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ZI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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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扩大外籍教师聘用规模,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教师主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类型与聘期第四条外籍教师按照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分为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专业类外籍教师。

第五条外籍教师聘期为1~3年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工作期限。

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六条应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3.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

4.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5.专业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外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以上职务。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各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学校纳入年度用人计划统一审批后,按照岗位要求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八条具体聘用程序如下:1.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考察,择优推荐拟聘人选;2.人事处审核应聘者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应聘者来华工作资格;3.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聘用人选;4.对聘用人选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九条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其中专业类外籍教师可实行项目制管理。

合同中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福利、考核方式、续聘、解聘和违约责任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学校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各类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浙外院〔2019〕54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外籍人才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学院(部)、单位:现将《浙江外国语学院外籍人才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外籍人才聘用计划表》2.《外籍人才聘用审批表》3.《外籍人才聘期、年度考核表》4.《外籍人才离职申请表》浙江外国语学院2019年5月6日浙江外国语学院外籍人才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学校第二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外籍人才的聘用与管理,稳定和壮大高层次外籍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人才是指学校聘用的全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外籍人才队伍是学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科研机构等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实际需要,聘用外籍人才来校工作。

第四条外籍人才按照岗位类别可分为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按照岗位可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

第二章岗位设置、条件及职责第五条岗位设置原则根据学校“十三五”规划、第二次党代会要求,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择优选聘、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置外籍人才岗位。

第六条聘岗基本条件1.对华友好,无传播宗教或邪教的意图和既往史。

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身体健康。

外籍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外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对口博士学位或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经历。

其中,外籍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或影响力;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务并有明确研究方向。

特殊专业可酌情放宽学历与职务要求。

第七条岗位基本职责1.外籍专家:指导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担任专业课程主讲;参与所属学科(专业)或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活动;开设学术讲座、公共选修课或国际理解课程;宣传、介绍学校,提高学校国际声誉;协助拓展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

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

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

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

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

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

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2008-01-04 11:21:17 浙大发人(2007)47号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完善以岗位设置管理为中心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促进各学科梯队优化组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基本原则1.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 岗位设置及聘用以教师岗位(指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下同)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

4.对教师岗位的聘用主要依据学术经历、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校内前三轮教学科研岗位聘用等级。

5.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单位做出的贡献。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可以破格竞聘岗位;海外引进人才中业绩特别优秀的,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岗位设置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实际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校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业人员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分类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指来校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短期专家主要指来校不足一学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讲学或合作研究、应邀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与要求1、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用于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培养、科研工作。

2、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短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长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专家。

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详细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提供中外文简历,送交外事办,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最后由外事办上报省外专局审批并办理专家证。

聘用学院可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员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对应聘在学校工作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实行分工管理,外事办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业务工作,科技处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合作科研工作,外籍专业人员所在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外专聘用单位)负责外专人员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的业务接待和生活安排主要由各聘用学院负责,必要时外事办予以协助。

(一)外籍教师教学管理1、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

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健全外籍教师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外籍教师管理,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附件:《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育部2020年7月21日附件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籍教师校区管理规定(3篇)

外籍教师校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在校区内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校区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区内工作的所有外籍教师。

第三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学校的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区教育教学活动,为校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聘任与解聘第四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籍教师的聘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有敬业精神;2. 具有相关学科的教育教学背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 具有相应的外语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5.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外籍教师的要求。

第六条外籍教师的解聘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校区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解聘建议;2. 对解聘原因进行充分说明,并听取外籍教师的意见;3. 校区管理部门与外籍教师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4.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外籍教师应按照校区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外籍教师应积极参与校区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外籍教师应按照校区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或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校区教学纪律,不得有违反教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与生活第十三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校区的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无故缺勤。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应尊重校区的生活制度,保持校区内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应积极参与校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增进与教职工、学生的交流与了解。

第十六条外籍教师应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校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4年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

2024年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

2024年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目录一、前言二、定义和术语三、招聘条件四、招聘程序五、合同签订六、合同期限和终止七、工作内容和职责八、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培训和发展十、保密协议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十三、附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工作,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聘任办法。

二、定义和术语1. 外籍教师:指在我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专业人员。

2. 聘任:指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 合同:指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

三、招聘条件1. 具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护照和我国签证。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

3. 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

四、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官方网站、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

2. 报名和筛选: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

3. 面试和试讲:学校组织面试和试讲,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4. 聘用决策:学校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领导审批。

5. 公示和聘用:学校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劳动合同。

五、合同签订1. 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合同内容,确保双方充分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福利保障、违约责任等。

3. 合同一式两份,学校与外籍教师各执一份。

六、合同期限和终止1. 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双方协商可续签。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学校依法解除合同等情况,合同终止。

七、工作内容和职责1. 按照学校安排,承担教育教学工作。

2. 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管理规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学校聘雇外籍教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籍教师,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回答关于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管理规定的问题。

一、招聘程序和标准学校在招聘外籍教师时应制定明确的招聘程序和标准。

首先,学校应该明确招聘的对象,例如拥有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的外籍教师。

其次,学校应该要求外籍教师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推荐信等。

最后,校方需要制定招聘面试的程序,以确保招聘的外籍教师符合学校的需求。

二、教学质量的监管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的目的是提升教学质量,因此,教学质量的监管是必要的。

学校可通过定期教学检查、课堂观摩等方式来评估外籍教师的教学水平。

同时,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和家长提供对外籍教师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教学质量问题。

三、聘期和合同管理学校应与外籍教师签订明确的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聘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绩效考核以及双方权益等内容。

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的解除合同事项和双向的违约责任。

通过签订合同,学校和外籍教师可以更好地规范聘期和合同管理。

四、文化差异的适应外籍教师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教育理念,学校应帮助外籍教师适应新的文化环境。

学校可以组织培训活动,帮助外籍教师了解本地的教育体系和教学方式。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文化交流的机会,让外籍教师与本地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多方位的交流。

五、语言能力的要求对于以英语为外语的国家,学校应要求外籍教师的英语能力符合相应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进行教学活动。

学校可以通过面试、英语能力测试等方式来评估外籍教师的语言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为外籍教师提供学习中文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与学生和家长沟通。

六、沟通和协作能力的培养外籍教师需要与本地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学校应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外籍教师提升沟通和协作能力。

在日常管理中,学校还应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外籍教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024年外籍教师专业服务聘用协议一

2024年外籍教师专业服务聘用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外籍教师专业服务聘用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聘用方1.2 受聘方第二条聘用期限2.1 起始日期2.2 终止日期第三条聘用内容3.1 教学任务3.2 科研任务3.3 社会服务任务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待遇4.1 工作环境4.2 工作时间4.3 薪酬待遇4.4 福利待遇第五条受聘方的权利和义务5.1 受聘方的权利5.2 受聘方的义务第六条聘用方的权利和义务6.1 聘用方的权利6.2 聘用方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受聘方的违约责任8.2 聘用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解决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2.2 合同的副本12.3 通知机制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和续签13.1 终止条件13.2 续签条件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修改权14.3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聘用方1.2 受聘方第二条聘用期限2.1 起始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2.2 终止日期除非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本合同将在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

第三条聘用内容3.1 教学任务乙方负责在甲方学校教授英语课程,教学对象为本科生和研究生。

具体教学任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由甲方根据教学需求进行安排。

3.2 科研任务乙方需参与甲方的科研项目,协助甲方提高科研水平。

具体科研项目和任务由甲方根据乙方的研究方向和能力进行安排。

3.3 社会服务任务乙方需协助甲方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甲方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具体社会服务任务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2024大学外籍教师聘请合同

2024大学外籍教师聘请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大学外籍教师聘请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聘请岗位及职责2.1 聘请岗位:具体教学或研究岗位,详见附件。

2.2 岗位职责:教师应按照大学的要求,履行教学、科研、服务等职责。

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3.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地点4.1 工作时间:按照大学的规定执行,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4.2 工作地点:2024大学校园内。

第五条薪资待遇5.1 大学应支付给教师的薪资待遇,按照附件中的薪资标准执行。

5.2 大学应按时足额支付薪资,不得拖欠。

第六条福利待遇6.1 大学应为教师提供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6.2 教师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第七条教学工作7.1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开展教学工作。

7.2 教师应参加大学组织的教学培训和评估。

第八条科研工作8.1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争取科研项目。

8.2 教师应按照大学的要求,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学术诚信9.1 教师应遵守学术规范,保证学术诚信。

9.2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第十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0.1 在合同期内,如教师违约,大学有权解除合同。

10.2 在合同期内,如大学违约,教师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13.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语言及解释14.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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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人〔2017〕49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年8月19 日
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委发〔2013〕15号),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多元化,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外籍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完善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等有关外籍专家聘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外籍教师来校工作,应紧密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遵守浙江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浙江大学校训、浙大人共同价值观及浙江大学精神;
(四)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两年及以上教
学或科研工作经历。

学有专长,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包括以下类型:
(一)A类教师:指进入事业编制的外籍教师。

该类型外籍教师由学校按《浙江大学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16〕12号)进行选聘。

其中,非华裔A类教师引进可暂时不占学院(系)定编名额。

(二)B类教师:指长期兼任外籍教师。

该类型外籍教师由学校按兼任教师聘用标准、程序进行选聘,入职时外籍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C类教师:指短期兼任外籍教师。

该类型外籍教师由学校按兼任教师聘用标准、程序进行选聘,入职时外籍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各学院(系)应准确了解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个人情况、业务水平和政治背景,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A类教师由学校按事业编制教师聘用并发放薪酬,岗位津贴形式和标准由学院(系)自主决定。

B类、C类教师由学校根据聘任协议和外籍教师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发放工作津贴或酬金。

第六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并预拨一定的额度给各学院(系),主要用于非华裔B类教师的人员经费(学校支持标准不超过学校同类事业编制教师平均用人成本)。

对于连续在校工作3
个月及以上,并主讲一门全外文课程的非华裔C类教师,学院(系)可以使用学校预拨的专项经费支付其工作津贴。

各学院(系)对于学校预拨经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使用的部分,由学校予以收回。

其他B类、C类教师的人员经费由学院(系)承担。

第七条外籍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及购买商业保险按相关办法执行。

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A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评审,在外籍教师入职报到后进行聘任。

非华裔A类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如符合学院(系)所在学科任职基本条件的,可暂时不占学院(系)定岗名额。

第九条B类、C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学院(系)参照所在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和国际同行标准进行评审,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外籍教师可申请租住学校公寓,租金由外籍教师本人承担。

租住学校公寓的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寓所在社区的有关管理规约。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引进人才预留房申购资格的A类教师可申购引进人才预留房。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按《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外籍教师按以下要求管理及考核:
(一)A类教师:由学校按事业编制教师的管理规定及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及考核。

A类教师须承担全外文教学任务。

(二)B类、C类教师:由学校按聘任协议进行管理及考核。

教师应完成聘任协议中约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学术交流等任务,B类教师须承担全外文教学任务。

B、C 类教师聘任期满后,由学院(系)填写《浙江大学兼任教师聘期总结报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和确定续聘工作津贴标准的依据。

对违反校纪校规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校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各学院(系)应做好外籍教师的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学院(系)学科特点,在定编时提出外籍教师的比例要求。

对于外籍教师引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学院(系),学校在定岗和下达聘岗经费时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工作。

学校聘用港澳台地区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语言类外籍教师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聘用办法由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
际校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学校其他岗位聘用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聘任及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7〕44号)同时废止。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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