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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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使采购的各类材料能够满足集团生产需求,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供应商的资源,选择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供应商进入集团采购平台,建立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集团采购市场的大宗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购中心是集团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制订集团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收集备案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上报的供应商名录,整理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三)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对新进入集中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四)及时、准确地对供应商名录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五)对禁止进入集团的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并在集团内网公示;
(六)对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材料设备部)是直属单位所属项目供应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收集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申请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对正在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级打分,建立本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三)协助集团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抽查并更新名录库;
(四)及时、准确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相关资料;
(五)及时、如实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供应市场的供应商黑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
(六)对本单位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供应商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推进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其目的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合格供应商的确定、评价过程实施控制,选择符合集团要求的优质供应商。
第六条可以从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供应商的信息(媒体、广告、个人和部门的推荐、供应商的自荐等)。
第七条供应商的准入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供应商信息,整理供应商申请资料,填写供应商考察评审表,将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
(二)组织对正在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级打分,填写供应商年度评级打分表,将不合格供应商列入D类黑名单;
(三)整理所有表格和资料建立供应商资信评估报告,作为合格供应商名录备案资料录入供应商名录库;
(四)在集团内网公开供应商名录库资料。
第八条根据供应商年度评级打分表中供应商的分数,按分数高低进行评级:
第九条供应商申请资料:
(一)供应商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在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有条件的可以提供法人代码证书、生产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和企业获奖证书等有效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二)供应商企业简介;
(三)供应商的生产供货能力,交货的质量价格、信誉、环保和安全的可靠性证明;
(四)良好的售后服务证明。
第十条供应商评审形式:
集团集中采购供应商评审由集团采购中心主持,采用会签形式,由经营管理部、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财务资产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评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建立集团集中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
直管项目供应商评审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评定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直管项目合格供应商名录,名录报集团采购中心备案。
直属单位所属项目供应商的评审由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材料设备部)发起,经技术质量部、市场开发部、经营核算部、综合办公室评审后报直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建立直属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名录报集团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对合格供应商要采取适当有效的控制管理措施:
(一)项目经理部对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发现不合格品及时进行处理。
(二)项目经理部对供应商的综合评价如不满意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作为考虑是否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的依据。三年内如无不良信息反馈,则继续作为合格供应商。
(三)项目经理部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及时性、服务态度进行的业绩考评,综合评价,可作为合格供应商年度评级打分的依据。
(四)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名录应进行及时整理,对于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恶劣的社会信誉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的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列入黑名单,另选合格供应商;对新的供应商应及时予以审核,合格者予以补充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中心和直属单位安全
生产部(材料设备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二)提供虚假资格材料以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三)严重损害集团和直属单位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供应业务。
(五)擅自变更,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或者擅自终止合同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弄虚作假的。
(七)拖延交货,延缓所执行合同期限的。
(八)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九)介入腐败和欺诈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经济赔偿、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禁止参加集团系统内的采购活动、退出集团采购市场等。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应做好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合格供应商被确定后十五日内应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对不合格供应商的确定,处理应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其相关材料和证据的原件应在集团和直属单位相关部门长期有效保存。
第四章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集团成员企业选择供应商的原则是:直管项目经理部、直属单位必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对于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不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库里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