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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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

——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

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

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由此可知,刑法新派和旧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下面将从将从刑事责任论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刑事责任理论的重要部分。刑事责任理论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必然不同。6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研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正确确定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

刑事古典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犯罪仅是行为人的自愿选择。意志自由论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 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 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7正如康德所言: “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 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8

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9我认为,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意志自由理论更尊重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尊重人的自由,这一点是现代刑法应当追求的。

意志自由只是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核心内容,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又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之一。仅仅意志自由, 不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也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产生、形成等。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它深藏在刑事责任的内部,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相对的意志自由, 是我国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之一。10

6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7林培晓、刘海燕.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

8房征宇. 刑法学派争论之由来——谈刑事古典、近代学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J]. 法制与经济, 2007,(07) . 9陈亚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责任论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 2008,(32) .

10王晨. 刑事责任本质论[J]. 武汉大学学报, 1992, (04) .

(二)刑事实证学派——行为决定论

刑事实证学派从人性的经验假设出发,认为犯罪的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所以人的行为总是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11实证学派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 主张行为决定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心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的任何行为均是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 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

近代学派的社会责任论从决定论出发,认为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是由本人素质和环境所决定的,对于这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人,社会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其侵害。12因此,刑法中的责任是指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应当被加以社会防卫处分的地位。责任的本质是社会非难。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二、刑事责任的本质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责任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题目,也是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指刑事责任的根本属性, 是刑事责任的内在必然联系, 是由刑事责任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刑事责任的本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从根本上回答统治阶级为什么要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3

(一)道义责任论

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论,即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为理论基础,认为所谓责任是对有自由意思者基于其自由意思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加的道义的非难,这就是道义责任论。14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以具有自由意志为责任的前提,认为达到一定年龄的人都具有自由意志,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就应受到道义上的非难。因此,刑法中的责任是对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责任的本质就是道义上的非难或非难的可能性。

11范平. 从新派与旧派的对立看西方古典犯罪学派的流变[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9, (04) .

12陈亚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责任论的比较[J]. 法制与社会, 2008, (32) .

13王晨. 刑事责任本质论[J]. 武汉大学学报, 1992, (04) .

14李居全. 刑事责任比较研究[J]. 法学评论, 2000,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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