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特许经营如肯(以下人,手段,规范,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四条。
本文旨在对《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进行简要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及解析与《办法》相比,《条例》在所列举的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中增加了专利、专有技术内容,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更加科学、严谨,《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以许人)双方方式,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对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办法》中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而《条例》对此要求更为严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可见,《条例》对作为特许条件的“两店一年”的直营店限定为特许人直接拥有的直营店,对于特许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建立的直营店则不计算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列。
《条例》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对特许经营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业经营方式、品牌、知识产权、技术及经验等授权给他人,由被授权方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合作模式。
特许经营可以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开展。
二、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特许经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用特许人的品牌和知识产权可以快速进入市场,降低市场开拓风险;2. 通过特许人的经验和经营模式,减少经营者的经验积累和学习成本;3. 特许经营可以获得连锁效应,扩大市场份额;4. 特许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5. 特许经营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特许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1. 需要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规定经营,降低了经营者的自主权;2. 特许经营需要严格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标准和规范,给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约束;3. 特许经营需要与特许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依赖性较强;4. 特许经营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明确特许人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特许经营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2. 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明确特许经营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3. 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4. 重要信息的保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对特许人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防止盗用和泄露;5. 特许经营终止和争议解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流程和程序,并明确特许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哪些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哪些?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问:如您所指出的,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维护公用事业市场秩序,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安全,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授权给特许经营者或者特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用事业提供服务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者的资格和监管
第三条: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第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不得违法操作或者出现服务事故。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监管,做好行业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公用事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与用户进行服务约定,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对用户提出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者,相应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对于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有所帮助和指导。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1. 引言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指特许经营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允许特许授权人将其品牌、商标、技术或业务模式转让给特许经营人,并在一定的条件下享受特许授权人提供的支持和指导。
2. 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制定基于以下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 特许经营人的资质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注册资本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其能够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行业经验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合规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经营活动。
4.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人与特许授权人之间的一种合作协议,其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合同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人可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特许使用期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特许使用的期限,特许经营人必须在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特许费用和权益分配:特许经营合同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人需要支付的特许费用,以及特许授权人给予的权益。
•质量和服务要求: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特许经营人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5. 特许经营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监督责任:特许授权人应当对特许经营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特许授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停止授权等。
•投诉处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特许经营人和特许授权人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并及时回应投诉人的诉求。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近几年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成为中小创业者寻求项目、创业致富的一条捷径。
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市政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市政公用事业供给机制的重大改革。
下文是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有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
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从事特许经营。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优先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997)(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务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七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得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 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 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各界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规范个人、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种特许经营活动。
三、定义特许经营:是指商品及服务提供者按照特许协议方式,给予授权方特定的财产权和使用权,让其在一定的要求下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的行为。
四、特许经营类型特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特许经营:即授权方将商标和其相关产品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授权方的商品,并承担其有关义务。
(二)服务特许经营:又称特许服务和管理,为授权方提供各种服务,如会议、培训等服务。
五、特许经营申请程序(一)确定申请类型:确定特许经营的性质和类型,如是否是品牌特许经营、销售特许经营等。
(二)制定合同:双方应签订授权受让协议,详细规定双方合作事宜,准确地注明省市区条件及权利义务。
(三)报送申请文件:按规定准备国家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手续。
(四)审核通过后登记:当受理审核通过,双方按照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的区域内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六、做法要求(一)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禁止采取和发起回扣、收取回扣等合规非法行为;(二)为了拓展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特许经营授权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走私、假冒、欺诈等违法行为;(三)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牌标准和要求,按照授权人的要求对商品进行风险评估或其他有关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品牌质量;(四)受让方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售后服务,如维修、更换等,确保服务质量;(五)受让方应当妥善管理宣传素材和活动资金,确保用途准确;(六)受授权方应当委托受让方对外宣传,以确保品牌形象的正确宣传。
七、违约责任(一)双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履行义务,确保授权者不受损害;(二)受让方擅自私自将授权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和行使权移转给他人,由此给授权者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如果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标准履行义务,造成授权者、接受权方不能获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需要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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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
它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乃至社会发展模式。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
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管理应用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
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
特许经营管理硕士(MFM) 和注册特许经营经理人(CFE) 认证课程更是成为国际上热门的商业管理课程。
我国由于加入WTO协定中承诺对国外特许经营准入开放,从而被认为是全球最热门的特许经营市场。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特许经营并将立法予以发展保障。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