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指导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格局、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等,并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口需求等因素。
2. 建筑设计和高层建筑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风貌、高度、容积率、建筑材料等,以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的规划、交通流量分配、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非机动车道的设置等,旨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绿地的分布、绿化带的布局、植被类型、绿化率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舒适度。
5. 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规划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水体保护区等,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城市规划标准和审批指南: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指的是按照“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街
区规划、新建、改扩建、拆迁、改造或重置等”标准所制定的、贯穿
内容具有统一规范性、城市规划可行性以及城市建设者精神实现性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旨在通过健全、科学完善
的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促进深圳市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标准》、《城市
规划街区规划标准》和《其他城市规划标准》等。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针对深圳市贯彻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其综合整体性、规划设
计客观性、规划管理决策性和规划实施实用性等特点,给城市总体规
划提出了一系列技术管理标准。
此外,《城市规划街区规划标准》明
确了城市街区规划中各项内容有关的技术标准,如规划框架、土地利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尺度、景观格局等,《其他城市规划
标准》涵盖了范围广泛的规划内容,如公共空间设置、交通流线设计、公共设施设置、公共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实施,为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
了基础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深圳市全功能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为深
圳市实现未来城市发展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深圳市一直坚持城市空
间规划制度,并将优化协调城市空间格局作为其发展战略,努力实现
城市宜居性的综合升级,促进深圳市良性发展。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深圳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2024年版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在前几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对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总体目标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的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划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 坚持人本主义,提升城市品质。
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舒适度。
2. 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城市。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3. 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空间布局1. 市域空间布局。
坚持“一核一带一区”的空间格局,即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深港西部新兴产业带为主体,以临空经济区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合理的市域空间发展格局。
2. 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重点加强市中心、滨海新区、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的发展。
3. 城乡空间布局。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加强城市与周边乡村的衔接,形成良好的城乡互动关系。
三、建筑与景观1. 建筑风格。
倡导简约、现代、绿色的建筑风格,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2. 公共空间。
加强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和品质。
重点加强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建设。
3. 城市景观。
注重城市景观的塑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景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深圳市都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第2、3、5、10.3章节〔征求意见稿2020.07.22〕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修订说明 2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32.1 都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标准82.3 土地混合使用 9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53.1 居住用地 153.2 工业用地 173.3 仓储用地 183.4 都市绿地 19 第5章公共设施235.1 分级分类标准 235.2 布局准那么23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24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24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25 第10章其他 3210.1 自然保育 -10.2 历史文化遗产爱护 -10.3 都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3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编制和规划治理工作。
2.1.2 都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
2.1.4 使用都市用地分类时,应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适建范畴、量化操纵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
2.1.5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纳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 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深圳市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建设用地标准2.2.1 都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操纵在75~95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要紧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城市规划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根据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科学地确定城市的总体布局、空间结构、功能布局和规模,以及城市建设用地的分区、分级、分区等基本要素的规划。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将直接影响到深圳市未来的城市形态、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首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
深圳地处南中国海沿岸,气候温暖湿润,自然环境资源丰富。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绿地和公园,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要合理规划水系和水资源利用,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和防洪安全。
另外,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避免在地质灾害隐患区规划建设,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经济发展迅速,城市规划应当紧密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功能区,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同时,城市规划还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结构,规划合理的居住区、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再次,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交通是城市的血脉,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道路网、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缓解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另外,城市规划还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最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文化和历史传统。
深圳作为一个年轻的城市,文化传统虽然没有历史悠久,但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 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双拼别墅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 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对于城
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以实现城市的宜居、宜业和宜游。
首先,深圳市的城市规划需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因素。
深圳地处亚热带地区,
气候温暖湿润,植被茂盛,因此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加强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和利用。
合理规划城市绿地、湿地和水系,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态品质,为市民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
其次,城市规划需要充分考虑人文环境因素。
深圳市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多
样化的人文景观,城市规划应该注重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同时注重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规划建设文化设施和公共艺术品,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
另外,城市规划也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因素。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
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园区和商业中心,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最后,城市规划需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因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居
民对于居住、交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城市规划应当注重提升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更多的教育和医疗资源,提高城市的整体生活品质。
总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环境、
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以实现城市的宜居、宜业和宜游。
只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才能为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发展方向奠定坚实的基础。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双拼别墅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 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XX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X化和法制化,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XX省的有关规X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XX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XX市行政区X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XX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XX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XX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XX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X化和法制化,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XX省的有关规X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XX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XX市行政区X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XX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XX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XX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整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 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 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类型的用地。
范围
续表 2.1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 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 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 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 相应的用地类别。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 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 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 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 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 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 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 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 测试机构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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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
套辅助设施
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
国家铁路、城际轨道、高速公 路、口岸、港口和机场等区域 交通运输的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 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 地 城市轨道交通路线及站点、车 辆基地、车辆段及停车场等用 地
主导用途:交通设施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它 配套辅助设施。口岸、机场还可建设 商业、宿舍;轨道交通用地还可建设 小型商业、宿舍
各类型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工业等内部
公用设施
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 主导用途:市政设施。其它公用设施
电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还可建设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
的用地(不含电厂)
施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
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 配套辅助设施 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
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 主导用途:办公
设施的用地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
施
社 区 以上 级 别的 各类 文化 设 主导用途: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施、体育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游乐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
施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 主导用途:文化遗产
没有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
构筑物、遗址、古墓葬等用地 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3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GIC9 M
M1
M0
W W1
W0
S S1 S2 S3
设施的、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
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4 四 类居住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 主导用途:私人自建房
用地
屋村用地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小型
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
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2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城市用地分类涵盖全市域各类型用地,适用于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 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 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 9 大类、31 中类。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 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混合用地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 2.2.3 的要求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 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1.6 的规定。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C
C1
C5
GIC GIC1
GIC2
GIC4
GIC5
GIC6
GIC7
GIC8
类别名称 商业服务 业用地 商业用地
游乐设施 用地
公共管理 与服务设 施用地 行政管理 用地
文体设施 用地
医疗卫生 用地
教育设施 用地
宗教用地
社会福利 用地
文化遗产 用地
范围
适建用途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活动
36
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
市政设施
41
7.1
给水工程
41
7.2
排水工程
45
7.3
电力工程
49
7.4
通信工程
54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7.5
燃气工程
58
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
7.7
环境卫生
64
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73
8.1
城市总体风貌
73
8.2
除上述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消防站、施工配套设施、 殡葬设施等
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 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 作用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 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主导用途:绿地(含水面)、公共活 动场地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 辅助设施
以储存货物为主的仓储用地 主导用途:仓库(堆场)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
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它配套辅助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和
剧毒等危险品仓库严禁建设小型商
业、宿舍等
融合物资储备、简单加工、中 主导用途:仓库(非危险品)、物流
转配送、运营管理、批发展销 建筑
等综合物流功能的用地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2
2.1
城市用地分类
2
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10
3.1
基本准则
10
3.2
居住用地布局
10
3.3
工业用地布局
11
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
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1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1
城市密度分区
15
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
公共设施
18
5.1
分级分类标准
18
5.2
布局准则
18
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
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
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
交通设施
27
6.1
公共交通
27
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
6.3
道路交通
34
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其它教育设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
施的用地
施
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主导用途:宗教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
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 主导用途:社会福利设施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R2 二 类居住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 主导用途:住宅
用地
以多层及以上住宅为主的用地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
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3 三 类居住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 主导用途:宿舍
用地
医院等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 主导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 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 而定
位内的水域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
E2 农 林和其 农林用地、露天采矿及其它用 设的交通设施 它用地 地(包括郊野公园、高尔夫绿
地、防护绿地等)
E9 发 展备用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
2.2
土地混合使用
2.2.1 基本准则 2.2.1.1 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
其它用途:仓库(堆场)、小型商业、 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 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对周 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污染的工 业不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 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 主导用途:厂房(无污染生产)、研 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 发用房 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 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 套辅助设施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以及物流管理等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表 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R
类别名称
范围
居住用地 居住类建筑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适建用途
R1 一 类居住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 主导用途:住宅
用地
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小型
地
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
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1章 总则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 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 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 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具体法 定规划有特定规划要求的除外。 鼓励探索与采用绿色低碳等新技术与新方法,促进深圳人居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深圳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