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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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比研究

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比研究
各 国反垄断法 的实施对比研 究
2 建立中小企业合并的例 外规 定。 、 各 主 要 国 家反 垄 断 法 对 企 业 合 并 的控 制 范 围 都 是 以企 业 的规 模 和 一 定 的 市 场份 额 为 划 单 盈 金 华职 业 技 术 学 院 3 0 1 1 0 4 分 标 准 的 。从 这 个 角 度 而 言 ,达 不到 该 标 准 要 求 的 中小 企 业 的合 并 将 不 受 审 查 。不 口袋 (ep p c e ) d e ok t ”理论 ,规定如果合 仅如此 ,不少国家还在反垄断法 的立法和 【 文章摘要】 并企业 的财力强大 ,被合 并企业虽然规模 实践 中明确规定对 中小 企业 自身 的合并采 从 世 界 各 国 的 经 济 发展 情 况 来 看 , 取宽容 的态度 。 中小企 业作 为市 场经 济 的重要 组成 部 较小但在另一个市场上 占据 了市场支配地 分,在一 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位 ,该合 并就会 因为加强 了被合并小企业 性 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 ,对 中小企业的 的市场支配地位而被禁止 这种规定主要 三 、 中国反 垄 断 法对 中小企 业 的保 扶 持 、保 护 、 鼓励 也 为各 国政 府 、 经 济 是保证那些具有生命力 的小企业不致从市 护 反 垄 断 法 对 中小企 业 的保 护 是从 营 造 学界 、 学界 和 实 业 界 所 重视 。 着 “ 法 有 经 场上被排除 出去。在规制混合合并时 ,美 济大 宪章 ” 之 称 的 反 垄 断 法 义不 容 辞 地 国曾奉行 “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和 在 某 些 方面 给 予 特 别 照顾 事实上的潜 在竞 争”理论 ,如 承 担 起保 护 中小 企业 的贵任 ,在我 国 果 取 得 企 业 很 有 可能 独 立 的 或 者 通 过 购 买 来 实 现 的 ,与 之 相 对 应 的便 是 企 业 合 并控 《 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 鉴其 它主 借 个 小 企 业 的 方 式 进入 市 场 ,则 该 取 得 企 制 制 度 的 原 则 上 不 适用 和 中小 企 业 限 制竞 要 国 家反 垄 断 法 的相 关制度 ,有 利 于 正 业 与 该 市 场 上 其 他 企 业 的 合 并 将 会 被 禁 争 协 议 的 适 用 除 外 。纵 观我 国 的 反 垄 断 确 理 解 反 垄 断 法立 法 宗 旨 ,促 进 对 中小 法 》 明文 规 定 中小 企 业 保 护 制 度 的 只 有 , 止。 ( 王晓晔 ,l 9 ) 9 9 企 业 的 保 护 ,维 护 经 济 又好 又快 发展 。 2 、确立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 体 现在该 法第 二章 第十 五条第 三款 的规 为提高 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 ,增 由于大企 业的合并对 中小企业的损害未必 定 ,即 “ 【 关键词】 是直接的 ,现实 的,因而各国反垄断法对 强 中小经营者竞 争力的”垄断协议不被 禁 反垄断法 ; 中小企业 ; 保护 ; 卡特 尔协议 企业 合并 的态度 以及 宽严程 度 都有所 不 止 。而 对 于 企 业 合 并 控 制 制度 的相 关 平的竞争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陈 承 堂(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江苏 扬州 225009)摘要:反垄断起诉资格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门槛性要件,是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美国 克莱顿法第4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考察,我们发现这两个条文的文本结构是相同的。

然而,在具有相同文本结构的背后是迥异的实务规则,即经过直接损害规则与反垄断损害理论层层过滤的反垄断起诉资格并不像最高人民法院所设想的那样!!!遭受∀损失#并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反垄断起诉资格。

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单倍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使得中国反垄断起诉资格的完善面临一个两难选择。

关键词:反垄断法 反垄断起诉资格 直接损害规则 反垄断损害一、问题的提出反垄断民事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了民事诉讼为 反垄断法的一种实施方式。

但是,就反垄断起诉资格%而言,∀该条规定仅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要真正发挥作用有待于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加以补充#。

&为此, 2008年7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可见,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 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只要是因垄断行为受有损失的主体,不管其是竞争者、中间商、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均可成为求偿权利人#。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

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

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

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

具体概况如下: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

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当时,美国企业合并迅猛,资本更加集中,垄断普遍产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了产业和市场,危及市场自由竞争,影响了美国经济发展,使美国各界意识到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垄断限制与垄断危害法案》。

它确立了重要的反垄断基本原则: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限制市场竞争或垄断等行为都属非法。

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出台,以补充《谢尔曼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这三项法律构成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的规定;确定具体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作者:彭小珊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作者简介:彭小珊(1987-),女,硕士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研究。

【摘要】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一个环节,美国和欧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体系完备、实践经验丰富,本文结合经典案例主要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中国、美国和欧盟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和实践。

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美国;欧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通常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就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有效范围[1]。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市场地位及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是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两个角度来分析的[2-3]。

我国在2008年制订的《反垄断法》将相关市场从相关市场的主体进行和空间角度进行考察,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

《反垄断法》还指出其规定的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都是在“一定时期内”,也就是“相关时间市场”,但实际上当事人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融入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之中[4]。

当产品的生产周期、季节性和使用期等时间因素构成该产品重要特征的时候,就要对相关时间市场进行界定。

在涉及知识产权市场和科技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技术市场进行界定。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确定哪些产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

界定产品市场需要从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人手,竞争压力主要来源于需求替代(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和供给替代(从供给方面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潜在竞争三个方面。

美国1992年《横向并购指南》与欧盟1997年《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都明确指出市场界定只是集中在需求替代上[2-3]。

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是关于中国和美国反垄断法的比较研究,侧重于介绍中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成熟的经验是世界很多国家争相学习的典范。

本文通过研究美国的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施经验的优秀成分来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研究一、反垄断法概述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对竞争有巨大的破坏作用。

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各国公认的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以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为起始标志。

《谢尔曼法》只有短短的八条,由于美国是传统判例法国家,高度重视习惯法,因此在制定《谢尔曼法》时并没有提供具体规则。

《谢尔曼法》的精神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汲取,为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介绍(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达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

此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之一。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我国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我国《反垄断法》在其第七章就违反垄断法、实施经济垄断的经营者和实施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了规定,但是并不详细。

另外,对于垄断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并未做详细规定,只在第50条做了规定,但该法条规定的较为模糊,所谓民事责任的轻重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

三、美国的反垄断法介绍(一)美国反垄断法的组成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谢尔曼法》,由于《谢尔曼法》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且用语较模糊。

美国政府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用来弥补《谢尔曼法》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的不足。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关键词: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比较研究

中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比较研究

中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比较研究作者:邹晶竹屈健张贺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 1890年,在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1903年美国设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随着《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相继面世,美国又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反垄断执法机构运行了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经验,并被各国广泛借鉴。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较明显的漏洞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中美反垄断执法机制进行说明分析,阐述了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反垄断法作者简介:邹晶竹,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屈健,辽宁大学物理学院;张贺明,辽宁大学党委宣传部。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50-02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素来有着“经济宪法”或“自由企业大宪章”之称,可以说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和保护市场经济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足可见世界各国政府对反垄断法的重视。

但是任何法律的效果都在于实施,因此一国反垄断法对国家经济的作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也就是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在整个反垄断立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要求。

一、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为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家机构互不隶属,相互平行。

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于1903年成立,内设12个处、1个执行办公室、1个特别顾问,并在亚特兰大等地设立7个地区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内的反垄断工作。

局长由司法部的一名助理部长担任,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由国会批准。

反托拉斯局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律师组成,并包括一定比例的经济学家。

其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及进行反托拉斯的经济分析。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倾销法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出口国以不正当手段倾销产品至进口国,损害后者的产业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两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比较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发展历程、法律框架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美两国在制定法规时考虑的因素、实施的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发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通过对中美反倾销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了解两国在处理倾销行为时的不同做法和效果。

这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倾销行为的能力。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国内产业领域,还涉及到国际贸易关系。

了解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影响,有助于加强中美贸易合作、保护各自产业利益。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弊端、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2. 正文2.1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指中美两国分别建立的一系列反倾销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旨在防止和打击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中,均设立了专门的反倾销机构,分别是中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局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这些机构负责对涉嫌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结构和原则上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公平竞争和保护本国产业的原则。

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调查程序、措施力度上可能有所不同。

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经济和产业结构存在差异,针对倾销行为的具体调查和对策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针对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可以看出其都致力于防止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比较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美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采用交叉立法模式,即在若干专项法案中都规定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三项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也是交叉立法模式,其中的不正当竞争属于广义概念,直至2008年专门的《反垄断法》才开始实施。

下面我简要比较几处中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这类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类似,但美国主要是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来阻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996年经济间谍法案》,标志着美国第一部联邦商业秘密法的诞生,其目的是惩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中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国际条约为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范畴,第一次明确地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法律界定,使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有了切实可行性,填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领域内的空白。

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运用于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的经营之中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具有充分的价值和秘密性,使其相对于其他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优势”。

中国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界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标准问题的认识,美国是有过程地提升商业信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但相反,中国则强调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上,中美大致都分为五种且较类似。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垄断与反垄断已经被受到广泛重视。

在2007年时我国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并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反垄断法的形成与发展上,美国都拥有更多的经验,通过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对比,能够让我们不断的完善本国的反垄断法。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对象域外适用监管范围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在逐渐提高,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之后必然会遇到垄断与反垄断现象,而要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内获取最大的利益,并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障,那么就需要用反垄断法来提供支撑。

反垄断法能够有效的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并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

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济宪法”成为了反垄断法的另一种称呼,这也表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自从出现垄断这一现象以来,经济学与法学学者逐渐开始重视它的危害性,1890年美国所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它具有超现实意义,这部法律明文规定了垄断的形式与应该受到的惩罚。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反垄断法立法浪潮不断高涨,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反垄断法。

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国际竞争规则,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相对而言美国的反垄断法是全世界出现的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研究可以指导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一、中美反垄断法各自产生的原因19世纪后期,美国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开始逐渐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进行过度,企业的规模快速扩张,产量与资金也越来越多,这些都表明了美国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而资本也变得越来越集中,在这样的条件下,在1879年出现了第一个托拉斯也就是美孚石油公司。

随着该公司的实力增长,后来出现了席卷全美的合并浪潮,而到二十世纪初,美国的各个工业部门基本是被一个或者几个大型的托拉斯所垄断。

这些托拉斯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并把持着国家的经济命脉。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打开文本图片集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宗旨着眼于公平竞争机制和整体经济秩序的维持,违反公共秩序与私益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依法应课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之间,反垄断法更偏重反映的内容是国家公共政策,其体现的竞争政策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色彩,垄断行为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式主要突出公共执行为主和私人实施为辅的实施体制,而很少顾及仲裁方式在处理垄断权益争议案件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本文结合美国的实际做法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反垄断法实施与可仲裁性结合的可能性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诉讼的二元实施机制并不能穷尽所有情形的反垄断争议,特别是政府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效率的难以改善性和收入分配的失当性、反垄断法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私人诉讼的耗时性与举证责任的困难性等,都将影响到反垄断争议处理的专业性、高效性以及程序过程的商业秘密性,最终会冲击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

私人之间的许多垄断行为争议可以通过提交仲裁的私人实施方式加以解决,是由于仲裁裁决具有比诉讼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经济性,以及仲裁程序的便利性、保密性和争议当事方的自愿性。

许多私人国际反垄断争议通过仲裁裁决更容易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与行政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制裁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竞争秩序。

在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法院依然能依职权主动审查其裁断结果是否与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国家公共政策相冲突。

私人之间反垄断利益关系的争议通过仲裁方式完全可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效果。

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实施方式并不必然排斥仲裁方式的运用,同时,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并非天然地、绝对地适用于所有垄断行为争议责任的领域。

一国的国内立法对仲裁范围所施加的公共政策限制是决定某项争议到底是否可采取仲裁方式的法理基础,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作者:胡卓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美国反垄断法的违法判定原则前后经历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而今,美国法院不再严格区分两者,而是同时考虑这两个原则。

本文简要介绍和分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产生过程、优势和缺陷,进而得出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的启示。

关键词反垄断法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作者简介:胡卓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8-02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各国用于抵制国内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国家之一,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

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

美国的反垄断体系,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已经经过了100多年反垄断司法实践,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哈佛、芝加哥两大学派的争论,美国反垄断违法原则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到“合理原则”(ruleofreason)的演进。

本文就这两大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作初步分析,并探讨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二、“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1897年判定“泛密苏里运价协会案”时,司法部认为,不论价格合不合理,固定价格本身必然极大地限制成员的竞争自由,违反《谢尔曼法》,根本不必进行经济分析,仅仅根据性质即可判定其违法,这是第一次表达本身违法原则的思想。

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法 治 论 坛
美 国反垄断法与 中国反垄 断法 的完善
郭子坤
( 华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2 0 0 0 6 3)
摘 要 :本 文通 过考 察 美 国反 垄断法 的发 展历 程 ,探 索其 价值 导 向 变化 的轨迹 ,即 由最初 的 注重社 会 公 正到后 来 的促 进 经济 效率 的提 升 ,再 到对 创 新的 保护 ,对 知识 经 济发展 的 支持 。 由此 ,联 系我 国当前反 垄断 法立 法与 实施 过程 中出现 的 问题 ,指 出对 美 国反 垄断 法经 历的 三个 阶段 我 国 I 必须 同 时 面对 ,并 且 着重妥 善解 决 国有 垄断 企业 之 问题 关键 词 :反 垄断 ;经 济发展 ;社 会 公正 ;效率 ;知 识经 济 ; 国有 垄 断企 业
2 美 国反垄断法对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经济体 制的不 断完善 ,与 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早在十多年前就 已经 开始 了。 2 0 ) 7 年8 月3 0日,我国的首部反垄断法一 《 反垄断法》获 得人 大通过并于2 0 0 8 年8 月1 日 期开始实施 。其 旨在预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也 因此被称为
的历史视角 中去 。在2 O 世纪2 0 年代 的经济大萧条之前 ,自由资本 主义 时期的各国政府对经济采取的是 自由放任 的政策 。在这一基调之 下, 属于经济法 中市场规制法的反垄 断法很难得以很好地贯彻。随着凯恩
斯主义的兴起 ,罗斯福新政的实施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日益受到 重视 ,反垄断法也得以完善并有效施行。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 ,2 O 世纪末至本世纪初 ,反垄 断立法 的导向 又有所 变动 。在美 国诉微软垄断案 中美 国政府没有拆解微软公 司,而 是要微 软公 司更富创新精神 、 更有竞争力 、更守法律规则。由此 费者的正 当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 , 立 法机构开始全 面修订完善反垄断法。这一时期 的反垄断立法实现了由 政治意义大 于经济意义到真正发挥 经济调节作用 ,维护竞争秩序 ,提 升经济效率 的重要转变 。 对这一转变的考察需要结合美 国经济发展历程 ,并应纳入 经济法

中美反垄断法的对比

中美反垄断法的对比

中美反垄断法比较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中美反垄断法产生原因比较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原因是内部原因促使,因为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为了促成自由竞争制定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是外部力量的促使而产生。

中国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所以加快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

但在后期,中国也看到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所以才全力的制定反垄断法。

二、中美反垄断法历史比较美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悠久的历史。

自从1890年通过第一部反垄断法,到现在已经有116年了。

这包括了以下几个阶段:刚开始时没有多少案件可以执行,1911年-1930年出现较多的反垄断案件;1930年-1944年期间,反垄断案件又有所减少;二战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反垄断案件又开始增多;1980年-1988年期间反垄断法好像被大家忽视了;从1988年开始至今,反垄断案件又开始增多。

这种周期性的变化其原因在于美国每四年要进行总统选举,共和党对大企业要宽容一些,不会提起很多的反垄断诉讼。

而民主党在这方面就会积极一些。

美国三十年代的大萧条导致人们对美国的反垄断进行重新的思考,到底什么样的因素影响着反垄断法。

近二十年人们开始取得一致,认为经济是反垄断法的基础。

中国从有制定反垄断法的计划到现在为止也只有十年而已,所以中国还没有形成一种反垄断法的文化,这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因为不具有以上提到的美国悠久的竞争法的历史、竞争文化、经济价值的优先地位的特点。

正因为如此,在制定反垄断法后的这段时期内,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的执行。

三、中美反垄断法执行部门比较在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反垄断法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法律,从其诞生至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其规制模式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但法律应当与本土环境相结合,适应美国国情的行为主义模式并不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

通过市场结构的调整,并随着市场对于反垄断法律的适应,我们要导入结构主义规制模式,从而瓦解多年以来形成的垄断壁垒,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一、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发展历程规制模式是反垄断法律的核心框架和基本出发点。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反垄断法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法律,从其诞生至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其规制模式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反垄断法从1890年《谢尔曼法》制定至今,其规制模式大致经历了“行为主义——结构主义——行为主义”的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20世纪初至二战:探索实践性的行为主义模式法律制定之初,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本身的措辞就十分的模糊和笼统。

通过诸如北方证券公司案、标准石油公司案、川通陶瓷公司案等一系列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使法律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亦确立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项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从这一时期如美国钢铁公司案的判决可看出,此时属于行为主义规制模式。

但从以上判例亦可看出,此时的反垄断法尚未能打破美国托拉斯横行的垄断格局。

2.战后至上世纪80年代:结构主义规制模式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结构主义规制模式的先河,法院以该公司占据90%的铝铸块市场份额为由,判决其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

判决指出:“国会没有规定好的垄断还是坏的垄断,垄断本身就是违法。

”至上世纪80年代初,绝大多数案例均为针对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提起诉讼。

美国反垄断法制史对中美贸易战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制史对中美贸易战的启示
这场争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典论争”反映了日本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过程中的困境。日本虽 然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全面学习西方,但其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仍然深远。在引进 外来法制的同时,日本需要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国际之间寻找平衡。
二、日本的“法典论争”
其次,“法典论争”体现了对外来法制的消化和吸收是一个长期过程。尽管 日本已经通过明治维新建立了近代国家,并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改革,但在面对新 的法律问题时,仍然需要时间来消化和吸收外来法制,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解决 方案。
内容摘要
中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以最大的耐心和诚意与美方进行了多轮对话磋商, 但始终没有改变坚决捍卫国家利益的坚定决心。中方始终强调,在经贸问题上, 对话磋商是解决争端的唯一正确途径,中方愿意通过平等协商为两国企业开展正 常贸易往来创造条件。如果美方不顾事实,对中国采取遏制性措施,中方必然会 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反制,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中国有句古话叫“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中美贸易争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中美贸易争端(Trad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又称中美贸易战、中美 贸易摩擦,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 中国比较具有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
内容摘要
任何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为都是既不道德、也不符合国际潮流。我们希 望其他国家也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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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其核心竞争力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竞争性国企在市 场竞争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核心技术缺失、品牌影响力不足等。其次,我们 需要探究影响竞争性国企核心竞争力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策环境、市场机制、 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

谢尔曼法案

谢尔曼法案

谢尔曼法案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垄断法,称为谢尔曼法案。

以后在1914年,1936年,1950年多次修订补充这些法律。

它非但不允许一家公司独霸市场,还禁止几家大企业暗中达成协议,逃避竞争。

概述出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是美国第一个限制联合和垄断的动作,它是联邦政府最古老的反托拉斯法律。

法律中说明:“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被定义为非法。

”法律同样说明:“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

”法案将责任交给了政府检查机构(government attorney)和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去追踪并调查信托,公司和组织涉嫌违反克莱顿法案(1914年颁布)试图扩大权利在反垄断法之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业或财产上受到损失如果他们违反了任何被禁止的反垄断法中”。

在克莱顿法案之下,当事人遭到控告,原告会受到三倍于诉讼费用的奖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本法第二、三、七、八条)造成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

任何人、商员、公司、联合会都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

当作为反对威胁性行为的禁止救济条件、原则、由衡平法院准许时,依据进行此类诉讼的原则,依据保证人对上述损害的请求和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很快发生,法院可签发予先禁止令。

历史谢尔曼法案是由本杰明哈里森总统于1890年签字通过的,它的提出者是俄亥俄州的共和党人约翰·谢尔曼议员,谢尔曼是美国参议会经济委员会的主席,罗斯福·海耶斯总统手下的财务部部长,威廉·麦金利手下的国务卿,在初审通过以后,以1890年四月八日在元老院以51-1通过后,又于1890年六月二十日在众议院立法委员会以242-0全票通过。

法案的目的法案确实为“反垄断”做了一些事情。

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

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

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2020年,中美欧都不约而同地吹响了反垄断的号角。

曾几何时,人们津津乐道于在车库里创立的谷歌干翻垄断搜索引擎业务的yahoo,余额宝的出现打破了银行对居民存款的垄断,而今,这些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企业,一夜间从屠龙少年变成了被反垄断的恶龙。

7月29日,美国四大科技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CEO 在线出席了美国国会反垄断调查听证会。

10 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 449 页的科技反垄断调查报告,直指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调查之后紧接而来的就是诉讼,10月,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 指控其在搜索及搜索广告市场非法抑制竞争以维护垄断地位。

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纽约州为首的40多个州总检察长组成的联盟分别对脸书发起诉讼,指控其对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购是滥用其在社交网络中的主导地位,采取反竞争的手段。

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准备对施行了12年的反垄断法进行大修。

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将互联网业态纳入其中。

随后,对平台企业的组合拳跟上,11 月 10 日,总局再次出手,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同日,三部委约谈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美团、拼多多、百度、滴滴等所有我们叫得上名的27家互联网平台,直指平台的垄断问题。

世界的第三极——欧盟也不是省油的灯。

2008年,欧盟因专利收费问题对微软开出了将近9亿欧元的罚单;2009年,欧盟因英特尔通过补贴排挤竞争对手AMD的产品罚了英特尔10.6亿欧元;2017年,吃罚单的大户是谷歌。

谷歌在去年就吃了欧盟一张24亿欧元的罚单,原因是谷歌在网上购物的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家的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2018年谷歌很快就打破了创下的纪录,因在手机厂商安装安卓系统时被要求同时预装谷歌程序而被开了43亿欧元的罚单。

不同国家对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比较分析

不同国家对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比较分析

不同国家对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比较分析霸王条款(Predatory Pricing)是指企业通过大幅降低价格来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者将对手挤出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

不同国家对于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美国、欧洲、中国和印度四个国家的立法情况出发,对不同国家对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美国对于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较为严格。

美国《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和《克雷顶级拒采用法》(Clayton Act)等法律对于霸王定价行为均予以禁止。

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和美国司法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也会对霸王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根据美国法律,企业如果定价低于边际成本并且具备排除竞争者的动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霸王定价。

美国对于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比较明确,对霸王定价行为始终持零容忍态度。

二、欧洲欧洲对于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较为严格。

欧洲联盟内的成员国根据《欧洲竞争法》(European Competition Law)对于霸王定价行为进行限制。

欧洲联盟委员会的竞争政策部门负责监管和打击霸王定价行为。

根据欧洲的法律,企业如果以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方式进行定价,并且有排除竞争者的动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霸王定价。

欧洲联盟对于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比较清晰,与美国相似,对霸王定价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三、中国中国对于霸王条款的立法情况相对欧美较弱。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Anti-Monopoly Law)对于霸王定价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相较于美国和欧盟,中国的法律对霸王定价行为的定义和惩处力度较为模糊和宽松。

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规,企业如果通过定价低于边际成本的方式排除竞争者并且实施抢占市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霸王定价。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惩处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霸王定价的界定和处罚存在较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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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
作者:陶怡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要:近年来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而言,我国的发垄断法发展历程较为短暂,值得向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借鉴。

本文通过对比中国和美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监管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比较了在这三个方面的中美反垄断法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监管范围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比较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

国家要通过立法保障合理竞争。

缺乏对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不起来的。

[1]我国《反垄断法》第1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护市场公平竞争,高经济运行效率,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以认识到,从总体上说,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二元的,既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也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

从具体目的上来说,在《反垄断法》第1条当中,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手段,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是《反垄断法》的具体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多元的。

[2]
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按照持一元论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认为美国反垄断法的祖先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唯一的目标,才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

持多元论观点的杰斐逊主义学派认为,反垄断法保护和追求的并非单一的经济目标,坚持认为制定和施行反垄断法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多元论的观点认为制定和施行反垄断法不仅要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进行关注,有效地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等相关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政治价值、社会价值等多重目标的有效保护。

综上,反垄断法的一般性目的可分为三类:经济目的、社会目的和政治目的。

反垄断法的经济目的主要表现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贸易自由化,利于实现私有化,以及完善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反垄断法已经在总体上被经济学家假定为以提高经济效率、实现低价格、增加选择
机会、增进产品的质量、提高整个消费者的福利作为其目的。

反垄断法的社会目的主要是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要保护消费者免受市场力量和大公司社会经济力量的胁迫、保护中小企业的机会和利益、确保民主的价值和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公平和平等,避免私人力量对民主政治带来危害,保证公正的原则,使市场上的相对弱势者仍享受最基本的选择的机会。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比较
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是竞争主体和垄断主体。

竞争和垄断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竞争产生垄断,垄断限制竞争。

同一企业,当其行为符合有效竞争条件时,称之为竞争主体;而当其行为超过合理竞争范围并危害市场秩序时,称之为垄断主体。

因此,竞争主体和垄断主体是合二而一的,可统称为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

美国以“人”来表述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谢尔曼法》的适用对象为“任何人”,“无论公司或个人,参与到限制州际或国际商业和贸易的行为中,则被认定违法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3]
中国的《反垄断法》称适用对象为“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中国反垄断法还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因而相应机关和组织也被认为是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国法还提到有关“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也是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

中美两国反垄断法适用对象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两国反垄断法适用对象均十分广泛,相对而言,中国的反垄断法适用范围更大一些,因为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政治经济现状决定着,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在不同程度上干预了市场行为,也被作为一个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列入反垄断法适用对象范围当中。

此外中国反垄断法适用对象涵盖自然人,这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情况并不存在于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因此将自然人也要纳入到反垄断适用对象中,但是经营者要远远的高于其重要程度。

三、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比较
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当中,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合并,来实现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实现获取更高利润的目的。

市场竞争的存在基本条件是各企业分别占有有限的市场份额。

垄断的产生,是因为部分企业甚至个别企业通过合并其他企业,改变了原先市场中多头竞争下的“生态平衡”。

企业合并是经营者限制竞争、追求垄断最直观的形式,因而普遍受到反垄断法的重点钳制。

“经营集中”是中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叫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或者资产;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美国《克莱顿法》在其第七条规定了禁止为达垄断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收购其他企业的全部、部分股票或其他股份资本。

在其后续一系列修正案中,更进一步规定了大型企业的合并应在合并前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并将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未经注册的社团,譬如总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的合伙或一些出于企业责任方面的考虑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

中美两国反垄断法虽在对垄断性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的称谓上有所区别,但是均对这一类同性质的垄断性商业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制,形成了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产生立法的威慑。

参考文献:
[1]吴振国.美、日、德三国反垄断法比较[J].中国法学,1994
[2]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7
[3]陈树理.反垄断立法目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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