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关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危险。是指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人的赔偿, 故意促使危险的发生或者放任损失的扩大。故意 行为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其理由有三:其一,违 背保险原理;其二,不符合社会正义;其三,防 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保险实践中,善意的投保人固为多数,但恶意造 成事故、意图诈取保险赔偿者亦常有发生。保险 旨在消灭灾害,若因有保险制度而使灾害事故增 多,则表明社会公众尚未了解保险之真谛。(船 舶保险中愿以2500元出让,投保4500元)
2.已发生之危险。 危险的不确定性乃仅指主观上的不确定性,若为客 观上的损失或危险已发生,但当事人于缔约之际 确不知悉者,视为无发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 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保险契 约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 契约无效。”但鉴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 本质,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 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 订立保险契约者,契约仍属有效。这规定多适用 于海上保险
• •
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免责——道德义务 被保险人往往基于法令或人道,诱发保险事故,屡见不鲜。例如为 救人命而溺。此涉及到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及法律价值判断的 问题。 • 所谓道德义务,即依据道德所为的行为。虽出乎故意,但于行为时 受道义感召,以致忽略其为故意。各国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履行道义 上义务所致之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台湾保险法第30条规 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义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 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履行道义上之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 免除其通知义务。保险法贯彻此原则,一方面有助于鼓励人类道德感 之发挥;另一方面反映出保险制度具有道德性质。 • 法律之所以鼓励和嘉奖被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 是因为其与被保险人故意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存在本质上之差别。被 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虽亦出于故意,然其动机善良;以救人为目的 而不以图谋保险金为目的。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2)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2)第十八章保险市场辅助人主要内容概述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种类;保险代理人特点与法律地位;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证人一、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制度最健全的是美国)二、保险代理人种类1.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展业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展业代理人:是向企业或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一般不承担出立保险单和理赔工作,其按实收保险费向保险人索取酬金。
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并在保险人授予的核赔权限内办理赔款。
2.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常见的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专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专职从事代理业务。
据1997年的《保险人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把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三、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与法律地位特点: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约定或明显的权限。
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险人所授其的权利。
(2)默示之权。
即法律默许保险代理人拥有的公众合理地相信其应享有的权利。
(3)显有之权。
即代理人曾经运用过而保险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权。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对其也有拘束效力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位: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险代理人看作是保险公司的代表。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切行为,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单即生效。
自考保险法
28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与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对债权、物权以及准物权所享有的现存利益以及期待利益。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因债务不得履行所生的责任或侵权所致的不利益。
49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合同就不成立,包括: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中国保险的演变:中国于19世纪初由外国人创立保险公司开始出现保险业,新中国保险业创立国有保险制度,到1958年经历了初步发展;1980年恢复以后,经历了三十年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5保险的职能:分担风险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3防灾补偿职能4金融中介功能
6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7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 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1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有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承受者。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被保险人的资格: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13页word
2019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现代财产保险制度始于( )A.火灾保险B.人身保险C.海上保险D.陆上运输货物保险2.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仅指( )A.保险合同法B.保险特别法C.保险业法D.社会保险法3.我国的飞机保险中的基本险别不包括( )A.飞机机身险B.第三者责任险C.旅客责任险D.承运货物责任险4.依我国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在下列选项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是( )A.因火灾所造成的损失B.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C.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D.由于被保险货物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5.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 )A.债务人B.债权人C.保证人D.被保证人6.在性质上,保险业法一般被视为( )A.社会法B.综合法C.公法D.私法7.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 )A.人民币l亿元B.人民币2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A.5%B.10%C.15%D.20%9.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不包括( )A.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B.避免不合理营运C.补充行业自我管理的不足D.消除自由竞争lO.保险市场辅助人不包括( )A.保险代理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公司D.保险公证人11.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情节不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A.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B.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D.1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12.除我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下列哪一主体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13.下列属于定值保险合同的是( )A.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B.人寿保险合同C.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健康保险合同14.下列属于保险单的简化形式,且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的是( )A.要保书B.投保书C.暂保单D.保险凭证15.甲企业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暴风引起电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厂房,从而导致保险标的严重受损。
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doc
第十六章保险经营规则主要内容提要: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一、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1、财产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3、再保险业务二、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1、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所缴存的保证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保障金: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
3、保险公积金: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保险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三、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自留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时有资本金加工基金总和的4倍。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资料(精校版)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资料(精校版)愿您成功!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②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③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①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③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①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2019年4月全国自考《保险法:00258》试题和答案-7页精选文档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58)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保险人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这是因为( A )A.保险资金具有公益性B.保险行为具有营利性C.双方当事人利益具有对等性D.保险目的具有合法性2.我国《保险法》最新一次修订是在( B )A.2019年7月B.2009年2月C.2009年7月D.2019年3月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A )A.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B.按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中较高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D.按照保险价值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是( B )A.保险合同订立时B.保险事故发生时C.保险费交付时D.保险合同存续期间5.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是( C )A.暂保单B.保险单C.投保单D.保险凭证6.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B )A.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亦可解除合同B.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C.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D.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受益人亦可解除合同7.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期间是( D )A.60天B.6个月C.1年D.2年8.以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的陈述,正确的是( A )A.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B.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C.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打印条款优于手写条款D.保险合同用语既是日常用语又有保险专业含义时,按照日常用语含义解释9.史载:一名叫马丁的英国保险商人于公历1536年6月l8日为他的朋友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l2个月,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2019年《保险法》精要.doc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一章保险的性质A、功能定义如同马能够被定义为一件动产、一种运输工具或比一般动物些许大的宠物一样,依靠如此定义的首要理由,保险的概念也有多种多样的定义,并且看上去没有一种能够适合所有的目的。
例如,在一定背景下,法庭和法学家发现有必要在条款的周围划出紧密的界线以确定一种特殊的保证或赔偿合同是否适用于调整的法律。
在事件和法律中发现的多数对此的技术定义,在思想上对功能的界定相当狭窄,有些甚至有所脱离我们的中心目的所在。
作为一个合适的起点,下述功能定义仅意图有助于在某些方面处理从一方到另一方风险转移的大范围合同中进行提炼,而这些交易的特殊核心受制于被称作保险法的相当独特的法律实体。
我们认为,当一个合同带有三个要素时可被认为是一份保险:(1)风险的分配,(2)在一定实质数量的被保险人之中,(3)通过一个初步从事保险商业活动的保险人进行。
1、风险的分配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任何不幸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事故将由下面三项没有保险参与的措施之一承担:(1)、大多数情况下,遭受不幸的人(包括从断腿到房屋失火等所有的事)将自己承担经济损失;(2)、在普通法体系下,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不幸发生的人将被强迫承担经济损失;以及(3)、在特定法令设置里,从社会观点被立法者认为最合适的一方(比如女工赔偿法中的雇主)将被要求承担损失。
当无法移转不幸所伴随的痛苦、麻烦和悲伤等风险时,就需要在尽可能多的承受同样风险的人群中对经济损失进行分摊。
通过缴纳保费组成共同基金,在遭受特定类型的经济损失时获得赔款,每位被保险人都对团体中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有小程度的贡献。
被保险人事先无法得知是否他获得的赔款超过其所支付的保费,或是否他仅仅赔偿团体中其他成员的损失。
但其主要目标是交换他个人的冒险,由此他或者能够摆脱所有的损失,或者承受可能是毁灭性的损失。
通过向基金支付确定数额的保费,他能够得知这些保费是他针对承保的特定类型的风险所支付的最大损失。
2019保险法课件--PPT文档资料
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特别是保险 合同的一方转让其利益时,应当取得保险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的同意。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 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者加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订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复效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因为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 变更的现象。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主要包括: 1.保险合同的变更: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 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具体包括:
案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与解除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笔记1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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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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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49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0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8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 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精品]保险法自考资料
保险法名词解释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3.强制保险: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体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义务的保险。
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
7.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
8.再保险:指原保险人(保险公司)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于事故发生后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9.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提高。
10.社会保险: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11.原保险: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12.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成立及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等。
4月全国保险法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课程代码:00258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请问上述立法例有关保险的定义运用了下述何种学说?( )A.损失说B.赔偿说C.非损失说D.二元说2.1996年3月25日,某广告公司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广告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996年11月23日王女士乘坐本公司刘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公司途中不幸因车祸身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该起车祸系广告公司司机刘某酒后驾车引起,刘某负全责。
刘某曾经在1995年12月10日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且交纳了保险费。
下面关于甲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是( )A.将保险金给付王女士的继承人B.将保险金给付广告公司C.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车祸由刘某负责D.广告公司与受益人的继承人各得50%的保险金3.一般认为,近现代保险制度的形成,与一场特大的火灾关系非常密切。
这场大火就是历史上震惊世界的( )A.东京大火灾B.巴黎大火灾C.伦敦大火灾D.纽约大火灾4.王五2019年11月2日向泰康人寿提出投保申请,11月3日经体检合格后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于11月5日支付首期保险费,11月8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下列有关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你认为正确的判断是哪项?( )A.2019年11月2日B.2019年11月3日C.2019年11月5日D.2019年11月8日5.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下列哪一主体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A.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6.美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其有关保险的法律是由各州自行制定的。
自考《商法二》第十章 保险法
5.保密义务。对当事人业务、财产及隐私有保密义 务。
3、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特征: 1.射幸性,由于保险事故的不确定所以当事人利益
有一定的机会性。 2.有偿性,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
任为对价。 3.附合性,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投保人只有
对条款同意才能签订保险合同。 4.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
7、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义务: 1.缴付保费义务。分期支付的,首付后超过60日未
按揭的,保险人可终止合同或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和同时,就标的重要事项如实告
知。 3.防灾减损义务。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期内,标的危险增加
合同标的交付。
4、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承保人,依法成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 同,收取保费并于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要保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义务 的自然人或法人。
3.被保险人。在其财产或人身保险中是保险事故发 生时受损失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 是投保人自己或第三方。
约定条款,常见的有行业条款for海上保险合 同、保证条款as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特定担保、附加条款for补充或变更合同内 容。
6、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变更: 1.合同主体变更。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
保险人变更,而标的未变更。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 的变更需保险人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益人变 更不需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需书面通 知保险人。主体变更一般不涉及保险人,但人寿保 险的保险人依法撤销或破产时,需将人保合同及准 备金转移给有资质的保险公司。 2.合同内容变更。条款变更,双方协商决定,书面 说明。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00258-保险法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与职能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第一节保险法概说第二节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编保险法本论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第四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第四节保险利益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中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投保人义务及履行第二节保险人义务及履行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编保险法各论第八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三节保险代位第四节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第五节重复保险第九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火灾保险合同第三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国内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第五节农业保险合同第十章责任保险合同第一节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基本条款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十一章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第一节保证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险合同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第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导论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十四章人寿保险合同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三节年金保险合同的种类第十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节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十六章健康保险合同第一节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医疗费用保险第三节失能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第四节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第四编保险业法第十七章保险组织第一节保险组织的设立第二节保险公司的变更第三节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含义与特征一、危险及危险处理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自考《保险法》打印版
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自考保险法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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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讲义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 (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
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 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
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 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 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保险始于 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
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
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 年伦敦大火;
人身险基于 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险法的内容:
1、保险契约法
2、保险特别法
3、保险业法
4、社会保险法
二、国外保险立法的概况
西班牙:巴塞罗那:最老的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诞生地;
法国:完善的海上保险制度;
德国:汉堡海损规则;
日本:保险业法较发达;
英国:人寿保险制度很早、海上保险法影响较大,特别是完善的保单制度;
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是最完备的;
前苏联:最早的社会主义保险法。
三、我国的保险立法
保险法 1995 年制定,2002 年 10 月28 日修改,2003 年 1 月 1日生效。
四、《保险法》主要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它具有:
1、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非法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
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包括可得利益和即得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
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与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者和与名列第一继 承顺序者相同。
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同意是 指被保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诺,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效 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心原则基本内容有:
1、告知,告知又叫申报,是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保险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告知保险人。
这里的 告知一般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不包括询问之外的事实。
2、保证。
它是指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为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因放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 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
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
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 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额。
凡是不符合最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 风险。
其中实际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减少的价值或者利益;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险标的 的财产价值,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最大赔偿额的财产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拥有的对保险 标的合法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的财产价值及其体现的市场价值。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我国又称之为因果关系,特别是主要原因和重要原因。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有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 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 种保险合同。
其优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必对损失额再行核定,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后者指仅记载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留待危险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 限度时才去估算的合同。
其特点在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是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 价格为准。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 的实际损失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这种。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不以 补偿为目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这一种。
(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 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 的合同。
一切危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险外,承包 其他任何危险所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 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鲜期届满后给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一般是采取公司 的组织形式。
2、投保人: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它可以 使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订立保险合同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