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皖安监化…2010‟78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
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
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市(设区的市)的;
(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的简化
依据《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许可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1. 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第1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6)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储存装置。
2. 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成品油加油站建设项目;
(2)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液化气体除外)100 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 m2以下的仓库;
(3)对于不扩大产能、不改变地点、不改变生产工艺,属于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利于企业本质安全度提高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3.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除外)和构成重大危险源(按照GB18218-2009进行辨识)的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上述范围可根据实际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简化程序的实施
1.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的简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附件1)进行符合性、程序性审查(审查表见附件2)。
经审查,符合简化条件的,许可机关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安全审查,不符合简化条件的下达不予简化程序的告知书(附件3)。
2. 属于第1类简化程序的,在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可用具备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意见书(附件4)代替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单位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文件、资料,许可机关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
案申报表(附件5),连同安全设施设计说明(附件6)报负责本项目安全许可的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该项目安全许可的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见附件7),并出具审核意见。
许可机关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附件8);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未取得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设立审查阶段具备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审核的,可与设立审查同时进行。
3. 属于简化程序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文件、资料,许可机关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的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情况的报告;
6.建设项目监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需要监理的项目)单位监理情况的报告;
7.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可从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五、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受理
许可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安全许可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
1.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2.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和组织专家(3名以上)集中审查的方式,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指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和组织有关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3.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如果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
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
4.许可机关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时,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各阶段的审查。
根据需要,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协助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应阶段的审查工作。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批准
1.许可机关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决定。
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许可机关对同意安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对不同意安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对于原则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3.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按照许可分级分别由省、市安全监管局存档。
六、变更、再次申请和撤销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许可机关决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一)变更
1.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
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要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涉及建设地址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许可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分别按照本意见第四、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2. 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许可意见书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向许可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许可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分别按照本意见第四、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 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
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许可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应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在其未完成变更手续前,不予进行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程序。
(二)再次申请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经过相应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三)撤销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 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2. 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3. 安全监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法》、《意见》和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
七、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
(一)备案材料的编制与提交
1. 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除符合《办法》第20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3)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
(4)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
2. 试生产(使用)方案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后,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和认可表(附件9),连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许可意见书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设计及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等分别报许可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审核与备案
省、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法》、《意见》和本意见的规定,授权技术支撑单位或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省、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并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试生产作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原材料及试生产产品
购买、销售和运输等有关手续的有效凭证。
(三)试生产(使用)期限。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生产(使用)期满前20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法》、《意见》和本意见的规定,向许可机关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试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须中断试生产并实施整改,待整改结束并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试生产。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文件、资料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后方可报审核机关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予以延期,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责令停产整改。
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八、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的提交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应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已办理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交其中之一代替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现有处于化工集中区内的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现有或新设立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均须在化工集中区内)拟建的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提交现有企业或者所租赁土地、厂房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未取得或遗失的,应当依法补办;补办之前,可用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代替。
(二)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有关问题
建设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建设项目因不及时办理安全许可手续,造成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超过期限,需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编制、与建设项目情况不符、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要严肃查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安全审查(许可)的问题
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机关不得分期进行安全审查(许可)。
(四)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的衔接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可同时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
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一并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补充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有关内容,并在“报告”封面注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申报稿”字样。
省、市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将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变更)工作同步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机关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后,可以直接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手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后,属于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告知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同时应提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五)关于已建成和在建项目安全许可手续的补办问题
对于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本意见下发之前已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已取得(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否则,将依据《办法》第32、33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应限期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设立安全审查、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相应的安全许可或者批准文件都视为有效;否则,将依据《办法》第32、33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本意见规定限期补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九、其他事项
(一)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通知》(皖安监化…2010‟30号)的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44号)执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安全审查申请表(试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程序审查表(试行)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予简化程序告知书(试行)
4. 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意见书的内容(试行)
5. (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
6. 安全设施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试行)
7. 审核要点(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