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地勘单位:二○一○年一月十二日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矿产勘查行为,维护勘查秩序,确保勘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勘查)等。
中央财政、中央地勘基金等中央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从其规定管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推进、或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或区县政府垫资推进等方式开展的勘查项目和市场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勘查项目的管理。
重庆市地质调查院(下称市地调院)负责勘查项目立项论证、招投标、设计审查、预算编制、组织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审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庆市地质勘查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市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指南,确定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重点内容和区域。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渝财建[2013]292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国土分局):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附件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落实侵权赔偿义务,由矿山企业按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预先在指定银行账户缴存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侵权赔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2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强化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等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指标要求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市地勘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研院、市地调院,机关有关处室:经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我市采矿权出让管理,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油气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矿权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市、区县(自治县)产业政策,符合“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规划等要求。
第四条除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在以下区域内禁止新设采矿权:(一)生态红线管控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含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禁建区等、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镇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公路保护范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档案馆、市地调院,机关各处室,市地矿协会: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到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重要矿产资源的分布、矿业权设置和开采情况,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简称《审查表》)。
(二)经审查,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矿产地范围重叠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依法按规定报批,并办理压覆储量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与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论证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研究和需求分析作为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参考依据。
改革激活了矿产资源——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纪略
万元增 长 到 2 0 0 7年 的1 . 2亿元 。
合 理 开 发
入增 加 ,地勘 总 投 入 逐 年上 升 ,2 0 0 4年 以来 ,除 天 然 气 勘 查 外 ,地 勘 投 资 历 史 性 突破 l亿 大 关 。 20 0 7年 ,地 勘 投 入 迅 速 增 加 投 入 资 金 总 额 达 30 .
拟投 资 1 4亿进 行开 发 。
亿 元 ,开展 1 3个 项 目,其 中矿产勘 查 投入 26亿 8 .
改 革 创
掀 起 一 股 办 矿热 。乱 挖 滥 采 ,浪 费资 源 ,破 坏 环 境 ,安 全事故 频繁 。 嘉 陵 江 重 庆段 的 沥 鼻 峡 、温 塘 峡 、观 音 峡 , 自然 风 光 旖 旎 。堪 与长 江 三 峡 媲 美 ,故 称 嘉 陵 江
新
矿 l储 量动 态管理 ,采 区平 均 回采 率普 遍提 高 3 5 上 I - 个百 分 点 。矿 山企 业 经 济 效 益 提 高 ,矿 业 经 济 占
是 加 大勘 查 资 金 投 入 。在 投 资 机 制 上 ,该
危机矿 山的资源 接替 问题 。
重 庆 铁 矿 资 源 日益 枯 竭 ,钢 铁 生 产 所 需 铁 矿 原料 基 本 依 靠 外 围 。获 得 我 国钢 铁 冶 炼 脱 磷 技 术 进 步 的信 息 后 ,立 即启 动 含磷 较 高 的巫 山县 桃 花 赤 铁 矿详 查 ,使 这 一 长期 沉 睡 的矿 床苏 醒 。 目前 。
划 “ 大 二 小 ” 氧化 铝 厂 。 为保 证 重 点 建 设 ,该 一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90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0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四章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六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关闭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7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7日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油气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填写和公示本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负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及本级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技术单位培训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的维护管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2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桩、标识牌制作(一)界桩制作要求由桩基和桩身两部分构成。
桩基为直径5厘米的钢管,长度大于50厘米。
桩身可选用金属、塑料、混凝土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应为圆柱型、正方型或其他规则形状,截面直径不小于10厘米,高度不低于100厘米。
桩身应刷图红白相间的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二)标识牌制作要求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120厘米×100厘米,蓝底白字。
1.采矿权标识牌:标识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示意图;地下开采矿山还须注明井筒数及主井口(平硐)坐标、高程。
2.矿山开采信息公示牌:标识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开采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渝府办发〔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1日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地理国情数据的现势性,规范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满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重庆市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国情更新数据主要包括地表覆盖、地理国情要素、地理单元等三大类数据。
第三条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建共享”以及“谁负责普查、谁负责更新”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制定地理国情数据更新目录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以及数据的统计发布;负责全市遥感影像采集、处理和统筹等工作;在符合数据保密安全的条件下,通过各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和提供本行业更新变化的专题数据。
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领导与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地理国情数据更新目录和标准要求采集、处理、更新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数据。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更新变化的专题数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6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经开园分局:现将《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嫌犯罪,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破坏性开采方法和造成资源破坏的数额进行鉴定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解释》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中破坏性开采方法和被破坏的矿产资源数额的组织鉴定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司法机关需要对破坏性开采方法、矿产资源被破坏数额进行鉴定的,应当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委托。
委托鉴定书应注明被鉴定对象的名称、住址、矿区范围、需要鉴定的事实理由及内容等,并附具已立案侦查或审查等的复印件。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标准及审查技术要求》
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2016-××-××发布2016-××-××实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批准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施行日期:2016 年XX 月XX 日2016年9月重庆前言为了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资料收集,6.野外调查,7.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8.绿色矿山建设,9.概略经济评价,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11.保密。
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参编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队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主要起草人员:邓义段佳辉唐清敏刘朝华秦代伦刘勇母泽森彭兴和胡海幸伟向杰童文秀邓光明石小光谢克俊张兴利袁木侯均洪刘华吴佳峻罗纯志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总则 (2)5 资料收集 (3)6 野外调查 (3)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8 绿色矿山建设 (5)9 概略经济评价 (5)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11 保密 (6)附录A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提纲 (7)附录B 野外调查表 (24)附录C 矿山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一览表 (28)附录D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程名录 (30)附录F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格式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7)条文说明 (39)前言 (43)1 适用范围 (4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3 术语及定义 (43)4 总则 (43)5 资料收集 (44)6 野外调查 (44)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5)8 绿色矿山建设 (50)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0)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1 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固体、液体(除油、气、放射性矿产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号)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国土资电发[2009]43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快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同一矿区多个矿业权未完成整合前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先停产再整合,杜绝酿成安全事故。
继续坚持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查处机制。
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持续保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二、坚决制止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矿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情况,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书面通知其停止开采,并加强巡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在渝地勘单位及储量检测机构: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为矿业权有偿使用和储量登记统计提供数可靠数据,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当前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编制,严格评审矿产储量报告是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是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
储量评审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的矿山储量报告编制质量有了一定提高,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随着我市矿业及矿业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储量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后,储量报告的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报告编制不规范,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为报告内容不全,错漏众多,叙述不清,前后矛盾,重点不突出;报告图件未按要求制作,要素不齐,图示、图例、图签不规范、标注不全,各图件之间不统一;报告的文字、图件、表格衔接不够,附件不全等。
二是储量数据变化大,依据不充分,可靠性差。
主要表现为一些报告与以前储量报告提交的储量不符,或与矿山实际保有的储量不符;原来资源枯竭的矿山,出现煤层变厚、采空区变小、容重增加,从而使保有储量大幅增加的现象;新建矿山或资源接替矿井中,矿区范围内出现大量采空区、薄化带、溶蚀区,储量计算的基础数据的确定依据不充分,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省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单位、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成立或者发生地址、隶属关系和行业性质变更时,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其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统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和报送渠道报送统计资料,或接受统计调查,做好有关统计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做好统计基础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应用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统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市或本地区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3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1月13日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纵深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评估、名录管理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能源、煤监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组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管理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第三方机构。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能源等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预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辖区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协助管理绿色矿山名录、第三方机构。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地质调查院承担绿色矿山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以安排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绿色矿山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采矿权人负责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建设绿色矿山,承担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新建矿山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在投产前建成绿色矿山。
已建矿山应当加快升级改造,大中型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下同)约定时限内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范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渝府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2]437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市做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合理利用我市的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天青石、毒重石、锰矿、铝土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大力发展锶盐、钡盐、锰合金、铝氧原材料等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搞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机制。
积极开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地质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全市地质环境及矿泉水、地热、渝东南岩溶石山地区、渝西红层干旱地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积极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调查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勘查。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合规使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三、主要内容1. 登记管理1.1 矿产资源分类登记根据矿产资源的不同种类,将其分别登记录入电子化系统中供查询和管理。
1.2 矿产资源容量登记对于每个矿产资源的开采容量进行登记,及时更新并做好统计工作。
1.3 矿产资源采购登记对于公司内部所采购的矿产资源,在进货时须记录产品名称、种类、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
1.4 矿产资源销售登记对于公司内部所销售的矿产资源,在销售时须记录产品名称、种类、数量、销售价格及赊欠情况等详细信息。
2. 统计管理2.1 矿产资源库存统计每月定期对矿产资源库存进行统计,确保库存不超过安全储备范围,并在库存告急时做好补充工作。
统计内容包括库存种类、数量、均价、总价等相关信息,并做好资料备份。
2.2 矿产资源采购统计每月定期对公司所采购的矿产资源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采购日期、种类、数量、单价、总价等相关信息。
2.3 矿产资源销售统计每月定期对公司所销售的矿产资源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销售日期、种类、数量、销售价格及累计销售额等相关信息。
2.4 矿产资源耗量统计每月定期对矿产资源的耗量情况进行统计,用于评估资源利用效率,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耗量。
3. 数据保护3.1 确保数据安全对所有登记和统计的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以应对意外情况。
3.2 保护数据机密性企业内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应当进行机密保护,除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外,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四、制度执行4.1 制度宣贯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广本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目的和要求。
4.2 制度执行严格执行本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制度维护本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不断完善该制度。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0.13【实施日期】1998.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3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兼顾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利益。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支持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
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
有偿取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
有偿取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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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更好地用统计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非油气、非放射性矿山(以下统称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按照《重庆市矿产品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按时审核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采矿权人依法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调院开展数据抽查审核,建立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市地调院负责全市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复核、汇总分析工作,协助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负责联网直报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数据采集、抽查审核、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编制统计成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具体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承担。
市规划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章数据填报和数据审核
第七条统计数据通过联网直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端相关应用进行网络直报。
采矿权人首次填报的,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信息,在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认证。
采矿权人按照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联网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新设矿山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登陆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
采矿许可证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统计数据实行采矿权人自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抽查复核三级审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联网直报系统的逻辑检查结果对填报数据进行自查,提交的合同、发票等凭证要与相关数据匹配,做到完整、清晰。
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时,应当与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自洽。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业权配号系统、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实地核查信息等,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填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对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的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地调院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开展市级抽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地调院在抽查复核统计数据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采矿权人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记录、复制;
(二)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进入矿山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条发现数据异常的,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并通知采矿权人核实修改、及时提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原始数据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须经采矿权人重新提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第三章统计分析、成果编制和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市地调院应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标准化处理,并对矿山产能、状态,矿产品产销量、价格和流向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矿产品产销量、价格等指标的时空分布特征和相关性,编制统计成果。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成果数据。
原始数据指采矿权人填报的原始数据、上传的有关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因工作需要收集的其他数据。
中间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要求形成的各类统计数据,包括编制成果数据提供基础和依据的各类统计数据。
成果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形成的各类格式化成果数据,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成果数据。
第十三条格式化成果数据包括监测日报、监测周报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完成。
监测日报、周报,包括统计日、统计周全市重点监测矿种矿山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和价格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对异常情况提出预警和建议。
统计月报,包括统计月全市矿山的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价格和流向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
统计年报,包括统计年全市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赋存和矿业权分布、主要工业用途、矿产品生产和消费等。
第十四条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指依照采矿权人填报数据汇总形成的监测统计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专题成果数据,指为了拓展监测统计数据应用范围、服务决策参考,基于监测统计数据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应当符合
保密审查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不得涉密。
未经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开。
统计调查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采矿权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采矿权人身份的原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监测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主要通过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部门公报和重庆市矿产品交易信息网等渠道对外公开。
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开的成果数据,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网直报系统填报用户管理,确保填报用户和矿业权配号系统数据一致、生产状态和实际一致。
第十九条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短期内无
法投产的筹建矿山和停产矿山(不含临时停产矿山)设置免申报,填写免申报原因和期限,并上传相关材料。
设置免申报的采矿权人在免申报期内免于填报矿产品
产销情况,免申报期满或免申报期内矿山恢复生产的,应当按规定继续填报。
第二十条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数据填报、审核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采矿权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披露、泄露统计数据或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