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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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 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0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 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 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 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 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 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 淹没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范本)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火灾报警系统采购标准规范使用说明1.本标准规范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采购的统一技术规范书,由通用部分、专用部分、投标人响应和使用说明等四个部分组成,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集中采购。

2.通用部分包括一般性技术条款,原则上不需要项目招标人(项目单位)填写,不能随意更改。

如通用部分相关条款确实需要改动,项目单位应填写《通用部分技术条款\技术参数变更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公章,及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经标书审查同意后,对通用部分的修改形成《技术通用部分条款变更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

3.本标准规范的专用部分主要包含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工程概况、使用条件、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招标前应结合技术发展并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填写。

4.本标准规范的投标人应答部分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应答表、技术偏差表、投标产品的销售及运行业绩表、主要部件列表、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培训及到货需求一览表等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5.本标准规范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本规范将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做出修编,各使用单位注意查询最新版本,以免物资采购出现差错。

1总则1..1.1一般规定11.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11.3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21.4规范性引用文件21.5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31.6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31.7到货、安装、调试、验收32通用要求43产品试验44其他要求4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1总则1.1一般规定1.1.1本技术规范所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变电站新建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变电站新建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 I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工程名称:江凤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目录1.总则2.工程概况3.设计和运行条件4.技术要求5.技术资料6.技术服务7.现场服务8.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9.供方填写的技术性能表10.差异表附件: 供货范围1总则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本工程所需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它提出了该系统主要技术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应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在省级以上电力系统中有良好的使用业绩,符合国际、国内标准并具备经国家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消防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

火灾报警系统原则上采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智能式”报警系统。

1.1在本技术规范书中,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则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需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2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需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从签订合同之后至投标人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人应遵守这些要求。

1.3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投标人对成套系统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认可。

1.5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工程概况变电站有220kV、110kV、10kV三个电压等级,220kV、110kV配电装置采用GIS设备、主变布置在户外,10kV配电装置设备均室内布置。

3设计和运行条件3.1 自然环境条件3.1.1海拔高度:≤1000m。

3.1.2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25℃):≯90%。

3.1.3日平均最高相对湿度(25℃):≯95%。

3.1.4最高气温:+40℃。

3.1.5最低气温:-5℃。

3.1.6最大日平均温差:25K。

3.1.7年平均气温:+22℃。

消防控制室报警处理操作规范

消防控制室报警处理操作规范

消防控制室报警处理操作规范一、引言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在报警处理过程中,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2.迅速响应。

对于报警信息,及时迅速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与消防队伍进行紧密配合。

3.科学决策。

根据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和紧急程度,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和部署。

4.严格操作。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报警处理工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5.信息共享。

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信息共享,加强联动合作,提高处置效率。

三、报警接警处置工作流程1.报警接警阶段(2)核实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和紧急程度,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性进行初步判断。

(3)及时登记报警信息,包括报警时间、报警人信息等,并将相关信息输入至消防指挥系统。

2.指令调度阶段(1)指挥员根据接警员的报警信息,进行详细判断和分析,决定是否出动消防队伍。

(2)根据报警地点和报警类型,确定出动的消防力量和装备。

3.现场处置阶段(1)消防队伍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明事实,确保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并与报警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沟通。

(2)根据现场情况和报警类型,采取科学合理的灭火措施,确保火灾得到迅速控制。

(3)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和安抚,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4.事后处置阶段(1)处理好现场火灾后,对现场进行相应的清理和保护工作,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对火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以便今后的类似事件能够更好地应对。

(3)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后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报警处理工作要求1.责任心强。

各级人员要对本职工作充满责任心,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坚决杜绝拖延和虚假报警。

2.沟通技巧。

接警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迅速理解报警人的意图,并准确地收集报警信息。

4.决策科学。

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和指挥。

5.团队协作。

各级人员要加强团队合作,共同完成报警处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路容量达250点,探测部件和联动控制模块在同一回路。在250点内对探 测器和模块的位置和比例无任何限制 *可带32个回路,控制点达8000点。最多可带32台楼层显示盘 *总线长度可达1500m *提供强大和灵活的编程功能 *控制器设有集中/区域通讯接口,可同时做集中机和区域机
联动火灾报警控制器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 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 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 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应符合集中控制和区域控制的有关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2)
第 3 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 能: 一、控制系统的启、停; 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 4 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 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 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 30s 可调的延时装置; 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 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 统。
3.4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1) 确定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区设置,其容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本 报警区域内编址探测设备的数量。报警区域编址探测设备,不单指感烟感 温或其它种类火灾探测器的数量,还包括该报警区域内手动报警按钮,消 火栓报警按钮以及通过控制模块转换信号的水流批示器,水压力开关等。 一般火灾报警控制器标示容量都是单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为了保证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实际设计各回路探测点时 要考虑一定的信息余量。关于这一点,G50106-98第 5.1.2条有明确规定。 综合考虑建筑结构与建筑施工等因素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区域火灾 报警器每回路实际设计容量应为标称容量的80~50%。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精心整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10批准1993—1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引用标准GBl56额定电压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6113电磁干扰测量仪3产品分类3.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容量可分为:a.单路火灾报警控制器;b.多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3.2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为:a.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b.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c.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3.3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使用环境可分为:a.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b.船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3.4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a.台式火灾报警控制器;b.柜式火灾报警控制器;c.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3.5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a.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b.非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4技术要求4.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4.2整机性能4.2.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4.2.1.1能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4.2.1.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规范及技术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规范及技术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规范及技术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适用规范及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J50166-2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7-2005火灾报警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2005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投标人应使系统设备和材料符合所有最新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提供给招标人参照执行..2、系统的总体要求2.1本建筑根据建筑防火相关规定设置区域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总线与多线相结合的形式设计..控制中心具有高度集中的权力;负责整个系统的控制、管理和协调任务;所有报警数据均要汇集到消防报警控制主机;所有联动指令均要由消防报警控制主机监视和控制..消防中心设备包括:消防报警区域控制主机、消防主控计算机、广播主控计算机、消防专用电话主机、消防广播柜及联动控制柜设备、防火漏电报警主机柜、备用电源等..2.2系统应按设计规范和图纸要求划分报警探测区域;在整个建筑各处按消防规范设置感烟、感温及红外光束探测器以及手动报警按钮..点型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部位应符合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所有的探测器应具有报警地址;所有手动报警按钮都应有报警地址;并应有动作指示灯..在所有手动报警按钮上或旁边设电话插孔..在主要疏散楼梯口设置报警指示灯;当某一楼层发生火灾时;该楼层的显示灯点亮并闪烁..系统应对消火栓箱按钮、水流指示器、安全信号阀和报警阀组、消防水池水位等设监测装置;随时传送其当前状态信号..消火栓按钮还须有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功能和动作确认灯..系统应对所有联动控制设备防排烟风机、消防泵、防火卷帘门、气体灭火柜、防火排烟阀、送风口、断电控制信号等;在系统向其发出控制输出信号后;应通过其相应反馈信号确认其当前的状态动作与否..控制输出与返回信号输入均应为直流24V..2.3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联动控制方式;并能方便地实现工作方式转换;在自动方式下;由预先编制的应用程序按照联动逻辑关系实现对消防联动设备的控制;逻辑关系应包括“或”和“与”的联动关系..在手动方式下;由控制中心人员通过手动开关实现对消防设备的分别控制;联动控制设备上的手动动作信号必须在消防联动控制盘..2.4系统采用总线结构智能网络型;所有信息反馈到中心;在控制中心可进行配置、编程、参数设定、监控及信息的汇总和存储、事故分析..2.5系统必须具有报警响应周期短、误报率低、维修简便、自动化程度高、故障自动检测的特点..每个回路地址均可接探测器和控制模块;在地址分配上应不受限制..系统主机的容量须根据图纸要求确定;但必须保证每个回路留有10%以上的地址冗余..2.6在电气设计方面;应保证电子元器件的长期稳定正常工作;能清除内部、外部各种干扰信号带来的不良影响;有足够的过载保护能力;有一定承受外供电源的瞬间干扰和防雷击的能力..2.7要作到防火、阻燃和防止由于设备内部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具有防雷措施和良好的接地..3、系统的组成本工程设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对建筑物的火灾信号及消防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联动控制系统、火灾紧急广播、火灾专用固定电话及消防插孔对讲电话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及图纸所包含的其它消防控制系统..4、系统与设备的技术要求4.1现场条件: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应适应现场的环境和电源条件可参照下列要求:海拔高度: 1000米以下环境温度:-10℃- +50℃最大日温差: 35℃最大月平均相对湿度: 95%在25℃时三相五线制电压: 0.38/0.22KV频率: 50Hz±5%电压波动:±10%4.2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置储存系统;系统之软件、数据、编程输入方式;可通过面板上键盘装置进行;当软件输入后;如主电源及备用电池均断电时;所有资料都不应丢失..另外;当软件功能需局部修改时;可允许利用面板上的键盘或编程电脑就地进行修改;而不应影响整个系统的其他部分正常工作..联锁控制..供选定的输出功能能以选定输入所控制;在需要的地方以延迟时间来驱动;此功能须以软件来控制..LCD显示屏显示报警区域显示报警探测器详细位置及编号显示探测器之工作情况:正常、故障及报警当故障时能显示故障的类型显示联动设备开关情况手触式按钮及键盘报警确认系统复位系统测试灯号测试蜂鸣器复位输入系统参数及联动程序闭锁及恢复部分设备系统资料查询系统电源报警信号系统故障置中文打印机:报警控制器应内置中文打印机;能即时打印出控制屏所发生的事件.. 详细打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情况、时间及日期..联动控制盘有如下自动控制及接收讯号功能;并应留有10%扩充余量消防泵控制及返回信号喷淋泵控制及返回信号消防水池、水箱水位信号排烟风机控制及返回信号排烟阀控制及返回信号防火阀返回信号电梯回归控制及返回信号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返回信号水流指示器前闸阀关闭信号气体灭火装置的动作和返回信号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其他联动功能上述所有返回信号在联动柜上有LED显示;消防泵、喷淋泵、排烟风机要求联动柜上有手动控制按钮..灵敏度检测达到一级标准;带高亮度红色发光二级管;通过智能模块可连入主机报警系统;二总线制;与智能探测器能混合连接在智能回路上..感烟探测器应为光电型..感温探测器为定温型..使用电压: DC16~32V动作确认灯:红色LED × 1 点灯4.2.4手动报警器具有独立地址码;按压报警后;发光二极管会亮起;带有测试锁匙;表面红色;阻燃材料..动作确认灯:红色LED × 1 点灯地址使用:在一回路地址内可任意设定;不应有任何限制4.2.5输入/输出模块:具有独立地址码;具有控制和监测功能;能对模块的工作状况作周期性自检..使用电压: DC16~32V传送表示灯:红色LED动作应答灯:红色LED适用防排烟设备:DC24V 控制装臵地址使用:在一回路地址内可任意设定;不应有任何限制4.2.6充电机及后备电池:供消防系统内所有设备使用24VDC电源;平时将220VAC转换成24VDC;并对电池组浮充电;当220VAC故障时;由电池组向系统供电..电池组的容量可维持系统24小时之正常操作及1小时报警状态使用..电池组使用封闭式免维护电池..充电机面板上有电流表、电压表、快速充电开关、交流直流电源指示灯、故障指示灯等..充电机内须有进出线保护熔断器..4.2.7警铃所有警铃为直径150mm红色;工作电压为24VDC..4.2.8消防电话:4.2.8.1总机有用作选定各内部固定电话机及各层电话插孔地址的按钮..外接电源为220VAC 50HZ单相供电;有独立后备电源或与消防系统共用24VDC后备电源..4.2.8.2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消防分机听筒一经提起;主机即有声光讯号显示;在主机按下此内部电话之选择按钮;主分机即可通话;当主机需与分机联络时;按下主机上的分机选择按钮;分机有声讯号通知接听;消防电话为台式或持墙式..4.2.8.3消防电话插孔当手提式电话插入插孔;主机上即有声光讯号;在主机上按相应的选择按钮;即可通话..4.2.8.4 手提式电话:美观轻便;便于携带;并附有与电话插孔相配的插头..4.2.9声光报警器:颜色应为红色;频闪寿命大于100000次;频闪灯亮度大于75cd;音量输出大于90dB.4.2.10消火栓按钮:具有独立地址码;有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功能有消防泵启动回答指示灯有防水罩;有防水能力带有测试锁匙4.3消防系统联动及控制要求低压出线回路及各层非消防负荷主开关设分励脱扣器;当火灾报警时;消防控制室手动或自动关断新风机组、排风机、送风机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根据火情切断相关区域的其它非消防电源..亮所有消火栓按钮指示灯.. 消火栓主备泵的工作、故障、电源、手自动倒换状态需反馈到消防控制室..全信号阀、检修阀和报警阀组进行监视;任何一个水流指示器和报警阀组动作后;在消防中心可显示该激活的指示器和报警阀组位臵..在自动方式下;报警阀动作后;由系统程序自动启动喷淋泵;并返回设备动作回读信号..在手动方式下;由消防中心人员手动启动喷淋泵.. 喷洒泵主备泵的工作、故障、电源、手自动倒换状态需反馈到消防控制室..将归首信号返回消防中心..电梯的火灾指令开关用钥匙开关;由消防控制室负责火灾时的电梯控制.. 所有电梯由设在消防中心的电梯监控盘监视运行状态..阀周围的温度超过280℃时;排烟防火阀熔丝熔断;自动关闭阀门;同时联动自动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消防中心监视防火阀状态..低速或高速运行;作为通风使用;火灾时;高速运行;作为排烟风机使用..通风状态时就地手动启停或由DDC系统自动控制..火灾报警后;由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手动或自动启动风机高速运行在排烟状态;接受其反馈信号并进行显示..就地或由DDC系统自动控制;作为送风使用;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手动或自动启动风机在消防补风状态;接受其反馈信号并进行显示..联锁开启火灾层及上下相邻层的加压送风口;同时接受其反馈信号并进行显示..4.3.11设计图纸要求的其他联动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火灾报警控制器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控制火灾报警系统的设备。

它能够检测火灾信号,并发出警报,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为了确保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以下是一些通用技术条件。

1. 灵敏度和准确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高灵敏度和准确的火灾检测能力,能够及时发现火灾信号,并能够区分火灾信号和其他干扰信号,如烟雾、蒸汽、灰尘等。

2. 可靠性和稳定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稳定的工作性能,能够长时间持续工作,不易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它应具有自我诊断和故障检测功能,能够自动检测和报警系统的故障,并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3. 多功能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备多种功能,如火灾报警、火灾指示、火灾联动控制等。

它还可以与其他安全设备和系统集成,如自动喷水系统、排烟系统等,实现火灾应急响应和控制。

4. 高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高可靠性,能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包括高温、低温、潮湿等。

同时,它应具有可扩展性,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扩展和增加功能。

5. 兼容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够与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设备和其他监控设备无缝连接和协同工作。

它还应提供标准化的通信接口,方便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集成。

6. 易安装和维护: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计为易于安装和维护的设备,能够快速安装和调试。

它还应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方式,方便用户进行配置和管理。

综上所述,火灾报警控制器作为火灾报警系统的核心设备,具有多项技术要求。

只有具备高灵敏度、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多功能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和易安装维护性等条件,才能有效地提升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可靠性,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是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要素。

下面将进一步分析和探讨这些条件。

7. 可视化和远程监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提供可视化的显示界面,能够清晰、直观地显示火灾探测器的状态和报警信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目录术语 (4)2.0.3 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4)2.0.4 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2.0.5 安装间距: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2.0.6 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4)2.0.9 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4)基本规定 (4)1.1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4)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5)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5)1.3 消防控制室 (5)4.1 一般规定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3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4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7)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2 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9)3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9)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9)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9)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10)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0)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1)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2)1 相对湿度度经常大于95% 。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最新版】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最新版】

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

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远程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可见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每个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

其包括的消防控制设备也不尽相同。

作为消防控制室,应将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都能集中控制、显示和管理,并能将状态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理的重要数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通风管道上设置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

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

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门。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消防控制系统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

消防控制系统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767-20081、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一般要求3.1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动态信息见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见附录B。

3.3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3.4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消防控制室系统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消防安全管理4.1消防控制室资料4.1.1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4.1.2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通用部分)目录1 总则 (3)1.1 一般规定 (3)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3)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4)1.4规范性引用文件 (4)1.5 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 (5)1.6 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5)1.7 到货、安装、调试、验收 (6)2 通用要求 (6)3 产品试验 (6)4其他要求 (6)1 总则1.1 一般规定1.1.1本技术规范所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广播等,适用于公司系统。

1.1.2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4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5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1.1.6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5(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1.1.7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8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9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1.简介2.操作人员2.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2.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3.确认工作状态3.1.操作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确认其正常运行。

3.2.检查电源供应是否正常,确认各个控制终端是否正常连接。

3.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个探测器的正常工作状态,包括烟雾探测器、气体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

3.4.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器是否正常响铃和显示报警信息。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启动和关闭必须由具备相关权限的操作人员进行,禁止未授权人员操作。

4.2.要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人员需要按照系统的启动步骤操作,包括输入密码、确认启动等。

4.3.在系统启动后,操作人员需要实时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各个探测器,确保其正常工作。

4.4.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时,操作人员需要立即向相关维修人员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5.火灾报警处置5.1.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需要立即确认报警信息的准确性。

5.2.确认报警信息后,操作人员需要按照事先制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包括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等。

5.3.在火灾发生后,操作人员需要逐一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个探测器,确保其工作正常,并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6.维护和保养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工作需要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6.2.定期检查和清洁各个探测器,清除灰尘和杂质,确保其敏感度和准确性。

6.3.定期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电线连接,确保其稳定供电。

6.4.定期检查和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器和显示设备,确保其工作正常。

6.5.完成维护和保养工作后,记录维护和保养情况,并进行存档。

7.突发情况处理7.1.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突发情况,如误报警、误操作等,操作人员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取消报警、通知相关人员等。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一般要求 (1)4 资料和管理要求 (2)5 控制和显示要求 (2)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 (5)7 信息传输要求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信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在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时,亦应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一般要求3.1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3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4.1规定的资料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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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范本)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火灾报警系统采购标准规范使用说明1. 本标准规范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采购的统一技术规范书,由通用部分、专用部分、投标人响应和使用说明等四个部分组成,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集中采购。

2. 通用部分包括一般性技术条款,原则上不需要项目招标人(项目单位)填写,不能随意更改。

如通用部分相关条款确实需要改动,项目单位应填写《通用部分技术条款\技术参数变更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公章,及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经标书审查同意后,对通用部分的修改形成《技术通用部分条款变更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

3. 本标准规范的专用部分主要包含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工程概况、使用条件、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招标前应结合技术发展并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填写。

4. 本标准规范的投标人应答部分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应答表、技术偏差表、投标产品的销售及运行业绩表、主要部件列表、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培训及到货需求一览表等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5. 本标准规范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 本规范将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做出修编,各使用单位注意查询最新版本,以免物资采购出现差错。

目录1 总则 (1)1.1 一般规定 (1)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1)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2)1.4规范性引用文件 (2)1.5 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 (3)1.6 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3)1.7 到货、安装、调试、验收 (3)2 通用要求 (4)3 产品试验 (4)4其他要求 (4)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一般规定1.1.1本技术规范所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1.1.2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4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5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1.1.6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5(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1.1.7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8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9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1.10 投标文件以中文书写。

1.1.11 投标人必须随技术投标文件提供具有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光盘文件两份。

磁盘文件格式要求为:文字部分用兼容Word 2003中文版和WPS 2009版,表格部分用兼容Excel 2003中文版和WPS 2009版。

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合格的资质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2.1 同类设备的销售记录填写格式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7,并提供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或有关合同证明材料(用户合同封面及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等)。

1.2.2 投标设备应具有符合国内法律相关规定的销售许可证书。

1.2.3供方所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配套探测器等设备必须通过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消防产品安全认证,并取得该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同时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且合格。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型式认可证书;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国家规定获准强制性认证。

获得FM或VdS认证的产品优先。

1.2.4供方所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应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如为进口品牌,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置该品牌母公司独(合)资工厂。

控制系统主要部件均为同类产品中的高质量产品,以确保系统可靠性。

1.2.5供方应具备安装施工和调试的资格和经验。

参与本公司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其提供的(代理)产品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1.3.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列的设备的配合设计、制造验收、施工调试、消防检测、消防验收。

1.3.2 合同签订时,应确定卖方向买方提交生产进度计划的时限。

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限内向买方提交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

如生产进度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将延误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及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向买方加以解释,并尽可能保证交货的进度。

否则应及时向买方通报,以便买方能采取必要的应对延迟交货的措施。

1.3.3供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有关图纸、硬件、软件、安装施工、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和售后服务。

1.4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下列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于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同等规模项目工程的经验,本着技术先进的原则执行。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1.5 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应免费提供或配合制作必须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其质量、份数及资料提交进度必须满足整体工程进度要求,供方提交的图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此):1.5.1系统组态图及设计说明。

1.5.2 控制原理和接线图。

1.5.3 系统总配置图。

1.5.4 I/O清单。

1.5.5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布点(单线)平面布置图。

1.5.6 探头、中继器、手动报警器等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布置图及端子接线图。

1.5.7 机柜及箱、盘的盘面、盘内布置图、盘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1.5.8 应提供手动操作系统的布置图、原理图、接线图,并提供详细的功能说明。

1.5.9 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要求、外形尺寸、详细样本。

1.5.10 设备材料清册。

1.5.11设备及配套软件的管理维护手册以及配套软件的安装介质,上述手册为正规出版的中文版,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

1.6 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1.6.1投标人应按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第1章)列举的项目逐项提供技术数据,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为保证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与招标人在专用部分第1章所要求的技术数据有差异,还应写入技术规范专用部分差异表中。

1.6.2产品性能参数、特点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7 到货、安装、调试、验收1.7.1 卖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安装、调试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7.2 买方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包括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等进行验收。

1.7.3 设备到货验收及加电验收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买方有拒收的权利。

2 通用要求2.1 投标人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因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因履行合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所引起的任何及/或全部责任均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2.2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保证所购设备得以正常连接和运行的全部部件、模块、软件及相关的连接设备、电缆、光缆等。

如有缺漏,投标人免费提供。

2.3 投标人必须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次采购的有关材料。

2.4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在产产品。

2.5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

2.6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要求使用特别接头、插座等,由投标人提供。

2.7 招标人非常重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设备的生命周期,要求所推荐的设备在未来两年内不能停产或淘汰。

采购的设备将要有效地使用相对较长的时间, 所以要求本招标文件所采购的设备(硬件和软件)能够容易升级和扩充。

2.8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基于国际标准或工业标准,成熟、互联性强、易扩充。

2.9 投标人提供设备的配套软件系统及相关硬件有最佳的匹配和应用运行能力。

2.10 投标人应积极与各相关系统供应厂商配合,完成接口工作。

3 产品试验3.1 投标人按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其产品的性能和配置进行测试检查,并提供测试报告。

3.2 产品试验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买方有拒收的权利。

4其他要求4.1 供方应对需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使培训人员能够掌握系统的原理、调整、使用、维护、保持系统最佳运行。

4.2 供方应提供所供备品备件清单,注明制造厂商,在服务期满后供方以优惠价格提供给需方。

4.3 供方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的专用工具。

此外,供方还应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清单。

4.4 质保期1年。

全寿命周期8年。

非人为损坏,供方应在1年内免费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烟温感探测器等现场部件。

保证在8年内提供系统备品备件。

4.5 本规范对火灾报警装置、组件、安装及其产品质量未作出明确技术要求的,均应满足国家、地方性技术标准的规范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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