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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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由英国财政部、教育与技术部和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 与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
《2005 年教育法》则是对《1989 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 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 2007年12月发布了《儿童计划(Children’s Plan)》 2007年7月,英国新组建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 规划(Every Child's Future Matters) 2008年,由英国教育部与技能部出台的《基础阶段法定框架》
德国每一类学校的教师都必须受过高等教育,而且要接 受专门的教育工作培训。只有通过所学专业和教研教育学两 种国家考试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国家聘为终身职员。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三、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
(一)实施积极的家园合作 2001 年,慕尼黑国家学前教育研究所和 27 位专家学者共 同拟定了《巴伐利亚学前儿童的陶养与教育计划》,该教育计 划主张学习内容应与幼儿的生活环境、兴趣紧密结合,给予幼 儿主动认识及尝试的机会,提供开放式的游戏空间以及幼儿团 队合作的学习机会,培养幼儿具有自我责任的品格及社会能力。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
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 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鼓 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 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与获得资金的条件 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实现联邦政府 的政策宗旨。
2009年 3 月,《英国儿童保护:进展报告》公布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 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 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四)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 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进 行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 行管理,而且操作规范。 (五)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较大 的自治权力。1988 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 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
→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 学校教育。 →1976 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 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2003年“新工党”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孩 子的变化》,提出应从家庭背景、行为、特殊需要、身体和 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认定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儿童并建立儿童 数据库,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种不良行为问题制 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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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背景: 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8世纪,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
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尤其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 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
(三)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
在1998年《教师:应对变化的挑战》(Teachers: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Change)绿皮书的基础上,推出了 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不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资格。 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政府以政策法律为保 障,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
是一战以后,各国更为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 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近代以来尤为重视学 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965年秋,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ject)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 法律法规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针对 残障儿童的法律。如:
1968年 《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1975年 《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在德国,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 照顾和教养的机会并不那么受重视,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教 育政策制定上的重点,同时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三)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 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主要责任。 培训学院主要是培养幼儿教师助手,培训时间灵活。 大学毕业的幼师在学前教育师资中所占比例较小。
第四节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08年,日本教育家谷本富与中村五六合著了《幼儿教育法》 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之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 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9641970、1972-1981、1991-2001),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 费、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创 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 1990年,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 1997年,日本颁布了《儿童福利法》 2006年,日本颁布了新的《教育基本法》
第三节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578年,德国颁布了《学校规程》 ,规定幼儿保教工作人员的责任与注意 事项。 18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凸显强迫教育的特征,规定将5-6岁的学龄前儿 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 19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倾向于“控制但不援助”。 1922年,德国政府制定了《青少年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来指导儿童的 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强调设立“白天 的幼儿之家”;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此外还要求加强幼儿教 师培训。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三、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
(二)教育财政地方化 德国近年来有财政地方化的趋势,即州政府降低了对财政的 影响力,并将财政责任完全转移给地方政府,由地方自行运用 及决定经费的使用。如 2004 年,巴登—符腾堡州政府将所有 财政责任都转移至地方,各个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多少完全由 地方自行决定。
2004年2月,德国颁布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等。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源自文库州立法保障幼儿的 基本权利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监督 之下,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但教育的立 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通过各州文教部 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能,并互相配 合,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和 相应的服务。如:
→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专门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 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 间协调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合作。
各州的财政分配以及对家庭的支持和补助、学费高低也 各不同,难以保障全国各地幼儿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尤其对 来自社会低阶层家庭的幼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源于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 园是家庭的补充。(福禄贝尔)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或者法 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每当一 个计划、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其中包括对教育科研的投入, 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体现出“专款 专用”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 1981年规定,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 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 年9月30日起,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 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
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18年的《费舍教育法》和1933年的《哈多报告》 1944 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
1966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
1972年12月,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 1997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计划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 “标准设立与调控 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 负责制定不同部门 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 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 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 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学前弱 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如: 《2000年教育目标法》指出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 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在《提前开始法》中还有关于“无歧 视原则”的专门规定。
1979年和1990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和 《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 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 1984年,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 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年: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 ) 1994年的《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Educational Research, Development,Dissemination,and Improvement Act of l994) 2000 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ning Opportunity Act) 2002年《教育科学改革法》(Education Sciences Reform Act )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美国
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机构、
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 展瓶颈问题,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成了一种由 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 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 事业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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