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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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
的最新 缓税 利息率 按 日 征收 。缓税 利息计 算 公式如下 :
( )交 易发生 时, 市 公司保 留的资产 、 债构 成业 务 的,应 当 二 上 负
按照 《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2 0号一 企 业 合并 相关讲 解 的规定 执行 , 及
应 征缓税 利息: 征税 额 X 息期 限 × 税 利息率 /30 应 计 缓 6 ( 四)计息 期限 的确定 :
利息。
海 关总 署公 告 2 0 0 9年第 l 号 4
违 规 内销 计 息的终 止日 期为 保 税 料 件 或制成 品内销 之日 内销 之日 。 无法 确定 的,终止日 期为海 关发 现之日 。 加工 贸易 保 税 料 件 或制 成品 等 违 规 内销 的,还 应 根 据 《 关税 条 例》 的有 关规 定 按 海 关总 署 20 0 4年第 3 号 公 告 第 二 条的规 定征 收 9 滞纳金。 加工贸易 保税 货 物需 要后 续 补税 , 海 关未按 违 规 处理 的, 税 但 缓 利息 计息 的起止 日 期比照上述 规 定办 理。 3加 工贸 易边 角料、剩 余 料 件、残 次 品、副产 品和受 灾 保 税 货 物 . 等内销需征 收缓 税 利息的, 亦应 比照上 述 规 定办 理。 ( ) 于 实 行保 证金 台账 实转 ( 税 款 保 付 保 函)管 理的加 五 对 包括 工贸 易手册 项 下 的保 税货 物,在 办理 内销 征 税手 续时 , 果海 关征 收 如 的缓 税利 息大 于 对 应台账 保 证 金的利 息, 由中国银 行在 海 关税 款 缴 应
1 . 加工 贸易保税 料 件 或制成品经批 准内销的, 缓税 利息 计息期限的 即对 于形 成非 同一 控 制下企 业 合并的, 业 合 并成 本与取 得 的上 市公 企 司可辨 认 净 资 产公 允价 值 份 额 的差 额 应 当确 认 为 商 誉 或是 计 入 当期 起 始 日 期为 内销料 件 或 制成品所 对 应 的加工 贸易合 同项 下首 批 料 件进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9/4/3
7
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3〕162号) AA 、 A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B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 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 类企业保证金(保函) 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x50 %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 x 企业申请时汇率 x 综合税率( 22 % ) B 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 较高风险的,可视风险程度征收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 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2019/4/3
13
具体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第 211 号)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 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 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 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 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19/4/3
12
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 批事项的通知》(署加发〔2013〕54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不 再报总署批准,改由直属海关批准。 原文件要求:由于申请A类企业年限限制尚未 取得A类企业资格等特殊情况需采用电子账册 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且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 可在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 的基础上,报经总署加贸司个案审批。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四)计息期限的确定: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海关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二、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三)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四)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4.06.2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4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详见附件1),修改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和3)。

上述决定自2014年6月25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公布商品归类决定(Ⅱ)
2.修改的商品归类决定
3.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内销缓税利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09-03-16【实施时间】2009-03-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四)计息期限的确定: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出口企业申请内销业务流程

出口企业申请内销业务流程

二、内销办理流程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三、集中内销办理流程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1.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海关普惠管理措施: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3.企业做好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发货记录采用内销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

4.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且不得跨年操作,即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四、申报内销注意事项1.注意避免出现擅自内销目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有两种形式:先税后销,适用于普通情形,企业需先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再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先销后税,适用于已办理集中内销手续的企业,可以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2.进料对口分批进口料件内销价格的确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53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相。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9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9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上海甲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经营企业)在安徽乙公司(加工贸易B类管理,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进口聚酯切片,按照保证金台账管理制度,应:A. 不设台账B. 台账空转C. 50%实转D. 100%实转正确答案:B,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对于自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海关应采取的方式是()A. 将货物没收,全部变价上缴国库B. 对货物提取变卖,全部变价上缴国库C. 将货物扣留,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罚款处理D. 对货物提取变卖,价款扣除各项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返还正确答案:D,3.(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处罚。

()正确答案:A,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报关员记分达到30分的,海关()。

B. 撤销其报关员注册许可C. 注销其报关员注册D. 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正确答案:A,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是指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税。

A. 从价税B. 从量税C. 复合税D. 滑准税正确答案:A,6.(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2007年8月北京某出口加工区某进出口企业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于2007年8月20日从纽约启运,9月18日货物抵达天津港,次日通过铁路运抵北京,本批货物进口具有全程提运单。

海关发现该企业所运货物中有一批禁止进出境货物。

根据以上所述,在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下列()是海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稽査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七条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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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 内部审核学习培训资料AEO内审小组成员:组长:张三(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员:李四王五赵六主要内容一、为什么需要进出口业务内审二、内审岗位设置的内审开展方法三、内审内容及风险点的识别四、内审计划与内审报告为什么需要进出口业务内审v1、海关法规要求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第一大类内部控制标准第3条内部审计控制------内审制度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

2)每年至少内审1次,建立内审书面或者电子档案v2、企业管理需要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促进加强与改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的发生内审的类型v内部审核企业设置内部审核组织,由组识人员进行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审核。

v第三方审核由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进行审核。

内审岗位设置原则v独立性:内审人员要独立于被审核部门v综合性:内审人员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相关能力v可协调推动性:内审组织或人员要可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内审组织架构及职责总经理内审组长内审员1内审员2内审员3注意事项:1、内审组织应直接受命于总经理2、内审组织应有公司任命3、内审组长须有一定的管理级别4、内审人员不可为关务人员内审开展方法1、审前准备v编制内审计划v下达内审任务v内审前调查v下达内审通知内审开展方法2、内审实施v问询、观察、审核、证实v文件审核v单证及数据对比v现场审核内审内容项目分类项目内容内审范围审核AEO标准符合性内部控制1、组织控制体制2、证书档案管理贸易安全3、教育培训管理4、业务流程管理5、系统配置管理审核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业务控制6、一般贸易管理7、加工贸易管理8、监管设备管理9、货物安全管理一般贸易管理关注重点1、申报价格7、成交价格影响因素2、商品名称、规格8、特许权使用费3、商品编码9、货物交接4、申报数量10、出货检查5、原产地11、外汇收付6、知识产权12、是否建立流程制度审核一般贸易涉及的单证1、进出口管理制度或流程2、进出口明细清单3、进出口报关单4、进出口货物(设备)对照关系表或产品说明书等5、交易装箱单及发票6、报关单配套的复核单、委托书、司机资料及六联单等7、进出口货物订单或设备订单8、进出口货物仓库收发记录单或固定资产接收、入库记录9、对应的银行收付款凭证一般贸易常见的风险点1、申报价格不真实或不准确2、成交方式不真实3、申报数量不真实4、申报品名、规格型号或归类不正确5、申报产地不正确6、无相关知识产权授权加工贸易管理加工贸易管理相关项目1、手册备案、手册运作管理2、手册报核运作管理3、进出口业务管理4、深加工业务管理5、内销业务管理6、外发加工业务管理手册备案、手册运作管理关注重点1、贸易方式8、备案额度2、商品名称、规格等9、手册是否外借3、商品编码(HS)归类10、手册是否倒挂4、归并合理性11、是否建立平衡表5、进出口方式12、延期次数6、生产能力13、是否建立流程制度7、单损耗审核手册备案涉及的单证1、商品归类管理制度或流程及业务复核表2、原料及产品说明书、式样书及图纸、样品等3、相关资料交接(签收)记录4、企业管理信息与申报信息的对照关系表审核手册运作涉及的单证1、商品归类管理制度或流程及业务复核表7、原料最小包装信息表2、原料及产品说明书、式样书及图片、样品等8、工程BOM或产品设计图、式样书等3、相关资料交接(签收)记录9、备案单损耗的计算表4、企业管理信息与申报信息的对照关系表10、工程变更联络书5、手册备案/变更管理制度或流程及业务复核表11、手册管控平衡表6、产品出货计划、产品订单等12、进出口相关凭证商品HS归类及其风险点v是否涉证商品v是否涉税商品v同样商品是否存在不同归类v同样商品是否需要分别归类单损耗申报常见风险点v计算方法不正确v耗料不同的产品进行归并v损耗计算包含不良品v设计变更或技术改进未及时申报手册报核运作管理关注重点1、平衡状况7、有效期限2、补税状况8、核销增值率3、单损耗状况9、边角料销售与征税4、金额状况10、不良品管理5、余料状况11、国内采购发票管理6、先出后进12、是否建立流程制度审核手册运作涉及的单证1、手册报核管理制度或流程及业务复核表2、核销申请表3、不良品销售或销毁清单4、不良品补税报关单及配套单证5、关于无形损耗报告(如有)6、边角料补税或销毁报关单及配套单证7、帐册核销时点库存报表8、进出口报关明细表9、国内采购发票及相应的配套付款凭证手册核销常见风险点1、单耗差异或超标2、超期核销3、余料欠料(串料)4、账实不平衡5、计划分配率与实际不匹配进出口业务管理关注重点1、申报价格6、知识产权2、商品名称、规格7、货物交接3、商品编码(HS)8、出货检查4、申报数量9、外汇收付5、原产地10、是否建立流程制度审核进出品涉及的单证———进口1、进口管理制度或流程2、进口明细清单3、进口报关单4、进口原料对照关系表5、交易装箱单及发票6、报关单配套的复核单、委托书、司机资料及六联单等7、进口原料订单8、进口原料仓库接收记录单9、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审核进出品涉及的单证———出口1、出口管理制度或流程7、出口产品订单2、出口明细清单8、出口产品仓库入库单3、出口报关单9、出口产品仓库出库单4、出口原料对照关系表10、出口车辆检查记录单5、交易装箱单及发票11、出口车辆封条记录单6、报关单配套的复核单、委12、对应的银行收款凭证托书、司机资料及六联单等进出口业务常见风险点v申报价格不真实v成交方式不真实v申报数量不真实v申报品名、规格型号不正确v申报产地不正确v无相关知识产权授权深加工结转管理关注重点1、收发货时间6、退、换货管理2、结转时间7、对账管理3、结转数量8、外汇收付4、结转价格9、是否建立流程制度5、收发货登记审核深加工结转涉及的单证1、深加工结转制度或流程2、进(出)口报关单3、供应商(客户)相应结转报关单4、报关单对应的复核单、委托书等5、深加工结转申报表6、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7、收(送)货单8、原料入库记录(进口)/产品出库记录(出口)9、深加工收(送)货对帐单10、对应的银行收(付)汇凭证深加工结转常见风险点v无关封收发货v超关封收发货v收发货超期登记v超期结转申报v无实际收送货空转v有实际收送货没转或串转内销业务管理关注重点1、申报价格7、成交价格影响因素2、商品名称、规格8、特许权使用费3、商品编码(HS)9、内外销货物单证4、申报数量10、内外销存放场所5、原产地11、优惠措施的应用6、知识产权12、是否建立流程制度审核内销业务涉及的单证1、内销业务制度或流程2、内销补税报关单或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及配套单证3、内销产品、不良品、边角料出仓清单及出货单4、内销产品订单5、内销产品BOM6、内销产品销售统计表或不良品销售(销毁)清单7、内销产品、不良品、边角料销售收入凭证8、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内销业务常见风险点v申报价格不真实或不准确v其他申报项目不真实(品名、归类等)v滞后纳税(未经许可先销后税)v擅自内销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关注重点1、外发工序2、外发时间3、外发数量4、不良及边角料5、是否建立流程制度审核外发加工业务涉及的单证1、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制度或流程2、外发加工申请表3、外发产品工艺说明4、外发加工BOM5、外发加工协议6、外发加工发货单7、外发产品收货单8、外发材料库存盘点表9、外发及运回记录清单外发加工业务常见风险点v擅自外发v伪报工序v超量外发v超期外发v超期录入v收发不一致监管设备管理关注重点1、特定用途5、使用地点2、特定企业6、付汇或出资情况3、特定地区7、账目区分管理4、配套件是否符合标准8、是否建立流程制度审核监管设备管理涉及的单证1、监管设备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或设备管理台账3、设备分布平面图或使用场所管理表4、产品工艺流程及对应使有设备说明资料5、设备进口报关单6、配套关联单证(采购订单、原始发票、装箱单、运保费单据、设备说明书、来往业务函件、原产地证等)7、对应财务付款凭证监管设备管理常见风险点v与减免税项目用途不符v擅自出租、出借v擅自改变用途v擅自转让或销售v擅自将减免税设备对外投资或抵押货物安全管理v一、货物仓储管理v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货物仓储管理关注重点1、保税与非保税区分5、物流单证规范性2、短溢装管理6、现场作业与标识3、账实差异情况7、是否建立流程制度4、仓储场所安全审核保税货物仓储管理涉及的单证1、仓储安全管理制度2、仓储作业管理制度或流程3、仓库入出库收发货单4、来货差异(短溢装)报告书5、不良品及边角料管理台帐6、上月库存盘点表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常见风险点v保税与非保税串用v未建立不良品及边角料台帐v短溢表处理不规范v保税与非保税标识不清v保税与非保税未分开建帐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关注重点1、运输公司的选择5、装运车辆检查2、车辆是否外包6、封条管理3、运输路线7、是否建立流程制度4、运输时间审核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涉及的单证1、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与运输公司的合同3、运输公司司机清单4、司机个人简历背景调查资料5、实时GPS路线图6、货代与第三方运输合作合同7、装货前检查记录8、封条管控程序9、高保封条施封记录及收货确认记录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常见风险点v司机身份未核实v装运车辆未检查或检查不彻底v无法掌握司机偏离路线v未对施封完整性确认v保税与非保税未分开建帐内审计划编制内审方式滚动式内审集中式内审内审计划编制编制计划v审核目的v审核范围v审核依据v审核组成员v审核日期v审核项目及时间v批准人内审报告制作报告内容v审核目的和范围v审核组长及成员v审核日期及项目实施情况v实施审核的依据v审核发现v审核结论v提出纠正、预防及改进措施v审核报告的发放范围v审核报告的批准v审核报告附件。

新海关审价办法

新海关审价办法

组 织 (WCO) 就 此 进 行 了 解 释 。 相关价格事宜均作出预审价
实践中,海关可能对此进行 决定。因此,当企业未能正
个案分析。
确申报完税价格时,下列情形
本期新知附录 2 总结了新审 可能发生:
价办法对于审定加工贸易项 下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主 要变化。譬如,容许更多的 确定价格方式,如加权平均
详细内容
进口商证明成交价格公允合 易项下,海关对进口申报的完
新审价办法将于 2014 年 2 月 理性提供了新方法,对进口商 税价格的正确性都予以高度
1 日起正式生效,原先的海关 来说是一个好消息。然而从 关注,以确保税收实绩。可以
审价办法被拆分成两部分: 实践的角度而言,“符合一般商 预见海关仍会继续审查这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 物流货物的保税仓储 费用
完税价格可能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内销价格;或 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海关规定的合理办法
该完税价格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仓储费、运输费 及其相关费用。
完税价格可能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内销价格;或 拍卖价格
新知 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新海关审价办法知多少
二零一四年二月 第三期
摘要
海关总署近日出台了新的海关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2013]211 号和海关总署令[2013]213 号。 新办法取代原有的海关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2006]148 号)。内容上,新办法对原有海关审 价办法作出微调但仍保留其核心内容。本期新知分别总结了非保税进出口货物和加工贸易项下 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主要修订,企业应对这些变化有所了解以确保进口程序的合规性 并同时展望未来趋势。
运输及其“相关费 用”计入完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南昌海关关于保税展示交易内销货物实行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的公告

南昌海关关于保税展示交易内销货物实行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的公告

南昌海关关于保税展示交易内销货物实行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的公告为支持南昌地区海关特别监管区域进展,鼓舞运用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开展保税展现交易业务,实现通关便利化、成本集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方法〉的打算》(海关总署令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公告如下:一、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是指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展现交易,可实行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货物出区域可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办理通关手续,通过构建于海关特别监管区信息化帮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助系统)的分送集报业务模块,实现前置审价、税费预扣(税款担保)、分送集报、汇总纳税;将线上销售过程实时电子化自动申报,并在货物实际出区域前企业将涉及税款缴交入帮助系统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担保金账户,银行将相关信息实时发送至帮助系统,企业办结集中申报手续后,银行依据海关通过帮助系统发送指令实时将担保金退还企业,满意海关对分送集报货物的监管需求。

二、企业申请采纳"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方式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主管海关应审核申请企业是否满意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海关认定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二)企业已采纳主管海关认可的WMS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帮助系统联网;(三)设立符合海关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业务有关的货物状况。

三、主管海关应通过帮助管理系统设立记账式帐册,采纳专设分送集报模块对区域内开展"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企业进行监管,并在分送集报模块上建立特地的担保金监控措施。

四、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该业务时,主管海关通关部门应提前在一线入区域报关时在帮助系统对采纳"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货物的价格进行合理性审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4.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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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2.07
【实施日期】2014.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4号)
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的法律文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予以审定。

本公告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质疑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磋商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磋商记录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估价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销保税货物
价格质疑通知书
关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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