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犯罪学主要流派介绍
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一、理论概述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
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
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
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
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
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二、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犯罪学学派亦渐次出现。
(一)古典学派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
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二)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他们运用犯罪社会学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
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
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xx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2023年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初次提出, 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旳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旳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旳、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旳事实性学科, 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旳理性认识, 提出意在防止、减少犯罪旳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旳外延(一)菲利旳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旳创始人之一, 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刊登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旳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 不一样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旳思想, 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旳区别: 事实和实体vs 规范2.加法: 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 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旳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旳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旳观点, 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旳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旳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旳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旳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 研究作为社会现象旳犯罪旳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旳三个分支学科: 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老式(狭义)犯罪学派旳犯罪学概念老式旳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亲密联络又互相独立旳学科, 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 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重要是研究犯罪原因旳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旳犯罪一、问题旳提出在我国, 由于犯罪学发展旳历史很短, 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旳理论积淀, 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旳概念, 重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旳。
问题: 犯罪学上旳犯罪是刑法规定旳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旳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 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
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
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王良顺.当代刑法思潮与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4)。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差异的反思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
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总体上说,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
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
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
但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由意志无关
(三)社会责任论
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 之所以要承担 刑事责任,不是出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 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龙勃罗梭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 了保卫社会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 科处刑罚。 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的 谴责,而是因为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 活着,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自应负担责任。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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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对立与相对统一
关 于犯 罪原因的分析主要有两大学派 。 ① 刑事古 典学派认 为人有 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论最初 出现在 古希腊 时期 ,古希腊 思想家柏 拉 图开始认识到人 的 行 为的可选择性。古典学派代 表人物边沁将其称为
功利主义理论 。在边沁看来 ,所有 的人都是在对各 种 情况加 以理智地思考后 ,才 追求其 目的和进行其
罗梭最为著名 的理论是“ 天 生犯 罪人理 论” 。在大量 实证研究 的基础上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一种 白 出生时起就有犯罪性 的人 ,他们 的犯罪性是与 生俱
的多样化而呈现 多样化 。它认为应 当对犯罪人进 行
科学 的矫 治, 因而提 出了许 多科 学对 待犯罪 的“ 刑 罚
替代措施” 。 。 相对古典主义严格的罪刑法定 , 实证 学
( 一) 两大学派关于犯罪原 因观点的对立—— 自
由 意 志论 与 决 定 论
( 二) 两大学派针对犯 罪对 策观 点的对 立 1 . 评价对象 的对 立—— 外部行为与 内在危险性
古典犯罪学派 由于对犯罪原因的认识较为单一, 因而 ,其主要针对犯罪现象 的对策都集 中于刑事立 法 、司法层面 。它确立严格 的罪刑法 定原 则。法律
化 与多样化
古典犯罪 学派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典学 派所坚 持的“ 人 人平等” 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人人平 等, 它假 设所有 人都有 同样的意志 自由和心理能力 ,
论” : 人类学因素或个人 因素 , 自然因素 、 社会 因素、
认为犯罪是各类 因素相互 作用 的产物,并强调社会
①笔者认 为, 古典犯罪 学派 与实证犯罪学派 的主要 差异在 于犯 罪的原因以及 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新古典主义继承了古典学派 在犯 罪
犯罪的实证分析
三、英美法系犯罪观的嬗变
(一)实用主义犯罪学 1、背景 2、特点:以社会学为基础;
3、资本主义社会拥有特殊的方法处理那些 反对它正常运行的人,即:正常化、转化、 遏制以及支持一定的犯罪行业。
四、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观的嬗变
(一)前苏联“残余论”派 1、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犯
罪和社会越轨问题是资本主义的残余
物。 2、研究路径:犯罪学家把主要精力
放在犯罪人个性研究上,出现了许多
一个杀人犯面对被他碎尸了的兄弟的断肢依然平静地 吃饭,并说:“放在那总比吃进我肚子里好。”面对 上断头台的可能性,他说:“我只会被切成两块,而 我却把他切成了六块。而且你们不会也把我的脑浆溅 起10英尺高。”
往往刚刚执行了一次死刑,被处决者的同伙就又实施 起杀人罪。
在167名被判处死刑的英国人中,有164人曾经观看 过死刑的执行场面。
二、 科学归纳
所谓归纳法,就是对经验事实的概括, 是从大量个别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 论的认识过程。
“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法是所有知 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 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来的。对他们来说, 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法(演绎);对我们来 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推 论。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 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大量书本知识的大 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相同的方式产生的。 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地检验事 实,评价事实,获得它们的共同特征,从他 们中间抽取中心概念。对他们来说,演绎法 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搜集的大量事实; 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三)后期旧派的理论及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
• “针对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 ‘刑法学派之争’。”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是后期旧派 的代表人物。后期旧派的理论与前期旧派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 认自由意志,都主张基于自由意志而发动的客观行为应当科处与之相 当的报应刑。但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也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期旧派的理 论明显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后期旧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色彩较 为浓厚;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以一般预防为目的,而后期旧派的报应 刑论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倾向;前期旧派所谓的意志自 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而后期旧派认为意志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没 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对法与伦理进行严格区分,后期旧派则将 法与伦理同等看待。“概括起来,后期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相对报应刑论,但与前期旧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 义、权威主义倾向。”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 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 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 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 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 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 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 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 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 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试评资产阶级刑法学的主要学派
试评资产阶级刑法学的主要学派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资产阶级刑法学流派包括了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及刑事社会学派,而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又被统一称为刑事实证学派,也有学者将刑事古典学派称为旧派,称刑事实证学派为新派。
在十九世纪末期龙布罗梭创建了刑事人类学派之前,资产阶级刑法学派大体上由刑事古典学派占主导地位,直到刑事人类学派的出现,才开始打破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学术上的主导地位.以下笔者将对两派持有的主要观点和存在分岐进行简单的介绍和评述。
一、古典学派及其主要观点。
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国学者通常称其为刑事古典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拥有相当实力,但是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统治之下。
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矛盾日渐尖锐。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利自由,成为了广大人民的呼声。
刑事古典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为了反对封建专断独裁的刑法,为了反对中世纪以来形成的封建神权,资产阶级思想家认真吸收并总结了以前自然法中包括人权、法治、民主等重要思想,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刑事古典法学流派。
刑事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
他们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一)罪刑法定主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都必须适用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原则。
古典学派坚决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
他们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和权力分立理论。
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主张应将犯罪与刑罚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向国民宣告,使国民知道犯罪要受惩罚,从而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下抑制犯罪意念从而预防犯罪。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导论一、刑法学的主要流派(1)刑事古典学派 2011年名词解释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并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形式古典学派的贡献为: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2)刑事近代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是以在刑事古典学派之后,以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研究刑法现象的法学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主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为了捍卫社会;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标准;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的。
(3)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古典派基于意思自由论,近代派以意思必至论为根据,前者形而上学,后者是自然科学的;二、古典派提倡道义责任论,近代派主张社会责任论,前者是个人伦理的,后者是社会伦理的;三、古典派将犯人的主观同样对待,在近代派中承认犯人的个性,前者是抽象地观察犯人,后者是具体地观察之;四、古典派以客观事实为刑罚的对象,近代派以犯人的主观方面为刑罚的对象;五、古典派提倡报应刑论,近代派主张目的刑论。
二、刑事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2008年简答题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一编刑法论第二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定义:刑法就是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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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
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
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
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
由此可知,刑法新派和旧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下面将从将从刑事责任论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刑事责任理论的重要部分。
刑事责任理论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必然不同。
6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研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正确确定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刑事古典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犯罪仅是行为人的自愿选择。
意志自由论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
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 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 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
7正如康德所言: “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 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8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
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
9我认为,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意志自由理论更尊重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尊重人的自由,这一点是现代刑法应当追求的。
意志自由只是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核心内容,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又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之一。
仅仅意志自由, 不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也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产生、形成等。
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它深藏在刑事责任的内部,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相对的意志自由, 是我国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之一。
106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7林培晓、刘海燕.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8房征宇. 刑法学派争论之由来——谈刑事古典、近代学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J]. 法制与经济, 2007,(07) . 9陈亚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责任论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 2008,(32) .10王晨. 刑事责任本质论[J]. 武汉大学学报, 1992, (04) .(二)刑事实证学派——行为决定论刑事实证学派从人性的经验假设出发,认为犯罪的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所以人的行为总是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11实证学派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 主张行为决定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心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的任何行为均是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 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
近代学派的社会责任论从决定论出发,认为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是由本人素质和环境所决定的,对于这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人,社会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其侵害。
12因此,刑法中的责任是指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应当被加以社会防卫处分的地位。
责任的本质是社会非难。
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二、刑事责任的本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责任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题目,也是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指刑事责任的根本属性, 是刑事责任的内在必然联系, 是由刑事责任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刑事责任的本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从根本上回答统治阶级为什么要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3(一)道义责任论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论,即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为理论基础,认为所谓责任是对有自由意思者基于其自由意思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加的道义的非难,这就是道义责任论。
14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以具有自由意志为责任的前提,认为达到一定年龄的人都具有自由意志,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就应受到道义上的非难。
因此,刑法中的责任是对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的非难。
责任的本质就是道义上的非难或非难的可能性。
11范平. 从新派与旧派的对立看西方古典犯罪学派的流变[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9, (04) .12陈亚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责任论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 2008, (32) .13王晨. 刑事责任本质论[J]. 武汉大学学报, 1992, (04) .14李居全. 刑事责任比较研究[J]. 法学评论, 2000, (02) .道义责任论的主要内容是: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除不健全者外,都具有根据理性而行动的自由,对于人世间的一切是非善恶,都具有充分选择的自由,并根据绝对理性的要求,从善避恶。
15具有这种意志自由的个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而使自己作出违反道德义务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受到道义的非难而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实质在于谴责这种有意为恶的意志。
例如,贝卡里亚把刑罚称为“易感触的力量”,因为只有直接触及感官,又经常地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的力量才能使群众接受稳定的品行准则,背弃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只有这种力量才能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16康德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责任的原则是理性绝对地、并且客观地和普遍地以命令的形式向个人提出的关于他应该如何行事的号令。
因此,道德科学的最高原则是:依照一个和普遍法则那样有效的准则来行事—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准则,就是违背道德。
17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避善从恶而犯罪,就不能不负担道义责任。
在此基础上,康德提出等量的道德报应刑论,即科刑应当依照同害报复原则进行。
尽管贝卡里亚的威慑论和康德的报应论在对意志自由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但其刑罚理论都是建立在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人的假设之上。
18旧派从自由意志理论出发, 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 在任何特定环境下都能自由的选择犯罪或者不犯罪。
既然犯罪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了犯罪, 那么社会就能从道义上对他进行非难, 要求他承担道义责任。
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反对以思想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又反对以单纯的危害结果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它仅立足于行为责任而无视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前的危险性和再犯的危险性,因而不利于对犯罪者的惩罚和预防。
19(二)社会责任论19 世纪末,由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无力解决日益严重的少年犯、惯犯、累犯问题,刑事实证学派则以行为决定论为理论根据创立了社会责任论。
社会责15高娜. 新旧刑事学派犯罪观之比较初探[J].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04) .16[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M]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7陈亚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责任论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 2008, (32) .18陈亚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责任论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 2008, (32) .19高娜. 新旧刑事学派犯罪观之比较初探[J].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04) .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不是谴责为恶的意志,而是防卫社会,刑罚是社会为了保全自己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20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根据,在于社会为谋自身之安全而享有的对具有危险性格的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权利。
从而,社会就有责任以相应的刑事政策或社会政策结合相应的处遇,改造教育犯罪者,对犯罪者实施拯救,以使回归社会,排除对社会的侵害。
21新派从决定论出发, 认为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决定的必然的现象, 而非自由意志的产物。
所以道义责任是虚妄的, 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是其行为危害了社会, 社会出于防卫自身的需要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
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否定意志自由理论,进一步否定了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论,主张社会责任论。
“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主张主观主义,处刑与否及其轻重,只能取决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或者人身危险性,而不应着眼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
22其认为,报应与威慑都是一句空话,刑罚的惟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