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和挑战——通向性别平等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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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和挑战——通向性别平等的必由之路——读《世纪之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之感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江泽民郑重宣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削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被正式写入了法律。

一个国家是否具有不断完善地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是判断其是否真正重视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精神的指引下,中国逐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为推动中国社会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中国形成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社会对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认识和理解,从缺少社会认知到逐步深入人心;从领导人的讲话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政府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是制定了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在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机制的过程中,中国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二是制定和实施了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

1995年8月,中国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全面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随后,省、市、县(区)、乡(镇)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一场保障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规模和力度之大,在中国历史上堪称首次。在1995年纲要计划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又于200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随

后,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与第一个计划相比,2001的纲要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也更加注重挑战传统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和刻板的性别分工。为促进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的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并目标分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促进妇女发发展的责任。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逐年加大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的经费投入,优化妇女发展的资源配臵。

三是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机构的建设。1990年,政府妇女工作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1993年,该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随着名称的变更,妇儿工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委员会设立于政府最高级别、由国务院副总理级首长领导,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7个和上届的29个增至33个,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到2005年8月,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均成立了由同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单独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了贯通各级政府组织、渗透于各政府部门之中、纵横交错的妇女工作网

络。各级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以跨部门联席议事制的方式设立,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妇女问题专门化的缺陷,在促进政府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妇女工作部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国家级妇女工作机构和群众团体,既在各自的工作领域独立开展工作,又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实现了妇女发展事业的党政齐抓共管,形成了妇女发展促进中更广泛的社会动员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家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建立了由19个部委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是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监测评估。要扎实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仅有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仍然不够,还需要在将性别平等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纳入社会发展基本评价指标体系之中。随着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在将消除各个领域的性别差距作为社会发展

的重要目标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监测评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中国政府也建立系统的监测指标体系,了解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更好的承担政府在促进性别平等中的重要推助作用。

二、妇女在争取发展与性别平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许多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明确而坚定的政治承诺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前提条件。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展和程度与国家部门决策者的高度重视密切相关,政府部门和决策者促进性别平等的意志和决心尤为重要。尽管中国提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但在妇女发展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一)部分决策者的观念仍受传统观念影响。“推进男女平等就是照顾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妇女地位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自然同步提高,推进性别平等主要是妇联和妇女的事”等观念在一些政府决策者中还有较大影响。

(二)妇女工作机构和机制仍然存在局限性。政府

妇女工作机构的委员会组织形式和在各政府部门内部兼职的工作性质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其体制性局限,以致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划、项目的制定、执行与评估未能真正臵于性别平等视角的监督与审查之下,政府工作性别问题的边缘化仍难以避免。与此同时,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虽然加强了政府性别平等机构与党的群众团体、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合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妇女工作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妇女工作机构和儿童工作机构的合署办公甚至合而为一,也有意无意地强化了对妇女的弱者认识和以保护为主的政策视角,妇女作为发展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功能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促进和发展。

(三)社会性别歧视却依然存在,并常常将女性边缘化。在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政治上赋予了女性与男子各种平等的权利,但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事实上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传统性别观念使妇女群体自身形成弱势心理,错误的无差别观念误导了社会对性别平等的理解,社会性别理论在实际生活中抑制性别平等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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