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的经济价值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权益。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估范围1. 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矿产资源(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的开发权、勘查权、采矿权等进行评估。
2. 评估对象应为具有独立完整经济责任的矿业权利益,不包括矿区内的设施、设备等。
3. 矿业权评估可以由政府部门、专业评估机构或者委托评估人员进行。
三、评估要求1. 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
2. 评估应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行情和勘查成果等相关信息。
3. 评估结果应能清晰反映出矿业权的现实价值,并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四、评估程序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依据等,获取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
2. 评估过程中应对矿业权的地质勘查情况、资源量、品位、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
3. 评估应综合考虑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开发成本、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等。
4. 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定量化和定性化分析,给出评估结论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报告1. 评估报告应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及结论等内容。
2. 评估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师签署,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报告的保密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泄露评估对象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事项1.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协议处理。
3.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对矿业权的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于矿业权交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保障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评估主体及资格要求《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主体应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矿业权评估能力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或评估人。
评估机构应具备具有相应矿业权评估人员的资质,并且能够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矿业知识背景、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
二、评估程序和要求《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估的程序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申请、评估调查、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调查的重点包括对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等内容,并且需要经过评估机构或评估人签字盖章。
三、矿业权评估的价值意义矿业权评估对于矿业权交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首先,评估结果可以为矿业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提供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其次,评估结果可以为矿山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案提供参考,降低矿山开发风险。
再次,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矿业权评估的标准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其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培训,提高评估整体水平。
再次,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保障,避免利益输送和虚假评估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简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公正、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内容、流程和要求。
二、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的合理价格,提供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交易、招标或政府征用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矿产资源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与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2. 地质环境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风险、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3. 经济效益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的评估。
4. 法律法规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环保要求、矿产资源保护等因素的评估。
四、评估流程矿业权评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评估矿业权持有人或相关机构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矿业权证书、权属证明、开采计划等。
2. 组织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申请,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工作,设计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
3. 数据收集与分析评估专家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与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
4.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评估结论、评估准则、评估过程及依据等内容。
5. 报告审查与发布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估过程准确、公正、合理。
通过评审后,评估机构将发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需满足以下要求:1. 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需具备相关矿产资源评估资质,且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关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信息透明评估报告应向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评估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度,申请人有权了解评估的全部过程。
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适用本规定。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一)矿业权出让;(二)依法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变更。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应当遵循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从业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管理。
第六条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执业前应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二)评估机构简介,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常设业务机构等情况;(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四)有代表性的,经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五)矿业权评估师及主要从业人员构成情况(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六)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度检查的结果。
第七条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于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由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部门集中受理。
同意备案的,下发备案书;不同意备案的,下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理由。
每年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结束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予以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三章评估委托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应当出具委托合同书,评估机构凭委托合同书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4•【文号】国土资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为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现将《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料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培训内容及有关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 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 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
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 4 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 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 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 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 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 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
评估 结果 的合理 性负 责 。
第 十一条 矿业 权评估 机构提供 矿业权 评估 报 告 应 当经 法定代 表人 和执业 矿业权 评估 师签字 。矿
业权 评估 机构 和矿业 权评估 师应 当对矿 业权评估 报
告 的独立 、 观 、 客 公正 、 真实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第二 章 第 十二条 矿业权 评估 师 矿业 权评估 师资 格报考 人员应 当符
不 受地域 限制 。
业权 评估有 关 的从 业活 动和管理 适用 本办 法 :
( ) 律法 规 和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矿业 一 法 权评 估 ; ( ) 他需要 的矿业 权评估 。 二 其
第 四条 国家 实 行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矿业权评估 机 构 资 质管 理 制 度 。从 事 矿业 权 评 估 的个人 、 机构应 当取得 相应 的资格 、 资质 。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 是全 国矿业 权评估 行 政主 管部门, 负责全 国矿业权 评估行 业 的监督 管理 , 监督 中国矿业权 评估 师协 会 的 自律 管 理 , 责 矿业 权 审 负 批权 限 内的矿业权 评估报 告备 案和依 法需 要 国家进 行矿业 权 评估 的委托 。 第六 条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市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 管部 门负责本 辖 区内第 五条 规定 以外 的矿业权 评估
估准 则体 系的宣 传和 培训 。按 照 国土资源部 要求进
矿业 权评估 是指具 有矿业 权评 估师 执
第 二条
行矿 业权评 估资 格资 质管理 。
第 八条 矿业 权评 估师 和矿业权 评估机构 开展 评估 业务 , 当遵循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国务院 相 关部 应
门的有关 规定 、 国家标 准 和行 业规 程规范 , 执行矿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
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
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2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40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1‟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应运而生,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评估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矿业权价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概念、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矿业权评估业务受不正当干扰的现象依然存在;行业公信力不强、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矿业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矿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是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款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闽国土资综〔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239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透明度,加强矿业权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按照省纪委等五部门《2015年深化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福建省2016年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点》的部署,省厅于2015年组织开发并部署运行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探矿权出让办文第三章采矿权出让办文第四章预警督办第五章电子监察第六章附则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办理矿业权出让各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矿业权出让包括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出让工作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业务时,一律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在矿业权交易、转让、出租等活动中对其进行评估、鉴定和定价的过程中,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背景随着国内外经济全球化加速,矿产资源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交易在这一背景下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的热点。
但由于矿业权评估的复杂性和科学性,以及市场机制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导致矿业权评估结果不公,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主要内容1.评估准则和步骤:制定评估准则,包括矿床情况、矿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销售价格等要素;制定评估步骤,包括评估范围、资料收集、评估方法、模型运用等环节。
2.评估机构和人员:明确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要求,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人员的公正、客观和专业性。
3.评估报告:规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矿权基本情况、矿产资源概况、上下游产业链情况、评估方法和结果、价值确定和风险评估等要素。
4.评估结果使用:规定评估结果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矿业权交易、担保贷款、税费缴纳和财产捐赠等多个方面,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三、实施意义1.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避免评估结果的不公和偏差。
2.提升市场机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
3.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4.增强国家对矿业权交易的管理能力和监督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四、存在问题1.评估标准不统一,导致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2.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规范程度有待提高。
3.评估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出现“造假”和“偏向”的现象。
4.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结论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矿业权交易的不断升温,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推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及适用范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价、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由省级出让登记和自然资源部委托并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对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严格履行自律承诺,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职责分工(一)自然资源厅职责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并支付评估费用;3.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事务性工作技术支撑单位;4.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二)技术支撑单位职责L受自然资源厅委托审查和受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材料。
2.组织专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3.建立和更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台账;4.承担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依法设立并注册的法人机构;2.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 具备矿产资源评估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设备。
评估机构应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评估业务的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矿业权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情况、矿种、区位等;2. 评估方法和过程,包括数据收集、调研、分析等;3. 矿业权评估结果,包括矿产储量、资源品位、开采难度等指标;4. 评估师对矿业权价值的综合评估意见;5.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评估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的状况和价值,不得夸大或缩小其价值。
四、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注册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评估机构注册平台上公开发布。
五、评估费用的确定评估费用应按照市场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评估机构和委托评估的双方应协商确定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六、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评估报告仅供矿业权交易参与方参考,不得作为法律诉讼或仲裁的依据;2. 评估报告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合法的原则;3.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对与之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七、评估责任和补救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评估结果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
八、附则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模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公布前进行法律、行业的审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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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矿业权评估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机构和评估机构。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科学、准确,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可靠。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置和资质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评估机构的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取相应的评估资质证书。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过程严格依法开展。
第三章评估范围和评估报告第七条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潜力评估、矿业权实物评估、矿业权经济效益评估等。
第八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依据、评估结果等内容,并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单位。
第四章评估流程第九条矿业权评估按照申请、评估方案编制、评估报告编制、评估结论论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评估费用第十一条评估机构依法享有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按照市场原则和费用实际发生情况确定,并与被评估单位签订评估费用合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评估机构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评估机构的活动提出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受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评估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矿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矿业权评估申请表格附件2:矿业权评估项目管理制度附件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附件4:矿业权评估费用合同范本附件5:矿业权评估监督检查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矿业权:指国家授予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所享有的独占权评估机构:指经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专业机构,负责矿业权评估活动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后,形成的书面报告,包括评估目的、对象、方法、结果等内容评估费用:指评估机构依法享有的对被评估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评估活动的开支和报酬。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矿权评估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近期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还存在评估委托经费不到位、委托方式欠妥、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不够透明、评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以及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够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矿权评估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矿业经济不断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也是腐败易发环节。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服务,不断规范和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采矿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报告备案权限(一)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委托人为采矿权出让机关。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范本一: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保障矿业权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辟利用,根据《矿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矿业权评估活动。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要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尊重民族习惯,特殊矿种、特殊区域的评估活动可以参考当地的民间做法和评估经验。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社会信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应当严格保守评估结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活动中获取的商业、技术、个人等信息。
第八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及时公开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评估资料和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于发现矿业权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十一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范本二:矿业权评估准则第一章概述1.1 目的本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辟利用。
1.2 适合范围本矿业权评估准则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合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不同类型的矿业权。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的普通原则2.1 公开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开、透明进行,评估活动的所有环节和结果都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公示。
2.2 公正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正、客观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特定利益或者关系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3 科学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方法和标准应当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2023年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
2023年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3 年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时间延长2.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3.报考矿业权评估师的条件4.矿业权评估师的职责和要求5.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及继续教育培训6.不得办理执业注册的情况正文2023 年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矿业权评估师是一种专业的职业资格,旨在对矿山或储量进行评估。
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 2008174 号),矿业权评估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了解 2023 年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本文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梳理。
一、2023 年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时间延长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报考 2023 年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经研究决定,将考试报名及免试截止时间延长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 16 时。
请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时间,根据报名办法和流程完成报名。
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报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报考矿业权评估师的条件报考矿业权评估师的条件包括: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3.所在矿业权评估机构考核同意;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矿业权评估师岗位上工作。
此外,根据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它条件,报考资格通过后,还会考察是否有因为技术问题造成过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等。
四、矿业权评估师的职责和要求矿业权评估师需要用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能为矿山或储量搞评估。
地质或相关专业的博士毕业两年后可以报考,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需要增加相应的工作年限。
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再次注册。
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1/3 以上接受矿业权评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五、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及继续教育培训矿业权评估师的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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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摘要:经国土资源部2008年第1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公开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一)出让、转让、延续矿业权需要收取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评估依据] 矿业权评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
第十一条[评估要求]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做出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执业范围]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十四条[资格取得]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
考试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执业条件]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完成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注册禁止] 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应办理注册手续:(一)国家公务人员;(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三)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五)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起不满五年的人员;(六)受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人员。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 矿业权评估师应参加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注册。
第十八条[执业禁止] 矿业权评估师有以下行为的,应予注销注册,并不准再次注册:(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三)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五)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六)接受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结果的授意;(七)签署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八)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资格取消]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本人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予取消其资格的,由注册机构注销执业注册,发证机关公告其资格无效。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二十条[准入条件]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应是工商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二)合伙制中介机构中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其中合伙人应不少于2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中介机构中应不少于4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其中出资人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三)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具备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资质取得]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申报登记,经核准后,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资质证书,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准入禁止]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能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事实的或隐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制度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管理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保证其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
对聘用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实施严格管理,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执业方式] 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第二十六条[执业禁止]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应予注销登记,并不准再次申请资质:(一)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三)以恶性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四)对自身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六)同时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七)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八)包庇、隐瞒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资质取消]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因本机构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予取消其资质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发证机关公告其资质无效。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二十八条[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
转让、延续及其他矿业权评估也应采取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责任]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及提供其他需要的协助。
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委托人义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矿业权评估机构或矿业权评估师时,相关委托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备案前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合同书的约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义的验收备案;矿业权转让、延续登记等其他涉及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由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经合规性审查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
其它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季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备案。
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备案后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抽查。
合规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遵循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合理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规范未做明确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处理符合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市场交易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构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定期进行执业行为检查。
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有关证件的有效性、评估人员变动和培训情况及评估业务开展情况等。
执业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中的信息真实性、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监督处理]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