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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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学校校长是我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人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的工作中涉及安全工作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1、校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学校值班安排;校内治安保卫;信息报送;重点人物的监控;校园安全监督和检查。
2、教导处负责学校实验设备,化学药品、实验教学、电化教育设施设备和电教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3、总务主任负责校舍设备;电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和检查及食堂卫生监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门卫值班巡逻检查。
4、安全主任负责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学生传染病预防工作。
三、安全工作目标
(一)学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二)所有活动都有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学校各个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各种计划、总结中突出体现。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经费、装备三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四)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在工作责任范围内不发生任何事故。
四、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奖惩
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要与评优、奖金以及年终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学校发生应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的师生非正常伤害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学校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分为整改、批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