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策性搬迁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2016年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会计准则不断的修订与发布,防范税收风险与会计风险源于对税收与会计法规的正确理解。就如何正确认识变化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帮助财税人员正确进行涉税的账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账务处理

【本集提示】政策性搬迁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案例说明】2015年11月,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搬迁中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分别20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30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600万元,2016年12月1日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4000万元。2016年12月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假设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税费。【账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 万元

(2)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万元

无形资产 20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4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4000万元

借:递延收益 400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