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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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及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包括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监督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事项及有关职权;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考核时间、考核机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所指外派财务总监为集团直属企业财务总监。

第二章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

第四条外派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与集团公司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公司财务管理全面有序运行。

第五条外派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度。联签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三级及以下所有企业。

第一部分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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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联签事项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结算、资金调拨及融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合同审签、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现金及银行结算

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提取、使用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支付现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入的原材料、支付的工程款项,每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支出;

(三)资金调拨:企业发生的资金拆借、关联企业间资金划拨,企业内部上下拨款等有关资金调拨事项;

(四)企业向银行办理各种贷款、在银行开立各种存(贷)款账户、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事项。

第八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新增购置支出,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改良支出,以及年度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支出,实行联签。

第九条合同会签

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合同,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经营合同,年度预算外的所有经济合同。

第十条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事项是指企业以货币、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长期、短期投资活动。-2-

主要包括:设立全资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第十一条担保

企业担保事项包括:企业对权属内子公司、企业与权属内子公司之间对内、对外提供的一切经济担保。

(一)企业原则上不对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非控股权属公司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因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集团公司核准和备案;

(二)企业应执行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决定本企业担保行为并审核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的法律法规使用、处置和管理本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中涉及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红、产权变动、资本运作、委托资产管理、企业托管经营、债务重组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抵押、不良资产处置、资产提前报废、资产租赁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实行联签;

(二)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工作,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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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五)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六)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二部分监督企业改制、改组

第十四条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改制、改组方案。

第十五条检查企业的改制、改组方案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是否按权属级别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或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检查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事项是否按照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检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职工折抵的资产数额是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八条检查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否报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交易;产权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三部分监督企业重大投资

第十九条检查企业投资是否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有利于主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加强对企业境外、市外、非国有、非控股以及非主业等领域投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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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了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督企业在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的基础上是否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备案或核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督企业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外投资质量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工程项目投资,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按规定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概算和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算和预算进行审核;

(三)是否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规定;

(四)是否建立工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部分监督企业融资

第二十六条监督企业融资决策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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