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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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背景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开发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技术和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能源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9年底,全国水电装机1.97亿千瓦,发电量6156亿千瓦时,折合约2亿吨标煤;风电装机2268万千瓦,发电量255亿千瓦时,折合900万吨标准煤,燃料乙醇利用量160万吨,折合约160万吨标准煤。以上计入能源统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2.2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约占7.2%。如果加上沼气、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商品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2.68亿吨标准煤,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8.7%,距2010年达到10%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为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提出了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同时,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正在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已作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应瞄准上述目标,在“十一五”发展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住全球能源变革的历史机遇,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支撑的完善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增强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规划编制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缺乏整体协调,导致部分地区无序建设。主要问题是国家和地方规划缺乏衔接,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不协调。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对规划的统筹协调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全国规划的协调;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进行了强化,要求地方规划要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当前可再生能源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从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出发,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规划的基本要求,初步考虑按以下原则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工作。
1、制定一个统筹协调的完整规划。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
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是指导全国“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依据,应包括建设布局、技术装备、产业体系等各个方面,各部门的相关工作都应纳入到规划中。
2、规划应包含区域布局并对地方起指导作用。国家能源局在组织编制“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组织地方按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参与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制定,并编写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规划要反映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基本需求,并统筹全国布局,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应作为落实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具体规划,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3、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可再生能源规划要与电力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做好衔接,围绕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制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体系。重点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建设协调发展,要在电力市场消纳、输电规划研究基础上,明确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消纳和输电方案,并把这些内容包含在规划中。
4、规划要具备对项目建设的调控功能。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快速扩大,对电价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压力增大,为加强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电价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预算管理。因此,规划应尽可能明确到重点项目和年度开发方案。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项目建设都应明确到年度,并有清晰的区域布局,要做到“以规划指导和约束项目开发建设”。未纳入规划和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不能享受国家价格和财政补贴。
三、规划内容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规划应该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按照能源规划的总体安排,规划主要落实“十二五”时期的内容,发展目标展望到2020年,对原来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规划应该包括以下几类内容。
(一)开发利用
在开发利用中应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如大型水电站、大型风电基地,还应该包括量大面广的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沼气工程等。对重大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对量大面广的小型项目,主要通过政策扶持和示范项目引导发展。
1、大型水电站。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工作并重的方针,加强水库移民规划和水电前期工作,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是加快西部地区水电开发步伐,提高水电开发利用率,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在以火电为主和风电开发规模大的电网、以及远距离送电的受端电网,合理布局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各地区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水电开发的项目建议。依据是已经通过的流域开发规划,已开展的环评、移民规划的工作深度,提出可投产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具体要求见规划大纲。
2、生物质能。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生物液体燃料等。
(1)农林生物质发电。科学评价秸秆、林木剩余物资源量及分布,针对资源量大且其他用途经济性差的情况,合理布局农林生物质发电厂。原则上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只能有一个生物质发电厂,或者只能授权一个企业利用生物质资源发电。单个生物质发电厂的合理规模不大于3万千瓦。
(2)沼气工程。调查统计大型畜禽养殖场的分布和规模,定量评价可利用的粪便资源量,合理选择适宜的沼气处理工艺、以及沼气利用方式。对沼气发电利用,要论证发电装机规模、企业自身用电量和接入电网的条件。
(3)生物质成型燃料。总结当地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应用的经验,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成型燃料的产业化,各地区根据当地条件提出若干示范项目。可根据当地实际关注两个主要市场:一是农村居民采暖和炊事,二是城市锅炉燃料,要具备建立起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体系的条件,有适宜的投资经营主体。
(3)生物质气化。总结当地生物质气化生产和应用的经验,选择适宜农村集中供气的气化技术,有条件的应采取气电联供,或者采取干馏等炭化技术。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条件提出若干示范项目。
(4)生物液体燃料。合理开发利用边际土地资源,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的种植做到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破坏环境,不顾此失彼,处理好生物质能利用与生物质其他用途的关系。具备上述条件土地资源的地区,应合理评价可利用土地面积及其种植条件,提出原料种植的具体地点、面积,并预估年产量和收获季节。
3、风电。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风电开发与配套电网和电力系统协调发展。平均每年新增风电装机1200万千瓦。东北(黑、吉、辽、蒙东)、华北(蒙西、河北、山西)、西北(甘肃、新疆、宁夏)为陆地风电开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建设若干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江苏、山东、河北沿海建设海上风电基地。建设蒙东、吉林、蒙西、河北、甘肃、新疆、江苏、山东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山西、湖南、江西等风能资源较为丰富的中部地区,可根据风能资源和电网接入条件加快风电发展。在其他风能资源量较小的地区,根据风能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建设风电场。
大型风电基地在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的风电接入电网和市场消纳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年度开发计划。国家电网公司等要按照开发项目布局和市场消纳方案,配套建设输电线路,合理配置调节性电源。风电开发重点地区依据市场消纳方案和输电规划,确定重点开发的区域和规模;一般地区根据风能资源条件提出拟建项目规模和布局。
4、太阳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在太阳能利用条件良好地区,制定城乡民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