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耦合”与“阶层”:辩护律师质证方式之转变
田筱荷 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
田筱荷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田筱荷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她在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
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护律师的技巧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下是关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一些方面:首先,质证方法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在质证书证时,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准确呈现证据并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
在处理物证时,律师需要懂得如何解读和利用物证,同时要注意保护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需要律师善于引导证人,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获取有利的证言。
鉴定意见的质证则需要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质疑并辩护自己的观点。
其次,刑事诉讼质证的技巧包括审慎选择证据、善于引导证人、运用辩证方法等。
律师在选择证据时需要慎重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对案件的影响,避免无效证据的使用。
在引导证人时,律师需要善于提问,掌握证人的心理和语言特点,以便获取更有利的证言。
此外,律师还需要灵活运用辩证方法,善于辩护和驳斥对方的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质证还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案件经验。
律师需要熟悉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同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质证策略,这些都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总之,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田筱荷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她的实践经验对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学习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法律知识技巧法庭质证的内容和
技巧法律知识技巧: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1. 引言法庭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质证可以将相关证据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从而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法庭质证不仅需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还需要掌握一些质证技巧,使证据能够被有效地呈现和利用。
本文将介绍法庭质证的内容和一些质证技巧,帮助读者在法庭上更好地运用质证来支持自己的案件。
2. 法庭质证的内容在法庭质证中,证据是一个核心要素。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需要质证的证据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和其质证内容:a.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账目、报告等。
在质证书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需要确认证据是合法获取的,并能证明其真实性。
•证据的原件或副本:在质证书证时,需要确认是否提供了证据的原件或副本,并将其呈现给法庭。
•证据的关联性:需要说明证据与诉讼案件的关联性,即证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b. 物证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证据,如毒品、凶器、文件等。
在质证物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证据的保管和控制:需要说明证据的保管和控制情况,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的鉴定:如果需要对物证进行鉴定,例如对毒品进行化学分析,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定证明。
•证据的链接:需要说明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即证明该物证与案件有一定的联系。
c.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中证人以口头形式陈述的证据。
在质证证人证言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证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资格,并确保证人能提供客观、真实和准确的证言。
•证人的信誉度:需要提供证人的信誉度证明,例如过去的证词、声誉等。
•证人的证言内容:需要引导证人陈述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并通过交互式质证提问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3. 法庭质证的技巧除了质证的内容,质证的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庭质证技巧:a. 引导式提问在质证证人证言时,可以使用引导式提问来引导证人陈述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证人质证策略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证人质证策略法庭辩论是法律职业中的核心技能之一,律师通过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维护正义。
而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是辩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以及有效的证人质证策略。
一、律师的辩论技巧1. 法律知识的熟练运用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包括法律条文、案例法和常用的法务原则。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律师才能在辩论中迅速反驳对方观点、驳斥不当指控,并提出有力的论据。
2. 议论技巧的灵活运用辩论中,律师需要掌握一系列效果显著的议论技巧。
比如,列举事实和资料,通过举例引用类似案例强化观点;采用对比分析、归纳演绎的方法逐步推断出正确结论,增强说服力;还可以通过符号修辞、比拟和双关等修辞手法,使辩论更加生动有趣,吸引听众的注意力。
3. 逻辑思维的清晰表达律师在法庭上必须能够迅速捕捉到对方辩词的要点,自己能将观点清晰表达出来。
逻辑思维的清晰表达有助于律师将复杂的案情变得简明扼要,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容易理解自己的观点,并做出有利判决。
二、证人质证策略在进行证人质证时,律师需要制定合适的策略,以充分揭示案情的真相和原告或被告的真实动机。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证人质证策略:1. 针对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进行质询律师需要对证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并通过质询来暴露证人的潜在偏见、虚假陈述或前后矛盾的言辞。
通过对证人的质询,律师可以解构证人的证词,减弱其可信度,从而影响法庭对证人证词的评价。
2. 以反问问题揭示事实真相律师可以通过反问问题的方式,引导证人进行更详细和具体的陈述,从而揭示出事实的真相。
通过巧妙的反问,律师可以强调案件中的关键点,厘清证人的主张,并与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比。
3. 利用专家证人的证词进行辩护在某些案件中,特定领域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裁决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可以利用专家证人的证词,通过引用授权资料和事实数据,进一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否定对方的指控。
质证 技巧
质证技巧质证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和评估。
质证技巧的运用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质证的定义、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广大律师同仁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质证的定义与目的1.质证的定义质证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估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质证的目的(1)揭示事实真相:通过质证,可以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漏洞和疑点,进而揭示事实真相。
(2)维护当事人权益:质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质证可以驳斥对方的不实之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促进法庭公正审判:质证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实现公正审判。
二、质证的方法与技巧1.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在质证前,律师应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包括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只有对案情和证据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在质证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制定质证策略根据案情和证据的特点,律师应制定相应的质证策略。
例如,针对对方提出的关键证人证言,可以采取逐个击破的方法,从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内容、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质疑;针对对方提出的书证,可以从书证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疑。
3.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辩论技巧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辩论技巧,通过分析、比较、归纳等方法,揭示证据中的矛盾、漏洞和疑点。
同时,律师还应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清晰性,以便让法官和其他听审人员充分理解自己的观点。
4.保持冷静和客观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
同时,律师还应注意尊重法庭和其他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和程序规定。
三、质证的注意事项1.尊重法庭和其他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尊重法庭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遵守法庭纪律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技巧: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
民事诉讼技巧: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普法DY课堂01-21 18:36律师庭审中,有些律师急于阐释己方观点,尽早引导法官认同,会抢在发表质证意见的阶段附带地发表辩论意见,此时法官就会询问:“这是你的质证意见还是辩论意见?”这不免让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略感尴尬。
如何掌控好庭审现场,掌握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避免在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之间纠缠不清,避免因为重复陈述而被法官打断或制止,是律师与法律与法律工作者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质证与辩论的定义(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6页是这样表述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
”以上定义告诉我们,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
具体来说就是:1、通过否定对方证据形成、取得过程的合法性来否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2、通过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来否定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
3、通过质疑对方证据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
(二)、辩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603页是这样表述的:“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经查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
”以上定义告诉我们,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充分举证和质证之后,辩论的重点,在于对案件事实应如何认定,基于案件事实符合的法律规范,从而推导出己方的主张应当被法庭支持的结论。
二、庭审质证技巧:大家也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任何案件,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撑。
如果我们做代理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够把对方的证据体系击垮,我们的辩论才能真正做到行之有效。
那么,如何通过有效的质证以最大限度地帮助法官准确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呢?1、明确质证目的。
法律界中律师角色的十大转变
法律界中律师角色的十大转变1. 法律顾问:律师不再仅仅是法律问题的解决者,而是成为企业或个人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法律顾问:律师不再仅仅是法律问题的解决者,而是成为企业或个人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2. 风险管理专家:律师的角色扩展到风险管理领域,帮助客户识别和应对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风险管理专家:律师的角色扩展到风险管理领域,帮助客户识别和应对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3. 调解人:律师在争议解决中起着重要的调解角色,通过协商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人:律师在争议解决中起着重要的调解角色,通过协商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4. 创新者:现代律师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为客户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并应对法律科技的快速发展。
创新者:现代律师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为客户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并应对法律科技的快速发展。
5. 跨国问题专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律师需要具备跨国法律知识,为国际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跨国问题专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律师需要具备跨国法律知识,为国际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6. 社会公义的捍卫者:律师在维护社会公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代表弱势群体和倡导公平正义来推动社会变革。
社会公义的捍卫者:律师在维护社会公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代表弱势群体和倡导公平正义来推动社会变革。
7. 商业智囊:律师不仅仅在法律问题上提供建议,还需要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并为其提供商业战略上的指导。
商业智囊:律师不仅仅在法律问题上提供建议,还需要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并为其提供商业战略上的指导。
8. 技术专家:律师需要紧跟科技进步的步伐,熟悉与科技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数据隐私、人工智能等。
技术专家:律师需要紧跟科技进步的步伐,熟悉与科技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数据隐私、人工智能等。
9. 危机管理专家:律师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客户应对危机事件,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危机管理专家:律师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客户应对危机事件,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1.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律师在质证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提问方式,如开放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引导性问题、反问等。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情况,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可以更好地引导证人作证。
2.准备充分的质证材料:在庭审前,律师应该充分准备质证材料,包括证据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等。
准备充分的质证材料可以提高律师的说服力,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
3.逐点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以逐点追问,即根据证人的回答信息,逐个追问相关的问题,以便深入挖掘证人的真实证词。
逐点追问可以突显证人证词的矛盾点或漏洞,有利于律师驳斥对方的指控。
4.做好事先筛选:在庭审前,律师可以根据证人的身份、证言内容等因素进行筛选,将关键证人的证言提前安排到庭审中来。
事先筛选可以确保质证的重点和目的,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5.运用逆证法:逆证法是一种常用的质证技巧,即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反驳对方的指控。
律师可以通过引导对方证人作证,突出证人证词中的矛盾点和漏洞,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6.实施交叉审问:在刑事庭审中,律师有权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审问。
通过交叉审问,律师可以进一步查明证人的真实证词,揭示证人的虚假证言,并展示证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
7.运用专业知识:律师在质证时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比如法律学、心理学、法医学等,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律师可以更好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证据,使庭审更有说服力。
8.重点突出:在质证中,律师应该突出关键的证据和事实,通过有力的质证来证明当事人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重点突出可以凸显当事人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9.控制节奏和语气: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控制节奏和语气,以保持冷静和专业。
过快的质问和激动的语气可能会影响法庭的尊重和公正,因此律师应该保持稳定的情绪和理性的态度。
总之,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需要律师具备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1.分析案件文件:在庭审前,辩护律师需要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清单和相关证人陈述。
这些文件可以提供关键的线索,有助于了解指控的细节和潜在的法律问题。
3.准备与证人的交互:在与证人交互之前,辩护律师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可以包括了解证人的背景、对证人的掌握证据的可靠性、准备相关问题以及评估可能的回答。
4.进行有效的交叉询问:交叉询问是辩护律师质证的重要环节。
辩护律师应该遵循积极的交叉质询原则,即针对事实而非攻击证人的信誉。
律师应尽量提问简明扼要,以便证人能够回答。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利用交叉质询来验证或推翻证人的证词,并寻求模糊性或内部矛盾。
5.引入有利证据:辩护律师在质证期间可以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来辩护。
这可能包括目击证人或其他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证据的重要性。
6.提出有效的抗辩:辩护律师需要通过提出有力的抗辩来争取被告人的利益。
这可以包括提供不同的解释或解释证据,质疑证人可靠性,或提出合理怀疑。
律师应该针对主要证据和指控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
7.利用法律规则:辩护律师应熟悉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且在庭审期间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质疑证据的合法性或未正确保管证据的程序。
8.技巧性质询:辩护律师可以使用技巧性质询来引导证人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
这可以包括提问报道或引导证人回答特定的问题,以增加被告人的辩护。
9.注意庭审程序和法庭礼仪:辩护律师应该熟悉庭审程序和法庭礼仪,并尽量遵守这些规则。
这有助于保持法庭秩序,并增加律师的专业形象。
10.应对意外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如证人作证不一致、新的证据出现或法官的偏见。
辩护律师应该能够快速适应和应对这些情况,并调整辩护策略。
总之,刑事辩护技巧在庭审质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仔细的案件分析、核查证据、准备与证人交互、进行有效的交叉质询、引入有利证据、提出有效抗辩、利用法律规则、技巧性质询、注意庭审程序和应对意外情况等技巧,辩护律师可以更好地为被告人辩护,并增加改变法庭对案件的看法的机会。
律师质证庭审技巧
律师质证庭审技巧今天来聊聊律师质证庭审技巧的一些实用技巧。
我啊,之前参与过一个民事案件,那可真是一场激烈的战斗。
在庭审当中,质证环节简直就是检验律师功力的大考场。
就像是厨师做菜,食材新鲜不新鲜、调料足不足,全看质证这道菜怎么做。
咱们先得从证据的三性开始说,也就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呢,就好比你开车得有驾照,证据的取得方式要是合法合规的。
我就吃过这方面的亏,有一次接到个小案子,对方弄来一个证据,看着挺有用,结果是靠窃听得来的。
这就好比开着没牌照的车在路上跑,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能用的,我当时就以这个理由直接否掉了,心里还有点小得意。
不过新手律师可要注意了,怎么判断合法性是个挑战,需要好好研读法律规定。
要是拿不准,还可以在庭审前多研究研究类似的案例,向经验丰富的前辈讨教。
真实性这一块,就像是辨别人民币真假一样。
你得仔细核验,从证据的来源到内容的合理性。
比如说一份合同签名,是不是真的签名呢?有时候可以让当事人当庭辨认,或者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
我曾经碰到一个证据,是一张收据,但那字迹歪歪扭扭,印章模糊不清。
我就抓住这个点,质疑它的真实性,把它比作一张假币,谁会轻易接受一张假币呢?关联性就得像拼图一样,这个证据要和案件事实紧密相连。
有个案件里对方拿出一份十年前的往来信函作为证据,想要证明现在的货物质量有问题,我就说这就好比拿你小时候的奖状来证明你现在的工作能力,根本不挨着啊。
说到这里,我想起还有一个很关键的技巧,就是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证人要是和对方有利害关系,那他说的话可信度就大打折扣。
这就如同一场比赛,裁判和其中一个选手关系特殊的话,那这个裁判做出的判决就很难让人信服。
我曾经遇到证人是对方老板的远方亲戚,我当庭就指出他们之间的这层关系,给合议庭做出合理怀疑。
对了,还有个事儿要说。
质证的时候眼睛不能只看对方提供的证据,也要充分利用己方的证据。
这就好比打篮球,不光要防守对方的进攻,还要组织自己的进攻得分呢。
江溯:如何运用阶层体系分析案件
江溯:如何运用阶层体系分析案件【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主讲人: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法评论》主编主讲阶段江溯: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运用阶层体系分析刑事案件。
阶层体系经常被司法人员认为在理解上是比较困难的,我希望通过今晚这场讲座,让大家了解到,其实阶层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没有大家想象得那样复杂。
根据美国学者乔治·弗莱彻教授的研究,世界上的刑法体系有三种,一是英美的两分制,二是德国的三分制,也就是阶层体系;三是苏俄的四分制,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四要件体系。
在过去的二十年来,我国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讨论中,影响最大的是四要件和三阶层之争。
所谓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是将犯罪的构造分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部分,它最大的特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就像一块饼一样,缺了任何一部分,犯罪都不能成立。
三阶层体系和四要件不同,是在符合构成要件之后,判断违法性,再判断是否存在罪责。
之所以称作三阶层,是因为它就像一个阶梯一样,只有一步步得出肯定的结论之后,才能认为犯罪成立。
在阶层体系中,三个阶层各自承担的功能是不同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个积极的判断,例如一个杀人行为,我们首先要判断它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随后判断它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而违法性和罪责的判断和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消极的判断,它们是在审查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是否具备正当化事由或免责事由。
因此,虽然三个阶层之间是位阶关系,但它们的功能是不同的。
阶层体系的支柱有两个,不法和罪责,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是在说明不法,不法主要针对行为,罪责主要针对行为人。
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区分呢?实际上,不法和罪责的区分是阶层体系和四要件的最大区别。
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
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由法庭上的审判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对话方式从纠问式转变为质辩式。
这种转变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变革,它旨在通过促进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传统的纠问式庭审中,法官通常扮演着一个冷静客观的角色,主导庭审过程,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问题。
而在质辩式庭审中,审判员与辩护律师之间形成了一种对等的辩论关系,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向审判员提出质询,并辩称案件中的事实以及法律适用。
这种转变使得庭审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的转变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地位,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更加公正。
在纠问式庭审中,法官具有更多的权力,律师的主动权较弱。
但在质辩式庭审中,律师可以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质询,向法官阐明自己的观点,促进真相的浮出水面。
这种平衡有助于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其次,从庭审效率的角度来看,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的转变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在纠问式庭审中,法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逐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而在质辩式庭审中,辩护律师可以主动地提出质疑和辩称,将争议焦点集中,从而节省了很多时间。
同时,质辩式庭审还有利于促进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此外,从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的转变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纠问式庭审中,律师的发言空间较小,律师的辩护权往往受到限制。
而在质辩式庭审中,律师可以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辩护,从而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当然,民商事庭审纠问式到质辩式的转变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律师的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可能会变得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律师在质辩式庭审中提出的质询和辩称可能会与法官的观点产生冲突,需要通过专业的辩论和讨论来解决。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质证与反质证培训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质证与反质证培训制度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质证与反质证能力直接关系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的质证与反质证能力,构建一个完善的培训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质证与反质证培训制度的内容和设计。
一、培训目标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质证与反质证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他们的证据收集、证据展示与辩护能力,使其能够娴熟地运用各类证据进行质证和反质证,并能在庭审过程中有效争取利益。
二、培训内容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在质证与反质证过程中,熟悉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
培训中,我们将重点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和学习,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全面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2.证据收集与调取质证与反质证的基础在于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培训中,我们将教授专业技术人员如何高效地寻找、收集和调取各类证据,以满足案件诉讼的需要。
此外,还将教授一些高效的调查手段和方法。
3.质证技巧培训质证作为争取案件胜诉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
在质证技巧培训中,我们将介绍质证的基本原则和技巧,包括提问方法、证据展示技巧等。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操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质证过程中的技巧和自信。
4.反质证能力培养反质证作为质证的补充和对抗手段,同样是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
通过培训,我们将重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质证证据的能力,包括针对对方证据的辩驳、矛盾的展示等技巧。
5.庭审技巧培训质证和反质证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庭审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培训中,我们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庭审技巧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庭审中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和辩论能力,以应对各类法庭情况。
三、培训形式1.讲座与课堂教学培训计划将安排专业律师带领课程,以讲座和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
通过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案例分析,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全面的知识体系和技能基础。
2.案例分析与模拟操作为了加强实践操作的能力,培训中将设计大量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操作项目。
新新类型诉讼
新新类型诉讼
龚涛
【期刊名称】《英才》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该案中公司的股东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理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
本案由于被告永强华太有限公司属《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
【总页数】1页(P87)
【作者】龚涛
【作者单位】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相关文献】
1.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 [J], 伍昉
2.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对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 [J], 逯慧
3.日本行政诉讼法新增的诉讼类型:课赋义务诉讼 [J], 王丹红
4.法美两国行政诉讼类型之比较--兼谈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启示 [J], 雷建国
5.诉讼类型在《日本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观察视角 [J], 王丹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刑事鉴定意见质证保障制度之完善——以辩护为视角
论刑事鉴定意见质证保障制度之完善——以辩护为视角何军兵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是辩护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而我国当前刑事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存在很多问题,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质证造成较大障碍,其有效辩护也无从实现.因此,应该建立辩护人鉴定参与制度、鉴定信息庭前公开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来保障辩护人的有效质证,从而实现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权.
【总页数】4页(P90-93)
【作者】何军兵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价值的实现 [J], 张方;蒋丽华;周玥
2.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以辩护人权利扩大为视角 [J], 白春辉
3.辩护律师有效质证鉴定意见的现实路径及其层级性模式构建 [J], 拜荣静
4.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路径 [J], 蔡宏图;蒋文玉
5.试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J], 李思;张雪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旧《律师法》系统研究
新旧《律师法》系统研究
夏莲翠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新修订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破解律师职业的难题,加强律所的管理,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本文立足新旧《律师法》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对比,以期探讨这次《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总页数】4页(P53-56)
【作者】夏莲翠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 [J], 韩东成
2.论中国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J], 彭东钫
3.旅客列车运行图新旧交替管理系统研究与设计 [J], 王永成;张伦;潘金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J], 无
5.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数字文化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以浙江为例 [J], 章军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刑事辩护律师质证权的特点及缺陷
刑事辩护律师质证权的特点及缺陷
龚恒超;张询书
【期刊名称】《江西律师》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质证,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询、辩驳,并由质证方作出认可或不认可表示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辩护人(主要是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也参加质证活动,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龚恒超;张询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九九级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缺陷及完善 [J], 谢相成
2.刑事辩护律师责任豁免权的基本要素辨析 [J], 徐巧巧
3.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及其合理限制 [J], 吴鹏
4.论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两个坎一个坑” [J], 苏晓敏;
5.论刑事辩护律师司法鉴定单方启动权 [J], 张欣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证据开示制度借鉴考
证据开示制度借鉴考
马振斌
【期刊名称】《理论与现代化》
【年(卷),期】2005(0)S1
【摘要】美国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加以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是证据开示制度中发展得最完善、实施得最彻底、最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本文拟从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入手,对我国引入谊项制度的可能性做一简要评析.
【总页数】2页(P20-21)
【关键词】证据规则;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开示;证据交换
【作者】马振斌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D971.2
【相关文献】
1.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及其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借鉴 [J], 王建明;朱凌
2.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J], 刘海涛
3.浅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英、美模式为基础之比较与借鉴 [J], 张纯
4.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J], 李军
5.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J], 李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耦合”与“阶层”:辩护律师质证方式之转变彭夫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概要:以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为审查对象的“耦合式”质证方式存在逻辑混乱,限制了律师辩护权。
以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为审查对象的“阶层式”质证方式,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权保障“底色”。
在具体运用上,证据资格审查优先,证明力审查轮候;否定证据资格的证据无需查证证明力。
并且,证据资格审查时排除证据印证规则的适用。
近两年,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领域有点偃旗息鼓的意思。
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环节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也是久拖不决。
究其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尚未做到“以庭审为中心”。
法庭调查流于形式的主要表现在于,传统的“三性耦合式”质证方式限制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与其坐等“以庭审为中心”的到来,不如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争取权利。
因此,本文建议辩护人用“证据资格与证明力阶层式”质证方式替代传统的“三性耦合式”质证方式,以更清晰的实现质证目的。
一、“三性耦合式”质证方式并非法定却成习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中均未对举证质证方式进行规定。
只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必须围绕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完毕后,法官最常用的法庭用语之一便是,“下面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意见应当简洁不要展开,具体的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证据展开论述时,法官又会打断道,“质证意见已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不要重复,就事实法律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抛开被告人不知道证据三性是为何物不谈,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和唯一依据,对证据的意见如何简洁、怎能简洁呢!另外,对证据的详细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不让说,在法庭辩论阶段又不让讲,最终的庭审辩护只能是走过场。
在这种庭审模式之下,所有的经验都只是毫无意义的重复,无法给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相反,如果在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争论充分,法庭辩论阶段只需寥寥几句“总结陈词”即可。
庭审实质化不应该是辩论的唇枪舌剑,而是质证的不厌其烦。
二、“耦合”意味着逻辑混乱,并容易导致错案有观点认为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
因此,质证和证据审查应当围绕证据“三性”进行。
这种观点混淆了证据与定案根据的异同。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证据的“角色”通常可以分为: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和定案根据。
这四种证据“角色”是层层嵌套关系。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过程就是对证据进行“层层筛选”,最终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辩护人所面对的证据“角色”主要是证据材料和诉讼证据。
辩护人质证工作是围绕着证据材料和诉讼证据进行的,质证的最终目的就是阻止证据成为定案根据。
特别注意,辩护人如果干涉自然证据,则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证据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不是定案依据的本质特征。
所谓的证据“三性”并非均为证据属性。
换言之,证据不一定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一定具备关联性。
因此,“三性”判断也不是证据属性的判断。
证据审查也并非解决证据属性认定问题,而是要解决证据如何转化为定案根据的问题。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才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甚至进一步将“三性”作为是否能够成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这都尚可接受;但不分先后的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以“筛选”定案根据则存在较为严重的逻辑混乱。
“三性耦合式”质证的问题关键不在于“三性”而在于“耦合”。
“耦合”意味着没有先后次序、不区分阶段,进而法官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同样也没有先后顺序。
这会导致证据审查的混乱。
例如,实践中存在对合法性待定的证据,凭借真实性和关联性去反证合法性存在的情况。
合法性判断是一个法律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真实性和关联性判断凭借的是经验和逻辑。
凭借经验得出的关联关系,无论如何都不能用于证明证据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这是一个显然的逻辑谬误。
说句题外话,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是耦合式的四要件理论。
同样缺乏定罪出罪的逻辑。
逻辑似乎是中国人知识结构中的一个短板。
单纯的逻辑错误也能忍受,毕竟“凑活”是很多人奉行的哲学。
但这种逻辑错误会直接导致错案发生,就不能被接受了。
尤其是辩护人,如果在庭审中也是采取“凑活”心态,那么这种辩护也就不可能“扶大厦之将倾,挽狂澜于极危”。
“三性耦合式”的目的是围绕真实性对证据进行审查,相比是否合法和有关联,法官更为看重的是是否真实。
观念上强调证据的真实性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不择手段的情况。
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所谓真实,很可能只是侦查人员想象的“真实”。
三、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是证据成为定案根据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规定的“查证属实”并非仅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是包含着对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双重审查。
只有同时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在质证中,辩护人应当主要针对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提出有效质疑。
(一)证据资格主要强调证据“能不能用”证据资格,又称之为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才能拿到通往法庭的“入场券”,对于证据资格的审查一般通过庭前会议程序解决。
但实践中同样存在,通过庭审质证排除证据资格的情形。
这是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对象受限导致的。
对于法定的八种证据的证据资格,刑事程序法均做了相关规定。
证据资格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
辩护人只需要对照法律规定,审查相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即可。
作为辩护人而言,证据资格的判断应当是反向判断,即尽力否定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或者将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证据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应当注意的是,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只是法定的八种。
因此,对于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证据,在审查其证据资格的时候可能会援引其他部门法律法规。
以价格认定结论书为例,价格认定结论书并非鉴定意见(参见彭夫《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确定程序及质证依据》),不属于法定八种证据类型,因此,仅援引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审查其证据资格还不够。
国家发改委及其价格认证中心对于价格认定制定了《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依据规则》《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等多部部门规章和规定,上述规章和规定也可以作为辩护人质疑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资格的法律依据。
(二)证明力主要强调证据“合不合用”证据资格只是证据的“法律身份”,说明证据有资格成为验证待证事实的依据,但并不能直接促使待证事实更有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因此,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尚不足以成为定案根据,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
证明力的判断主要围绕着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展开。
真实性判断主要是有或无的判断,而关联性判断主要是强和弱的判断。
对于证明力的审查主要依赖经验和逻辑,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因此,对于证明力的质证也是依赖辩护人的经验与逻辑去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
当然,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法官秉持中立和正义。
否则,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就是天方夜谭。
我国刑事程序法保留了“法定证据主义”的色彩。
对于真实性的判断,我国刑事程序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内容和排除情形。
因此,对于真实性的质证,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识别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证据资格排除规则与证明力(真实性)排除规则被混合规定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阶层式”质证的要点(一)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不足以谈证明力“阶层式”的核心就在于证据资格审查在先,证明力审查在后。
没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说明不具备成为定案根据的法定条件,直接应当排除,根本不需要再审查证明力。
即便证据具备证明力,只要不具备证据资格,同样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的应有之义。
正如,有学者阐述,法治程度有多种指标,就刑事程序而言,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决心以及公众认可度,是检验法治成熟度的首要标准。
已被否定证据资格的证据,即使对发现真相和认定犯罪极有价值乃至为唯一线索,也不能再令其恢复证据能力。
国家应当带头守法,越是存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相矛盾的时候越应当坚守法治底线。
决不能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
刑事诉讼法就是“为发现真相设置手段限制,禁止不计代价与不择手段地寻求真相”。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惩治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角色需要,很多法官倾向于优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只要具备真实性,并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哪怕不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也依然选择采信。
例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很多法官在审核“排非”申请时,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不是优先关注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只有当被告人的供述确系虚假时,法官才会对“排非”产生兴趣,除此之外,法官更多的认为申请“排非”的辩护人是在“制造麻烦”。
(二)“阶层式”质证具备法律依据简单而言,所谓“阶层式”质证,就是先对证据的证据资格发表意见,再就证据的证明力发表意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质证方式,但“阶层式”质证具备法律依据。
例如,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该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合法性待定的证据,不具备进入法庭的资格,不得审查其证明力。
抛弃僵化的“三性耦合式”质证方式,转而采取“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阶层式”质证方式,控方似乎已经走在了辩方前面。
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2条第2款规定,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