蔺草制的席料,帘子│千克│A/B│P/Q│├──────┼───────────────┼───┼───┼────┤│48101200.10 │白板纸,白卡纸(重量>150克/平│千克│A/│M/│││米,不含用机械法制得纤维)││││├──────┼───────────────┼───┼───┼────┤│48101200.90 │其他涂无机物厚书写,印刷纸,纸│千克│A/│M/│││板(厚纸指重量>150克/平米,不││││││含用机械法制得的纤维)││││├──────┼───────────────┼───┼───┼────┤│52095200│印花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指每│米│A/B│M/N│││平方米重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双面斜纹布)││││├──────┼───────────────┼───┼───┼────┤│52101900.92 │其他未漂白与其他化纤混纺斜纹布│米│/B│ /N│││(每平米重量≤200克,含棉85%││││││以下)││││├──────┼───────────────┼───┼───┼────┤│52104200.90 │色织其他化纤混纺3/4斜纹棉布(│米│/B│/N │││每平方米重量≤200克,含棉85%││││││以下,含双面斜纹布)││││├──────┼───────────────┼───┼───┼────┤│55051000#│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千克│A/│M/│││回收纤维)││││├──────┼───────────────┼───┼───┼────┤│55052000#│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千克│A/│M/│││回收纤维)││││├──────┼───────────────┼───┼───┼────┤│62045910.90 │其他丝制女式裙子及裙裤(含丝70│件│/B│/N │││%以下)││││├──────┼───────────────┼───┼───┼────┤│62061000.99 │其他丝及绢丝制女童衬衫(含丝70│件│/B│/N │││%以下)││││├──────┼───────────────┼───┼───┼────┤│84021200.10 │纸浆厂废料锅炉│台│A/B│M/N│├──────┼───────────────┼───┼───┼────┤│84031000│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编号│台│A/B│M/N│││8402的货品除外)││││├──────┼───────────────┼───┼───┼────┤│84073420.10 │排气量≥5.9升的天然气发动机(│台│A/B│M/N│││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84073420.90 │其他超3000cc车用往复式活塞引擎│台│A/B │M/N│││(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台│A/B│M/N│├──────┼───────────────┼───┼───┼────┤│84181000.55*│推进式铸锭加热炉等│台│A/│M/│├──────┼───────────────┼───┼───┼────┤│84194010│提净塔│台│A/│M.R/│├──────┼───────────────┼───┼───┼────┤│84194020│精馏塔│台│A/│M.R/│├──────┼───────────────┼───┼───┼────┤│84195000.10 │螺旋板式换热器│台│A/B│M/N│├──────┼───────────────┼───┼───┼────┤│84212190.55*│螺旋式砂脱水机│台│/B│/N │├──────┼───────────────┼───┼───┼────┤│84501110│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台│A/B│M/N│├──────┼───────────────┼───┼───┼────┤│84501120│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台│A/B│M/N│├──────┼───────────────┼───┼───┼────┤│84501190│其他干衣量≤10kg全自动洗衣机│台│A/B│M/N│├──────┼───────────────┼───┼───┼────┤│84569990.10*│集成电路干法蚀刻设备│台│A/│M/│├──────┼───────────────┼───┼───┼────┤│84569990.20 │火焰切割机│台│A/│M/│├──────┼───────────────┼───┼───┼────┤│84604020│金属研磨机床│台│A/B│M/N│├──────┼───────────────┼───┼───┼────┤│84798990.10*│燃煤烟气脱硫设备│台│A/B│M/N│├──────┼───────────────┼───┼───┼────┤│84798990.20 │海水淡化装置(包括飞机客舱环境│台│A/B│M/N│││控制系统)││││├──────┼───────────────┼───┼───┼────┤│84822000│锥形滚子轴承,包括锥形滚子组件│套│/B│/N│├──────┼───────────────┼───┼───┼────┤│84825000│其他圆柱形滚子轴承│套│/B│/N│├──────┼───────────────┼───┼───┼────┤│85011099.10 │激光视盘机机芯用精密微型电机(│台│/B│/N│││输出功率不超过37.5瓦)││││├──────┼───────────────┼───┼───┼────┤│85011099.90 │其他微电机(输出功率不超过37.5│台│/B│/N │││瓦)││││├──────┼───────────────┼───┼───┼────┤│85061000#│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3000#│氧化汞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4000#│氧化银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5000#│锂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6000#│锌空气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8000#│其他原电池及原电池组│个│A/B│M/N│├──────┼───────────────┼───┼───┼────┤│85069010#│二氧化锰原电池或原电池组│个│A/B│M/N│├──────┼───────────────┼───┼───┼────┤│85069090#│其他原电池组或原电池组的零件│公斤│A/B│M/N│├──────┼───────────────┼───┼───┼────┤│85071000#│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铅酸蓄电池│个│A/B│M/N│├──────┼───────────────┼───┼───┼────┤│85072000#│其他铅酸蓄电池(起动活塞式发动│个│A/B│M/N│││机用铅酸蓄电池除外)││││├──────┼───────────────┼───┼───┼────┤│85073000#│镍镉蓄电池│个│A/B│M/N│├──────┼───────────────┼───┼───┼────┤│85074000#│镍铁蓄电池│个│A/B│M/N│├──────┼───────────────┼───┼───┼────┤│85078010#│镍氢蓄电池│个│A/B│M/N│├──────┼───────────────┼───┼───┼────┤│85078020#│锂离子蓄电池│个│A/B│M/N│├──────┼───────────────┼───┼───┼────┤│85078090#│其他蓄电池│个│A/B│M/N│├──────┼───────────────┼───┼───┼────┤│85079010#│铅酸蓄电池零件│公斤│A/B│M/N│├──────┼───────────────┼───┼───┼────┤│85079090#│其他蓄电池零件│公斤│A/B│M/N│├──────┼───────────────┼───┼───┼────┤│85175029.10*│10GB/S及以上光通信数字同步设备│台│A/│M/│├──────┼───────────────┼───┼───┼────┤│85175029.20 │其他光通信数字同步设备│台│A/│M/│├──────┼───────────────┼───┼───┼────┤│85199910#│激光唱机│台│A/│M/│├──────┼───────────────┼───┼───┼────┤│85219090.20 │计算机用摄像光(不论是否装有高│台│A/│M/│││频调谐放大器)││││├──────┼───────────────┼───┼───┼────┤│85253099.10 │非特殊用途其他黑白电视摄像机│台│A/│M/│├──────┼───────────────┼───┼───┼────┤│85253099.90 │非特殊用途其他彩色电视摄像机│台│A/│M/│├──────┼───────────────┼───┼───┼────┤│86090030│45、48、53英尺的集装箱│个│A/B│P/Q│├──────┼───────────────┼───┼───┼────┤│87021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装有点│辆│A/B│M/N│││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90021190.10 │彩色液晶投影机的镜头零件│千克│A/│M/│├──────┼───────────────┼───┼───┼────┤│90021190.90 │其他照相机,投影仪等用物镜(包│千克│A/│M/│││括照片放大用物镜)││││├──────┼───────────────┼───┼───┼────┤│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台│A/│M/│├──────┼───────────────┼───┼───┼────┤│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的零部件│台│A/│M/│├──────┼───────────────┼───┼───┼────┤│90181290.1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台│A/│M/│├──────┼───────────────┼───┼───┼────┤│90181291.9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的零部件│台│A/│M/│├──────┼───────────────┼───┼───┼────┤│90181299.10 │其他超声波扫描仪诊断装置│台│A/│M/│├──────┼───────────────┼───┼───┼────┤│90181899.90 │其他超声波扫描装置的零+B14部件│台│A/│M/│├──────┼───────────────┼───┼───┼────┤│90184910.1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台│A/│M/│├──────┼───────────────┼───┼───┼────┤│90184910.9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的零部件│台│A/│M/│├──────┼───────────────┼───┼───┼────┤│90189090│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台│A/│M/│├──────┼───────────────┼───┼───┼────┤│90221990.10 │水泥物料在线X-射线荧光分析仪│台│A/│M/│││等(包括现场探伤用便携式直线加││││││速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4号)——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4号)——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4号)——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01•【文号】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4号)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一)必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性饲料产品的污染;(三)卫生证书中必须注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四)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货证相符;(五)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

四、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装运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内容的,出口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产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的要求。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2001年3月1日。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免验申请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1. 什么是植物检疫?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其重要性表现在: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

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

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

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①马铃薯晚疫病。

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②甘薯黑斑病。

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7
•【文号】国质检认[2013]56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3]569号)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水产品中总汞含量检验方法》等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7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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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物品
【法规类别】出口动物产品畜医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解除从疯牛病疫区进口牛血液制品禁令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解除爱尔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2001.03.0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1年第143号)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
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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