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9.5 北京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成果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一般规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竣工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内容、成果文件要求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是首次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的形式发布,因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9,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科研信息部。
本规程的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单位:北京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参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北京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预算定额站华北科技学院主要起草人:吴佐民周和生郭怀君董士波曹仕雄马楠席小刚张琼房兹敏主要审查人:马桂芝刘军陈光云刘伊生。
目录1.总则 (5)2.术语 (7)3.一般规定 (9)3.1 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 (9)3.2 项目组织与实施 (10)3.3 风险管理 (11)3.4 信息管理 (12)3.5 质量管理 (13)3.6 档案管理 (14)4.决策阶段 (16)4.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16)4.2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16)5.设计阶段 (18)5.1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18)5.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19)6.交易阶段 (21)6.1 招标文件与合同相关条款的拟定 (21)6.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 (22)6.3 投标报价分析 (24)6.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24)7.施工阶段 (25)7.1 工程预付款 (25)7.2工程计量支付 (25)7.3 工程变更 (26)7.4 工程索赔 (27)7.5 偏差调整 (27)8.竣工阶段 (29)8.1 工程竣工结算 (29)8.2 工程竣工决算 (30)1.总则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5.1 鉴定方法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课件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 务范围的; 2.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 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 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 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 力的; 6.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 进行鉴定的; 7.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不予受 理条件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 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 系的; 3.委托事项超过本鉴定 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 业执业能力和相关技术 规范的; 5.委托事项超过本机构 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情形的。
鉴定人 出庭作 证
鉴定业 务档案 管理
2.3
鉴定四大原则:合法、独立、客观、公正
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2018年3月1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2012年12月1日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2014年3月17日
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
共 性 特 性
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
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当事人的权利、
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人确认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法 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 则)程序合法。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CECA/GC 4-2009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以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中价协依据本规程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时,应主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1.0.5 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具体要求。
1.0.6 一般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多委托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此时委托单位应指定并明确主体承担单位,主体承担单位应负责具体咨询业务的总体规划、标准的统一、各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其所承担的各个单项、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或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使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完整全面、时间基准统一、价格取定时点一致。
1.0.7 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签章要求和责任。
1.0.8 本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当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及时调整。
1.0.9 本条明确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3.一般规定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3.1.1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任务。
3.1.2 本规程将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内容和要求在其他章节中均有具体体现。
CECA_GC4_2017_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完整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7]45 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 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容、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进行了修编,对该规程的容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 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 年 8 月 25 日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容、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新形势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以下简称“原规程”)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后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主要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
本规程介绍了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容及成果文件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GB/T 51095-2015 相配套,在项目方案比选、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适度前瞻,以详细规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工作。
本规程同原规程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1.在第 3.1 节“业务围和一般要求”中,调整、细化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围,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阶段的划分调整为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与竣工五个阶段,并明确了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理念,以及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2.在第 3.3 节“质量管理”中,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职责和要求;3.在第 3.4 节“风险管理”章节中,区分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风险来源,明确了承接业务风险、人员与企业部风险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等容;4.新增第 3.7 节“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要求,包括招标策划、合同交底,建立合同沟通机制等容;5.新增第 5.2 节“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增加了多方案经济比选及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以及相关经济评价指标等要求。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 8-2012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列举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丁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CECA/GC 1-2015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

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主编部门: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执行日期: 2 0 1 6 年 6 月 1 日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项投资估算制办法,依据目前行业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在原规程的基础上,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规程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汀,形成了2015版《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规程》CECA/GC 1—2015。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规程》CECA/GC 1—2007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12月31日前言为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成果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 5(以下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浯、一般规定、费用构成、编制依据、编制办法、格式要求、质量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可依据本规程对投资估算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是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3GB/T 51095—2015等文件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的修订。
因行业的特殊性和投资估算的编审习惯等原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CECAGC6-2011《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1]013 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6—2011,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招标控制价的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
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来信请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安徽博鸿工程咨洵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杨博完海鹰孙荣芳李萍孙缨江小燕姜峰王杰伟张立杰主要审核人:马桂芝吴佐民王成球陈光云舒宇1 总则1.0.1 为适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防止招标工程高价围标,以及低价诱标或低价中标,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成果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9.5 北京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成果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一般规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竣工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内容、成果文件要求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是首次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的形式发布,因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9,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科研信息部。
本规程的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单位:北京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参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北京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预算定额站华北科技学院主要起草人:吴佐民周和生郭怀君董士波曹仕雄马楠席小刚张琼房兹敏主要审查人:马桂芝刘军陈光云刘伊生。
目录1.总则 (5)2.术语 (7)3.一般规定 (9)3.1 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 (9)3.2 项目组织与实施 (10)3.3 风险管理 (11)3.4 信息管理 (12)3.5 质量管理 (13)3.6 档案管理 (14)4.决策阶段 (16)4.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16)4.2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16)5.设计阶段 (18)5.1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18)5.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19)6.交易阶段 (21)6.1 招标文件与合同相关条款的拟定 (21)6.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 (22)6.3 投标报价分析 (24)6.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24)7.施工阶段 (25)7.1 工程预付款 (25)7.2工程计量支付 (25)7.3 工程变更 (26)7.4 工程索赔 (27)7.5 偏差调整 (27)8.竣工阶段 (29)8.1 工程竣工结算 (29)8.2 工程竣工决算 (30)1.总则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
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合同双方提供可靠的造价管理依据。
一、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鉴定活动。
2. 合同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3.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二、鉴定依据1.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价格信息。
2.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 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4.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调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1. 接收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详细了解鉴定需求,并确认所需材料齐全有效。
2.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实际施工情况。
3. 资料审核:审核提供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造价计算:根据现行的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结合市场行情,计算工程造价。
5. 出具报告:编制造价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含鉴定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6. 审核与确认:委托方应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鉴定内容1. 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2.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合理性。
3.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
4. 变更、索赔等事项的造价影响。
5. 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五、责任与义务1.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任何外部干扰。
2. 鉴定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3.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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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16号(2002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的质量和效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一、总则二、一般原则和程序三、操作人员配置四、准备阶段五、实施阶段六、终结阶段附则:术语解释有关表格参考格式一、总则1.1目的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咨询业务范围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适用对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2.1一般原则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待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信用,讲求信誉。
2.2一般原则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
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标准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度3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如果需要全文的同仁:请关注公众号并分享出去,添加微信或者QQ索取全文:406722420)5 鉴定5.1 鉴定方法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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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2.0.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举证资料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鉴定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2.0.7鉴定委托人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鉴定机构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鉴定人员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2.0.10当事人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3.0.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 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4 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5 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接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0.3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4.1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4.1.2鉴定受托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表4.1.4 鉴定期限表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期限(自然天)≤500 60500~2000 902000~5000 1205000~10000 150>10000 180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4.1.5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和交费时间。
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
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4.2 鉴定取证4.2.1对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根据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
4.2.2 按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
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
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2.3 鉴定机构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或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2.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
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对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4.2.7 无论是诉讼纠纷项目还是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接受理,应告知其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
鉴定机构必须收到鉴定委托人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8对鉴定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委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委托人的补充鉴定委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9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