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回避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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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回避制度

王桂花 T00714198 07编辑出版

摘要: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相应地.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加有关的行政活动,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回避的必要性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人的社会性、合群性,使其深受血缘、群体、伙伴情节的约束,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中,一群有特殊关系的人往往比另一群仅存在普通关系的人更容易作出互助互惠之举,因此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行使权力的官员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相对隔离,在客观上能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显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力腐败现象。故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同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按照我国“苏丹式”的亲属划分传统,所谓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凡是具有上述关系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回避。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它们均以亲属回避为中心。(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在一定职务范同内任职的规定。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共行政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等基本要素有本质上的冲突。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第l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

方直隶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

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公务回避

公务同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与其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

公务回避是以任职回避为前提的,任职回避是在公务员任职的入口拦截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而公务回避则是对于已经任职的公务员排除其非法执行公务的可能。考虑非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公共权力行使可能产生的微乎其微的影响,我国<公务员法》第70条以是否影响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为标准,规定了三类公务回避的情形:“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地域回避

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关系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等不适宜任职的地区任职。地域回避就是要在某种程度上割断领导人员的人脉.减少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羁绊和阻力。没有适当的地域网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就很难实现。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区回避”。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现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发源地。所谓回避。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包括“避亲“和”避籍“两个方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者就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实施了回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和防止中央和地主官吏利用亲属旧故相互勾结。动摇以致瓦解君主的封建统治。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建立,在整顿吏治,帮助官员摆脱各种宗法关系、裙带关系的羁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我国人事制度在改革之初就比较重视回避制度,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回避制度。但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施却并非尽如人意,大量的公务员仍深陷于亲缘、地缘网络中,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因此严格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十分紧迫的必要性:(一)纯洁行政环境和政府形象。

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现代政府追求建立良好形象.其内在本质是提高政府、公务员的声望和威信。政府及各部门通过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使行政组织内部关系更为融洽,如果各种“关系网”充斥行政机关。则会严重地破坏和干扰行政机关的自我管理机制的正常发挥。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能将各种关系网减至最低。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管理和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二)防止不正之风的滋生和繁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诸多事实表明。人情与国法混为一体必然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败坏党政声

誉.挫伤干群感情和积极性。当群众的积怨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疏解时,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就会上升。因此,回避制度的适用必将在防止不正之风的繁衍和密切干群关系上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国家机关自我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正的状态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并应当被制度设计者视为首选的法律价值。回避制度有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的思想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其易于接受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其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增加了公众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和对法治政府的尊重,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度化缺陷

( 一) 我国公务员回避的理由设定不合理

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 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 保证行政人员廉洁奉公, 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 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 其回避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的主要范围有: 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拟制亲回避等; 从回避的种类上看, 主要是亲属回避, 少数国家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我国2006 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也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如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七十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 一)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二) 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 ( 三) 其他

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地区回避即避籍任职。由此可见, 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仍还仅是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较西方而言, 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范围上规定仍不周延, 例如, 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 在回避范围内, 没有规定回避不仅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 而且还应适用于担任司法机关或担任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由此可见,现行的公务员回避理由设定存在不合理倾向。

( 二)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回避举证责任不明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 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

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 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但是, 在实践中公务员回避只是在其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管治下实施的, 而事实上, 在中国传统官僚制运作之下的本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回避当事人必须回避之前, 很少有真正深入调查取证, 听取回避当事人对于行政职务是否具有行政资格的意见, 而是

要求回避当事人对业已作出的回避裁决执行无条件的回避要求。因为这种回避检举人既是整个裁决回避过程中的检举人, 又是回避当事人的本级行政领导机关或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在整个回避过程裁决中回避当事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试想在现行公务员法缺乏明确公务员回避检举机关认定的情况下, 行政机构对公务员回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甚清楚和中国现实行政机关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 行政机构仅凭其人为认定怎能符合回避的条件? 即使回避当事人怀疑行政机构领导有明显偏袒某一方的情况时, 由于无法说明具体理由或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自己并无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致使本不应当回避的反而最终遭到回避, 回避理由不明。

( 三)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官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虽就公务员如何回避和怎样回避作了规定, 但却就公务

员未执行回避要求所承担的责任未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关于回避责任的不完善之处在于: 它仅依靠于公务员自身修养而采取自我回避和行政机关的主动强制回避,

并没有看到公务员同时还是一个经济人。公务员所在机关同时还是一个大的行政人,这些角色都会促使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为保护本部门人员的利益, 而不作出回避之裁决, 最终使得公务员应有之回避难于贯彻,缺乏保障。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回避责任之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无力进行, 更无相应的程序和处罚规定, 主观随意性较强, 缺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法律监督。目前的公务员法对未履行回避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的空白, 使得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贯彻缺乏应有的深度和保障。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研究》刘畅

2、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缺陷及消解》骆勇

3、《关于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法制化的思考》王存福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论文提纲: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 2、现实背景及其诞生。 二、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 3、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4、缺乏监督机制。 三、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1、决策过程; 2、制度特色; 3、实践意义。 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1、发展的现实背景; 2、公共管理和服务选择; 3、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内容提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 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为了改革 这样一个局面,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务条 例》出台,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建立中国公 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就是确立了经过竞争 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了人才能够脱颖 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本文依据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 的问题,分析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联系公务员制度 在工作中的实际意义,提出了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发 展的方向及目标。 关键字: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征改革发展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动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确立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原因,对外开放为其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公务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要受到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在内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因此,首先要弄清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及运行的环境,才能不断调适公务员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既是现实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促进公务员制度不断改革的动力。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分析。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1)1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 王桂花 T00714198 07编辑出版 摘要: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相应地.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加有关的行政活动,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回避的必要性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人的社会性、合群性,使其深受血缘、群体、伙伴情节的约束,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中,一群有特殊关系的人往往比另一群仅存在普通关系的人更容易作出互助互惠之举,因此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行使权力的官员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相对隔离,在客观上能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显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力腐败现象。故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同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按照我国“苏丹式”的亲属划分传统,所谓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凡是具有上述关系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回避。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它们均以亲属回避为中心。(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在一定职务范同内任职的规定。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共行政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等基本要素有本质上的冲突。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第l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 方直隶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

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题库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 我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对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保障制度缺乏法制化,管理体制不规范、社会化程度低,资金投入高、社会化效益低等。本文通过对现有关于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了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后人了解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保障机制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保障机制;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1) 1 公务员保障制度概述 (2) 1.1 公务员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 1.1.1 公务员的概念 (2) 1.1.2 公务员的主要内容 (2) 1.2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3) 1.3 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3) 1.3.1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内涵 (3) 1.3.2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3) 2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分析 (5) 2.1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历史演变 (5) 2.2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 (5) 2.3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6) 3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及启示 (8) 3.1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概述 (8) 3.2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启示 (9) 4 完善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措施—结合案例 (11) 4.1 案例分析 (11) 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1) 结论与展望 (14) 参考文献 (15)

党政领导干部来源问题研究参考材料

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缺陷探析 王卓 2012-7-16 10:56:40 来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内容提要】干部队伍结构关系执政基础和政府稳固,体现执政党的先进性。以实证方法从干部的来源、年龄、知识、职位和数量等五个方面分析干部队伍结构的突出问题,从布局和机制上提出五方面对策建议:高度重视从基层一线发现和选拔领导干部;科学把握干部年轻化的内涵;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人才的从政机会;切实做好干部的交流工作;加大干部资源开发的力度。 【关键词】干部队伍结构精英政治平民参与 为什么不少基层干部感到一些政策不切合实际情况?为什么“彼得效应”、“天花板”现象和“官场年龄焦虑症”在干部中普遍存在?为什么乡镇公务员严重不足?为什么一些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不强?为什么不少领导班子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和谐甚至矛盾?究其实质,这些问题都与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缺陷相关。当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作为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任何事物、任何组织都有一定的结构。所谓结构,即“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 列”①。结即结合,构即构造,干部队伍的结构指干部的来源、年龄、性别、民族、党派、职位设置、管理跨度、任职年限、知识背景、经验积累等各组成部分与要素的结合、构造、搭配和排列。 组织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组织的功能,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其功能与作用也必然随之变化。干部队伍需要完善的结构来支撑,结构规定了组织中的角色关系,也规定了干部职能的发挥。优良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班子活力,激发干部创业热情,可以使国家管理有序而不乱,可以支撑政府大厦稳固而不垮。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缺陷会导致组织内耗、降低班子活力、影响干部队伍整体功能的发挥。 按照唯物辩证法观点,量变引起质变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如在大小、速度、程度和规模等方面的变化引起质变;二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的变化引起质变。在战争中,同等数量和同样素质的军队,由于战略和组织的不同,会引起战役结果的质的不同。在企业中,同等人数同样素质的劳动力,由于组织和安排的不同,也会引起生产结果的差异。因此,善于从量的结构或结构的量去考察事物如何由量变引起质变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方法之一。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 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 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 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 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 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 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 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 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 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 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 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解读公务员回避规定考试答案

《解读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单选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在最佳答案前点击选择。) 1.()是公务员管理和监督制度里面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正确答案是:(C) A 保障制度 B 行政管理制度 C 回避制度 D 以上都不是 2.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实现回避,要进行变通,需要哪级部门批准?正确答案是:(A) A 省市自治区一级的组织人事部门 B 市一级或相当于市一级的组织人事部门 C 省市自治区一级的人民政府 D 市一级或相当于市一级的人民政府 3.变通执行回避制度是何时提出来的?正确答案是:(D) A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 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 C 1996年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暂行办法 D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关于的夫妻关系职务回避,说法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B) A 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需要回避。 B 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 C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需要回避。 D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多选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在答案前点击选择。少选、多选、错选,该题均为不通过。) 1.关于2006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B,C,D)

A 回避制度扩大使用到市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 B 地域回避的标准最后被确定为成长地标准 C 增加公务员亲属的企业回避规定 D 细化了程序制度回避 2.需要进行公务回避的关系包括?正确答案是:(A,C,D) A 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 B 无利害的关系 C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D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 是非题: 1.丈夫是县长,那他的妻子就不能在县长领导的直接领导关系当中做负责人。隔一级也不行。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2.从廉政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确实有的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没有实行回避,最后贪污腐化的。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3.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目的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4.大多数公务员都是党员干部,而且公务员的领导干部是由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的。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名:李国梁 学号:3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内容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的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2.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自查自纠报告

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要求,我局于2012年3月1日对在职职工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一部新的规定,贯彻实施好《公务员回避规定》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为加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落实到位,办公室结合我局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X局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实施方案》,对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组织实施长效机制。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公务员回避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局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体职工学习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全体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 我局按照规定精神,进行了自查。在任职回避方面,我局只有一对夫妻,是XX和YY夫妻,他们所在岗位分别是XX在办公室,YY在后勤处工作。上述夫妻不存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在地域回避方面,我局局长出生地在洛阳,严格按照了地域回避规定。在公务回避方面,我局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公务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自查自纠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干部任用制度,确保《公务员回避规定》在我局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XX局 2012年3月1日

国家公务员制度选修论文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措施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当代中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治民主,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意义上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更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与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遇到一系列的阻碍与困难甚至出现制度变异,因此有必要从本质与内涵上对其重新审视以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因此国家政治制度也有着绝对的区别,公务员制度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也必然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色彩。为了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国家制度,公务员制度也因此要根据当今的社会性质进行适当的调整。 下面我将从6个方面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进行议论: 一、公务员考选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标志, 也是从源头上把好公务员素质关、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的环境以及考试体系本身, 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 具有其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我国公务员考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 法规体系不健全, 执法力度不够; 2.选拔方式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还有待提高; 3. 考录过程中实践执行不到位, 影响了考试录用的效度。 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考选制度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体系, 实现考录工作的法制化,建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提高选拔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注意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提高面试考官的素质水平, 建立相对稳定的高水平考官队伍,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性。 二、实行政府雇员制 政府雇员是政府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性或临时性需要, 以契约的形式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金融、法律、信息、外语、高新技术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人才。政府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 不具有行政职务, 不行使行政权力。政府雇员制是对目前公务员制度的补充, 但又独立于公务员制度, 两者是不同的两个人事管理体系, 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政府雇员制的实施将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公务员制度改革裨益甚多。首先其是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且有助于淡化行政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有就是有助于完善政务活动中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公共管理成本。 三、公务员管理“准市场化”机制建设 公务员管理打破“青一色”的国家调控机制,初步建立起“准市场”的竞争机制所谓“政治市场”的公共选择场,其本质精神之一就是竞争。我国《公务员法》的鲜明特色和重要精神之一也正是竞争,批判性地导入“政治市场”概念,加大公务员管理“准市场化”机制建设力度,能增强机制活力。在坚持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指导时,也要注意克服其局限性。如个体主义与

公务员回避报告

镇级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自查报告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镇对本单位机关干部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是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实施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为加强《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落实到位,镇党委政府结合新组发[2012]6号文件《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宣传 结合我镇实际,认知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镇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学习。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干部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认真排查,严格执行 我镇按照规定精神,认真进行了自查。我镇现有领导班子成员12人,行政编制干部23人,事业编制干部87人,离退休人员58人,经排查,在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实行了回避,不存在违规用人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继续规范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在公务回避方面,要严格根据规定,做好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公务活动,确保《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在我镇得到更好的贯彻。 中共镇级委员会 2012年3月19日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接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国税函[2012]60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柴茂,男,1983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2006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郭道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工作,2010年11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郭道税务分局副局长(副股级),2011年12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主持工作)。与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同志系旁系血亲关系。 曹敏智,女,1977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综合业务股任股长、主任,现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与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系夫妻关系。 二、自查整改情况 我局现有股级干部14人,其中正股级干部10人,副股级干部4人。近期,将有4名正股级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届时股级干部只有10人,其中正股级干部6人,副股级干部4人,空

缺职数达12个。 由于当前股级干部较少,且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都是县局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骨干,如果全部调整到稽查局回避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我局在自查中,没有对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的岗位进行调整,只对其分管领导进行了调整,有旁系血亲关系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不直接分管柴茂同志工作,有夫妻关系的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不直接分管曹敏智工作。近期,市局已对我局股级干部职数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我局将尽快在全局范围内公开竞选一批股级干部,届时,将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对上述两名同志的岗位和任职一同进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目录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五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正文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用公共选择理论浅析腐败现象

用公共选择理论浅析腐败现象 近年来腐败案件频发,且金额数量均触目惊心。前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受贿2亿元、前药监局局长黄萌受贿2亿元且拥有84套房产、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数10亿元(网上传闻其死党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海外存款更达28亿美元)……在这里我想用在政府经济学中学习到的公共选择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浅析。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theory)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以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为背景,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其一些主要论点,诸如中位选民理论、投票悖论、官僚行为分析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当今社会,代议民主制即社会成员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民主体制的主要形式,也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在代议民主制下,通过公共选择来决定政府经济活动的机制和过程尤其特点。 一,政治家的行为(即领导行为) 在现代社会,具有相同政治倾向或利益的人结合在一起,形成政党。在西方多党制国家里,各个政党为争取更多的选票,取得执政权其政治家就要努力使本党的竞选纲领和政策主张得到中位选民的支持。而在我国,由于实行一党制,不存在中位选民的问题,政治家即领导只需要考虑自身代表的集团的利益诉求即可,而不用受制于中位选民的支持。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来源广泛,利益诉求各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权力自然就落到了少数政治家的手中。这就给了个别别有用心的领导干部以极大的寻租空间。 二,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政治与行政分离,政府公务员都是职业行政人员,政治中立。公务员具有相对固定的等级与报酬,他们不以追求个人收入的最大化为目标,而更多的关注官职、特权和公共声誉,而这些往往与公务员所掌握的预算规模大小呈正相关。由于公务员拥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垄断权,他们掌握的信息和具有的专业知识往往是无法替代的,其很有可能为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优势,而夸大其公共物品效益从而造成浪费。这点在我国更有甚之,由于政治与行政不分,公务员的领导即政府的官员,他们即掌握专业的知识又掌握预算,其中的寻租空间不言而喻。以上面提到的张曙光为例,作为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其专业知识为其在引进高铁技术上寻租提供里极大的便利。 三,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 在公共选择中,各种特殊利益集团对决策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谓利益集团,是指那些由于特定利益而集合在一起,有组织的参与公共选择过程的社会群体。既有长期存在的诸如行业协会、工会等,也包括短期临时组成的如环境事件受害者团体。特殊利益集团影响公共决策途径主要有游说决策者、以游行示威等向政府施压、向决策者行贿。最后这点也是在我国最严重的一点过去往往被避而不提,其实有利益的地方就会存在利益集团,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尤以近年来的贪腐大案来看,数额如此巨大,肯定不是个别行贿者的个别行为。以原药监局局长黄萌为例,其受贿的主要来源就是由广大药厂构成的利益集团,每每一个要被列为医保限价药品,这个药就会从货架上消失,一个相似成份的新药就会通过药监局的审批改头换面的上市。而中国各大行业协会中的顾问名单中最少不了的就是前主管领导的名字。

[法律资料]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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