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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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医院进行医疗救治、业务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服务事业的物质基础。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本着“合理、节约、必须”的原则,经医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保障和促进医院医、教、研等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行业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医院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法规等确认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监督检查、统计、综合评价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具有通用设备的管理,其他专用设备(含实验室设备)由设备科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等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

㈠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置、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㈡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分类统计、明细账、卡管理,确保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㈢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㈣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㈤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㈥对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财务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

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㈡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确保固定资产总账与实物账相一致;

㈢协助设备科、总务科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㈣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上报,并根据上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占有或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可以授权管理,但不能免除责任。

㈡自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核对,开展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㈢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㈣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㈤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㈥设备、卡片丢失或随意将资产调换科室的,一经发现由科室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活动而购建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各种房屋、设备、仪器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固定资产主要分以下几类:

㈠房屋及建筑物。指医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车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㈡专业设备。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院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等,具体分类如下:

医院专用设备分类表

㈢一般设备。指医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㈣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医院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㈠购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购买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税金(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贷款利息(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银行借款利

息)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㈡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㈢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㈣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进入固定资产计价。

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㈦盘盈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医院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值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

㈧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得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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