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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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定义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1、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

所谓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产权的基本内涵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是涵盖一组权利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总和相当于所有权的概念。但是,产权和所有权并不是对等的关系。在所有权的内在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就只是产权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产权代表着与产权客体处置有关的一组财产权利。在这组财产权利中,所有权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财产权利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制是公司制。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广泛,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出资人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降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保证了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1、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有限公司在现代企业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第二、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第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五、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4、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

第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全面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句话,当前要特别注意实现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五,要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六,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规范的制度。

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从而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法人治理结构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1、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如何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国资委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和一个最大的难题。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在国资管理过程中,出资人会经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审批权和政企分开的困惑。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对现有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进行重构。

首先,对出资人来说,应该认认真真地从股东或股东会角度履行职责。

其次,对董事会来说,应当进行改造,一是人员结构改造,要让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增加到1/2以上,这样可以确保董事会决策上体现出资人的意志。二是赋予董事会一些真正的、应有的职权,诸如选择经理的权力、考核经理的权力、对经理奖励和薪酬的决策权、其它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还董事会应有的权力。三是董事会按照相应的程序履行企业的决策权,并视企业的大小情况来确定内部的组织机构。四是董事会应该建立相关制度,如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授权决策制度、对经营人员选择、考核、奖评制度等。

第三,对于经理人,一是应该赋予经理人相应的执行权力。经理人只对董事会负责,不管董事会的决策是对的还是错的,董事会的决策经理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二是赋予经理人选择副手的权力即组阁权,来保证行政系统的畅通无阻。

最后,按照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企业应该建立监事会,这样就有法可依。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办法,现在监事会应该以外派为主,今后监事会将全部实现外派。从监事会和董事会、外部监事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区分上来看,监事会、监事更多的是管企业的合规性,即监督程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合规,是从它的合规性上进行监督;而董事会、董事长参与决策,更多的是从合理性即决策上有无道理进行监督。在决策合理性上,董事会要负全责。

三、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1、现状及存在问题

(1)权力制衡关系不明晰

目前部分国企仍然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大多数按《企业法》注册,不设董事会,实行厂长总经理负责制。在实行厂长(总经理)负责制的企业中,由于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一,权力高度集中,造成决策权力缺乏制衡。外派的监事会尽管对经理人员履行职责和财务真实性的监督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该监事会不能直接参与决策,使得“内部人控制”仍难防止。同时,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经理层之间缺少一个缓冲带,监管机构不得不直接面对经理层,致使政企不分。部分国企按照《公司法》注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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