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报废管理办法》(2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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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xx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xx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xx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xx年;(六)专用校车使用xx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xx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xx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xx 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xx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xx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xx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xx年,其他摩托车使用xx年。

2020公务车辆报废新规

2020公务车辆报废新规

2020公务车辆报废新规摘要:一、2020公务车辆报废新规概述二、新规变化:60万公里强制报废,排放监测是难关三、2020公务车辆报废流程与补贴政策四、如何延缓车辆报废?正文:【一、2020公务车辆报废新规概述】2020年,我国对公务车辆报废新规进行了调整。

相较于以往的规定,2020年的新规在报废年限、报废标准以及补贴政策等方面都有所变动。

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取消了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转而实行6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标准。

这一变化旨在适应我国汽车技术的提升和环保需求的日益增长。

【二、新规变化:60万公里强制报废,排放监测是难关】在过去,公务车辆的报废主要依据的是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

然而,随着汽车技术的进步和环保标准的提高,许多车辆在行驶15年后,车况仍然良好,并未达到报废的标准。

因此,2020年的新规将报废标准调整为60万公里。

这意味着,只要车辆在行驶60万公里后,符合排放标准和安全性要求,就可以继续使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排放监测成为了车辆报废的关键。

如果车辆的排放不达标,即使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也需强制报废。

这体现了我国对环保的重视,也意味着车主需要更加关注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确保排放达标。

【三、2020公务车辆报废流程与补贴政策】在2020年的新规中,公务车辆报废的流程也有所简化。

车主需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此外,车主还需将报废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各地针对公务车辆报废出台了不同的补贴政策。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提供每辆0.3万元的补助,上海市则根据车型及注册登记时间,提供每辆0.33-2.3万元的补助。

这些政策旨在引导车主积极报废老旧车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四、如何延缓车辆报废?】要想延缓车辆报废,车主需注重以下几点:1.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排放达标。

2.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的车辆报废政策,确保不遗漏任何报废相关的政策信息。

05-摩托车报废管理制度

05-摩托车报废管理制度

05-摩托车报废管理制度
降低环境污染,减少尾气排放;
规范摩托车报废处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

使用年限超过15年;
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
发动机无法正常运转或存在严重故障,经修复无法恢复正常工作;
车身结构有严重损坏,无法确保安全驾驶。

摩托车所有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提交摩托车相关证件(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废证明;
摩托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报废证明到指定的报废处
理场所办理手续;
报废处理场所对摩托车进行报废核销,注销该摩托车相关证件。

设置废弃液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液体废弃物不会对环境
造成污染;
建立废弃固体物品的分类收集系统,方便进行资源再利用;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报废处理场所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定期对报废处理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进行规范操作;
对违反报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制度的有效性。

举办相关培训班,提升交通管理部门及报废处理场所人员的专业能力;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向公众传达报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操作方法。

文档字数:XXX。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电机车报废管理制度

电机车报废管理制度

电机车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对电机车报废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电机车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废标准
1. 报废标准:
(1)电机车使用寿命已满或无法继续使用的;
(2)因故障、事故损坏无法修复的;
(3)未缴纳保险费用满一年的;
(4)违法、违规行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报废程序:
(1)单位或个人发现电机车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电机车进行检测,确认达到报废标准后,填写报
废手续;
(3)单位或个人凭报废手续按规定手续完成报废。

四、电机车回收与处置
1. 回收渠道:
(1)政府指定的报废回收单位;
(2)企业自行找寻报废回收单位。

2. 处置方式:
(1)对于可回收部分的电机车,应优先进行拆卸、回收再利用;
(2)对于无法回收的电机车,应进行环保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五、监督和检查
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机车报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纠正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六、补充规定
1. 对于政府特别规定的特殊电机车,适用特殊报废管理制度;
2. 适用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到的情况,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七、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或修订,另行公布。

以上即是电机车报废管理制度,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环境卫生和道路安全。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9.12•【文号】铁机[1988]721号•【施行日期】1988.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1988年9月12日铁机(1988)721号)一、总则1.铁道部各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应遵循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

其报废条件和申请、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2.机车及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其技术状态,并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3.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3.1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3.1.1 在机务段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机务段段长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检修工程师。

3.1.2 在承修厂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承修厂总工程师,部驻厂验收室主任。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或代表,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财务科长,机车、柴油机、转向架、电机及有关车间主任。

3.2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的主要部件3.2.1 在机务段报废时:组长:机务段段长组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技术、检修、财务、材料室主任,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3.2.2 在承修厂报废时:组长:承修厂总工程师组员:部驻厂验收室主任,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科长,主要部件承修车间主任及配属机务段代表。

4.机车报废时,应由鉴定委员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局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机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报废物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处置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废物资,是指在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使用条件,经过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够获得残余价值的铁路运营物资。

包括需经专业部门技术鉴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料等。

第四条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公开规范、效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物资部门对报废物资处置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1第六条物资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完善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报废处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规范实施报废处置。

第七条专业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本系统物资报废技术标准和损毁技术要求,按权限审批所属单位物资报废申请。

第八条财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报废物资价值管理和财务处理规定。

第三章回收与保管第九条完善报废物资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回收范围和保管责任,规范回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移动装备、生产设备和设施等大型资产报废后,对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按规定予以拆解并组织回收。

第十一条对已回收的报废物资要严格挑选、分拣,剔除危险品、杂物和有害物质,按照相关标准及时组织鉴定,分类存放、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完善报废物资损毁制度,明确损毁范围、标准和程序。

相关报废机具、配件等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损毁处理,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2的脱轨器、铁鞋等报废物资,要完善安全处置管理要求,明确损毁标准和责任分工并严格执行。

对有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等报废物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规范报废物资账务管理,对有价值管理要求的报废物资,应按材料核算管理要求及时点收入账。

报废轨料等总公司或本企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价格入账,其他符合点收条件的报废物资,按合理估算的公允价格入账,但最高不超过同类新品最新采购价格(或原值)。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于2024年9月26日颁布《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办法》是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与新能源铁路装备产业发展重要措施,是铁路行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具体行动,全面规定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的工作内容与监督管理要求,加快污染重、耗能高、噪音大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报废,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替代应用。

《办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条内容,分为总则、机车淘汰、机车更新、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主要是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是机车淘汰,共5条,主要是机车淘汰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运用要求、报废处理等内容,明确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30年,至2027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2035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第三章是机车更新,共4条,主要是机车更新的技术要求、攻关方向、管理要求、支持方向等内容。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是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检验重点、监管手段、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共3条,主要是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国家汽车报废新规

国家汽车报废新规

国家汽车报废新规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 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 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质认定书》。
国家汽车报废新规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 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 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 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 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 证件。
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 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 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 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2020车辆报废新规

2020车辆报废新规

2020车辆报废新规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调整机动车报废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自2020年1月起施行。

新规对机动车报废政策予以改革,为车主和政府按照法定原则更加有力地管理报废车辆。

首先,新规规定,如果车辆使用年限超过法定的报废期限,或如果车辆的性能有损坏的时候,就需要报废注销。

其次,新规规定,车辆报废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登记。

另外,新规还明确指出,机动车报废后,应尽快进行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不得再投入使用。

在报废机动车进行处理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作为处理凭据。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车辆报废后的相关要求,以及报废机动车的报废期限。

根据新规,报废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和机动车的类别。

一般来说,新能源汽车、柴油车和汽油车的报废期限分别为8年、10年和12年。

同时,新规还规定,机动车报废前,车辆所有人应当提出报废申请,以更新登记信息,并且提交报废凭证。

报废凭证中应涵盖车辆报废时间、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报废处理方式、报废机动车车架号码和报废车辆的报废期限。

此外,新规对报废机动车的责任规定也进行了调整,明确指出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负责车辆报废期间的维护,不得擅自报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机动车的新报废政策的内容简介。

新规的出台虽然可以加强机动车报废管理,但也会对报废机动车所有人产生影响。

如果不了解新规相关政策,可能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了解有关规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报废机动车,规范机动车报废活动,营造良好的报废机动车市场环境,为社会发展实现更加规范的秩序。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前言为了规范机动车报废处理流程,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了《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该规定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报废处理工作。

第二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拆解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禁止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中的废弃物直接抛弃或交由非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报废处理应当依据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原则,综合利用资源,加强对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

第二章:报废处理第五条对于需要报废的车辆,应当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并销售和拆卸回收车辆。

卖家和买家双方应当签订明确的销售协议并领取委托拆解证明。

第六条车辆拆卸回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从业许可证,并在执行拆解回收任务前,应当向环保所报备,并获取相关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许可证。

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在拆解完成后,应当交给当地车管所发放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证》。

同样,若拆解回收单位符合公司标准,则应当颁发“机动车拆解管理质量证明”。

第八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和卫生制度和落实责任。

第九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将拆解及处理的废旧物品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收集整理处理和合理处置。

第十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环保、安全、卫生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规范。

第十一条车辆拆解回收企业应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扩大回收资源的利用范围,促进产业链条的有序发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拆解回收企业的监督,确保其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要求。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

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9.26•【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现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9月26日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铁路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换代,加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运用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段管线等线路。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车型目录见附件1。

第三条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应当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相关任务,坚持锚定目标、严格标准、统筹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政府主导作用,以设备更新换代推动铁路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含经营人,下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承担。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局集团公司、地方铁路企业、厂矿企业等机车运用企业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调查统计,以及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检查工作。

2020车辆报废新规

2020车辆报废新规

2020车辆报废新规近几年,我国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车辆报废工作日趋重要。

为了推动车辆报废规范化发展,确保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公共安全,2020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车辆报废规定。

第一,车龄限制加大。

新规定,汽车使用年限超过14年的车辆均需要报废,相比原先的规定,到2020年,汽车使用年限延长两年,报废范围从12年的车辆扩大到14年的车辆。

第二,报废条件调整。

新规定中,车辆报废后,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报废车辆,否则,将对报废企业进行处罚。

此外,报废企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登记,合格的企业才能参与车辆报废工作。

第三,报废程序严格。

报废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将车辆报废信息上报到国家车辆报废系统,由政府部门对车辆报废进行审核,确认有效后方可发放报废证明。

第四,车辆报废有资质要求。

新规定,报废企业及其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将不能参与车辆报废工作。

此外,报废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报废管理制度和报废信息记录制度,对车辆报废进行全程监督。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在车辆报废管理方面大力扩大幅度,加大了车龄限制,严格规定了报废程序,要求报废企业及其人员有资质要求,这将有助于车辆报废工作的合理、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进而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公共安全。

随着车辆报废管理新规的出台,汽车行业关于车辆报废的法律法规也会有相应的变化,既要遵守新的规定,又要把握新的机遇。

报废企业在及时了解和结合国家规定合理制定报废规范流程,加强报废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报废车辆对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实现车辆报废可持续发展。

切实做好车辆报废工作不仅是报废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一位车主的义务。

车主们要关注车辆的使用年限,确保车辆在使用期限内,及时参与报废工作,不仅能有效降低危害,而且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总之,新规定出台后,对于车辆报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报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改进报废流程,确保报废工作高效、规范;车主要加强自觉性,及时参与车辆报废工作,积极维护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63.03.08•【文号】铁机蒸[63]字第671号•【施行日期】1963.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蒸汽机车报废办法(铁机蒸(63)字第671号1963年3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蒸汽机车的报废条件、申请、审批及处理等手续,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2条机车报废应组成专门委员会,鉴定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结论。

鉴定单位负责编制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及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等。

委员会组成:1、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机务段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委员机务段段长、段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主任、技术主任、材料主任、驻段验收主任、检修工程师、锅炉工程师或技术员。

2、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承担修理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工厂总工程师委员工厂检验科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工厂总会计师、机务段段长或总工程师。

3、铁路工厂所属机车报废时:主任委员工厂厂长委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检查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财务、材料科长。

第3条机车报废应由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局长、厂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机务局及有关业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第4条机车报废之批准权属于铁道部部长。

机车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部件应按铁道部指示处理。

第5条铁路局、承担修理工厂等单位办理机车报废申请及清理工作,须经有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6条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保管问题,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7条凡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并作为考核报废的依据。

2020营运车辆报废新规

2020营运车辆报废新规

2020营运车辆报废新规
截至目前(2021年4月),我所了解的中国内地关于2020年营运车辆报废的新规如下:
1. 国家环保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营运车辆污染治理的通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车辆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

2. 根据新规定,部分老旧和高污染的营运车辆必须在2020年前报废或淘汰。

具体执行年限和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来确定。

3.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辆所有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报废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后,车辆将被注销,不得再上路行驶。

4. 一些地方政府针对报废车辆的处理实施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和优惠措施,以促进车辆的淘汰和更新。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报废补贴、购车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报废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官方公告和通知,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此外,我提供的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请以官方发布的规定为准。

3468 2020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468 2020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468 2020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3468 20XX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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