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最新版含10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批发销售纪录制度
1、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3、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4、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6、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8、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培训管理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培训方式以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3、组织新入职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够贯彻执行。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并建立培训档案。
4、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质量。
5、保证食品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保证食品质量,企业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年度自查。
2、每月定期有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养护,并记录自查情况,上报总经理。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
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仓库内设施设备应由食品安全员每月进行保养,发现异常或损坏应立即挂牌停用,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更换期间调用备用设备以保证食品与保健食品存储温度的正常。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1、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